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則社會新聞引起熱議:為繼承已故父親的一筆存款,廣東惠州的陳先生陷入證明「我爸是我爸」的循環,在銀行、公證處、派出所、居委會之間來回跑了七、八次,歷時7個多月仍然沒能拿到他父親的存款。
01
當事人冤嗎?
——喊冤前看清法律規定,洞悉生活百態
一個人去世後,他的財產會被繼承,根據法律規定,繼承要明確三件事:去世的時間、哪些人是繼承人,哪些財產屬於遺產。陳先生遇到的問題,實際上是,除了他之外,他父親還有沒有其他合法繼承人。在沒有其他合法繼承人或其他合法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陳先生才能獨自領取他父親的存款遺產。
「我爸是我爸」就跟「我媽是我媽」一樣,都是偽命題。從本案來講,「我爸是我爸」的實質就是「我爸繼承人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一個人生前如果沒有遺囑,他的遺產將以法定繼承方式處理。法定繼承人有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順序繼承人具有平等的繼承權。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話,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財產。
有五個問題想問問各位有識之士,一個家庭如果被繼承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仍然健在,都享有繼承權。如果其中一個子女,就拿著一個戶口簿,聲明是被繼承人的兒子,去辦理房產過戶,去提取銀行存款,其他繼承人會有什麼想法,會心甘情願同意嗎?有隱瞞還是沒有隱瞞?有沒有私自獨吞存款嫌疑?銀行僅僅憑一個戶口簿就給當事人提取死者銀行存款,國家金融治理體系安全,是要還是不要?在證明材料不足的情況下,讓多個合法繼承人之一的人獨自領走存款,金融風險誰來承擔?
法律上排他性,體現在法定繼承中就是,繼承人只能依法定的順序依次參加繼承,前一順序的繼承人總是排斥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通常是指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已經死亡,或者被繼承人父母死亡,生前沒有結婚、沒有生育或收養子女等情況。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是要分別明確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當中,哪些人健在,哪些人已經死亡。其中健在的人,哪些人表示繼承,哪些人自願放棄繼承權;已經死亡的,要確定是先於還是後於被繼承人死亡,因為法律上還有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等法律問題。
真實合法是公證的重要原則。為了證明上述情況,當事人通常要提供死亡證明和親屬關係證明。其中,親屬關係證明,可以由通過查閱人事檔案或戶籍底冊獲得。如果遺漏了繼承人,當事人不能順利繼承財產,導致繼承人之間糾紛和訴訟;公證處和銀行都要承擔過錯責任。
02
掌控證明資源的單位該怨嗎?
——抱怨前請把為民紓困解難放在心上
小小戶口簿登記住戶人員的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具體職稱、職業等內容。在一般人眼裡,戶口簿是「神聖」的,戶主會認為自己可以掌控家庭甚至家族的一切,戶籍內的人會認為自己是家族的正統,可以排斥其他親屬。
真的「神聖」?真的「正統」?我們看看戶籍登記上的內容,對照一下法律規定,看看到底具有何等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戶籍登記是以戶為單位,對每個公民的身份、居住地和親屬等關係及變動情況依法實施的一種記載。通過戶口登記,對公民實施身份記載後,僅僅是國家法律對公民身份的認定,掌握人口基本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統計人口數。可以說,戶籍登記是公民身份信息、自然情況的一個匯總。
但是,這個匯總中又有很多「不確定」。通常父親作為戶主,兒子在戶口簿上的「與戶主關係」欄上會登記為「子」。
問題來了,根據《婚姻法》《民法典》的規定,父母可以是親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子女可以是親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兄弟姐妹可以是同胞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
可以說,一個「子」,內涵豐富,水很深。不同的關係,權利義務有所不同。公證書體現真實客觀準確,不查清楚,搬字過紙,直接寫「子」,對得起法律,對得起歷史嗎?
雖然戶口簿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係的法律效力,但是由於人口遷移、出國定居、死亡等原因和年代更迭,原來配偶、父母、子女在同一戶籍可能已經不在同一戶籍,戶口簿也會更換。戶口簿已經不能完整地體現一個人完整的家庭關係。
雖然不在同一戶籍內,但是父母子女的血緣關係沒有改變,不同戶籍的子女,依然具有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利。單憑戶口簿很有可能遺漏合法繼承人,查閱戶籍底冊成為了解同一戶籍人員親屬關係的方法之一。
同樣的道理,出生醫學證明是證實父母和子女之間的血緣關係以及嬰兒出生時的其他自然情況。由於歷史原因,有的公民沒有出生證;有的家庭當中的幾個子女,部分有出生證,部分沒有出生證。不能因為沒有出生證就排除他們的合法權利。對於這種情況,通常也要查閱戶籍底冊或人事檔案進一步查明情況。
大數據時代,偏偏被有的人玩成「大割據」。把自己形成的公共數據當作「私家珍藏」,怕承擔責任,怕責任倒查。情願數據爛在檔案裡,都要以「保護隱私」為由不許當事人自己去查閱。在這裡提個建議,擔心當事人洩露隱私,可不可以「承諾制」?當事人承諾不洩密,若洩密自擔責。
開具證明的單位必須清楚知道,只要有憑有據如實寫清楚證明內容或完整複印,是不會承擔作假證的責任,無需過度恐慌,為民服務必須擔當。
03
公證處冤?怨?
——正義凜然拿出法律要求有關部門依法協助
近年來,假材料、假證件泛濫,給公證執業帶來挑戰。為了保證公證質量和社會誠信,實現公平正義,法律賦予公證機構核實權。
《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託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該規定包含三層含義:
一是當事人有舉證責任,但是有時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真假難辨,僅僅利用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無法審核是否屬實,需要公證機構向有關單位或個人了解情況,獲取第一手資料,從而審核申請公證的事項及證明材料的真偽。
二是公證機構應當核實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按照辦證規則需要核實,另一種是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有疑義。
三是有關單位或個人在公證機構行使核實權時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公證機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採用詢問當事人、公證事項利害關係人、證人;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了解相關情況或者核實、收集相關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的方式進行核實。
請公證員核實的時候,把《公證法》帶上,把《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帶上,把其他相關規定帶上。
如果有人問你,公證有什麼用。請你告訴他,查清事實,預防糾紛,護法尊嚴,以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的公證書幫助當事人實現合法權益。
【來源:韶關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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