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文物犯罪,相比於傳統的侵財類犯罪而言,具有專業壁壘面對日益職業化的文物犯罪,想要實現「專業化打擊職業化」需要專業機構的支持
2014年3月,湖南常德臨澧縣公安局民警和臨澧縣文物局執法大隊工作人員在被盜墓穴現場勘查。圖/新華
阻擊盜墓賊
本刊記者/胥大偉
發於2020.11.2總第970期《中國新聞周刊》
2020年10月19日,涉嫌重大文物犯罪的公安部A級通緝犯劉繼園落網。
在被通緝之前,劉繼園在南京長期經營一家「古工藝品店」,以合法經營古玩為幌子,暗中倒賣國家珍貴文物。自2015年至2018年期間,劉繼園涉嫌多次從盜墓者手中違法收購舍利、編鐘、銅虎、金棺銀槨、鎏金棺、銅鏡等國家珍貴文物進行倒賣。2018年案發後,劉繼園突然銷聲匿跡,陝西、安徽警方相繼對其上網追逃。公安部先後兩次發布A級通緝令,通緝涉嫌重大文物犯罪的劉繼園。
2017年以來,公安部、國家文物局在全國部署開展打擊文物犯罪專項行動。經過三次持續專項打擊,偵破各類文物犯罪案件3481起,抓獲犯罪嫌疑人5867名,打掉犯罪團夥751個,追繳文物40000餘件。公安部連續發布四批A級通緝令,通緝42名重大文物犯罪在逃人員,已抓獲38名。
今年8月31日,公安部、國家文物局部署繼續開展為期1年的新一輪打擊文物犯罪專項行動,重點打擊盜竊盜割石窟寺石刻、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盜竊古塔等文物建築犯罪,以及針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國家珍貴文物等犯罪。
一面是打擊文物犯罪進入常態化,另一面在打擊文物犯罪時仍面臨管轄權、專業人才、機構編制、司法困境等諸多難題。利劍雖然高懸,但徵途依舊漫漫。
滯後性和管轄權困境
「現在出現了一個怪圈」,安徽省淮南市壽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沈軍說。
壽縣曾是戰國後期楚國國都,到唐、宋時,壽縣以繁華著稱於世。因為墓葬資源豐富,這裡被稱作「地下博物館」。沈軍所在的壽縣公安局一直奮戰在打擊文物犯罪的最前線,然而讓他苦惱的是,「公安機關一直在打擊,但盜墓者一直還在幹。」多位一線警方人士認為,盜墓犯罪獲利極大,而犯罪成本卻不高,這使得盜掘古墓犯罪一直難以禁絕。
近年來,一直有學者呼籲打擊盜墓犯罪要走「趨嚴」的路子。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把涉及文物犯罪的死刑全部取消。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教授孫華接受媒體採訪時就曾指出,刑法中將盜墓取消死刑,於是立竿見影地造成了盜墓現象更加猖獗,這非常值得引起大家的反思。
對於警方而言,打擊盜墓犯罪常常遇到無人報案的尷尬。文物案件數據的來源一般有兩個途徑,一是公安機關掌握的數據,二是報到國家文物局督察司的數據。山西警察學院教授、晉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副局長靳平川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文物系統掌握的數據其實很少,而公安機關掌握的數據也只是一個立案數,由於各種原因,各類案件的立案和發案存在數據差。大量的古墓被盜掘後由於沒有直接受害人而導致「民不告」,所以盜墓案件的立案數遠遠小於發案數。
更為被動的是墓葬被盜的情報信息常常存在滯後性。例如淮南武王墩古墓早在2015年就遭到盜掘,直到2018年初,河北定州市公安局偵破一起盜掘古墓案件,該團夥成員檢舉揭發,淮南警方才接到線索。「打擊永遠都是滯後的,你都沒有發現,怎麼立案?又怎麼偵查?」淮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支隊長黃升忠坦言道。也有考古學者抱怨,「我們似乎總是跟在盜墓者身後,被動的進行應急保護」。
在山西「6·15」陶寺北墓地系列盜掘古墓案中,發現遭到盜掘是在2016年,而盜墓早在2013年就開始了。陶寺北墓地原先並非是保護區,直到發現遭盜掘才開始申報。「保護區都是盜出來的。」山西省公安廳打擊文物犯罪臨汾辦案中心負責人韓智慧有些無奈地說道。他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很多盜墓案件案發時,並沒有被劃定為保護區,大部分古墓在還不是保護區的情況下就已經被盜的亂七八糟了。「只要找不見墓坑,就很難固定證據,中間線索一斷,再追查就難了。」
