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徵求《四川省節約用水辦法(草案稿)》意見的公告

2020-11-26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節約用水辦法(草案)》是省政府2019年立法計劃的重點項目之一。為促進我省節約用水立法的民主化、公開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提高立法質量,我廳現向社會開展問卷調查工作,敬請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

   問卷調查工作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7日。

   問卷反饋渠道:

   1.電子信箱:414384721@qq.com

   2.通信地址:四川省節約用水辦公室,聯繫電話:(028)86935322,地址:成都市文武路69號,郵編:610017。

四川省節約用水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節約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節水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和節水定義)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節約用水及其管理工作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節約用水,是指在生產生活中降低水資源消耗和損失,合理高效利用水資源的各種行為。

第三條(基本原則)  全省在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生活生產全過程中應堅持節水優先方針,建立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

節約用水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配置、全程管理、高效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體制)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工作,省級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司法、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統計、機關事務管理、廣播電視、稅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約用水有關工作。

節約用水管理實行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建立節約用水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和協調解決節約用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制定節約用水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組織開展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做好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的銜接,建立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水價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節水的有關工作,根據節約用水規劃、政策,編制城市節約用水實施方案,落實城市節水工作要求,推動節水型城市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工業節水的有關工作,根據節約用水規劃、政策,編制工業節約用水實施方案,落實工業節水工作要求,推廣使用節水工藝、設備和器具並進行監督檢查,推動節水型企業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節水的有關工作,根據節約用水規劃、政策,編制農業農村節約用水實施方案,落實農業農村節水工作要求,推廣使用農田節水技術和設備,推動高標準農田和高效節水灌溉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公共機構節水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負責節約用水統計工作,將節約用水統計納入國民經濟統計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司法、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稅務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節約用水的相關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節約用水工作,推動節水型居民小區建設。

第五條(目標和任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建立節水激勵機制,加大節約用水資金的投入,開展節約用水技術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健全節約用水社會化服務體系,培育和發展節水產業,建設節水型社會。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河流水電開發規劃、重大產業布局以及各類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業集中發展區的布局等,應當進行規划水資源論證,並與區域和流域水資源的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六條(考核評價)  全省實行節約用水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節約用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

第七條(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普及節約用水知識,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第八條(表彰和獎勵)  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監督並檢舉浪費用水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九條(節水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等部門,根據上一級節約用水規劃以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節約用水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經批准的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條(總量控制)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取用水總量達到或者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地區,不得批准新建自備井,已建的應當限期關閉。

第十一條(節水評價)  與取用水相關的水利規劃、水利工程項目、需開展水資源論證的相關規劃、辦理取水許可的非水利建設項目應當開展節水評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行政職權範圍內的規劃審查、項目立項、取水許可等手續時,應當對相關報告中的節水評價章節作重點審查,形成節水評價是否通過審查的明確意見。

第十二條(定額管理)  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資源條件、產業結構變化和產品技術進步等情況,制訂本省農業、工業、建築業、服務業以及城鎮生活等各行業用水定額,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公布。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適時對用水定額進行修訂。

有條件的市(州)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制定本地區用水定額,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後,作為省級用水定額體系的組成部分,按照有關程序發布實施並適時進行修訂。對省級已制定的用水定額項目,市(州)級用水定額要嚴於省級用水定額。

第十三條(計劃用水1,計劃用水單位範圍)

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使用公共管網供水用水量較大的用水單位(以下統稱計劃用水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納入取水許可管理單位的用水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定,使用公共管網供水用水量較大單位的用水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城市供水主管部門)依法核定。

使用公共管網供水用水量較大的單位的具體範圍由設區的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計劃用水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取水用途或者向其他單位、個人轉供水。

第十四條(計劃用水2,計劃用水單位的責任)

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單位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轄權的計劃用水管理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計劃申請,計劃用水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取用水總量、行業用水定額、產業政策、計劃用水單位的合理用水水平和發展需求以及水平衡測試數據等,在次年1月31日前向計劃用水單位下達下一年度的用水計劃。計劃用水單位需要調整用水計劃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計劃用水管理部門申請。

計劃用水單位應當制訂節水目標,落實節水措施,按照下達的用水計劃用水,向有管轄權的計劃用水管理部門報送用水情況。有條件的市(州)可採用籤訂用水計劃執行責任書的形式,加強計劃用水管理。

未報送年度用水計劃申請或者用水計劃未獲批准而擅自用水以及超計劃用水的,由計劃用水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上一年度用水計劃核減其用水指標。

第十五條(計劃用水3,水平衡測試)計劃用水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技術標準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水平衡測試結果報送有管轄權的計劃用水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計劃用水4,公共供水單位責任)公共供水單位應當配合做好計劃用水管理工作,按照規定向有管轄權的計劃用水管理部門提供供水服務範圍內非居民用水戶的用水量和相關用水資料。 

第十七條(節水「三同時」)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將節水設施的建設資金納入主體工程投資總概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包括節水型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的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項目審批和設計審查部門在對建設項目進行初步設計審查和施工圖審查時,應通知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節水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節水設施。 

