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害化處理場所非洲豬瘟防控技術要點
1. 目的
當前,非洲豬瘟病毒在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場所、暫存點、收運車輛等多個環節中汙染較重,通過收運車輛、工作人員甚至是無害化處理產物傳播到養豬場戶的風險長期存在。為加強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場所管理,進一步做好病死動物收集、轉運、暫存、處理、無害化處理產物存儲等環節生物安全管理,降低非洲豬瘟病毒傳播風險,制定本技術要點。
2. 關鍵風險點
2.1 建設布局。無害化處理場、暫存點的選址、建設布局不合理時,存在散播非洲豬瘟病毒的風險。
2.2 車輛。從事病死動物及病死動物產品收集、轉運的運輸車輛,是散播病毒的主要載體。車輛密封不良或使用後未經徹底清洗消毒時,容易將非洲豬瘟病毒散播到外部環境甚至生豬養殖、屠宰等生產經營場所。
2.3 暫存點。生豬養殖、屠宰等生產經營場所,對臨時存放病死動物及病死動物產品的暫存點管理不善,如存在動物出入、消毒不徹底時,可能散播非洲豬瘟病毒。
2.4 人員。從事病死動物及病死動物產品收集、運輸、處理的從業人員,其頭髮、衣物、鞋帽以及所用物品等,可能攜帶並傳播非洲豬瘟病毒,。
2.5 設施設備。用於病死動物及病死動物產品收集、運輸、暫存、處理所需的設施設備,未經徹底清潔消毒時,容易把表面汙染的病毒帶到其他區域,存在傳播疫情的風險。
2.6 無害化處理產物。病死動物及相關產品,無害化處理不夠徹底,或無害化處理產物受到二次汙染時,存在傳播疫情的風險。
3. 無害化處理場
3.1 建設要求
3.1.1 選址布局應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要求。
3.1.2 處理工藝技術應符合《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農醫發〔2017〕25號)要求。廢水、廢氣收集處理應符合環保要求。
3.1.3 辦公生活區、緩衝區及生產區布局合理,汙道、淨道相互分離並防止交叉汙染,並設置相應的車輛、人員消毒通道。
3.1.4 生產區應區分汙區(病死動物暫存庫、上料間等)、淨區(無害化處理產品庫等),並進行物理隔離,加施分區標識。無害化處理場所應根據自身處理工藝特點,將處理車間劃入汙區或淨區。
生產區地面、牆面、頂棚應防水、防滲、耐衝洗、耐腐蝕。
汙區和淨區必須封閉隔離,並分別配備紫外線燈、臭氧發生器、消毒噴霧機、高壓清洗機等相應的清洗消毒設備。淨區還應設有人員進出消毒通道。
汙區和淨區應設立防鼠、防蠅設施。
3.1.5 應設置車輛清洗消毒通道,並單獨設置車輛清洗消毒和烘乾車間。收運車輛清洗消毒通道應具備自動感應、溫控、全方位清洗等功能。
3.1.6 應設置符合相關要求的專門的消毒藥品倉庫和器械倉庫。
3.1.7 應配備視頻監控設備,並保存相關影像視頻資料。可能時,應接入當地畜牧獸醫部門的監控系統。
3.2 管理
3.2.1 無害化處理場所應建立病死動物入場登記、處理,收運車輛管理、設施設備運行管理、人員管理、無害化處理產物生產銷售登記等制度。
3.2.2 汙區和淨區物品嚴格分開,不得混用。未經清洗消毒的物品和器具,不得離開汙區。
3.2.3 無害化處理期間,工作人員一般不得在汙區和淨區跨區作業,離開汙區時,須淋浴並更換潔淨衣物,或在消毒間更換衣物,並對工作服進行消毒處理。
3.2.4 無害化處理產物須存放在專門場地或庫房,嚴禁接觸可能汙染的原料、器具和人員,嚴防機械性交叉汙染。
3.2.5 無害化處理場所應採取滅鼠、滅蠅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汙區和淨區均應健全防鼠、防蠅措施。
3.3 消毒
3.3.1 每次無害化處理結束後,應對汙區(不含冷庫)地面、牆面及相關工具、設施設備及循環使用的防護用品進行全面清洗消毒,對一次性防護用品統一回收後做無害化處理,並擦拭電源開關、門把手等易汙染部位。必要時,還應對空氣循環設施設備進行消毒處理。工作人員淋浴並更換潔淨衣物後方可離開。
3.3.2 每次無害化處理結束後,應對淨區進行清潔和清洗消毒。
3.3.3 對於暫存病死動物的冷庫,每批病死動物清空後,須進行全面清洗消毒。每月必須清空並清洗消毒一次。
3.3.4 無害化處理場區道路和車間外環境,每工作日須清理消毒一次。
3.3.5 車輛清洗消毒車間須保持清潔,清理後的汙物須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汙水須進行消毒處理。
3.4 監測評估
無害化處理場所應定期開展汙染風險監測,在不同生產環節採集樣品,送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有資質的實驗室檢測,並根據檢測結果,及時開展生物安全風險評估,優化內部管理質量體系,完善風險防控措施。
4. 收集轉運
4.1 收集
4.1.1 腐爛、破敗、滲水的病死動物在送交處理前應進行包裝。
4.1.2 包裝材料應符合密閉、防水、防滲、防破損等要求。