文物犯罪最大的特點就是遍布全國,文物領域地下渠道其實是四通八達,盜墓犯罪團夥時常跨區域流竄作案,給警方打擊文物犯罪帶來挑戰。這需要公安系統建立高效精準的情報信息系統和共享機制。
2010年7月,四川青神縣公安局成功破獲一盜墓團夥案,繳獲、追回明代文物102件以及盜墓作案工具。盜墓賊在指認所盜文物。攝影/本刊記者 劉忠俊
「我們已經超前在謀劃這件事情。」黃升忠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多數古墓被盜後很難第一時間發現,往往報案時已錯過最佳偵破時機,針對此普遍性問題,淮南市公安機關建立了重點人員庫,通過對流動到淮南的全國盜墓高危地區人員活動軌跡進行數據研判,結合文物部門提供的疑似被盜掘案件信息提取有價值線索,對重點人員實行立線經營偵控,從而實現精準打擊。《中國新聞周刊》亦從上海警方獲悉,當地公安機關與其他外省市也建立了信息共享機制,同時重點關注重點地區的文物商人。國家文物局和公安部則依託陝西省公安廳刑偵局,建立了打擊文物犯罪信息中心,為全國打擊文物犯罪提供信息和技術支持。
困擾公安機關打擊跨區域盜掘古墓葬犯罪的另一個難題,是案件管轄權困境。山西省臨汾市公安機關在偵辦一起盜掘古墓葬案件中,因犯罪嫌疑人將文物盜掘後在其他地方倒賣,且連續倒賣多手,檢察機關認為被盜文物的倒賣行為地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地不在本地,本地偵查機關沒有管轄權,因認識不統一及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完善,致使在文物追繳和全鏈條打擊上無法正常的開展工作。
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為例,目前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只有2007年5月11日實施的法釋(2007)11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五條規定了跨區域實施犯罪的管轄問題,而對於文物犯罪領域並沒有詳細的規定,因此造成認識不統一問題。
對於地方公關機關而言,在打擊文物犯罪過程中,普遍都會遭遇管轄權的司法困境。一位警方人士對《中國新聞周刊》指出,出現類似困境,與員額制改革有關係,檢察院、法院實行員額制,「誰辦案誰負責」,檢察官們不願為外省案件承擔額外的風險。多位警方人士建議,相關部門應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繕明確。
如何以「專業化打擊職業化」
打擊文物犯罪,相比於傳統的侵財類犯罪而言,具有專業壁壘。對於地方公安機關而言,打擊文物犯罪首先面臨的是專業人才不足的難題。
山西省公安廳打擊文物犯罪臨汾辦案中心負責人韓智慧辦過相關的專業人員培訓班。他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培育打擊文物犯罪專業人員,難點就在於需要對歷史、對文物有深厚的了解。近日,公安部刑偵局文物犯罪案件偵查處發布的招聘中,就要求考古學、文物與博物館學專業的人才。在地方上,山西警方通過三年的打擊文物犯罪專項行動,培養打擊文物犯罪專業人才,同時建立了打擊文物犯罪專業人才庫。
「專業人才必須經過實戰培養。」淮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支隊長黃升忠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淮南市公關機關也是採用類似做法,即市局合成作戰中心牽頭,組織人才培訓、大要案指揮打擊,網安、技偵、視頻、情報等部門同步上案,在實踐中逐步形成打擊文物犯罪的人才梯隊。
面對日益職業化的文物犯罪,公安部門想要實現「專業化打擊職業化」,需要專業機構進行支撐。如何解決機構編制問題,無疑是一道難題。公安部刑偵局新近成立了文物犯罪案件偵查處,就是旨在更專業的打擊文物犯罪。而在地方上,受制於機構編制問題,目前只有陝西省公安機關設立了打擊文物犯罪的專門機構。
在精簡編制的大趨勢下,地方基層公安機關增設打擊文物犯罪的專門機構並不現實。黃升忠坦言,安徽不是文物大省,並沒有專門的警種來專業化打擊文物犯罪。為了解決這個難題,淮南市公安局設立了合成作戰中心,從接處警、立案、現場勘查、信息研判、審訊再到文物鑑定移交等環節統一指揮,合成作戰。專業人員平時分散在市局和各分縣局,遇到警情則可以快速集結形成工作專班。
