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氏中的異體字可以保留、廣告中擬禁用繁體字諧音字、廣告詞如篡改成語將進行處罰……
7日,記者從江西省人大獲悉,江西推廣普通話規範漢字將有新規,《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草案)》正式公布徵求民意。
廣大市民如對新規有何意見和建議,可於10月20日前通過信件形式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反映。
姓氏中的異體字可保留
據悉,新規中明確,在江西,各類名稱牌、指示牌、標誌牌、招牌、標語、電子屏幕、公務印章等,應使用規範漢字;需要使用外國文字的,應與規範漢字或漢語拼音同時使用。考慮到實際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文物古蹟;姓氏中的異體字;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出版、教學、研究中確需使用的;老字號牌匾的原有字跡;涉及港澳臺與華僑事務確需使用的;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
而手書招牌和公共場所的題詞,提倡使用規範漢字;已經使用或者確需使用繁體字、異體字的,應在明顯的位置配放規範漢字的副牌。
廣告詞篡改成語最高將罰10000元
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繁體字,尤其是使用同音字、諧音字篡改成語、詞語的現象非常普遍。
對此,該《辦法》規定:廣告應以普通話、規範漢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不得使用繁體字和已經廢止的異體字、簡化字;不得濫用同音字、諧音字篡改成語、詞語。
廣告用語用字一旦違反規定,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被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同時,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不得單獨標註外國文字。外資企業名稱在使用出資的外國企業字號時,應譯成規範漢字。
執行公務確需使用時可用方言
同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會議用語、公共場合的講話用語、公務活動中的交際用語、機關內部的工作用語等應使用普通話。
國家機關的公文、會議材料等應使用規範漢字,不得使用不符合現代漢語詞彙和語法規範的網絡語言;除專業術語、縮略語確需使用外國文字的以外,不得在漢字標題或者行文中將可以用漢字表達的詞彙用外國文字代替。
不過,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確需使用的,可以使用方言。同時,經省廣播電視部門批准的播音用語,戲曲和影視等藝術形式,以及出版、教學、研究、採訪中確需使用的,也可以使用方言。(中國江西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