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德詠。攝影/張沫
沈德詠:
推進安樂死立法,才能減少濫用風險
本刊記者/徐天
發於2020.7.20總第956期《中國新聞周刊》
今年的全國兩會中,一份《關於加強臨終關懷和尊嚴死亡調查研究並適時予以規制的提案》引發了外界關注。提交人是十三屆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務副院長沈德詠。
他在提案中用尊嚴死亡指代安樂死,指出臨終關懷和尊嚴死亡現已成為我們無法迴避的社會問題、法律議題,建議有關部門對此能予以重視,對相關問題儘早組織研究、論證,並適時予以立法規制。
提案被報導後,北京生前預囑推廣協會的創始人、開國大將羅瑞卿的女兒羅點點在網上發了一篇商榷文章,提出在國內外的語境下,尊嚴死亡事實上指向安寧療護,與安樂死不同。與其挑戰有多重障礙的安樂死立法規制,不如在安寧療護的法律法規建設上投入更多精力。對此,沈德詠曾給予積極回應。
兩會落幕後,有關安樂死的話題探討卻沒有停息,兩位「大咖」的理性爭論也引發了更大的社會關注。《中國新聞周刊》在近期就安樂死話題專訪了沈德詠。
《中國新聞周刊》:你為什麼會在今年兩會時,向大會提交那份提案?
沈德詠:事實上,我關注的是安樂死問題,但因為這個話題較為敏感,所以我借用了尊嚴死亡的概念。
以前,我關注到親朋好友以及社會上的人,因為各種疾病或者意外死亡,走得非常痛苦。當時我知道國外有安樂死制度,簡單翻閱過相關資料。但因為法院工作繁忙,也就沒有對此做專門研究。
2018年,我從法院到政協工作,政協關注的領域更加廣泛,就想專門研究這個問題。我牽頭組建了一個六人課題組,研究安樂死及立法化問題,成員都是搞法律的,包括研究刑法、民法、醫師法等等。
我的設想是,課題組要有幾項研究成果:第一是一份提案,今年全國兩會時已經提交。第二是要有一篇有份量的文章,現在已經完成,尚未發表,內容就是關於安樂死立法化的理論思考。第三要有集大成的一本書,目前還在材料收集和研究階段,框架基本已經敲定了。第四就是在以上基礎上,提出一份立法的專家建議稿,作為課題組的最終成果。
《中國新聞周刊》:你如何定義安樂死,它和安寧療護、尊嚴死亡的關係是什麼樣的?
沈德詠:首先,我贊成羅點點的觀點,尊嚴死亡不是安樂死。我認為,安樂死是一種死亡方式,尊嚴死亡是對死亡狀況的一種描述。
經過我們的初步研究,嚴格的安樂死概念,可以表述為:當有充分的證據確信病人在當前醫學條件下毫無救治可能,亦不可能存活至醫學條件發展至足以救治的時刻,並且正在遭受著難以忍受、難以克服的痛苦,根據作為有行為能力病人本人提出的誠懇而明確的要求,由有相關資質的醫院醫師審批同意並出於減輕病人臨終痛苦為目的而實施的促使病人無痛、安詳、快速死亡的醫學措施。
按照當前對安寧療護的普遍認知,它既不加速也不延後死亡,只是提供解除痛苦和不適症狀的辦法。無疑,安寧療護是一種重要的醫學措施,但從線性的觀點而言,安樂死是終極選擇。總有一部分人,哪怕在安寧療護中,也無法安詳尊嚴地死亡。他們的最終選擇,只能是安樂死。
因此,安寧療護和安樂死是並行不悖的兩條線,但它們所指向的死亡都應稱之為尊嚴死亡。
《中國新聞周刊》:你提出的安樂死立法,是否包括安寧療護?
沈德詠:經過我們的研究,安樂死包括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我們目前所研究的,主要是狹義的、主動的安樂死。未來是否要把被動安樂死納入進來,我們還在調研考慮之中。被動安樂死與安寧療護存在一定的交叉點。
《中國新聞周刊》:我注意到,課題組給出的有關安樂死的定義,前置條件很多。
沈德詠:在安樂死的定義中,有兩個核心概念,分別是自主和尊嚴。
安樂死的大前提是生命自主權。自主就是指是否採取安樂死以及採取何種安樂死措施,都需要由本人選擇和決定。
此次頒布的《民法典》100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也就是說,自然人享有生命權,包括生命安全權和生命尊嚴權。那麼在生命尊嚴權中,人有生的尊嚴,有沒有死的尊嚴?到目前為止,法律是不明確的。
我們認為,應該把死的尊嚴納入法律範圍內,這是安樂死立法化的基石。你只有認可自然人擁有這個權利,他才能有生命自主權,才能使得安樂死排除其違法性。這是第一個核心概念:自主。
生命尊嚴權,還涉及到第二個核心概念:尊嚴。課題組將進一步研究界定,什麼是尊嚴,尊嚴權有哪幾個基本點,相對死亡而言,什麼情況下享有尊嚴,什麼情況下沒有尊嚴等等。
我們給出的關於安樂死的前置條件,就是從各方面來嚴格規範並保障人在這個過程中的自主和尊嚴,包括主體權益、本人意願、醫生資格、審批程序、執行程序、監管機制等,這也是安樂死為什麼要通過法律來規制的原因。
比如,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進行安樂死?雖然是安詳、無痛苦的死亡,畢竟是剝奪生命,必須通過法律規制,設置嚴格的條件,包括根據「最佳利益」原則,分析判斷病患者所處的生命階段,是否存在救治可能性、以及痛苦程度等等。
另外,就是對操作程序、監管機制的設立。我們認為,安樂死必須在一位有資質的醫生給出獨立判斷之後,至少徵詢另一位醫生的意見,並且由依法設立的監管委員會進行審查。據我所知,安樂死合法化的荷蘭就是這麼做的。當然,這些內容接下來都要聽取醫學界的意見。
《中國新聞周刊》:你在安樂死的定義中,將其定義為「醫學措施」,這是否也與排除其違法性有關?
