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陳瑞華(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席,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
近年來,企業合規問題已經引起法學界、律師界乃至企業界的高度關注。從字面上來看,「合規」具有「合乎規定」的意思。不過筆者認為,企業合規其實具有三個方面的基本含義:一是從積極的層面來看,企業合規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要遵守法律和遵循規則,並督促員工、第三方以及其他商業合作夥伴依法依規進行經營活動;二是從消極的層面來看,企業合規是指企業為避免或減輕因違法違規經營而可能受到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避免受到更大的經濟或其他損失,而採取的一種公司治理方式;三是從外部激勵機制來看,為鼓勵企業積極建立或者改進合規計劃,國家法律需要將企業合規作為寬大行政處理和寬大刑事處理的重要依據,使得企業可以通過建立合規計劃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獎勵。
合規作為舶來品,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深入推進,越來越多的跨國企業進入中國,企業合規制度逐漸被這些企業的中國分支機構所建立。又隨著中國企業前往歐美乃至其他國家和地區進行投資、經營或者上市,如何遵守所在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規避現實的法律風險,已經成為中國企業面臨的重要挑戰。可以說,正是跨國企業的「一來」和中國企業的「一往」,逐步促成了企業合規機制在我國的發展,並逐漸被視為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式。
我國政府對企業合規管理體系的重視,始於金融企業,後逐漸被推廣到所有中央國有企業。 2005 年以後,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基於對金融企業法律風險的清醒認識,開始在國有金融企業中推行合規機制。2017 年,中國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國際標準化組織發布的 ISO 19600:2014《合規管理體系 - 指南》為藍本,發布了中國國家標準 GB/T 35770-2017《合規管理體系 指南》。 2018 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對中央國有企業強化合規經營、構建合規體系提供了全面的指導意見;同年 12 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其他六個部門發布了《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對於中國企業在境外經營中的合規管理問題,確立了基本的標準和體系。
中國企業建立有效合規機制的兩大障礙
我國政府監管部門高度重視企業合規機制的建設問題,並力圖推動那些外向型企業在合規管理方面「與國際接軌」,很多大型國有企業已經建立了合規團隊,並初步確立了合規管理機制。但中國企業建立有效合規機制的最大障礙在於合規計劃的有效性難以得到保障,以及合規激勵機制沒有在法律上建立起來。
合規計劃的有效性難以保障
以國有企業的合規管理體系建設為範例,目前困擾中國企業建立有效合規計劃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四個:
第一,合規的職能定位。迄今為止,儘管國資委和國家發改委強力推動在中央國有企業建設合規管理體系,但合規部門的職能定位仍然存在模糊不清的問題。大多數國有企業的合規部門都沒有獨立設置,要麼設置在紀委之下,要麼與審計部門合署辦公,要麼設置在「風控部」之下。結果,合規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難以得到保障,既無法將合規風險的防範問題納入最高管理層的視野,也難以向董事會及時報告合規管理問題。
第二,合規防範機制。在建立合規管理體系過程中,國有企業通常只是制定一種較為空泛的合規管理規範或員工行為準則,而沒有針對企業的性質、合規風險重點領域以及關鍵的風險點,建立有針對性的合規防範體系。
第三,違規行為識別機制。我國企業普遍缺乏有效識別合規風險的機制。除了合規部門無法及時向最高決策層報告以外,企業部門也沒有建立有效的違規報告制度。我國特有的企業文化,決定了那種源自西方的企業員工向合規部門或最高管理層報告合規風險和違規事件的制度,在我國企業內部幾乎沒有存在的空間。
第四,合規危機的應對機制。我國企業普遍缺乏對合規危機的有效應對機制。在違規事件發生、監管部門介入之後,一些公司不採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動輒採取逃避監管、偽造證據或者以欺騙方式應對監管,甚至在應對這類調查過程中繼續採取一些違法違規行為。
企業合規激勵機制面臨法律缺陷
目前,我國政府監管部門主要是通過一種行政主導機制來推進企業合規管理體系建設的,也就是通過強制合規、合規報告、合規評估、合規監管等措施,來督促企業按照要求建立合規管理體系,對那些未按要求建立合規管理體系或者在建立合規體系方面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可以採取行政處罰措施。
這種行政壓力機制的存在,對於企業推進合規體系建設無疑是有利的。但是,在合規管理體系的推行方面,我國存在著行政壓力有餘、法律激勵機制不足的問題。在行政監管領域,我國儘管已經出現合規激勵機制的萌芽,使得一些違規企業可以通過提出合規抗辯來換取較為寬大的行政處理,但這種合規激勵機制適用範圍很小,
