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社會性死亡」背後的輿論生態、道德法律

2020-12-06 金臺資訊

一場發生在高校的「騷擾風波」,讓「社會性死亡」這個詞成為網絡熱搜。作為社會性的動物,人們在與他人打交道的過程中難免遭遇窘迫和難堪。這可能是因誤解帶來的小尷尬,可能是因社交能力不善造成的誤會,還有可能是行為不端引發的社會牴觸,這種自身形象在社交場景上發生的折射、扭曲或反噬,被網友統稱為「社會性死亡」。對於生活中偶發的「社死」,不妨以解嘲和放鬆的心態化解;而對於不分清事實,揮舞輿論大棒群起而攻之,試圖以「社死」給人貼標籤的做法,則要警惕其中隱藏的網絡暴力。當「社死」成為網絡熱搜,探究其背後的社會心理、輿論生態、道德法律,也就有了其現實意義。

誰都無權讓他人「社會性死亡」

最近,「清華學姐」的熱搜佔據了各大社交平臺,一個清華女生在食堂,懷疑自己被一位男生「鹹豬手」。她在朋友圈公開了這名清華學弟的名字和學號,聲稱讓學弟「社會性死亡」。雖然監控攝像頭還原了學弟的清白,但該事件也讓我們見識到:在社交媒體時代,動輒讓他人「社會性死亡」是成本多低、多麼輕而易舉的一件事。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即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在當下環境中,生命權的社會屬性同樣重要,因為這涉及到一個人的家庭關係、人際關係、工作或學業等所有社會關係的總和。一旦給他人扣上負面「帽子」,即便後期發現誤解,有所澄清,所造成的傷害有時也是無法消除的。極端情況下,被「社會性死亡」的一方甚至會因為不堪周遭眼光和網絡暴力,走向自我傷害的境地。

在整起事件中,給學弟造成毀滅性傷害的是個人信息的曝光以及隨之被貼上的「鹹豬手」標籤。隱私是公民個人生活中不願為他人公開或知悉的秘密。它是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這位「學姐」強行拿出學弟的學生卡拍照,要走了其個人身份信息,並第一時間在網上公布以給予輿論壓力。退一步講,即使學弟真的有「鹹豬手」行為,該「學姐」的做法在法律程序上也欠妥當。

隨著社會發展和觀念進步,公眾的權利意識有所增強。在遇到不公對待或感到權利受到侵犯時,越來越多人不再選擇忍耐和沉默,而是勇敢地說出來,積極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但與此同時,許多人卻並未注意自我權利的邊界,在事實不清、存在誤會的情況下過早對他人貼標籤、下定論。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還會通過歪曲、誇大事實的方式給自己維權。

比如,最近「天價便飯」視頻中,爆料遊客稱「一頓便飯收費1900元」,並繼而給該店貼上了「黑店」的標籤。可後來經過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調查發現,該店明碼標價,斤兩正常,海鮮加啤酒的「大餐」也顯然不只是「便飯」。雖然新聞最終反轉,可是該指控給店家帶來的名譽損害卻是現實存在的。

對自我權利行使不夠審慎的代價,是對他人權利的傷害與忽視。當出現問題或矛盾時,最明智的做法是通過正規途徑解決問題,而不是曝光對方的隱私,藉由網絡輿論的力量來佔領高地。比如去年熱播的現實題材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中,講到了隨機殺人案的兇手在案件發生後遭到了網民的瘋狂攻擊。一些媒體為了獲取更吸引受眾的新聞,甚至直接將話筒伸向了兇手的家屬,要求他們血債血償。兇手的父母為了躲避媒體的追擊,只能躲到一個小漁村裡過著艱苦乏味的生活,實現了另一種意義上的「社會性死亡」。

這種現象被稱為「媒介審判」,具體指新聞媒介報導正在審理的案件時超越法律規定,影響審判獨立和公正的現象。網際網路給予了普通網民發言的權利,但很多人在網上發聲,並不是評價事實,而只是宣洩情緒。隨著移動網際網路的發展和普及,個人信息與名譽變成了無比重要的事情,它是構成一個人線下「印象管理」的首要前提特徵,但這些個人信息和聲譽也很容易被線上的群體無意識行為所損毀。

