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流域上下遊突發水汙染事件如何應對?

2020-12-04 中國水網

近日,經國務院同意,生態環境部、水利部聯合印發《關於建立跨省流域上下遊突發水汙染事件聯防聯控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生態環境部和水利部有關負責人就《指導意見》的制定背景、目標和主要內容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指導意見》制定的背景和目標是什麼?

答:跨省流域突發水汙染事件雖然發生頻次不高,一旦發生,往往造成重大的環境、經濟和社會影響。如,2015年甘肅隴星銻業有限責任公司「11·23」尾礦庫洩漏次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2017年陝西省寧強縣漢中鋅業銅礦有限責任公司排汙致嘉陵江四川廣元段鉈汙染事件等,都造成了跨省級行政區域水汙染,甚至威脅到下遊供水安全。

建立上下遊聯防聯控機制,是預防和應對跨省流域突發水汙染事件,防範重大生態環境風險的有效保障,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近年來,相關跨省流域上下遊通過開展突發水汙染事件應對協作,在探索聯防聯控機制建設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在聯席會議、信息通報、協同處置、聯合演練等方面進行有益嘗試,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從日常管理及近年跨省流域突發水汙染事件應對情況看,上下遊突發水汙染事件聯防聯控工作總體上還普遍存在協作制度不完善、上下遊責任不明確、技術基礎保障不到位等問題。

為推動建立跨省流域上下遊突發水汙染事件聯防聯控機制,生態環境部會同水利部在深入調研、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聯防聯控機制建設普遍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定了《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的總體目標要求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堅持底線思維和問題導向,以有效預防和應對跨省流域突發水汙染事件、妥善處理糾紛、防範重大生態環境風險為目標,推動跨省流域上下遊加強協作,建立突發水汙染事件聯防聯控機制,明確上下遊責任和工作任務,有效保障流域水生態環境安全。

問:《指導意見》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指導意見》著眼解決目前跨省流域突發水汙染事件聯防聯控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結合各地機制建設工作實踐經驗,明確了8項重點工作任務,包括建立協作制度、加強研判預警、科學攔汙控汙、強化信息通報、實施聯合監測、協同汙染處置、做好糾紛調處和落實基礎保障等。每一項工作都強調上下遊聯動協作,指導雙方共同建立跨省流域突發水汙染事件聯防聯控機制,為預防和應對跨省流域突發水汙染事件提供有效保障。

問:《指導意見》有什麼特點?如何落實?

答:《指導意見》聚焦機制建設「誰來做」「做什麼」和「怎麼做」的問題。具體而言,有以下特點。

一是明確省級政府為建立跨省流域上下遊突發水汙染事件聯防聯控機制的責任主體。目前各地已籤訂的上下遊突發水汙染事件聯防聯控協議,落實主體多為生態環境部門,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聯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資源統籌調度、部門協同應對和糾紛協調處理等方面仍有待加強。《指導意見》明確省級政府為建立和落實跨省流域上下遊突發水汙染事件聯防聯控機制的主體,發揮屬地政府的統籌管理作用,推動制度建設、風險研判、信息通報、事件應對、糾紛處理等相關工作,形成聯防聯控合力。

二是突出全過程管理,做好風險防範化解和及時應對處置。《指導意見》明確建立上下遊聯防聯控機制的8項重點工作任務,並分別提出具體措施,貫穿跨省流域突發水汙染事件的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為預防和應對跨省流域突發水汙染事件提供全方位的指導保障。

三是強調上下遊聯動,增強突發水汙染事件聯防聯控合力。針對跨省流域突發水汙染事件的特點和難點,《指導意見》的每項重點工作任務均強調上下遊協同應對,明確雙方需配合開展的工作內容,重點解決如何「聯」防「聯」控的問題。

在落實《指導意見》時,應當牢牢把握上述特點,抓實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協作制度,推動機制落實。建立協作制度是落實《指導意見》和跨省流域上下遊突發水汙染事件聯防聯控機制的首要任務和重要保障。上下遊省級政府應按照自主協商、責任明晰的原則,建立具有約束力的協作制度,通過籤訂協議等方式,明確上下遊責任,為雙方落實風險研判、事件應對、糾紛處理等各項工作任務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省級政府統籌,發揮部門合力。省級政府要落實主體責任,建立跨省流域上下遊突發水汙染事件聯防聯控機制,統籌相關部門和地市,協同做好各項工作。需要說明的是,《指導意見》主要提到生態環境和水利部門,強調生態環境部門要做好突發水汙染事件的信息通報和應急監測,水利部門要做好水利調度的提前通報和協同控汙,但跨省流域突發水汙染事件的聯防聯控並不限於這兩個部門,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將相關部門納入到機制建設中來,最大限度發揮部門合力,推動工作落到實處。

三是加強溝通協調,突出上下遊聯動。建立和落實跨省流域上下遊突發水汙染事件聯防聯控機制的關鍵在於「聯」。《指導意見》8項重點工作任務均涉及上下遊協調聯動,需要雙方配合共同完成。如:制度建設方面,上下遊省級政府要主動溝通協商,建立具有約束力的協作制度。風險防範方面,相關地區要聯合會商,提前做好生態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物資儲備等工作。信息通報方面,跨省河流應急水量調度或臨時洩洪排澇時,上遊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前向下遊通報;上下遊流域水質出現異常時,相關生態環境部門及時互相通報。基礎保障方面,上下遊可協商制定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並聯合開展演練,提高聯防聯控實戰能力。應對突發水汙染事件時,上下遊協同做好應急處置,並在信息共享、應急監測、資源調配、攔汙控汙和應急救援等方面加強協作。引發跨省級行政區域水汙染糾紛時,上下遊省級政府應主動協商解決。

總的來說,省級政府作為建立和落實跨省流域上下遊突發水汙染事件聯防聯控機制的主體,應當協商建立具有約束力的協作制度,明確上下遊在事前、事中和事後全過程的責任和工作任務,加強溝通、協同聯動,共同推動機制落到實處,實現有效預防和妥善應對跨省流域突發水汙染事件的目標。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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