響應號召返鄉建廠
吳聖堂是鯨頭水廠的創辦人,據他講述,在回到家鄉辦水廠之前,一家在北京做生意,事業做得不錯,落戶在了北京。
「雖然我們地處江南水鄉,但由於交通不便,缺乏乾淨安全的取水地點,飲用水一直是個大問題。我們小時候,十裡八村都來我們吳氏家族自打的一眼水井處挑水喝,兒時母親每次打水,都要把小水桶綁在三四米長的竹竿的一頭,匍匐在井口吃力地往上拉,危險、辛苦又費時。」吳聖堂說。
溫州市雖然水資源總量較豐富,但人口密集,農村人口又佔了絕大多數,人均水資源擁有量卻低於全國平均水平,山區工程性缺水、平原汙染性缺水、海島資源性缺水情況普遍。因此,2003年,溫州市啟動了千萬農民飲用水項目建設,力爭解決當地農民吃水難、吃水不安全的問題。
「也就是在那一年,我動了回鄉創辦水廠、改善父老鄉親飲水條件的念頭。」 吳聖堂說。
2003年10月,吳聖堂的自來水工程動工興建。第一期工程承擔了中對口、士金兜兩個村400多戶村民的飲用水供應,採用打井取水的辦法建設水廠。自來水廠項目是一個系統工程,農村不像城鎮,住戶分散不集中,鋪設的地下管道不僅長度長增加了大量成本,而且每經過一戶村民的屋前地頭,都要去做說服工作。
「建設水源地的時候,鯨頭自來水廠採用打井取水的方法,在村裡開挖一個跨徑10米長、10米寬的大井。當時施工人員花了半年多時間,一層一層地往下挖,5米,沒水;8米,沒水;10米,還是不見水⋯⋯最後,挖到了17米深處,就在盼來地底下的清泉,打井工程尚未完工之時,一場雷鳴大雨,這口大井瞬間坍塌,轟然一聲,井邊的土石泥沙俱下,這口花了10多萬元打就的大井便被掩埋。看到花心血建成的工程毀於一旦,當時真的是欲哭無淚。」吳聖堂說。
2009年,鯨頭水廠獲得浙江省千萬農民飲水工程項目支持,得到了國家資金補助,開始了新一輪的規範化建設。吳聖堂表示,經過多年的擴充發展,目前,他的鯨頭水廠的總投資達1100萬元,水廠設計使用能力30年,可供5萬人口飲用水。
兩次成為被告人
回鄉建廠為村民提供安全飲用水,本應是做了件好事,為什麼兩次因欠繳水費成為被告人?對此,吳聖堂及其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給予了詳細答辯。
原告平原公司起訴稱,平原公司作為源水企業,長期為被告鯨頭水廠提供水源,雙方籤訂了供用水合同,該合同約定鯨頭水廠應在收到平原公司籤發的繳費通知書後20日內支付水費,鯨頭水廠未按期繳納水費應當支付滯納金,滯納金按逾期水費每日3‰計算。2014年9月1日,因鯨頭水廠拖欠水費,蒼南法院曾作出判決,判決被告支付2014年7月21日前所欠水費636677元及違約金,該案因鯨頭水廠無財產可執行而程序終結之後,平原公司繼續為鯨頭水廠供應水源,從2014年7月21日至2016年10月30日止,被告尚欠水費1968810元未支付,構成違約。綜上,請求法院判決鯨頭水廠支付所欠繳水費以及違約滯納金。
但吳聖堂及其辯護律師在庭審中表示,平原公司作為鯨頭水廠水源,故意將供水計量器具(即水錶)安裝在距離鯨頭水廠廠址外的7.5公裡錢庫鎮小雲兜村,經查,該安裝行為在蒼南縣所有的自來水廠中尚屬首例,其他國有自來水公司水錶安裝在自來水廠區範圍,而途中水耗經測算,該項損失佔鯨頭水廠總取水量的14%,這種損耗由答辯人來承擔極其不合理。
此外,平原公司提供的水錶也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實施檢定的有關規定》,平原公司安裝在錢庫鎮小雲兜村處的水錶既沒有生產日期也沒有合格證,更從未對水錶進行周期檢測,因此以此水錶來認定噸數並最終確定水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對簿公堂背後的隱情
