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律和自然性——裸秋

2020-12-06 裸秋

一:法律的起源與社會進化中的功能關係

宇宙中各星辰的運轉、排布秩序都有它的規律性,如果誰違背了這種秩序的規律性就是毀滅。至於這種規律性的頒布和主宰者是誰,這正是哲學家和科學家力求探討的形而上的問題。在人類智力羈扼下的科學所發展的今天,也只能是把提出來的原因,當作另外一切原因的結果了。在我們的現實世界中,整個社會運轉也是一個宇宙,也有它的秩序規律性,它不像宇宙中的這種運轉規律,是一種客觀的主觀化,而是一種主觀的客觀化。維護這種運轉秩序的就是法律。如果沒有法律來維護這種秩序,那麼社會也將滅亡。這種法律秩序的結構,試圖達到科學的真理化,可它們永遠也是一種理論的深度化和廣度化。

圖騰禁忌是法律起源的前身。未開化史前人,必須用圖騰禁忌來維繫這種進化過程中秩序的自律性。再往前探究它的起源是塔布。這是一種未開化的人類融入自然和依附自然的一種心律。這時的人還沒有把自己從自然界中分離出來。在時間的進化中從自然界中分離出來才意識到自然界的自然力是駕馭在人類之上的;從而把自然界中力量事物、內奉為神,以這種神力來維繫這種時段的進化秩序;以這種意測的神的意志為人類意志的規範準則。這時的人類依然是一種懵懂、莽撞狀態,沒有點滴的客觀性可言。

到了以後的社會進化文明初期才出現了宗教。統治階級利用人類對宗教信仰的這種相依、等融性,以宗教為載體,制定出了專為統治階級利益服務的法律。這時的法律完全是統治階級強力的工具。完全是統治階級利益的體現。這時的一些政治立法家都以統治階級的意志為立法的根據。鼓吹人是天然不平等的,不自由的,以這種宗教方式的理論所造輿論、灌輸給被統治階級以信服和接受。

早在三千年前的希臘七賢之一的梭倫就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的一系列立法調和了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之間的矛盾,成為以後人類立法理念的啟蒙。他把強制性和正義性融合到了一起。

三百年前盧梭的一部《社會契約論》--自由;平等;博愛;掀起了一次世界立法的革命,成為世界各國立法的依據。

法律是建立在自由;平等;博愛的基礎之上的。

二;法律是建立在自由、平等的基礎之上的,是維護社會正常發展秩序中的自由。

柏拉圖在《政治篇》中曾把國王比做牧人,而把以下的人民比作一群的牛羊;亞力斯多德早在霍布斯之前就提出過「人根本是天然不平等的」,有些人天然是奴隸,有些人天然是統治者;洛克和費爾瑪都提到過「沒有人生而自由的」。這些人的立法觀念都是以人的不平等,不自由為出發點的,都是為了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所服務的。這些前人的理論對今天的人來看,也僅僅是把論辯的命題,結構成知識詞句的堆砌和理論辯證的各個過程,至于堅固的本質實用性:只是沙漠中蓋起的大廈,一旦被歷史前進的步伐帶起的微風清掃,就會毀於一旦。

我們必須否定這種建立在人、生就不自由、不平等的起點為立法依據上。

以上的論點是人、生就不自由、不平等的。但以上的論點中沒有把主語人的概念弄清楚。原始人、現代人、可能以後的超人都是人--原始人是天然的、自由平等的。如果他們都讀過達爾文的《進化論》也許就不會這樣倉促的下定論。我們只能認為這是歷史的局限性。人在自然中的相互地位就得以原始社會最初階段的這種本能為起點。這種原始社會中的人類是本能的去生存,自我保護和族類延續。這種自由是一種本能的天然的自由;是人類本原中自然所賦予的;是達到人類單獨個體所生存必不可少的條件。進化過程中的最初階段思想和智力都在一種混沌中,不存在發展和創新的觀念。

