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停放在公共院壩中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2日,魏某貴駕駛兩輪摩託車與同向在前行走的行人郭某建相撞,造成郭某建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該次事故經榮昌區公安局交警巡邏警察支隊認定,魏某貴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死者郭某建不承擔責任。魏某貴駕駛的兩輪摩託車的所有人為魏某成,魏某成與魏某貴系叔侄關係,兩人的房屋毗鄰且共用一個院子。事發前,魏某成在未拔車鑰匙的情況下將摩託車停靠在院子後離開,後魏某貴在未經魏某成的許可下駕駛摩託車上路並發生交通事故,且存在準駕不符的情況。魏某成為該二輪摩託車投保了交強險,保險人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榮昌支公司。2020年4月29日,死者郭某建的近親屬楊某菊、郭某東、唐某芳、郭某起訴,要求魏某成與魏某貴等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魏某貴稱其事發時為大足某學校的在校學生,平時未駕駛過涉案摩託車。
【裁判結果】
重慶市榮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魏某貴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魏某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院遂酌定交強險賠付不足部分由魏某貴與魏某成分別承擔80%和20%的賠償責任,並作出了相應的判決。一審判決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該案已生效。
【分歧】
對於車主魏某成是否承擔過錯責任,審理中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車主魏某成沒有過錯,魏某成把車停在自家的院子裡,他人進入院子裡擅自把車開走,即使沒有鎖車,也不一定要承擔責任,因為魏某成把車開進了自家的院子,應視為已經將車停靠在了安全的地方,難以預見會發生擅自駕駛的情形,魏某成在事故發生時既不是機動車運行的支配者,也不享有運行利益,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車主魏某成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雖然魏某成將車停在自家院壩內,但該院壩屬於公用院壩,其使用車輛後未拔車鑰匙,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顯然在一定程度上構成危險的來源。故魏某成未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從運行支配和危險來源看車主的過錯。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是指未經機動車所有人同意,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的行為。我國的司法實踐和理論通說認為,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主要依據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二元標準」來判斷。車主即是駕駛人時,因同時具有車輛支配權及運行所帶來的利益,故車主承擔責任毫無疑問。若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情形下,則主要從車輛運行支配上判斷車主是否存在過錯。機動車作為一種危險源,為防止他人取得車輛控制權而擅自駕車,車主妥善保管、管理的責任就是對這種危險源的合理控制。本案中,魏某貴系擅自駕車發生事故,該二輪摩託車已經脫離了車主魏某成的控制,魏某貴事實上控制、支配機動車並具有運行利益,但由於魏某成不合理管理車輛的行為,成為了危險開啟的原因之一,是最終造成交通事故的危險來源因素之一。故車主魏某成怠於看管其車輛而最終導致他人死亡,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二,一般注意義務是過失過錯的主要判斷標準。從過錯構成的主觀要素來講,通常將過錯區分為過失和故意兩種形式。在擅自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情形下,車主的過錯並非故意而主要是一種過失,此時車主是否應對事故承擔責任,應適用過錯原則,審查車主在同等條件下是否盡到了一個善良理性人應有的注意義務。比如一個合理的、謹慎的人所應當具有的注意義務,以及法律、法規和專業操作規程等所確定的專業人員的特別注意義務。與車主借用、租賃車輛不同,擅自駕駛他人車輛情形下,因車主無法預見擅自駕駛行為,無法保證車輛安全適行狀態,也不可能盡到甑選責任,故其過錯主要體現在是否對機動車盡到一般妥善保管和管理的注意義務。如果車主對其車輛疏於保管、管理,並間接促成交通事故,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就一般注意義務標準而言,機動車本身是具有高度危險性的交通工具,魏某成作為機動車駕駛員,有能力預見且應該預見未拔下車鑰匙有可能會發生一定的危險,而放任了此種危險的發生,在未將車鑰匙拔下的情況下,隨意將摩託車停在公共院壩便離開現場,導致無駕證的在校學生駕駛機動車致人死亡,應當承擔怠於看管自己車輛的過錯責任。若車主已經盡到了一般注意義務,如車主已經鎖好車,卻因駕駛人掌握開鎖技術而私開車輛,則不能認定車主存在過錯。
第三,要結合具體案情綜合確定車主的過錯程度。確定行為人的過錯程度,除了從主觀上判斷行為人是否存在一般過失、重大過失或故意,還應從客觀上綜合考慮行為人自身情況,如行為人年齡、知識智力、經驗經歷、生活習慣等;以及行為客觀方面,如侵害行為、侵害結果、因果關係、行為時間地點和行為人身份關係等。並以一般理性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為標準,通過主、客觀加重因素依次確定過錯程度。如擅自駕駛人的身份不同,會影響車主的責任承擔形式及過錯程度,一是存在特定關係的當事人(如家人、親戚、朋友、關係很好的同事)之間,如基於夫妻財產共有關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責任,機動車所有人要為家庭成員的肇事行為承擔全部責任。二是違背車主意思的擅自駕駛,如陌生人進行的擅自駕駛,車主對擅自駕駛行為並不知情,其一般的注意義務相對較低,故車主的責任也相對較輕。本案中,魏某成與魏某貴雖系叔侄關係,兩人的房屋毗鄰且共用一個院子,但涉案車輛並非兩人家庭共用車輛,魏某貴系在讀學生且並未駕駛過涉案摩託車,也未取得相應駕駛證,因此魏某貴駕駛行為應為違背車主意思的擅自駕駛行為,故魏某成承擔的責任應相對較輕。同時,從車輛停放地點來看,雖然停車院壩屬於公用院壩,但魏某成也是停在自家院壩內,相較公路或廣場等公共場所而言公共區域較為封閉,故車主魏某成疏於管理的責任也應相對較低。故本案中,法院經綜合考慮其過錯程度,認定被告魏某成僅承擔交強險賠付不足部分的20%,餘下80%由駕駛人魏某貴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重慶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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