因此,面對誤會或者矛盾時,當事人雙方應該首先進行充分的溝通,通過科學查證來澄清誤會。在無法通過溝通達成協商一致時,可以藉助第三方力量進行調停或是訴諸法律。在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情況下,當事人也要審慎利用網絡曝光的權利,更不能以公布他人隱私的方式來施加壓力。因為,自我權利的捍衛不能以犧牲他人的權利為代價,任何人都沒有權利侵犯他人隱私,甚至是宣稱要讓他人「社會性死亡」。(作者:黃駿)

「社會性死亡」或許只是一廂情願的想像

當我第一次在豆瓣上打開「社會性死亡」小組時,那時的我,一點也沒有想到,有朝一日,這會變成一個嚴肅的話題,在輿論場上受到如此激烈的爭論。我只記得,那天看著小組成員分享的尷尬囧事,「哈哈哈」了一整個下午。

然而,這個曾經以自我解嘲為主的概念,卻在這半年裡發生了耐人尋味的劇變。當人們說出「我社會性死亡了」的時候,他們想要表達的東西,顯然和「我要讓你社會性死亡」裡蘊含的意圖截然不同。也正因如此,我不再敢輕易地界定和使用這個概念,轉而對其背後的一些東西思考起來。

其實,早在最近這場爭議巨大的校園風波之前,我在網上常混的圈子裡,就已經發生過好幾次由疑似性侵、性騷擾和情感糾紛導致的「社會性死亡」事件。在這些事件裡,不乏有提出指控和受到指控的人是我熟識的網友,乃至現實中認識的人。這類事件的開端,幾乎總是有人受到了難以由法律途徑追責的侵害,因此只得訴諸於道德控訴,試圖以曝光對方個人信息的方式,讓對方付出代價。而被以「社會性死亡」相威脅的人,往往也會做出激烈的回應,以證明自己在聲譽上的「清白」。

面對這樣的場景,我知道,很多人都迫切地想要分出黑白。然而,越是靠近當事人,我便越是發現,自己很難輕易做出站在這邊或那邊的決定。以手中的個人信息為籌碼,謀求讓別人「社會性死亡」是否合乎程序正義?是否可能誤傷無辜?這些問題的答案自然殊為可疑。可在事情的反面,「社會性死亡」卻也常常是受欺凌、受侮辱、受損害一方最後的掙扎。在某種意義上,「社會性死亡」之所以會被當成一件「武器」,並非是因為它真有威力多麼巨大,而很可能是因為,在很多情況下,它是弱勢一方僅能拿出的「武器」。

其實,說出來你可能不信,在我親身見證過的這些「社會性死亡」事件中,儘管提出指控的一方總是「火力全開」,有時能在豆瓣、微博上拉起成千上萬的轉發與討論,讓人覺得好大陣仗,但就結果而論,被以「社會性死亡」相威脅的人卻往往並不會被怎麼樣,很可能沒過多久,就「成功」地被網友遺忘。

我印象最深的一件事,是我熟識的好幾個女生,一同指控一個頻頻切換各種「假身份」的男生專門欺騙女性感情,一邊腳踩數隻船,一邊以各種編造出來的名目向女生借錢。然而,就是在指控「實錘」充分,相關網帖也得到了大量轉評的情況下,受到指控的男生,竟然在不久之後,公然在朋友圈裡曬起了新女友。顯然,很多時候,所謂的「我要讓你社會性死亡」,都只不過是指控者幻想中的一廂情願。

起初,我一度很不理解,「社會性死亡」的威脅,為何總是「雷聲大,雨點小」?但很快,我就參透了其中的緣由。說到底,網絡空間上的輿論環境,從一開始就不能與「社會」這個宏大的概念的畫上等號。因此,當一個人在自己所能觸及的範圍之內,以網絡為工具對另一個人發出道德指控時,充其量也只能在特定的小圈子裡讓另一個人的名聲壞掉,而無法阻止對方繼續在更大的社會環境裡如魚得水。在這種情況下,相關指控的「實錘」是多是少,聲勢是大是小,根本就沒那麼重要。

真實的社會,其實遠遠要比普通人想像中要廣闊得多。世界之大,容得下任何想要生活下去的人。我見過太多在網上被曝光到仿佛混不下去的人,改頭換面便立刻「重新開始」——事實上,哪怕是一些在新聞中被曝光過斑斑劣跡的公眾人物,不也同樣厚著臉皮,繼續招搖嗎?