第十八條(用水計量)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和使用經計量檢定合格的計量設施,並定期檢查和維護,保證計量準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毀壞、擅自移動用水計量設施或者監測設備,不得幹擾用水計量。

同一用水單位或個人有兩個以上不同水源或者兩類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分別、分類計量。

第十九條(用水統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用水統計調查制度,保證用水統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並定期公布用水統計信息。

第二十條(取用水監控)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取用水監控工作,對列入監控名錄的重點監控用水單位的計量設施和取用水情況等實行監控。重點監控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計量規範,安裝取用水計量在線監測設備。

第二十一條(水效標識)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水行政、市場監督管理、海關、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水效標識管理辦法》推行水效標識。

第二十二條(節水產品認證) 推行節水產品認證制度,將其逐步納入綠色產品認證體系,促進通過節水產品認證的產品和設備優先列入政府採購名錄。用水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根據自願原則,向有資質的第三方認證機構申請節水產品認證,取得節水產品認證證書,使用節水產品認證標誌。

禁止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節水產品認證標誌。

第二十三條(水價)  實行有利於節約用水和水資源合理配置的水價制度。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根據不同水質、不同行業及供水成本確定供水價格。

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水價,農村居民生活用水根據條件逐步推行階梯式水價。

農業灌溉用水應當實行分類分檔水價,供水價格原則上應達到或逐步提高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

公共管網供水的用水單位超計劃用水的,除按實際用水量交納水費外,對超計劃用水部分,按照用水類別和超計劃用水幅度,以基本水價的1-3倍累進加價計收水費。對高耗能、高汙染、產能嚴重過剩等行業可實行更高的加價標準,累進加價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自備水源供水的用水單位超出計劃用水的,除據實繳納水資源稅外,超過部分按四川省水資源稅相關管理辦法在原稅額基礎上加徵。

再生水價格實行有利於培育再生水市場的鼓勵性水價。

第二十四條(水權水交易)  用水單位和個人採取措施節約的水量,可以按照水權交易等有關規定轉讓。

第三章 節水措施

第一節 農業和農村節水

第二十五條(節水灌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根據水資源條件,推進適水種植、量水生產。在水資源緊缺地區,適度壓減高耗水作物,擴大低耗水和耐旱作物種植比例。分區域規模化推進高效節水灌溉。結合高標準農田建設,加大田間節水設施建設力度。推廣噴灌、微灌、低壓管道輸水灌溉、集雨補灌、水肥一體化、覆蓋保墒等技術。加強農田土壤墒情監測,實現測墒灌溉。

農業用水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灌溉用水管理,提高輸配水效率和調度水平。灌區用水實行計劃管理、有償使用、計量收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灌溉試驗站,落實經費和人員,進行長期的節水灌溉試驗和科技研究,為節水型農業發展提供基礎數據。

第二十六條(畜牧漁業節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實施規模養殖場節水改造和建設,推行先進適用的節水型畜禽養殖方式,推廣節水型飼餵設備、機械幹清糞等技術和工藝。發展節水漁業、牧業,大力推進稻漁綜合種養,推廣應用池塘工程化循環水等養殖技術。

第二十七條(農村生活節水)  在實施農村集中供水、汙水處理工程和保障飲用水安全基礎上,加強農村生活用水設施改造,在有條件的地區推動計量收費。加快村鎮生活供水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與改造。推進農村「廁所革命」,推廣使用節水器具,創造良好節水條件。

第二節 工業節水

第二十八條(工業發展布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資源條件,合理確定工業發展布局和規模,優化工業用水結構。在水資源短缺、生態環境脆弱地區,嚴格控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禁止新建水冷火力發電機組等項目。

第二十九條(工業節水改造提升)  工業企業應完善供用水計量體系和在線監測系統,強化生產用水管理。淘汰落後、低效高用水工藝、設備和產品,推廣高效冷卻、洗滌、循環用水、廢水汙水再生利用等節水工藝和技術,推進節水治汙技術改造。

第三十條 (水循環梯級利用)  新建企業和園區應在規劃布局時,統籌供排水、水處理及循環利用設施建設,推動企業間的用水系統集成優化。推進現有企業和園區開展以節水為重點內容的綠色高質量轉型升級和循環化改造,加快節水及雨水收集利用、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等水循環利用設施建設,推動重點企業冷卻水循環利用,促進企業間串聯用水、分質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環利用。

第三十一條(公共供水單位節水)  公共供水單位應當採用先進的制水工藝,加強對供水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維護管理,自用水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公共供水管網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進行管網查漏,及時搶修漏損或者出現的故障,管網漏損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三節 城市節水

第三十二條(節水型城市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節水落實到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各環節,實施城市節水改造,降低供水管網漏損,推廣節水器具。創建節水型城市。

第三十三條(服務業節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服務業用水管理,推廣使用節水技術、產品、設備和設施,從嚴控制洗浴、洗車、遊泳館、高爾夫球場以及餐飲、娛樂、賓館等高耗水服務行業用水定額。