所發揮的激勵作用還十分有限。而在刑事司法領域,那種針對涉嫌犯罪的企業所適用的合規激勵機制幾乎是不存在的。那些涉嫌犯罪的企業一旦受到刑事調查,即便已經建立了合規計劃,也不會因此而受到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的處理,企業也無法以建立合規機制為由,提出無罪的抗辯,法院在對企業定罪後也不會將合規作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可以說,行政監管領域和刑事追訴領域中對企業合規缺乏基本的激勵機制,已經大大限制了企業合規的發展,使得企業在建立和完善合規管理機制方面流於形式,或者僅僅將其視為一種「履行道德義務」的問題。很顯然,在企業合規問題上,我們面臨的主要課題是,如何立足於我國法律制度和法律實踐,研究企業合規的中國化和本土化問題。對待企業合規問題的科學態度,應當是在對其基本原理和運作模式作出全面認識的基礎上,將其移植到中國的法律制度之中,使其在中國的制度土壤中得到播種並生根發芽,逐漸成為一種能夠有效發揮制度功效的「生命有機體」。
企業合規中國化問題的解決之道
從形式上看,我國行政監管部門已經確立了
企業合規的中國標準,一些大型涉外企業也開始對於中興公司這樣遭受美國監管部門多次監管調查和檢察機關多次嚴厲處罰的中國企業來說,向西門子公司借鑑經驗,藉此機會全面轉變公司治理結構,建立一套有效的合規計劃,並得到美國監管部門的評估認可,這或許可以為其他中國企業樹立一個難得的樣本。
行政監管領域中的企業合規激勵機制
在行政監管領域建立企業合規的激勵機制,這是激發企業建立合規機制的內在動力的重要制度安排。我國在行政監管領域已經有了合規激勵機制的萌芽和嘗試,我們完全可以繼續觀察這種合規激勵機制的試點效果,經過科學評估,總結經驗和教訓,為在行政監管領域全面推行合規激勵機製做好必要的準備。在筆者看來,行政監管部門全面推行合規激勵機制,實屬大勢所趨,也是中國全面推行企業合規管理體系的必由之路。未來,行政監管部門採取一種「嚴厲懲處直接責任人,寬大處理單位」的做法,與涉案企業達成行政和解協議,督促其繳納和解金,建立健全合規機制,甚至委派合規監督官員來督促企業完善合規計劃。這對於企業堵塞制度漏洞,避免再次出現行政不法行為,將是不可替代的合規管理方式。
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領域引入合規激勵機制
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領域引入合規激勵機制,是企業合規中國化所面臨的最大難題。在刑法領域,我們面臨的主要挑戰在於如何克服貌似嚴謹但實則僵化保守的刑法觀念障礙,在單位犯罪中引入組織責任理論,承認單位既可以獨立於其內部員工而承擔刑事責任,也可以因其在預防員工違法行為方面的不作為,而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引入嚴格責任制度,對犯罪單位確立較之行政處罰更為嚴厲的刑事處罰,並在此基礎上將企業合規確立為企業無罪抗辯事由和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由此在定罪量刑環節將合規激勵機制予以激活。
而在刑事訴訟法領域,在那些認罪認罰案件中已經引入量刑協商機制的基礎上,對涉嫌犯罪的單位引入暫緩起訴協議制度,允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與涉嫌犯罪的企業達成這種協議,設置考驗期,在考驗期之內責令企業繳納和解金,承諾建立或者完善合規管理體系,並委派合規監督官員進駐企業,督促其履行協議所約定的建立健全合規計劃的義務。在考驗期結束後,經偵查機關或檢察機關評估驗收,認為涉嫌犯罪的企業已經建立有效合規計劃的,就可以不再提起公訴。假如這種暫緩起訴協議制度最終得到確立,那麼,這將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繼確立刑事和解制度、量刑協商機制之後,所建立的第三種協商性刑事司法制度。
對深圳企業合規建設的幾點建議
目前,深圳有眾多企業已經啟動了合規體系建設。其中,中興通訊公司在合規建設方面走在全國企業的最前列,初步形成了出口管制、反商業賄賂和數據保護等三大專項合規計劃。深圳有關部門也開始從制度層面推動企業建立專項合規計劃。深圳市監察委員會曾發布反腐敗合規指引,深圳市司法行政部門組建了合規研究機構,深圳市寶安區、南山區、龍華區檢察院探索合規不起訴制度,嘗試將合規納入公司制度之中,為企業建立合規體系提供刑事訴訟上的激勵機制。可以說,建立完善合規體系,已經成為深圳企業完善公司治理方式的必由之路。
在這種大背景下,深圳企業應如何加強合規體系建設?結合企業合規風險的具體情況,借鑑世界各國合規管理的成功經驗,筆者認為,企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有效合規計劃的建立。
首先,企業應避免建立「大一統」「一攬子」 的合規計劃,而應根據自己特有的風險來建立專項合規計劃。也就是根據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的實際情況,建立有針對性的合規體系,如反商業賄賂合規體系、稅收管理合規體系、數據保護合規體系、智慧財產權保護合規體系、反洗錢合規體系、反壟斷合規體系、出口管制合規體系,等等。
其次,企業應當打造行之有效的合規體系。合規體系不等於紙面上的規章制度,而應當落實到企業經營的每一環節,切切實實地發揮合規風險預防作用,有效地識別合規風險和違規行為,並在違規行為發生後,對管理制度採取必要的應對和補救措施。就像雷達監測系統一樣,合規系統能夠實時監控任何可能的風險,對違法違規行為採取零容忍的態度,並進行一票否決。
再次,企業應當定期進行合規風險評估工作,對於存在「天然違規傾向」的商業模式和管理方式,進行及時的改造,消除違法犯罪的「制度基因」。
最後,企業應當通過合規體系建設,逐步形成「依法依規經營」的文化。唯有通過合規體系建設,企業才能避免急功近利的經營方式,履行基本社會責任,實現真正的可持續發展,維護企業的長遠利益。「合規創造價值」,企業合規體系建設將會幫助企業形成良性的發展狀態。
本文原載於《深圳法治評論》2020年第3期,該雜誌由中共深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深圳市司法局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