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京平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理解認罪認罰情節的體系地位,不只是單純的刑事訴訟法適用問題,也不只是純粹的刑法釋義問題,應當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刑事法律一體化的角度做出判斷。並且,這種判斷,必須兼顧刑事法律的既有規定與新增規定之間的邏輯關係。刑法立法上,尚未確定認罪認罰情節的獨立地位。
一、依法從寬處理原則的基本含義
程序法學界流行的觀點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意味著認罪認罰是自首、坦白之外一個新的獨立量刑情節;在具體案件辦理中,適用這種獨立量刑情節的結果或標誌,就是認罪認罰案件的法律文書,可以直接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5條作為判案依據。以刑法規範為視角,或者從程序法與實體法結合的角度看,該條只規定了具有總括意義的從寬處理情節,此類總括性情節與刑法規定的具體量刑情節相比,規範技術各異,基本屬性有別,法律定位不同。理解這種總括性從寬情節,或準確定位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應著重把握以下幾點:
(1)該條規定的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原則,不應局限為刑事訴訟法原則,而應定位為刑事法原則。刑法意義的認罪認罰從寬原則,與刑法第61條關於量刑根據的規定效力位階相同,是對既有量刑根據的重要補充,對刑罰適用具有根本性制約作用。這一規定,為完善量刑根據的規定提供了新的制度資源。其基本價值表現為,在影響責任刑的法定因素不變的框架下,為預防刑的影響因素注入新的元素。換言之,該條雖然實質上修改了刑法第61條的規定,但並未對有關量刑情節進行必要的制度性調整。
(2)總括性從寬情節,實際是與涵括性從寬原則相匹配的規範方式。其中,情節的總括性,是指認罪認罰作為一個整體,實際包括了若干本應獨立或依法獨立的具體量刑情節。比如,認罪與認罰就是理應分別判斷、分別評價的情節。從寬原則的涵括性,有多個層面,其中,從寬處理,既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序上從簡處理;從寬處罰,理應包括法定或者酌定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免除處罰等。除程序法意義的從寬措施外,總括性從寬情節和涵括性從寬原則,都必須經過刑法的細化規定,才能符合司法適用的基本要求。這是依法從寬處理原則司法定型的必要立法前提,無法逾越,也不能逾越。
(3)該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規範方式,基本含義明確,即可以援引本條以外的明確法律規定適用具體的從寬措施。嚴格意義上講,本條只是刑事法意義的從寬原則宣示,不是辦理具體案件可以援引的法律規定。目前,相當數量的認罪認罰案件裁判文書並未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5條,反映了司法官對援引法條屬性的正確立場。換言之,刑事法律明文規定的條款,並非都能作為判案的直接依據或裁判引用依據。當然,與政策性司法文件中的「依法從寬處理」相比,該條規定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定屬性,只是這種法律明定的原則必須轉化為刑法的明確規定,才能成為認罪認罰案件從寬處罰的切實、有效法律依據。
二、認罪認罰情節獨立的判斷標準
認罪認罰是否屬於獨立的量刑情節?程序法視角和實體法立場的答案通常是完全對立的。這種分歧,不僅是法律釋義學的見解不同,而且會導致司法操作依據、結果的差異。形成這種區別的根本原因,是雙方依據的判斷標準不同。換言之,關於認罪認罰情節是否具有獨立性的爭議,就是標準之爭。
僅以程序法規定為依據,特別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認罪認罰作為獨立的量刑情節,確有一定的道理。主要理由有:(1)受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制約,程序法力圖在刑法已有量刑情節之外增加新的寬緩量刑情節,對刑法既有從寬處罰情節具有不可替代的補足功能,有助於與刑法合力形成「嚴而不厲」的刑事治理效果。(2)程序法將司法效率提升、司法效果良好明確規定為從寬量刑的法定因素,為完善量刑根據的規定提供了新的制度資源。具體表現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參與下而形成的個案司法效率、司法效果,實際成為從寬量刑的法定情節。(3)程序法的規定,使某些酌定量刑情節,開始了先經程序法確認、再由實體法規範的法定化進程。例如,退贓退賠、賠償損失原本屬於常見酌定量刑情節,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這些情節已經成為影響認罰成立的重要因素,或是影響速裁程序適用的必備條件。(4)作為相對獨立於認罪的情節,認罰無疑是程序法新增的從寬量刑情節。換言之,在刑法既有的常見量刑情節中,認罰不是確定的、穩定的、具有獨立價值的從寬量刑情節,程序法將其作為相對獨立的量刑減讓因素,為刑法的銜接規定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撐。(5)儘管規範文件已經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選擇權,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但作為認罪認罰的普遍法律後果,程序從簡處理,實際決定了從簡程序的選擇是影響從寬處罰的類型化情節。總之,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凡屬於新的量刑減讓因素,既有量刑情節不包含的額外量刑減讓因素,裁判約束力更強的量刑減讓因素,都具有獨立量刑情節的屬性。
與程序法的立場或觀念不同,刑法意義的獨立量刑情節,是以刑法的制度性規定作為判斷標準的。換言之,僅有程序法的規定,認罪認罰終究無法成為獨立的量刑情節;程序法原則規定中的量刑情節,在未經實體法制度性確認的情況下,永遠無法實現程序法意圖達到的獨有功能。從實體法的常態表現形式看,獨立的量刑情節,至少需要具備以下要素:(1)不能以總括性方式呈現,必須做妥當程度的分解。並且,分解的標尺不應以常態情形為準,而應以小概率或極端情形作為分解妥當的判定依據。例如,雖然既認罪也認罰屬於常態情形,但是,僅有坦白或者雖認罪但不認罰的極少量情形,要求認罪與認罰分離為彼此獨立的量刑情節。如此,才符合刑罰裁量規律,也便於精準化量刑的實際操作。(2)新增情節與既有情節之間,新的法定量刑情節與原有酌定量刑情節之間,不宜彼此交叉,盡力避免競合。比如,是否存在自首、坦白之外的認罪?是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不作重複評價?還僅僅是認罪與自首、坦白不作重複評價?都是尚存較大爭議、未能釐清界限的量刑情節細化定位問題。目前的多種實施方案,沒有切實體現立法精神。(3)恪守立法底線含義,不無根據地任意拔高從寬量刑情節的認定標準。例如,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認罰含義是「願意接受處罰」,但規範文件卻對認罰界定為「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明顯超出立法原意。這種規範細化的結果,會限制認罰成立的範圍,削減認罰從寬處罰的應有效果,幹擾認罰的獨立價值的實現。(4)量刑情節獨立的刑法實現方式,分為立法和司法兩種路徑。其中,立法方式,是刑法確認認罪認罰情節的基本形式,符合形式法治的根本要求;司法方式,是在刑法正式確認之前,依據刑事法律的原則規定和基本精神,以具有法律約束力或事實約束力的規範,暫時固定相對獨立的量刑情節。立法層面明確規定從寬量刑情節,必須對特定情節規定具體從寬處罰的類型,即可以或者應當從輕處罰、從輕處罰、免除處罰,這是獨立量刑情節必須採用的規範方式。司法技術暫時固定具有程序法意義的從寬量刑情節,實際是在刑法總則規定的酌定從輕處罰、酌定減輕處罰、酌定免除處罰的框架下實現的,也包括依據判處非監禁刑的立法規定做相應細化安排。基於以上要素,可以認為,在刑法立法層面,認罪認罰尚不屬於獨立的量刑情節。規範文件規定,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結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依法決定是否從寬、如何從寬。可見,最高司法機關也不認可認罪認罰具有獨立量刑情節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