二、主體、客體的概念及其多重關係
在馬克思主義哲學中,主體是指在一定社會關係中從事實踐活動和認識活動的人。在多數的哲學辭典和哲學教科書中,這個均可以查到的定義表明,首先,主體是指「人」。世界有了人以後,才有主體與客體的區分。主體是屬人的概念,非人不能成為主體。正如馬克思所說:「主體是人,客體是自然,這總是一樣的,這裡已經出現了統一」[3]。「人是自然存在物、社會存在物和精神存在物的統一」[4-1]。其次,主體是指「從事實踐活動和認識活動的人」。就是說,主體是有意識的、有行為能力即具有自覺能動性的人。毛澤東說過:「思想等等是主觀的東西,做或行動是主觀見之於客觀的東西,都是人類特殊的能動性。這種能動性,我們名之曰『自覺的能動性』,是人之所以區別於物的特點。」[5]這種能動性也可以稱之為主動性、自覺性、自為性。主體是指具有這種自覺能動性的人,即真正的「活人」。死人或者無行為能力的人(如嬰兒),則不能成其為主體。最後,主體是指「社會的人」。他具有社會歷史性,處於一定的社會關係當中,與其他人發生著這樣或那樣的聯繫。不與任何人發生聯繫的、孤立的人是不存在的,也不能成為主體。主體大致能夠分為三種類型——個體、群體、人類。群體包括由人構成的社會組織和社會機構,如政黨、政府等。
客體是指主體的實踐活動和認識活動所指向的對象。客體屬於客觀存在,但兩者又不等同。只有進入主體活動範圍、與主體發生關係的客觀存在,才能夠成為主體活動的對象即客體。馬克思認為:「非對象性的存在物,是一種非現實的、非感性的、只是思想上的即只是虛構出來的存在物,是抽象的東西。」[6-1]「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為與人分離的自然界,對人說來也是無。」[6-2]客體的一般特徵是客觀性(不以主體的主觀意志為轉移)、歷史性(客體不僅自身在變化,而且它與主體的關係也在變化)、多樣性。它大體有三種類型:一是自然客體,包括土地、礦藏、水源、動物和植物直至太空等。其中,既有天然的、原始的自然客體,更多的是經過人工改造的「人化自然」。二是社會客體,包括個人、群體、社會、人們之間的社會關係,以及社會組織和社會機構等。三是精神客體,包括人的主觀精神活動、在書報刊和廣播影視網絡等大眾傳播媒體中表現、表達的思想內容等。
主體與客體的概念是相對而言的。它們相互依賴,失去一方,另一方就不存在。進一步來說,主體與客體之間又是相互作用的,並且表現為多重關係。如前文談到的認識關係、(價值)評價關係、改造關係和審美關係。在這四重關係中,改造關係或實踐聯繫屬於本體論維度。它是主體與客體關係的本源,決定著主體與客體之間的其他關係。認識關係屬於認識論維度。它以客體為中心,體現著主體趨近客體的本真面目,為主體的改造活動提供前導、客觀根據和客體尺度。(價值)評價關係屬於價值論維度。它以主體為中心,體現著客體滿足主體的需要,為主體的改造活動提供動力、目的和主體尺度。需要說明的是,(價值)評價關系所處的維度與前兩種關系所處的維度有一定交叉:價值關係作為客觀存在的利害關係,也屬於本體論意義上的存在;評價關係作為對客觀存在的價值關係的反映,則屬於廣義的認識範疇。儘管它與追求真理的認知性質有別,但也可以視為認識論維度。至於審美關係,在哲學意義上,它不是指狹義的藝術中的審美關係,而是指廣義的、即馬克思所說的「兩個尺度」的統一:「動物只是按照它所屬的那個種的尺度和需要來建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個種的尺度來進行生產,並且懂得處處都把內在的尺度運用於對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規律來構造。」[7]它體現著作為認識關係和價值關係結晶的真理與價值的統一,體現著主體和客體的高度和諧一致,體現著主體的自由全面發展是主體改造活動的最高追求和最高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