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治」人口的藥品廣告、「閒」妻良母的洗衣機廣告……這些改動成語、詞語的廣告詞今後有可能被叫停。近日,(江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對《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草案)》(下稱《辦法》)進行了一審,隨後將該草案及其說明對外公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廣大市民如有意見和建議,可在10月20日前反饋至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通信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39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辦公室。
亂改成語擬最高罰萬元
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繁體字,尤其是使用同音字、諧音字篡改成語、詞語的現象非常普遍,不利於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推廣。該《辦法》規定:廣告應當以普通話、規範漢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不得使用繁體字和已經廢止的異體字、簡化字;不得濫用同音字、諧音字篡改成語、詞語。廣告用語用字一旦違反規定,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被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奉。
同時,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不得單獨標註外國文字。外資企業名稱在使用出資的外國企業字號時,應當譯成規範漢字。
公文不得使用網絡語言
與今年3月省政府法制辦公布的徵求意見稿相比,該《辦法》有了較大修改,其中放寬了使用方言的條件,明確播音員或公務員執行公務時可以說方言。
該《辦法》規定,國家機關的公文、會議材料等不得使用不符合現代漢語詞彙和語法規範的網絡語言。但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確需使用的,可以使用方言。同時,經省廣播電視部門批准的播音用語,戲曲和影視等藝術形式,以及出版、教學、研究、採訪中確需使用的,也可使用方言。
姓氏中的異體字可保留
該《辦法》明確,各類名稱牌、指示牌、標誌牌、招牌、標語、電子屏幕、公務印章等,應當使用規範漢字;需要使用外國文字的,應當與規範漢字或者漢語拼音同時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文物古蹟;姓氏中的異體字;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出版、教學、研究中確需使用的;老字號牌匾的原有字跡;涉及港澳臺與華僑事務確需使用的。而手書招牌和公共場所的題詞,提倡使用規範漢字;已使用或確需使用繁體字、異體字的,應在明顯位置配放規範漢字的副牌。
來源:新華網 編輯:鄧京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