在我看來,與其拿著放大鏡,對這種影響力終歸有限的一廂情願大加爭論,不如認真思考:面對爭議性的道德事件,以及那些難以用法律維權的疑似受害者,我們該如何為其提供一條超越「社會性死亡」的問題解決路徑?顯然,我們既不希望好人遭到冤枉,也不願意看到作惡的人自行逍遙,努力讓是非得以澄清,或許比糾結維權者的「姿勢」更加重要。(作者:洪崗)

製造他人的「社會性死亡」:小心裹挾情緒的偽正義

最近,國內某高校女生指控學弟猥褻,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公布了對方的私人信息,揚言讓其「社會性死亡」。該事件迅速成為輿論熱點,「社會性死亡」登上熱搜。有人贊同此類維權之舉,另一些人持批評態度,還有些人通過肆意公布女生的私人信息,對其謾罵攻擊。從法律的視角看,該事件的發酵過程,顯示出部分網民對人格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權益認知的薄弱。

「社會性死亡」並非負面詞彙,該詞最早出自美國作家託馬斯·林奇的《殯葬人手記》。他認為人的死亡分三種:一是聽診器和腦電波儀測出的肌體死亡;二是以神經末端和分子的活動為基準的代謝死亡;三是親友和鄰居所公知的死亡,即社會性死亡。託馬斯的本意是提醒人們要善待離世的人,因為其依然具有續存價值。然而,有些場景下,「社會性死亡」卻成了有些人肆意公布他人信息,並使其暴露在眾人凝視下的洩私憤行為,完全不顧對方的人格權益。要知道,以「社會性死亡」為目的的維權,或故意製造他人「社會性死亡」的行為,往往存在違法風險。

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明確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其中名譽權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也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顯然,以「社會性死亡」為目的的信息傳播行為,不但可能侵犯名譽權,也可能侵犯隱私權。

新媒體時代,新興傳播渠道,無疑擴大了大眾對外公諸其訴求的機會。新型媒介的發展方興未艾,我國對其採取的監管措施,相對包容寬鬆。然而,有些網民不能誤認為 「動動手指」、「敲敲鍵盤」,便可以隨意踐踏他人的正當權利。

面對他人惡意製造的「社會性死亡」,個人要學會依法維權。諸多「社會性死亡」事件中,利益受損者往往缺乏個人信息保護的意識。我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公眾處理個人信息時,要明白個人行為「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不得進行與處理目的無關的個人信息處理。」實際上,即使基於個人同意而進行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個人也有權撤回其同意。但遺憾的是,很多類似事件,有的人往往在沉默中任由個人信息在網絡中傳播。

其次,「社會性死亡」之所以頗具「威力」,和助推事件發酵的傳播主體缺乏責任有關。無論自媒體還是傳統媒體,都具有「賦予人和事物知名度」的作用,故而要肩負起必要的把關職能。我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尤其當事實真相澄清後,發布信息的平臺應及時對相關不實信息予以刪除處理,而不是讓帶有侮辱性的信息繼續傳播,收割流量。

最後,個人權益受損後要學會救濟。一般而言,救濟分為三類:一是社會救濟;二是私力救濟;三是司法救濟。社會救濟有時也稱為社會救助,是社會基於同情和慈善的心理,對弱勢者行善施捨,多表現為暫時性的消極措施。對於遭受「社會性死亡」的受害者而言,社會救濟意味著能夠獲得同情和理解,甚至能夠獲得社會組織的支持與聲援。私力救濟指的是權利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靠自身的力量,通過實施自助行為來救濟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權利,比如自己澄清事實等。司法救濟則指當法律賦予人們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法院應當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以最大限度地救濟和保護他們的正當權益,最大程度維護基於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諧。

總而言之,以洩私憤為目的,發布不實信息,讓他人陷於「社會性死亡」的處境,本質上是以追求正義為幌子,裹挾社會情緒,侵犯他人人格權的行為。(作者:聶書江)

相比純粹的美好或醜陋 真實的「社死」更吸引我

有一次早上我坐電梯,碰到了部門的女同事,只見她眼角泛紅,感覺像是被什麼打了似的,便忍不住問了一聲:「你眼睛怎麼了?」她看我,欲言又止,面露尷尬。我再細看了一下,那泛紅的地方原來是化了妝的,還泛著細細的亮光,我也一下子尷尬了。最後,同事耐心地跟我說:「這是櫻花妝啦!」

還有一次,我在公司的大會上講解PPT,講得手舞足蹈,唾沫橫飛,本來以為效果會很好,散會後同事悄悄跟我說:「你褲子拉鏈沒拉。」我緊張地問:「大家是不是都看到了……」