吳聖堂表示,平原公司將鯨頭水廠告上法庭,是雙方長久矛盾集中爆發的一種結果,而根本原因是他認為鯨頭水廠在當地遭到了極為不公正的待遇。
在2009年鯨頭水廠規範化建設的時候,蒼南縣龍港鎮的供水行業便出現了不良競爭,整個行業生態和政策環境使鯨頭水廠的發展舉步維艱。
當地一位在供水行業工作多年的資深人士說:「吳聖堂雖然有一顆回饋家鄉的心,但他真的不懂這個行業。當初平原公司安裝水管,他幾乎是別人怎麼說他就怎麼做,從供水主管道錢庫鎮小雲兜村分水口到鯨頭水廠長達7.5公裡的管道及安裝費用都是他自費的,按理來說這部分費用根本不用他承擔,至於水錶安裝在錢庫鎮小雲兜村所帶來的損耗,他當初更是不知道,否則也不會同意把水錶安在那裡了。」
此外,這位人士還表示,由於供水區域劃分不明,政策執行力度不夠,水廠之間打價格戰、承諾免費安裝入戶管道等不正當競爭數次出現,甚至出現過傷人事件,時任蒼南縣委書記曾對此作出「保護合法、打擊非法」的批示,縣長作出過「避免矛盾激化影響社會穩定」的批示。
而龍港鎮主管農業水利的副鎮長在接受採訪時把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歸結為當地供水行業尚處在初期發展階段,並不成熟,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以維護當地供水行業的穩定,保障百姓的飲水安全穩定。
但吳聖堂認為,當地還談不上保障百姓的飲水安全穩定。「在和平原公司發生訴訟之前,我就曾數次找到平原公司以及縣政府、水利等部門,要求把水錶和其他自來水公司一樣安裝到我們廠裡,但屢次得不到答覆。在此情況下,我才拒繳水費。」吳聖堂說。
據判決書顯示,在平原公司於2014年第一次起訴鯨頭水廠時,吳聖堂甚至拒絕出庭答辯,法院最終在吳聖堂缺席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判決鯨頭水廠償還平原公司2014年7月21日前所欠水費636677元及違約金。
此判決生效後,因鯨頭水廠一直處於虧損狀態,並無財產可供執行,而雙方之間的矛盾也一直無法解決。
2015年4月15日,蒼南縣政府召集縣政府辦公室、國資委、水利局、龍港鎮政府、平原公司、鯨頭水廠等有關各方召開協調會,協調解決鯨頭水廠的供水糾紛。會議達成了三項解決方案:1.由平原公司解決收購錢庫鎮小雲兜村至鯨頭水廠7.5公裡管道的產權;2.水錶安裝在鯨頭水廠;3.已經產生的供水水耗由平原公司承擔。
「但是平原公司最終沒有履行解決方案,反而於2016年11月再次將我告上法庭。」吳聖堂說。
此外,吳聖堂還表示,自2014年以來,平原公司曾4次強行進入錢庫鎮小雲兜村內有向鯨頭水廠供水閘口的管理房,砸壞玻璃和監控設施,關掉閘口停止向鯨頭水廠供水,造成鯨頭水廠供水區域百姓斷水超過72小時。鯨頭水廠均向當地派出所報案,但警方以供水糾紛為由不予受理,後經政府相關部門協調才恢復供水。
而在採訪過程中,平原公司負責人並未否認斷水行為,同時表示是因為鯨頭水廠拒繳巨額水費才作出的相應措施。但為何不履行當初協調會達成的解決方案,該負責人未給予回應。
蒼南縣國資委負責人在接受採訪表示,協調會達成的解決方案仍然有效,吳聖堂可以主動找他們推動此事。
「我後來又去找過他們,沒有任何進展,只等來了法庭再次開庭審理這個案件的消息。」吳聖堂說。
本刊將持續關注事件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