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一般的故意殺人案不同的是,鄧某的親朋鄰友普遍反映鄧某平時對母親甚為孝順,細心服侍患病母親十多年,堪稱一個「孝子」;其次,他不是要故意殺害母親,而是為母親施行「安樂死」,他是在「母親的不斷請求下購買、餵服母親農藥以幫助母親自殺、脫離疾病的折磨」。憑這兩點,能免除他的刑事責任嗎?
我的答案很明確:不能。所謂他是在應母親的要求幫助母親「安樂死」的說法,其實只是他一個人的陳述,並沒有其他證言,因為施行「安樂死」現場就兩個人,而他母親已經過世。何況,他在向公安機關報案時還稱母親是「自然死亡」,到底是不是真正施行「安樂死」,我認為這事還很難斷定。
即使鄧某真的是幫助母親施行「安樂死」,為她減輕痛苦,可我們國家對於「安樂死」並沒有合法化,換句話說,如果施行了「安樂死」,即使是在受害人同意甚至請求之下,也不能免除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正如當地檢察機關所說,「鄧某幫母親購買、餵服農藥致母親死亡的行為符合刑法上規定的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重慶市一位76歲的老人,僅僅是幫助患重病的鄰居老太太買藥,幫助她自殺,就被法院以構成故意殺人罪而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即使是世界上少數幾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對「安樂死」條件和程序的要求也極為嚴格。以荷蘭為例,法律規定,施行「安樂死」的前提條件是,必須患者的病情難以治癒,患者遭受難以忍受的折磨,在意識清楚下並深思熟慮後同意。在施行時,還要求醫生履行嚴格的程序:判斷患者是自願並且深思熟慮;判斷患者痛苦難以忍受並且無法改善;已經告訴患者現狀和前景;與患者一起,得出患者沒有其他合理選擇;至少徵詢過一位以上看過患者的其他醫師的意見;在適當實施醫療照顧和注意後,終止患者的生命。可見,「安樂死」必須慎之又慎,否則難免出現一些人利用「安樂死」來謀財害命或擺脫自身麻煩的情形。不要說我國「安樂死」沒有合法化,即便合法化,像鄧某如此草率地對他母親實施「安樂死」,也不能為法律容忍。
從1994年全國人大收到有關「安樂死」的提案至今,有關「安樂死」的立法討論並沒有真正展開,人們對於「安樂死」並沒有在討論中形成共識,而現實中卻不斷地出現「安樂死」案例。我以為,立法者應當看到民眾對於「安樂死」的訴求,開展相關的討論甚至是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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