相信很多人都跟我一樣曾經如此出糗過,當時反應都是「想找一個地縫鑽進去」。現在網絡上流行一個詞:「社會性死亡」,很多時候說的就是這樣的情況。

在經典的文學作品裡,「社會性死亡」可不少見。比如魯迅在散文詩集《野草》裡,有一篇叫《立論》,文中有一段如此寫道:「一家人家生了一個男孩,合家高興透頂了。滿月的時候,抱出來給客人看,大概自然是想得一點好兆頭。一個說:『這孩子將來要發財的。』他於是得到一番感謝。一個說:『這孩子將來要做官的。』他於是收回幾句恭維。 一個說:『這孩子將來是要死的。』他於是得到一頓大家合力的痛打。」這個挨打的人,如此耿直,又如此讓人尷尬,大家不打他一頓都說不過去。

站在我們寫作者的角度看,人的「社會性死亡」時刻是耐人尋味的,它比純粹的美好時刻或醜陋時刻更吸引我。當個人在社交場遭受挫折、誤解或打擊時,最能看出一個人的複雜。我認為,複雜性是小說很重要的特質。人在這麼複雜的社會,要想一直保持「正常」和「體面」太難了。寫作者要想筆下的人物活生生地站在你面前,就必須讓他真實的內心世界袒露才行。

在每天的正常生活中,因為大家都戴著面罩,都在扮演著社會賦予各自的角色,有各種道德、法律和紀律的約束,你發現每個人的生活都差不多,上課學習,上班工作,都是平淡乏味的。你不可能一下子對一個陌生人有知根知底的了解。因為大家太正常了。

可是,寫作者就是要發現在正常的地殼下面,人的內心世界是什麼樣子的。很多時候,你發現一個很熟悉的人,突然做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社會性死亡」就是一個偷窺的縫隙。在尷尬窘迫的時刻,他在想什麼,他會怎麼做,別人會怎麼反應,而他如何應對……這是「失衡」的剎那,從失衡到平衡,其間有多少微妙的心態發生,這便是寫作者饒有興趣去挖掘的地方。

「社會性死亡」不是單方面的,而是雙方面的,甚至是多方面的。比如,前文提到我的出糗時刻,我自己尷尬,對方也尷尬。再舉個例子,比如A正在辦公室對B吐槽C,恰好C進來了,B發現了,暗示A不要說下去,但A毫不知情,依舊興致勃勃地在說,最終等他發現時,C依舊站在他身後。這可謂是經典的「社會性死亡」時刻:A會窘迫,B會難堪,C會驚詫和難過。尤其是C,被人當面罵,自然會是一種傷害,但因為你知道它是「罵」,所以你內心啟動了防禦機制,也許傷害的力道反而沒有那麼大。最有力量的傷害,反倒是無意間聽到的「壞話」,因為對方並無意去傷害你,他在表達,目的是講清楚一個事情和觀點,而那句話鑲嵌其中,他一句帶過,對你卻像被一刀狠狠地插了進去。你毫無防備地了解對方透露出的真實看法,那看法深深地刺痛了你,其致命之處恰恰在於那是赤裸的真實。

前面說的都是在現實世界中,人與人之間是直接面對面的。而到了網絡世界,所謂「社會性死亡」的情況就會複雜很多。一件事情會在瞬間傳遍網絡,一個小的事情,有時候會發酵成網絡的狂歡盛事。所謂「社會性」伴隨著眾多陌生人的參與,帶著各自隱秘的欲望和成形的觀念,前來圍觀評判,而當事者往往無力辯駁,畢竟是寡不敵眾,甚至還會火上澆油,有人戲稱這是對當事者的「公開處刑」。這個時候,就不是一笑了之的事情了,其嚴重程度會影響到當事者的生活、工作和家庭。身處其中,人該會面臨多大的精神壓力,無力、絕望、焦灼、憤怒、委屈……種種情緒在心中翻騰,而他面對的是一個魯迅所說的「無物之陣」。這些都是寫作者著力想要去呈現的,「社會性」和「死亡」缺一不可。

這個世界每時每刻都有「社會性死亡」發生,對寫作者來說,要做的就是藉助這個「良機」去體味人的內心世界,也去觀察因為此事而牽扯到的各方。就好比是一粒石子丟入湖面,寫作者不僅要寫到石子,也要寫到因此泛起的漣漪。對當事者來說,這可能是一個窘迫的時刻;而對於寫作者來說,這是一個創作的良機。所謂「你之蜜糖,我之砒霜」,說的就是這回事吧。(作者:鄧安慶)

「社會性死亡」背後有一把鋒利的刀

近來,「社會性死亡」話題在網絡上備受關注。微博上「社會性死亡」話題有2.1億閱讀閱讀量,連相關的「貓的社會性死亡不過如此」「大型社會性死亡現場」等話題都有超過2億的閱讀量,讓人不禁深思,這一網絡流行語究竟有怎樣的傳播學上的意涵?