淮南市壽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沈軍告訴記者,面對一些文物犯罪案件,分縣局往往沒有專業隊伍,也沒有技偵、網安等技術力量,「能力達不到,必須依靠市局,進行資源整合。」
文物犯罪案件的偵辦往往是一場艱苦的「馬拉松」。「我們最長的案子花了一年半」,韓智慧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抓捕是件很複雜的事,「我們要把所有的偵查時間用到極致」。對於團夥化、職業化的文物犯罪案件而言,深度經營是必要的,「我們需要精細的研判,在收網之前要把每個環節要摸清楚。」黃升忠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深度經營常常要耗費數月甚至一年的時間,這意味著打擊文物犯罪需要大量的經費投入。往往打擊一個流竄多地的盜墓團夥,警方需要派遣多個抓捕組,幾十名警力分赴多地進行偵查、抓捕,辦案成本動輒上百萬元,只能擠佔其他辦案經費。
為了保護文物,國家會有專門的預算經費,但它是向一些文物大省傾斜的。「安徽根本就沒有,像我們這更談不上經費保障。」黃升忠坦言。多位受訪警方人士表示,打擊文物犯罪的經費保障,僅僅靠領導重視是不行。領導重視,只能解決一個地方或者一個問題,不能形成一個長效機制。
2016年4月14日,遼寧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公安部部督2015一號特大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系列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首要主犯姚某數罪併罰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主犯現場確認籤字。攝影/本刊記者 禹瑞齋
受制於人員編制和經費的還有文物保護部門。因工作關係,沈軍時常會與基層文物部門交流。沈軍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光靠文物部門同樣解決不了文物保護問題。以壽縣為例,全縣存有古蹟160多處,其中唐、宋、明、清建築10多處,古墓葬多達80多座,古遺址29處,而壽縣文化和旅遊局機關行政編制員額只有15人。「管轄面積大,靠十幾個人怎麼能管得了?」沈軍建議,對於一些重點的墓葬區域應實行專人看管或者技術防範,並把它納入政府職責,提高重視程度。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文化遺產法研究所所長王雲霞認為,文物行政執法效果不理想,主要原因是執法隊伍不夠充實和專業。現在許多地方的文物部門已經沒有專門的執法隊伍,而是由文化綜合執法隊伍進行文物行政執法。文物管理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而綜合執法人員不一定具備,嚴重影響了執法能力和效果。王雲霞建議應該建立一支專業的、專門的文物執法隊伍,賦予其獨立的執法權,才能真正有效地履行文物執法的責任。
鑑定難題
武王墩古墓被盜掘案中,26件編鐘被有關部門鑑定為二級文物,淮南警方對此持有異議。「我們認為應該是一級文物」,淮安市山南新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長高坤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他們曾提出可以進行微量元素認定,也申請了鑑定複議,但沒有成功。
警方之所以較真於鑑定等級,是因為文物的等級鑑定結果直接關係到犯罪分子的量刑標準。通常盜掘一級文物量刑標準是10年以上,盜掘二級文物的量刑標準則是10年以下。
「我們感覺最難的就是鑑定方面。」淮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支隊長黃升忠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現行文物犯罪法律仍為1997年對文物犯罪的法典化構造,已不適應當前打擊犯罪的需要,如在文物鑑定方面,存在鑑定機構少,且重新鑑定難的現象。
