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倫理學視角看記憶和遺忘

2020-12-05 中國社會科學網

人們忘記承諾、忘記結婚紀念日或親朋的生日常常會受到責備,而將這些銘記於心則會備受稱讚。儘管人們通常認為記得是值得稱讚的,遺忘是要受到指責的,有時也恰恰相反。例如,若我只記得他人對我造成的傷害,卻不記得我曾對他人造成的傷害,就可能導致我對他人的行為變本加厲。那麼,這裡的記憶在一定程度上是應該受到責備的,因為記憶在不公正地反映事態。若我忘記了那些曾侵犯我的罪過,而記得這些反而會更傷害我和他人,那麼這裡的忘記似乎就是值得肯定的。雖然記憶和遺忘通常是道德評價的對象,但令人驚訝的是,記憶和遺忘在倫理學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探究。

我們習慣將讚揚和指責與記住和遺忘相對應,但並不意味著這種做法就是適切或正當的。有關記憶的倫理學考察了將讚揚和指責對應於記住和遺忘的做法。在本文中,我將介紹有關記憶和遺忘倫理學中的六個問題,並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1.道德責任的本質;2.記憶和遺忘的道德責任;3.集體記憶和遺忘的倫理問題;4.記憶修改的倫理問題;5.忘記對與錯之間的區別; 6.失憶症和對其懲罰的辯護。

 道德責任的本質

道德責任理論對主體關於某項行為作出讚美或指責的條件給出了特定的解釋。指責由一系列情感反應組成。當我們對某人感到不滿或因為某事對其感到憤慨時,會責備他做錯了事;當我們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內疚時,也會對自己這樣做感到自責。當某人因完成某項行動產生負面情緒反應且這類反應恰當或合理時,他就應為做此事擔責。關於遺忘的歸責性存在兩種解釋理論:追蹤解釋和歸因主義解釋。

根據追蹤解釋理論,只要錯誤行為可以因果地追溯到主體較早的選擇或行動並且主體此前是控制了那些選擇或行動時,即使行為主體在當時無法控制其錯誤行為,也應在道義上擔責。遵循史密斯(Holly M. Smith)的經典術語,我們可以這樣說,對出於無知的不當行為的追蹤解釋涉及兩種行為的序列:一種無知的行為和一種隨後發生的無意的不當行為。無知行為是指「行為主體在其中無法改善(或主動損害)其認知狀況的行為」,並因此隨後完成了無意的不當行為。追蹤解釋理論說明當一個人在行動發生時,即使缺乏某種對道德責任至關重要的控制或知識時,如何對這項行為負責。在這類情況下,對責任的主張可以通過將主體缺乏控制和知識追溯到其能力未受損時作出的決定上得到證實。按照追蹤解釋理論,如果我們應對自己的無知或無意擔責,則也應對出於無知和無意的行為負責。

追蹤解釋理論是一種強有力的解釋策略,可以用來解釋為什麼即使不當行為的主體不知道做錯了什麼以及在行動之時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也有理由主張應追究他們的道德責任。但是,認為追蹤解釋理論能夠解釋所有應當歸責的遺忘案例也是令人懷疑的。顯然,在一些不當行為的案例中,即使不當行為無法追溯到構成當下道德責任的既往的行為或疏忽時,行動主體直覺上也應擔責。例如,塔爾伯特(Matthew Talbert)認為,「至少有可能一些失憶或無意識的行為主體即使之前並沒有作惡但也應該為相應行動擔責」。

鑑於存在一些有害的遺忘案例,其中在主體無意間做出不當行為之前,沒有充分的理由質疑他們記憶的可靠性,因而我們需要尋找不同的道德責任解釋。在不當行為無法追溯到無知行為的情況下,我們應如何解釋有害遺忘的責任?我們需要拋棄自主性和控制性的條件,並考慮其他替代道德責任意志論解釋的可能理論。

歸因主義的觀點認為,主體因其行為受到恰當的指責或稱讚不需要滿足控制和意識條件。按照歸因主義,主張一個主體因其不當行為而應受到責備所必需的條件只是將這一行為歸因於該主體及其對他人的態度。如果一個行為是主體的情緒反應、自發態度和價值觀的表現,那麼就可以歸因於該主體。儘管情緒反應和態度是非自願的,但也可以使我們洞察到主體的道德人格。有時,這些反應和態度所呈現的情景甚至比主體的自願行為所呈現的情景更清晰,後者反而可能由於某些策略性原因而掩蓋了真實的情感。

