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有過錯 患者成植物人熬了十一年 去世已四年 因二審改判家屬...

2020-11-27 新快報
■圖/廖木興

成為植物人十一年,去世已經四年。因醫院存在過錯導致的糾紛,依然還在持續。

陳阿姨家屬認為,根據醫療鑑定報告顯示,醫院方面對麻醉風險的預見性不足,未盡謹慎的義務,存在過錯,為此向廣州越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一審判決認定院方承擔70%的責任,合計賠償129.8萬餘元。隨後醫院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認為多項數額認定過高並作出改判,將十一年護理費從72萬元調整為17萬元,1.5萬元的交通費調整為2000元,醫院同樣承擔70%的責任賠償即55.25萬元。

面對這樣的結果,家屬認為這10多年間家庭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壓力,這數額嚴重超出實際情況,日前,家屬已向廣東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

■新快報記者 何生廷

接受全麻手術 因缺氧致植物人狀態十一年

因子宮、卵巢有病變,懷疑有腫瘤,58歲的陳阿姨於2004年6月22日前往位於廣州的原廣州鐵路中心醫院(現廣東藥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住院治療。住院7天後,6月29日上午9點半開始接受全麻+硬麻下行腹腔鏡下左附件切除術。

12時從手術室出來等電梯時,陳阿姨出現口唇發紫、臉色發青的情況,但當時家屬無法找到醫生反映這一異常情況,在運送過程中一直沒有配備氧氣和輔助呼吸工具,12時05分回到病房,「直到12時25分發現患者無法自主呼吸後,醫院才安排注射腎上腺素。」陳阿姨家屬說。

同年7月6日,醫院方面組織院外教授會診,記錄顯示:「術後出現呼吸心跳驟停(持續約1分鐘),經過急救,心跳、呼吸恢復,但腦復甦的效果仍昏迷,體查仍處於淺昏迷狀態,考慮診斷為:缺氧性腦病。」

新快報記者了解到,此次院外教授會診距離陳阿姨昏迷已經6天了,會診結果稱,陳阿姨會否成為植物人是最為關心的方面,「目前有搶救恢復甦醒的可能,但患者年齡偏大對恢復有一定的影響。」

在ICU病房治療後,2004年8月,陳阿姨轉入神經內科作進一步康復治療,此後十一年的時間內一直處於植物人狀態。2015年2月23日,陳阿姨在該院去世。

醫療過錯鑑定 認定醫院過錯參與度為61%-90%

家屬認為,當日11時40分,在病理結果未出、手術器械尚在患者體內、創口未清洗的情況下,醫務人員過早拔出了呼吸機、拆下監護儀器,過早拔出氣管導管,以及搶救不及時,導致陳阿姨長時間缺氧造成腦細胞大量死亡,導致成為植物人的悲劇,遂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本案涉及專業醫學問題,越秀法院委託廣東華生司法鑑定中心對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醫療過錯鑑定。

記者從《司法鑑定意見書》中了解到,該鑑定書稱,陳阿姨符合麻醉藥物殘留引起中樞性呼吸抑制和或外周性呼吸抑制(呼吸麻痺、舌後墜),導致呼吸循環系統衰竭的可能。

此外,該鑑定書表示,全麻手術結束後數個小時內,並不意味著全麻作用的消失和主要生理功能的完全恢復,再加上麻醉期間已發生的循環、呼吸、代謝功能紊亂沒有徹底糾正,常易發生呼吸道梗阻、通氣不足、噁心嘔吐、誤吸收或循環不穩定等各種併發症的危險。「若術後未精心護理和仔細觀察,可能出現意外甚至死亡。」

據統計,術後24小時內出現死亡的報告裡,如通過嚴密監測有50%應可以避免,可見必要的術後監測和積極的治療甚為重要。

對於本案,陳阿姨在拔管後僅30分鐘左右就被送回病房,而且在離開麻醉室前並無相關記錄說明被鑑定人麻醉恢復狀況,術後觀察時間及仔細程度不足。鑑定結論顯示,醫方對麻醉風險的預見性不足,未盡謹慎的義務,存在過錯。