雖著時間的推移,人類智慧在勞動中逐漸開化。這種人的進化是社會發展的前提。人在這種社會大組織構架集團中的自由就不能是原始社會中的天然的自由。這種進步發展和天然的自由之間的矛盾,必須由本能化轉變成為社會化;也就是必須放棄這種原始的、本能的、天然的自由為代價,來換取發展中社會秩序中的自由。這種矛盾的調和是一種規律性的而不是強制性的。如果人類不進化,社會不發展,那麼人類是不會放棄這種原始的本能的天然自由。但人的結構本質是進步發展的。人的這種本能的天然自由只能是人類初級階段、孕育的養水。這種生存的狀態雖叫做人,但是和別的動物是同地位的。

人類在社會的大組織集團構架中去共融、發展就必須有一定的社會秩序。這種秩序不是物理的幾何秩序:不能用位置、距離、時間等來描繪;他是井然有序,有嚴謹、複雜的以人為本質的結構:有力量、座次、權力、頭銜。它不是物理幾何性而是一種職能,地位、價值,物合性的。這個秩序的產生和分布就顯示出了人類間地位的不平等性。也就打破了史前人無秩序的天然自由狀態。為了把這種本能的天然自由轉換到社會性的秩序自由,以調和這種地位不平等的矛盾 ,就必須把這種矛盾移架到功能的規律性中去,做到這種本能的天然自由到社會秩序內應得的自由。這樣就必須產生法律來維護這種秩序的實施。

法律把人類地位的不平等直接移架到秩序、遞層的功能規律性上,這樣就力圖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來化解這種秩序、遞層間不平等的矛盾。史前人放棄天然的自由是一種內在的契約;而文明人必須用法律來維持。這是不矛盾的,這是人類進化的一般規律。這種矛盾最終的不是化解,而是成了法律本身的內容,是強制性融入自然律中讓人慣性地接受了;就象猶太教的摩西十戒律的行割洗禮一樣,不去考慮為什麼,對不對,因為這樣就是這樣;也像我們想到的下級必須服從上級一樣,不去考慮為什麼一樣。

這種本能性的天然自由以法律為契約轉換到社會性的秩序自由,最初是上層階級權力的強制強權規定的。隨著人類越文明越發展,最終要在輿論、契約和道德、義務為基礎上。

三:人類理性的謬誤所造成智力的缺陷,要使這種缺陷在執法中得到修正就得開動這部內在道德的大機器。

培根論述過立法者一次的錯誤是敗壞了整個的水源,而執法者一次的錯誤只是弄髒了水流。作為立法者要有豐富和廣袤的知識,立法的內容不僅要有現實性而且要有前瞻的預測性。由於人類智慧所涵蓋知識的有限性出現錯誤是不可避免的。人類的知識是無法解決人類現實中所有問題的;有時是理性的謬誤所犯的錯誤是無法彌補的,這種錯誤即使不受到道德的譴責,也一定受到良心的自責。但至少這是一種客觀的錯誤。有些是主觀的錯誤它是對社會最有破壞性的。這主要出現在法律構架的執法中間。

作為在法庭的律師辯護中不是做到純粹真理的辯護,而是做到了一種理論辯證的過程。贏得的不是真理的本身,而是在辯論的知識本身和思辨的口才。真理只有一個,不是「是」就是「非」,為什麼兩個律師的同一個辨論命題的、一個確定性的答案、會出現兩種相反的結果。這種違背真理、黑白顛倒的結果絕不僅僅是法律本身理論準則的缺陷,更多的是人類理性的謬誤,是人的本質的智力的缺陷。

人類的理性無法為這種謬誤做任何的裁決,我們只能在判斷力上得到解決。這種判斷力也只能求助於「良心」。法律的理論概念是一種外在知識的內在體現和陳述;而良心是內在判斷力準則的內源驅動力,但它又特別的脆弱,通過外部的刺激以內在的理性為媒介很容易壓制這種內在的耿直原則。要使判斷力發揮它應有的原本性作用,就力防良心、剛正不阿。這是一個社會問題,是全人類力求解決的問題。

道德是良心的母體;義務是道德的分支;道德和義務都有法律的內在隱含成分,但絕不是立法的內容。如果道德和義務成為立法準則的內容,那麼社會政權坍塌的喪鐘就已經敲響了。道德、良心、和義務都是一種內在的善的情感靈尚物,它以「力比多」維繫和激發,外來的誘因激發都能使他所扭曲。力求他們保持本能的自然清尚和跟人類本能的群體「親和力」相共融,就得用良好的教育來壓制和修正人的本能和本源的欲望,以使這種本源的欲望在知識的協引下正確的釋放,以勿觸動那道德的清尚禁地。這就力保了良心的剛正不阿,使人類的判斷力發揮正確的裁決以來修正人類理性的謬誤所在法律中犯的缺陷。