早期的「社會性死亡」常指某人與社會上其他人的關係完全斷絕或被完全遺忘,在這種意義上,「死亡」可能是一種長期持續的過程。

而伴隨著網際網路文化將詞彙不斷瓦解重塑的過程,「社會性死亡」成為網友自嘲的流行語。不少人聚集在豆瓣「社會性死亡」小組裡自爆尷尬醜聞,分享自己「當街大聲打招呼卻發現認錯人」等各種被「公開處刑」的場景。自嘲者以自我祛魅、自我解構的方式,拋除在生活「前臺」表演出的光鮮亮麗,將內心「後臺」隱匿的「荒誕」公之於眾。當一場群體狂歡結束後,圍觀者從中獲得精神叛逆的快感,點讚的同時甚至產生共享經驗的衝動。畢竟,誰的生活中還沒有一點糗事呢?

然而,當「社會性死亡」從主動式變成被動式時,卻可能淪為網絡暴力的一把刀。今年「詆毀前男友性侵案」中的男方家人親戚信息被全部曝光,一句「我自己遭受了巨大的身心傷害,現在完全社會性死亡,聲譽盡毀」透出無盡的悲哀與無奈。這種被動的「社會性死亡」表現在社交往來斷絕、社會名望損害等「社會關係決裂與社會評價顛覆」,對當事人的正常生活造成極大震蕩,且難以完全「起死回生」,修復如初。

「大眾沒有辨別能力,因而無法判斷事情的真偽,許多經不起推敲的觀點,都能輕而易舉的得到普遍贊同。」——這句《烏合之眾》中的經典話語,如今仍振聾發聵。一個人「社會性死亡」的背後往往是網絡暴力的驅使——一定規模數量的網民們在結構性壓力下,在觸發性事件刺激下藉助虛擬空間用語言、圖片、視頻等對人進行傷害與污衊,這類內容具有尖酸刻薄、殘忍兇暴等基本特點,裹挾著一種「置之於死地」的洩憤快感。這種行為既對當事人名譽、權益造成損害,也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乃至犯罪行為。

當「社會性死亡」從主動自嘲變成被動「受辱」,那麼使人「社會性死亡」算不算一種「數字謀殺」?當網民情緒融合在一起時,謠言與真相尚未辨明,被針對者可能已經「被社會性死亡」了。不僅如此,網絡謠言存在著記憶序差,當謠言沒能在第一時間澄清,那麼在「逆火效應」「刻板印象」等多方面作用下,輿論記憶會逐漸加深,為後續闢謠增加難度。

因此,應當從司法層面加大對網絡暴力的嚴懲力度,通過法律手段規範網絡行為;完善網絡把關,制定相應行業規範;加強網民媒介素養教育,提高道德自律意識,讓網絡生態空間更加風清氣朗。