4.1.3 包裝材料的容積、尺寸和數量應與需處理病死動物的體積、數量相匹配。
4.1.4 包裝後應進行密封,並對包裝材料表面消毒。
4.1.5 使用後,一次性包裝材料應作銷毀處理;可循環使用的包裝材料應嚴格清洗消毒。
4.2 轉運車輛
4.2.1 選擇符合《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GB19217條件的車輛或專用封閉廂式運載車輛。
4.2.2 車輛具有自動裝卸功能,車廂內表面應光滑,使用防水、耐腐蝕材料,底部設有良好氣密性的排水孔。
4.2.3 隨車配備衝洗、消毒設施設備、消毒劑及人員衛生防護用品等。
4.2.4 收運車輛應加裝並使用車載定位、視頻監控系統。收運車輛箱體應加施明顯標識。
4.2.5 跨縣(區)轉運的車輛應具有冷藏運輸功能。
4.2.6 收運車輛應專車專用,不得用於病死畜禽收運以外的用途。
4.2.7 收運車輛應按指定線路實行專線運行,不得進入生豬養殖場戶的飼養區域,儘量避免進入人口密集區、生豬養殖密集區。車輛運輸途中,非必要不得開廂。
4.2.8 車載定位視頻監控系統應完整記錄每次轉運時間和路徑。
4.3 車輛消毒
4.3.1 收運車輛在暫存點完成收集後,應及時對收運車輛、停靠區域進行消毒。
4.3.2 收集車輛到達專業無害化處理場所入口,應通過消毒池,並經過車輛表面消毒後方可進入。
4.3.3 收運車輛卸載後,駛入清洗消毒場地。清理車廂內殘留汙染物,經包裝密封后作無害化處理。清理駕駛室隨車配備的消毒設備等物品,進行清洗、消毒和乾燥。
4.3.4 收運車輛清理後,按照由內向外、由上到下、從前到後的順序衝洗車體和箱體內外表面,待晾乾後噴灑消毒液,靜置不少於15分鐘,最後用清水對車體進行全面衝洗後乾燥。駕駛室內用消毒液進行擦拭消毒。
4.3.5 按照《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要求,選用符合規定的消毒藥。
4.3.6 有條件的可設立車輛高溫消毒間,對清洗消毒後的收運車輛打開車廂、駕駛室,進行高溫烘乾消毒(60℃以上,不少於30分鐘)。
5. 暫存點
5.1 布局和設施要求
5.1.1 通電、通水。
5.1.2 配備高壓衝洗機、噴霧消毒機等消毒設備,以及消毒池或消毒墊等設施。有條件的,應在出入口設置人員及車輛消毒通道。
5.1.3 配備與暫存規模相適應的冷庫及相關冷藏設施設備。冷庫房屋應防水、防滲、防鼠、防盜,地面、牆壁應光滑,便於清洗和消毒。
5.1.4 場區應設置實體圍牆,防止野豬、流浪犬貓等動物進入;場內須硬化,便於消毒。
5.1.5 養殖場設立的暫存點,病死豬的出口應與入口分離,並直接通往場區外。
5.2 管理
5.2.1 暫存點應配備專人管理。
5.2.2 暫存設施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
5.2.3 暫存點應建立病死動物受理登記、轉運、清洗消毒、人員防護管理等制度。
5.2.4 暫存點不得飼養犬貓等動物,並採取滅鼠、滅蠅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
5.2.5 應配備視頻監控設備,並保存相關影像視頻資料。
5.2.6養殖場設立的暫存點,禁止外部收運車輛進入生豬飼養區內,宜在病死豬出口處裝載。
5.2.7 到過暫存點的人員,21天內不得進入生豬飼養區和飼料生產銷售區。內部人員確需返回生豬飼養區的,需要淋浴並更換衣物。
5.3 消毒
5.3.1 暫存點在運行期間,一般每日應對外環境進行1次全面消毒。
5.3.2 暫存點的冷藏設施設備應定期徹底消毒。
5.3.3 收運車輛到達和離開暫存點時,均應做好輪胎和車輛外表面的清洗消毒工作。
6. 人員管理
6.1 從事病死動物收集、暫存、轉運和無害化處理操作的工作人員應持健康證明上崗,經過專門培訓,掌握相應的動物防疫和生物安全防護知識。
6.2 無害化處理從業人員應定期進行體檢。
6.3 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在專用更衣室更換消毒後的防護服等防護用品,經人員消毒通道消毒後方可進入工作區域。
6.4 工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應穿戴防護服、口罩、膠靴、手套等防護用具。
6.5 工作完畢後,工作人員應通過人員消毒通道消毒後方可離開。脫下的防護服等防護用品放入指定專用箱進行消毒,一次性防護用品應進行回收銷毀處理。
6.6 工作人員作業後21天內不得進入養殖場戶的飼養區域。
6.7 來訪人員應參照本技術要點管理。
7. 記錄和檔案管理
7.1 無害化處理場所應建立健全病死動物及相關產品收集、轉運、暫存、處理等各環節記錄檔案,建立全流程工作記錄臺帳,各環節做好詳細記錄,落實交接登記,規範運行管理。及時整理保存收集、轉運、暫存、處理等環節單據憑證、現場照片或視頻記錄,並至少保存2年。
7.2 無害化處理場所應建立無害化處理產物的儲存和銷售臺帳,並至少保存2年。
7.3 無害化處理場所應建立完善的收集、運輸、處理等環節消毒臺帳,認真記錄消毒內容、消毒時間、消毒時長、消毒劑名稱、消毒濃度、消毒人員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