法律不僅是維護發展中社會的工具,更應該是一種道德、良心的綜合體現。越是社會發達的時代越應當體現道德的作用。

四:法律的最終目的是做到人類義務的守法。要想做到這一點就要把社會化和人本能性的人性化形而上合一共融。

法律在這種社會大組織秩序構架中只是一個鏈,一個組成部分。法律的最終結果是讓社會的人去義務的守法。法律在社會中的功能過程,只是一種技術的高壓過程的手段,不是培養和孕育的基奠。就象一棵樹長大成才只是作了成長過程中的剪枝功用。至於栽培的土壤,生存的環境和澆水、施肥都沒有起到任何的功用。正因為以上一切的完備才是遵守法律的最根本的保障。這就出現了整個的社會問題。這種問題的解決人類試圖以教育的手段來消除。可是現代的教育只考慮到人類在社會秩序中的社會性構成的主題;而以固定的社會構成秩序、體系來灌輸這種固定的依附、教育模式;這種依附的固定教育模式雖然讓人類理性的接受了放棄天然自由和理性的接受法律作用下的秩序自由--可是更主要的是扼殺了人的這種自由的天然本能性中的天才。現代人所謂的那種天才,都是在這種固定教育模式中的不正常之中產生的。現代人在這種固定教育模式中產生的不是天才了,只能說是在固定秩序構架中所需的人才了。這就是為什麼古人巧奪天工的偉大傑作,在科學發達的現代人當中是無法逾越的了。這是社會組織集權下的人類,單一的去注重法律規範下的,社會秩序遵循下的自由;而去以法律抑制人類天然本能「惡」的自由的同時,也抑制了人類那種天然的「善」的自由所致。而這種人類本能的「善」的自由,正是人類天才的無限源泉;可是法律不加選擇的一同抑制掉了。

這一切的過錯不能全歸到法律的本身,這是人類理性的誤區。這種責任應該由歷史和社會共同承擔。在歷史的進程和社會的進化中,只去注意到社會性哲學的形而上;因為哲學是科學的預設和前墊。一味的去發展科學推動社會的這種加速進程,力圖用科學把這種哲學的形而上達到科學化,來確定這種一元的社會的高速發展。沒有去注重這種人本質性、人性的形而上的同步發展,來確定、整合社會發展的兩元性。至少這種注意的程度要相差三個世紀。自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才被奧地利的弗洛伊德所提出。

社會是人的社會;人是社會的主宰;人是宇宙的主人。幾千年前的希臘哲學家赫拉克利特就提出過:不先揭開人的奧秘就先研究宇宙的奧秘那是不可能的。我在《論人》的一篇論文中提到過:人內在思維結構的本身就是一個獨自內在的宇宙。如果人類解開人類內在宇宙結構的一切奧秘,那麼我們身處的社會秩序的矛盾就迎刃而解了。現代社會的人類還沒有足夠對人性的心理學體系的形而上重視。

要想做到法律的社會性和人本能性、人性的統一;要想不像盧梭所論證的「藝術與科學的進展對道德起了淨化抑腐化作用」的主題--「人性本善,完全是社會制度把他變壞了」;要想不看到二十一世紀的今天道德的淨化和科學的發展起到了反比例的作用,就必須迫在眉睫地注重人本能性、人性的心理學體系的形上學。使其達到科學化的程度,融入到現代社會法律內容的本身中,做到最終的社會性和人本能性的統一;做到科學的發展和道德的提高相同步,使人類自然的天才發揮的淋漓盡致。這樣才符合馬克思預論最終共產主義的實現,而不像羅素所闡述得給這樣的社會立法、只是給水中的倒影穿上漂亮的衣服,是幻覺罷了。也不像他說的「違犯法律的人恰恰是剛從監獄大門走出的人」。更不像弗洛伊德所說的法律禁止的正是人類想去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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