201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文物局、公安部、海關總署五部門聯合印發《涉案文物鑑定評估管理辦法》,其中明確國家文物局負責遴選指定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制定涉案文物鑑定評估管理制度和標準規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推薦本行政區域內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對涉案文物鑑定評估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國家文物局在全國遴選指定了41家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據國家文物局提供的數據顯示,近年來41家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對1300餘起刑事案件提供涉案文物鑑定,涉及可移動文物7萬餘件(套),不可移動文物近600處。
然而在基層,鑑定需求仍然難以滿足。黃升忠認為,解決鑑定難,需要在國家層面考慮文物鑑定機構的設置。此外,鑑定機構間存在說法不一的現象,省域之間也存在標準差異。相比於普通犯罪的司法鑑定,已經形成了一套連貫的機制,涉案文物的鑑定機制仍有待補課。
山西省資深文物鑑定專家李文(化名)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進行文物鑑定主要還是依靠鑑定人員對文物的認知,也會採用X光透視器物內部結構,來辨別真偽。當文物被收繳回來之後,鑑定人員會先做原始信息錄入,包含尺寸、重量、來源等信息,然後拍照,下一步再進行真偽、級別、珍貴程度等方面的鑑定。鑑定結果需要在場的多位專家達成一致評價。
山西臨汾警方打擊文物犯罪追繳的被盜文物。供圖/山西臨汾警方
李文告訴記者,文物的評級標準主要參考其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如山西聞喜酒務頭商代墓地出土的青銅器,往往定的級別相對較高,是因為晉東南鮮有商代墓。在酒務頭發現一個商代墓,意味著它證明當時該地區也有商文化的存在,因而能解決一個歷史上的問題。而同樣的青銅器,若出土於河南,它的重要性就會降低。
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朱鳳瀚曾參加過若干次被盜文物的鑑定工作。他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國家並不是沒有文物的評級標準,文物鑑定機構也都會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來進行文物定級,只是有些方面可以再細化。
總的來說,專家進行文物鑑定只定文物材質、器型、年代和等級,但並未將「是否系出土文物」、「是否系禁止買賣文物」納入鑑定範疇,這也給文物溯源增加了難度。
山西省公安廳刑偵總隊相關負責人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重要文物溯源過程中,一些文物被盜掘後經多次倒賣,有的走私出境後又回流國內,文物溯源難度較大。有的犯罪嫌疑人將線索指向已死亡的人,致使線索中斷,重要文物無法溯源。
更為關鍵的是,文物是否屬於國家禁止買賣的,鑑定機構不予認定,這使得公安機關在追索和溯源文物時,文物在流通交易環節的「罪與非罪」難以認定。
文物交易的罪與非罪
文物犯罪是一條長長的黑色鏈條,然而一線的公安幹警卻常常遇到文物流通領域「罪與非罪」的界定難題。「假如我是一個收藏愛好者,從市場取得,但我並不知道它是出土文物,如何界定?」淮南市壽縣公安局刑偵大隊長沈軍拋出來他的困惑。沈軍認為,對於文物流通領域,我國的法律過於寬泛,這會造成過量打擊和認定難題。
一個典型的案例是,山西一位居民在地攤上買了一堆碎銅片,回家後他將碎片一一拼接修復,然後再將文物賣掉,由於無法確定市場端的源頭,警方在「罪與非罪」的認定方面陷入難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認定,凡是出土出水的文物都是國家的。但其第50條規定了私有文物的取得方式:依法繼承或接受贈與;從文物商店購買;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文化遺產法研究所所長王雲霞認為,前面三項都比較清晰,後面這項規定確實比較容易引起歧義,並且容易被曲解。依法轉讓的含義也不是很明確,應該包括無償的贈與、繼承,以及有償的買賣,不僅與前面幾項有所重複,還可能引發個人能否出售文物的質疑。文物的取得方式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利,應該規定得更加明確、具體,不應模糊不清。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錢衛清認為,是否是出土出水文物,不應該由文物持有人來證明,這是有罪推定,違反了善意取得原則。「只要沒有證據表明他是盜竊的、盜墓的、走私的,國家禁止交易的文物,那麼它是合法的。因為這些文物它有無數種來源。」錢衛清說。