根據歸因主義,如果記憶消逝表現了行動主體對他人的態度,那麼就應受到歸責。例如,如果行動主體既不承認自己的過錯,且在得知自己的記憶消逝後仍未表現出歉意,則該行為就可以反映出主體對他人的態度。由於主體沒有感受到道歉的必要性,他們就會無視其行為影響他人的方式。

毫無疑問,在上述案例中,歸因主義的解釋策略是有道理的。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有害的遺忘也會使主體對他人的態度毫無意義。為什麼我們必須假設不當行為總是反映主體的道德品格?令人擔憂的是,歸因主義對遺忘的歸責性解釋,可能會使我們僅為了能夠歸咎於主體所做的不當行為而誤解了他們的道德品格。對此,我提出了一種綜合立場,即某些有害遺忘適用追蹤理論進行解釋,而另一些有害遺忘則適用歸因主義進行解釋。

 記憶和遺忘的道德責任

儘管許多哲學家已經對記憶和遺忘的責任與義務著書立說,但是並沒有人試圖去表述一種普遍性規則。該普遍性規則需明確,我們應該做到和避免哪些與道德相關的記憶行為,以及如何使人們對此類記憶行為負責。

表面上看來,記住或遺忘,無論是直接造成傷害還是通過不良的道德決策間接造成傷害,都應受到指責。總的來說,(無論是否有外部工具的協助)我們應記住那些對他人而言可能會因我們的遺忘而受到傷害的事件和時刻;我們應在決定是否和如何去行動的時候將此牢記於心。上述規則的例外情況是,我們為了傷害他人而故意建構或存儲某些虛構的記憶。顯然我們應記憶準確而非錯誤。毋庸置疑,如何恰當地判斷哪些因素對那些可能受到傷害的人重要,以及哪些事情應受到認真對待可能會引起爭議。

有時,問題出在忘記了什麼而非記住了什麼。有意地重述過去的痛苦及抑制可能導致同理心的證據,將會歪曲過去,從而可能導致有害的決策。因此,我們不應以耿耿於懷的方式來重述過去的傷痛,而應建構更加平和、傷害較輕的記憶。這個規則的困難在於,在某些情況下,人們不應始終懷恨在心,同時也不應「寬恕和忘卻」。痛苦的回憶也可能幫助我們學會很多。

人們能夠從過去的不當行為中學習,重要的是,要記住這些。忘記自己的過錯會導致道德上的自大(對道德價值的錯誤表徵),並且無法減輕過去的不當行為帶來的後果。因此,重要的是,人們要記住自己過去的錯誤行為,以免造成更進一步的傷害。而且,如果一個人知道自己的記憶力衰退將會導致在進行道德上令人滿意的記憶行為時遇到嚴重困難,那麼應該避免將自己置於可能引發危害的境地,或者採取外在的措施來彌補自己的記憶力衰退。

 集體記憶與集體遺忘的倫理學

集體記憶的概念是由社會學家哈布瓦赫(Maurice Halbwachs)在20世紀初提出的。哈布瓦赫聲稱,個體記憶的存在依賴於社會群體,甚至在獨自回憶的情況下,人們也是從社會的視角或出於社會目的進行回想。在集體記憶中存在著多種現象的聚合,這些現象的特徵涵蓋了從集合性記憶到集體性記憶的連續過程。集合性記憶是群體成員個體記憶的聚合或共享。相比而言,集體性記憶具有群體、文化或社會的屬性,不能還原為群體成員的個體記憶。一個群體內即使沒有成員具有相應的個體記憶,也可以集體地記住某些內容。

儘管關於集體記憶倫理學的文獻日益增多,但人們對於個體行動者在集體記憶形成中道德角色的普遍化規則仍一無所知。這樣的規則是什麼樣的?集體記憶表明一個社會的重要關切,因此,關於要記住什麼以及如何記住的集體決策,要明確注意須在減輕舊的危害和避免新的危害的前提下進行。在建構集體記憶時,我們應努力包納那些可能因記憶不完整而遭受傷害的人,他們理應被視為集體中的合法成員,並應當注意,我們的建構不會造成選擇性的大眾失憶。最後,是兩個重要的限制條件:我們不應參與形成或維持集體怨恨的集體記憶機制;此外,當集體中的其他人試圖使用集體記憶機製造成傷害時,應盡力阻止他們。