第三十四條(公共領域節水)城鎮園林綠化應因地制宜採用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方式,推進再生水用於園林綠化澆灌。推進公共機構和居民小區老舊管網改造。大力推廣綠色建築。在公共領域推廣應用節水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提高節水器具使用率。

第三十五條(非常規水源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開發利用集蓄雨水、再生水、礦井水等非常規水源,將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條(科技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節水技術創新和應用研究,促進節水技術成果轉化。

第三十七條(投入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資金,支持節水工程建設、節水技術改造和推廣,將節約用水列為重點投資領域,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節約用水。

第三十八條(財稅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用水精準補貼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對節約用水資金投入,建立節約用水投入機制,統籌使用相關資金,對節水型社會重點縣建設、縣域節水型社會達標建設、節水型企業建設、節水型公共機構建設、節水型小區建設、節水技術研究等給予支持。對成功創建為用水效率領跑者、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公共機構等的單位給予適當補助或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稅務部門對實施節約用水項目、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項目和購置使用節約用水專用設備的企業,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優惠條件的,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

第三十九條(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費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用水主管部門徵收的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費應當全額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用於本級政府節水管理、節水科研工作和用水計量設施建設等。

第四十條(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供水、用水單位的節約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提供真實情況,不得拒絕、阻撓、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一條(節水服務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應積極推行合同節水管理模式,鼓勵節水服務機構與用水量較大的高校、醫院等單位籤訂節水管理合同,提供節水診斷、募集資本、技術改造、運行管理等服務,並以節水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資和獲得合理利潤。

節水服務機構應對其提供的服務成果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二條(教育和宣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節約用水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體系。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節水管理部門應當在「世界水日」、「中國水周」、「全國城市節水宣傳周」等重要時間節點組織相關單位開展豐富多彩的節水宣傳主題活動。節水管理部門、機關、學校、醫院等公共機構應當利用公眾號等新媒體普及節水知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法批准自備井或不關閉應當關閉的自備井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在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求的地區,批准新建自備井、未按規定關閉自備井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部門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違反用水統計制度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瞞報、偽造、篡改用水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用水統計數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計劃用水單位不按照規定報送用水情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用水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共供水單位未按規定報送用水單位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用水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節水產品認證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使用偽造的節水產品認證標誌或者冒用節水產品認證標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不按期繳納超計劃超定額加價水費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共供水管網計劃用水戶不按照規定繳納超計劃、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處超計劃加價收費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四十八條(浪費水資源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共供水單位未及時維修用水設施,出現重大漏水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高耗水服務業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高耗水服務業單位未按規定採用節水技術、設備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核減計劃用水量,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節水服務機構違法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節水服務機構為服務對象提供虛假成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其它違法責任)  其它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相關法律法規作出具體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名詞釋義)  本辦法所稱的非常規水源,是指經處理後可加以利用或在一定條件下可直接利用的海水、廢汙水、集蓄雨水、微鹹水或鹹水、礦井水等區別於傳統意義上的地表水、地下水(常規水資源)的水資源。

本辦法所稱的再生水,是指汙水經過適當處理後,達到一定的水質指標,滿足某種使用要求,可以再次利用的水。

第五十三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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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運輸部關於《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北極星固廢網訊:北極星固廢網獲悉,日前交通運輸部發布了交通運輸部關於《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具體內容如下:為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起草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 關於徵求《水質 多溴二苯醚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徵求意見稿...
    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編制完成標準的徵求意見稿。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現將標準徵求意見稿印送給你們,請研究並提出書面意見,於2017年5月30日前反饋我部環境監測司。標準徵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http://www.mep.gov.cn/)「意見徵集」欄目檢索查閱。
  • 2019年保健食品法規、公告、通知等匯總與分析(下篇—徵求意見及...
    3、剛才說到一共有11個徵求意見,反饋了8個,那剩餘的沒有反饋的是什麼情況呢,剩餘的3個沒有反饋的徵求意見其中一個已經正式公布,另外兩個也就是近期剛公布的徵求意見也剛剛截止,所以關於意見的反饋可能還要等一段時間。
  •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和《全國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有關人士表示,徵求意見稿對碳排放權交易流程、登記交易結算流程進行了明確規定,從大方向上表明國家正進一步加快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的建設進度。目前國內石化行業正在組織企業統計填報碳排放量。  國家氣候變化專家委員會權威專家指出,這兩個試行《管理辦法》面向全社會徵求意見,是我國實施減碳規劃、推進綠色轉型的更為具體的、實質性的落地行動。
  • 今日能源看點:《瀋陽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發布...
    《瀋陽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發布瀋陽市生態環境局日前發布了關於公開徵求《瀋陽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意見的公告,辦法中稱,年度碳排放量達到規定規模的單位應當納入配額管理;其他排放單位可以自願向市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申請納入配額管理;市政府確定的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項目納入配額管理,1噸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相當於1噸碳排放配額。
  • 康美管理層「換血」 藥品召回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 ◆ + 政策簡報 國家藥監局:做好重點品種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工作 今日,國家藥監局發布關於做好重點品種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工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