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浪財經
11月17日,天津證監局披露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明,劉正義違法行為相關事實如下:
一、劉正義任職情況
劉正義2013年5月21日入職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金證券),2014年1月5日取得證券從業資格,此後至2018年12月5日一直在國金證券工作,先後擔任客戶經理、項目經理。
二、劉正義私下接受張某委託操作「張某」證券帳戶買賣證券
2016年5月20日,「張某」證券帳戶開立於國金證券天津南馬路證券營業部,帳戶開發人員為劉正義。證券帳戶開立後,張某將證券帳戶委託給劉正義操作。2016年5月20日至2018年12月5日期間,劉正義通過131×××××132、176×××××417、139×××××125等3個手機號碼下單操作「張某」證券帳戶買賣證券。「張某」證券帳戶資金來源和去向均為張某本人。劉正義接受張某委託買賣證券,未實際獲取收益分成或報酬。
三、劉正義私下接受趙某傑委託操作「趙某傑」證券帳戶買賣證券
2017年12月22日,「趙某傑」證券帳戶開立於國金證券天津南馬路證券營業部,帳戶開發人員為劉正義。證券帳戶開立後,趙某傑將證券帳戶委託給劉正義操作。「趙某傑」證券帳戶資金來源是趙某傑和劉正義,趙某傑本人出資65,000元,因趙某傑擔心損失,劉正義向「趙某傑」證券資金帳戶對應的第三方存管銀行帳戶打入65,000元,用於共擔風險;資金去向為趙某傑,後經法院調解,趙某傑向劉正義還款40,000元。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間,劉正義通過131×××××132手機號碼下單操作「趙某傑」證券帳戶買入證券。劉正義接受趙某傑委託買賣證券,未實際獲取收益分成或報酬。
以上事實,有國金證券相關文件、證券帳戶資料、銀行帳戶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天津證監局認為,劉正義作為證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張某、趙某傑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所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陳述、申辯中提出:相關帳戶沒有違法所得及相關收益,請求對罰款金額予以減輕。
經覆核,天津證監局認為: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已關注到其違法行為收益情況,並充分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符合過罰相當原則。當事人所提出的申辯事由非《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法定事由,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劉正義給予警告,並處以15萬元罰款。(文/新浪財經 郝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