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年末,工薪一族開始期待年終獎,大家也很關心這筆收入的計稅問題。那麼,年終獎究竟如何來計稅呢?在上周末發布的2019年度個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徵求意見稿》中提到,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及解除勞動關係、提前退休等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可以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收入。不過,相關政策也允許納稅人,選擇將年終獎併入年度綜合所得來計算納稅。大家可以二選一。
按規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選擇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假設某企業員工A先生獲得年終獎48000元,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為4000元,4000元適用10%的稅率,那麼,A先生年終獎應納稅是48000元乘以10%,再減去速算扣除數,為4590元。
當然,相關政策也允許納稅人選擇將年終獎併入年度綜合所得來計算納稅。
比如,某員工B先生月工資扣除社保是5000元,年終獎3萬元。年終獎如果單獨計稅,要繳納900元稅款;
而如果併入年度綜合所得計稅,基本扣除6萬元,享受三項專項附加扣除全年3.6萬元,最終計算出來,不用繳稅。
在減稅力度加大的背景下,年終獎選擇「單獨計稅」,還是併入當年綜合收入一併計稅,以更好獲得減稅紅利,成為一道現實的選擇題。這兩種方式究竟如何選擇?
稅務總局提示,對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當年工資薪金所得,扣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後,可能根本無需繳稅或者繳納很少稅款。在此情況下,如果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採取單獨計稅方式,反而會產生應納稅款或者增加稅負。
同時,如單獨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可能在稅率換檔時出現稅負突然增加的「臨界點」現象。財稅專家建議,如果平時月收入低於起徵點,在年終拿到一次性較高獎金的時候,可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納稅。
上海德勤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俞萌表示:「對於低收入人群來說,如果6項附加扣除沒有足額用到的話,把我的年終獎併到綜合所得裡面,有的時候我的繳稅會更低,這個是完全考慮到中低收入人群,給予他這樣一個選擇性的政策舉措。」
(看看新聞Knews記者:陳慧瑩 編輯:小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