網際網路是技術進步帶給人類文明的禮物,賦予每個普通人便利的生活與更大的發展空間。因此,我們更應當警惕手中的權力,將「社會性死亡」圈在幽默的範圍裡,而不要讓「社會性死亡」成為對他人的要挾與恐嚇,成為網絡暴力的一把無形但極為鋒利的刀。(作者:申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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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社會性死亡」成為網絡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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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性死亡是用輿論和語言暴力摧毀擊垮一個人的所有心理防線,心理防禦機制差的人會接受這個有毒的心理暗示,心理防線全面崩潰,會有自傷自殘自殺的糟糕行為。一、如果被潑汙水,你有理有據有條有理地發聲明自證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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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此次網絡事件裡,「社會性死亡」一詞頗為引人注目,順利「出圈」成為大眾流行詞彙,其所蘊含的意義和後果,令人不寒而慄。在網絡資訊時代,讓一個人在朋友圈「社會性死亡」,實則就是對其進行全面的「圍剿」,乃是一種赤裸裸的網絡暴力,需要予以警惕,不要輕易使用。據網友考證,「社會性死亡」出自託馬斯·林奇的《殯葬人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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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畏萬物,決非純粹的功利,將道德推己及物,是人類文明的體現。人類命運與生態文明是一體的,自然及其生物皆是地球的主體。   友愛。對物之德,敬愛是核心,友愛則是平常心。敬畏是出於仰慕,友愛則緣於平等。人有生物性,又有社會性和倫理性。因為前者,自然與生物被人類消費與利用;因為後者,自然及生物與人類友好相處。視自然和生物為友,是用人的社會性、倫理性消褪人的生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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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帶你了解社會性死亡的真面目
    人們用社會性死亡來進行自我解嘲實際上正是人們尋找自我認同感的重要體現。古斯塔夫·勒龐在《烏合之眾》中指出,「大眾沒有辨別能力,因而無法判斷事情的真偽,許多經不起推敲的觀點,都能輕而易舉的得到普遍贊同。」網際網路時代,「人人都有麥克風」,網友的點擊和圍觀成為一種力量,促進一些問題的解決。但是,當造謠者把鍵盤一敲,信謠者不分青紅皂白的傳播,就會導致受害人承受取值與精神上的傷害。
  • 當"社會性死亡"成為網絡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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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設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形勢與政策三個教研室,承擔全校《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形勢與政策》《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中國近現代史綱要》等五門必修課程教學任務,並開設《合同法學》《婚姻家庭與繼承法學》《中國文化概論》等選修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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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些商業事件和明星娛樂事件中,微博熱搜的身影也頻頻出現,不時左右著輿論的走向。很多時候,網友以為是看到了真相,其實不過是新浪微博想讓你看到的所謂「真相」。022.新浪微博輿論管控的兩面性新浪微博這類社交媒體平臺有沒有義務管控輿論,一直是個頗具爭議的話題。作為社交平臺,它不應該以自己的好惡去左右社會輿論走向,只呈現輿論本來的狀態就好。
  • 人民網三評「社會性死亡」之二:誰是補刀者?
    讓羅某「社會性死亡」的梁穎,在事件反轉之後,本人和家人遭受了網絡暴力﹔污衊老師體罰孩子致吐血的家長,在事件澄清之後也受到了網友謾罵﹔「清華學姐」在道歉之後,受到網友關於身材、長相和分數的抨擊……類似事件層出不窮。
  • 社會性死亡?聽起來很可怕,了解之後我先釋然,後害怕
    要說2020年的網絡熱詞還挺多這不,前幾天突然聽了一個詞「社會性死亡」開始以為是多麼嚴重的死亡方式了,但其實不是老規矩,先上乾貨雖然不致命,但是很傷人,而且國家有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
  • 彭誠信:論民法典中的道德思維與法律思維
    筆者主要不是從法學理論以及司法實踐的角度探討法與道德的關係,僅是結合道德思維與法律思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的體現,來揭示道德或倫理如何影響相關法律制度設計,法律思維又是如何影響相關道德考量,最後試圖回答立法、司法乃至整個法學應該採用怎樣的道德思維與法律思維。否則,一旦機器故障,連如何修理都不知。民法典適用亦如此。1260多個條文,僅字數就達十幾萬。
  • 自由意志的死亡會毀滅我們的法律跟道德責任嗎?
    自由意志為何重要(1):它的死亡會毀掉我們的法律與道德責任嗎?自由意志的生死存亡為何如此重要?因為它是價值、道德、法律、政治和宗教的核心。以道德責任為例,長久以來它都被視為需要依賴自由意志才能成立。Dennett便提到:「傳統認為,自由意志是道德責任成立的前提。因此,我們的法律與秩序體系、我們的獎罰制度、我們作出承諾與兌現,以及契約法、刑法,這一切都仰賴自由意志的觀念。然而,我們聽到神經科學家,物理學家與哲學家表示,科學證明自由意志是一種幻覺,他們不畏於主張,我們的法律制度是立基於沙地上,看起來搖搖欲墜,我們必將經歷基進的改革,這個世界將出現巨大的改變。
  • 兒童社會性發展 -那些可以讀的書兒
    ,這是所有孩子社會性教育和培養的依據。 若想系統了解,就要系統學習,就是要找到一本適合自己的「社會性專著」,然後讀起來,學起來……不僅僅可以更了解自己,也可以了解他人,還可以更了解如何與他人相處,從而與自我相處。 搜索: 兒童社會性發展,找到下列這麼麼多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