綜合考慮到當時原則及醫學科學的局限性,醫方存在觀察不嚴密的情況,認定醫方診療行為的過錯與陳阿姨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過錯參與度為61%-90%,建議過錯參與度不超過65%為宜(供法庭參考)。

一審 非患者本人籤名 院方被判賠償近130萬元

對於65%的過錯參與度,家屬表示不同意,認為醫院偽造病歷應當加重其過錯參與度,並質疑「麻醉記錄是鉛筆寫的,是可以隨意更改的。」

此外,在一審期間,陳阿姨家屬還質疑一份落款為2004年6月29日的醫院《麻醉前談話記錄》上陳姨的籤名非本人籤署,質疑院方篡改病歷資料。越秀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結果顯示《麻醉前談話記錄》籤名並非陳阿姨本人籤署。

醫院方面還表示,承擔65%的責任明顯過重。2004年麻醉沒有明確統一的規範,鑑定機構以推論的方式認定醫方存在過失是依據不足的,由於2004年國家麻醉行業對於復甦期間的處理沒有明確規範,各個醫院有不同的做法,這期間的風險全部由醫院承擔不合理。

一審法院認為,該《麻醉前談話記錄》籤名並非患者本人,故認定院方術前未盡到告知相關麻醉風險和麻醉方式的義務,損害了患者的知情權。結合醫療過錯鑑定的結論,法院認定醫院承擔70%賠償責任,並於2018年7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

關於患者死亡損失,共計171.78萬元,院方承擔70%即120.24萬元。

此外,一審法院認為,陳姨的死亡確實給家人帶來了精神損害,結合醫院的過錯程度,酌定精神撫慰金7萬元,以及鑑定費等,醫院合計賠償129萬多元。

二審 十一年護理費 一審72萬元二審17萬元

一審判決之後,醫院方面不服,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記者了解到,本案的二審爭議焦點在於醫院應否對陳阿姨的醫療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以及陳阿姨的各項損失的認定問題。

廣州中院二審認為,專家會診費、營養費、死亡賠償金等合法合理,予以確認。關於誤工費,因陳阿姨公司已於2004年10月被吊銷,對該項請求不支持。家屬看望、陪護以及辦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認為一審支持的1.5萬元過高,調整為2000元。

關於數額較大的護理費,法院認為,陳阿姨出ICU病房後一直住院,有護士照顧,院方也請了護工全職看護,因此護理人數應以一人計算合理,採信院方主張,認定從2004年到2015年間的護理費為17.38萬元。

2018年12月25日,廣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將各項損失數額改為78.93萬元,院方承擔70%,即55.25萬元,加上7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及2.56萬元的鑑定費,醫院合計賠償648122元。

進展 家屬申請再審 認為院方應擔90%責任

對於二審判決,陳阿姨家屬表示,在陳阿姨昏迷的11年間,為了喚醒其意識,其配偶與三名子女輪流換班陪護,晚間護理後次日還要上班,長時間的精神壓力、高強度的體力付出,只因堅信她在某一天可以醒來。「7萬元的精神撫慰金遠遠不能對家屬所遭受的痛苦進行補償。」

在再三思考之下,家屬向廣東省高院提起再審申請,明確表示對責任認定比例,以及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數額認定的異議,請求改判院方支付損害賠償金人民幣3202770.78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

陳阿姨家屬認為,本案中,陳阿姨手術後過早拔掉氧氣管、從手術室到病房過床的過程中沒有安排醫護人員跟隨、運送過程中發現其口唇發紫後又聯繫不到醫護人員,錯過可以恢復的黃金時間,雖然當時沒有全麻術後監測的國家強制標準,但院方的過錯低級而明顯,應承擔90%過錯責任。

家屬還認為,陳阿姨處於植物人狀態近十一年,需要24小時全程照顧。從二審法院認定的護工費數額倒推,護理費每月平均1300餘元,無論是請一名全天護工,還是均分給三名護工,都嚴重脫離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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