沈德詠:在最新一版的大英百科全書中,安樂死(euthanasia)被解釋為仁慈殺戮(mercy killing)。定義裡有一句話:因為在大多數的法律體系裡沒有具體的規定,所以如果由患者自己操作通常被認為是自殺,如果由他人操作則通常被認為是謀殺。
我們認為,安樂死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和刑事犯罪上的概念完全切割開。傷害也好、殺人也好,這些概念都是刑法的概念,無論前面用了多麼美好的詞來描述,什麼「仁慈殺戮」,什麼「善意殺人」,都直接影響安樂死的正當性評價。因此,在我們的定義裡,安樂死是一種特殊的醫學措施。只有這樣,才能排除它的違法性,賦予其正當性。
《中國新聞周刊》:有專家認為,安樂死合法化有很大的風險,你怎麼看?
沈德詠:我想,風險有兩個,一個是被盜用。也就是用安樂死的方式去殺人。這種風險,我認為是可以忽略不計的。因為在嚴格的法律規制的條件下,盜用的可能性非常小。如果一個人想殺人,方式多種多樣,為什麼非要用如此複雜的方式來殺人?退一步講,我們也不能因為存在極小概率的「盜用」而否定一項先進的制度。
到目前為止,已經實施安樂死的國家或者地區,還沒有出現過盜用安樂死這個方式殺人的案例。當然,現在沒有不代表以後沒有。所以我們應該加以防範,但不應該制止法律出臺,法律規制就是最好的防範措施。
第二種風險是濫用。防止濫用的最重要前提條件是,本人自主選擇。我們的研究認為,凡是不符合本人意願的一律排除安樂死。比如說本人已經因為疾病或者突發情況失去了自主決定能力,家屬或者醫生可以幫助決定嗎?我們認為,不可以。
這就需要引進一項很重要的輔助制度,生前預囑。任何一個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只要他有意願,在生命的任何階段,都可以立下有關安樂死的預囑,並指定預囑執行人。進行公證後生效。突發情況發生後本人失去自主決定的意識和能力時,可以由預囑執行人提出申請,按照預囑進入安樂死的審批和執行程序。
防止濫用的另一個前提條件是醫學判斷,醫學判斷有著嚴格的標準和程序,不同醫生以及監管委員會要對此做出判斷。目前,我國並沒有實施安樂死的立法,但是也出現了幾十個跟安樂死相關的案件。這裡面的風險更大,因為沒有進行嚴格的醫學判斷,全靠病人和家屬的自我判斷,致死方法各行其是。有一些醫生也因為「協助自殺」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總而言之,我認為,推進安樂死立法,對其進行有效法律規制,反而有利於減少風險。
《中國新聞周刊》:你認為,中國當前是否到了安樂死立法的時候?
沈德詠:幾乎每年全國「兩會」期間,都會有關於安樂死立法的建議和提案。實踐中,已有數十起「安樂死」案件被司法處理,法院的每一次有罪判決都引發公眾的廣泛關注、討論,因為其中涉及道德、倫理、法律等多方面問題,充滿了博弈。
另外,課題組也做了1000多人的網上問卷調查。有82.82%的人對安樂死持基本贊同態度,有84.26%的人認為我國目前有必要對安樂死進行立法。
可見,安樂死已經是我們無法迴避的問題。如果我們國家最終決定要引進這項醫療制度,為保證其健康有序地運行,就必須要通過法律來加以規制。
不過,什麼時候能立法,不可預料。西方推行安樂死,最大阻礙在宗教。我國推行安樂死,最大阻礙在傳統文化、倫理道德觀念。安樂死是法律問題、醫學問題,也是倫理道德問題,能否推行,關鍵在於解放思想、更新觀念。
所以,也許要5年、10年。我希望,在我的有生之年,能看到安樂死法律的誕生。
《中國新聞周刊》:你怎麼看待死亡?
沈德詠:有哲學家說過,如果說這個宇宙只有唯一真實存在的法則的話,那就是死亡,現存的一切最終都將走向死亡。我不贊同那句話:好死不如賴活。在我的認知當中,如果將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者面臨無法忍受的痛苦,人生就沒有尊嚴和幸福可言。此時,像古希臘人所說的那樣,「幸福地死亡」,是我的理想追求。沒有質量和尊嚴的生命,我一天都不想多過。到那時候,不管我有沒有清醒的意識,我都希望使用安樂死的辦法提前結束我的生命,既減輕對家人的拖累,也為國家和社會節省有限的醫療資源。這可以看作是我的預囑,在課題研究結束的時候,或許我會去找羅點點的生前預囑推廣協會,立下這個預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