記憶修改的倫理學

許多人都希望能擁有更美好的記憶。有些人希望停止或減少記憶的丟失,有些人則希望他們能消除某些痛苦的記憶。除了「低技術」手段(睡眠、運動、心理治療等)可以改善記憶或減少痛苦記憶之外,越來越多的「高科技」手段承諾能以更精準的方式操控記憶。比如,利他林和莫達非尼等興奮劑可強化對記憶的鞏固,深度腦刺激也可以實現記憶增強。同時,東莨菪鹼、苯二氮卓類藥物和激酶抑制劑等藥物已被發現會阻礙記憶鞏固。最後,有充分的證據表明,新記憶和錯誤記憶都是可以被誘發的。

記憶修改技術引發了許多倫理問題。記憶修改技術可能會通過拒絕接近某些重要的真相而導致對自身的傷害,使我們失去真正的自我,影響我們的道德反應,減少我們的自我知識,阻止我們履行對自己和他人的義務,增加並不存在的道德責任。此外,一些科技倫理中的常見問題,在記憶修改技術中同樣存在。

忘記對與錯之間的區別

根據賴爾(Gilbert Ryle)的觀點,雖然非道德知識至少在原則上會由於遺忘而丟失,但也有人坦言這是荒謬的:「我以前知道對與錯兩者之間的區別,但我已經忘記了。」然而,為什麼這樣的言語行為是荒謬的?賴爾的困惑引起了一個普遍的問題,即免責道德上的無知是否可以得到辯解?對非道德事實的無知(事實上的無知),顯然可以免責。但道德上的無知是否也會如此?

關於這一問題,普遍的看法是,免責有關對與錯的無知是可以得到辯解的。而批評者則認為,道德無知不能成為一個充分的辯解理由,因為其本身是要歸責的。我認為,當前有關道德無知的歸責性的爭論往往缺乏對人們忘記對與錯之間區別的過程的恰當理解。當認真考慮人們忘記正確的道德理論或獲得歪曲的道德理論的過程時,很明顯,當前關於道德無知的爭論預設了錯誤的前提,即辯解理由能為免責起到一錘定音的作用。找到辯解的理由就意味著免責。然而,辯解理由並不是本質上有無的,而是分程度的:可以較弱或是較強,可以或多或少地減輕責任。我將深入探討辯解理由的強度,減輕責任以及辯解理由、遺忘和道德責任之間的關係等基本概念。我的基本想法為當前文獻中兩種不同的立場開闢了原則上的中間道路。道德上的無知或許能成為免責的辯解理由,但並不能成為開脫罪責的理由。

失憶症和對其懲罰的辯護

有些刑事罪犯對他們的犯罪行為宣稱失憶。這提出了一個令人驚詫卻未充分研究的問題,即如果罪犯真的沒有了對犯罪行為的記憶,那麼刑事懲罰是否是有問題的。根據功利主義的觀點,後果的效用為辯護懲罰的正當性提供了理由。在功利主義的語境中,標準的效用是對罪犯的震懾力,對受害人的賠償,剝奪罪犯的行為能力,對罪犯的改造和救助。因此,從功利主義的角度來看,不管罪犯是否記得自己的罪行,懲罰他們的政策都是可以得到合理辯護的。

如果我們想澄清上述直覺,即懲罰那些不記得自己罪行的人是有問題的,那麼與功利主義相比,懲罰主義是一種更好的進路。按照懲罰主義,懲罰的目標是使罪犯感到內疚或自責而悔過自新。如果在犯罪行為發生前後,罪犯沒有對行為本身及自身心理活動的記憶,那麼他們就沒有悔改的可能。如果沒有悔改的可能,那麼就沒有懲罰的理由。這類論證存在的一個問題,也適用於心理上從不會感到內疚和自責的精神病患者。但是,我們反對懲罰失憶症患者的直覺並不會轉移到懲罰精神病患者的案例中。

在我看來,懲罰主義的思路是正確的,但沒有找到失憶症患者沒有悔改可能的真正原因。懲罰失憶症患者之所以有問題,不是因為失憶症患者無法恰當地感到內疚和自責,而是因為他們無法充分理解這種痛苦背後的原因。對自己痛苦原因的不理解,是一種超越原始痛苦的更大傷害。促使人們認為懲罰失憶症患者是有問題的直覺是這樣一種信念,即立法機構不應將不理解的痛苦強加給罪犯。至此,結束我關於記憶和遺忘倫理學六個問題的討論。

(作者單位:德國科隆大學、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譯者單位:華東師範大學哲學系)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斯溫·貝內克/文 鬱鋒/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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