王雲霞認為,地下、水下文物屬於國有,不允許私人所有,也不允許交易,因此不存在因為對出土文物交易的模糊性,造成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問題。有些人之所以對於涉及出土文物的交易定罪有疑惑,是因為他們認為自己是從合法市場或者他人手中,以合理價格購買的,是完全不知情的。但是,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文物的特許經營,如果不是從具有資質的文物商店或者拍賣行購買,交易本身就不合法。而且法律已經明確禁止私人買賣出土文物,所以即便他是以合理價格從他人手中購買,並且確實不知情,也不能聲稱自己是善意購買者;如果明知是出土文物而購買,那就是參與銷贓了。
近些年來,中國民間文物收藏熱度不減,文物流通領域非法交易、收藏等亂象叢生。私人可移動文物流通是否需要專門的法律進行規制?王雲霞認為完全沒有必要。「因為文物的流通它是有一些特殊性的,只要把這些特殊性規定清楚就可以了。」
事實上,2002 年《文物保護法》以及以後的數次修正本,在民間文物流通制度方面都未取得突破。王雲霞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這些修正其實都不在做重大的調整,它的重點都是放在了和行政許可制度的相互銜接上,民間文物流通的制度完全不在歷次的修正範圍之內。
一位警方人士向《中國新聞周刊》透露,近幾年公安部一直希望推動民間文物登記制度,但推不下去。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院長霍政欣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推動民間文物登記制度受到的阻力很大,文物界很多專家對此持抵制態度,他們認為會導致大量非法的文物被合法化。霍政欣認為,推行民間文物登記制度,只改文物保護法還不夠,還需要對包括民法典、物權法在內的法律進行修改,現行的法律框架還難以突破。此外,推行文物登記制度,如果不能解決文物的所有權問題,而以佔有權代替,政策效果就大打折扣。
王雲霞認為,這是一個很理想化的制度。在她看來,一些大陸法系的國家如法國、日本,建立了私人所有文物的登錄製度,但這個制度在中國是很難推行的,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
文物流失追索難題
2019年初,鑄於西周晚期的曾伯克父青銅組器,出現在日本東京中央拍賣公司的一則拍賣訊息中。武漢大學歷史學院教授、青銅器研究專家張昌平第一時間看到了拍賣公司的拍賣圖錄。他和其他文物專家發現,該組青銅器通體藍鏽,與近年湖北隨州等地出土的曾國青銅器鏽色相同,於是推測其為非法走私出境。然而,拍賣公司卻提供了一個「民國舊藏」的身世版本。
國家文物局副局長關強此前接受《中國新聞周刊》採訪時表示,曾伯克父青銅組器並非民國舊藏,而是湖北隨州地區春秋早期曾國高等級貴族墓葬出土文物,出土時間為近20年,並且能夠證明該組青銅器於2014年在上海出現過。
2019年3月6日,國家文物局進一步核查發現,全國21家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均未辦理該批青銅組器的出境手續,其為2014年之後被非法出口至日本。根據東京中央拍賣公司計劃,此套青銅器將於3月12日晚在東京圓頂飯店拍賣。
時間緊急,3月7日,國家文物局與公安部聯合商定,通過外交努力和刑事偵查相結合的方式展開追索。3月8日,上海公安機關完成相關調查工作,認定曾伯克父青銅組器的委託拍賣人和實際持有人周某有重大犯罪嫌疑,正式立案偵查。另一方面,國家文物局向日本駐華使館通報流失文物信息,並提供了相關證據,要求日方配合。
此時,身處日本的周某,仍堅稱青銅組器是其在日本購買的,有合法來源,並未在國內存放過。為了阻止拍賣,保證文物追索,上海警方一直在做工作,要求他攜帶文物回國。
博弈了數月時間後,周某表示願意上交。8月20日上午,拍賣公司將曾伯克父青銅組器送至中國駐日大使館。國家文物局、公安部派出的聯合工作組,在中國駐日大使館和日本外務省代表見證下,完成對此套青銅器的實物鑑定與接收工作。
上海市公安局相關人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此次文物追索成功在於公安、文物等部門反應迅速,方案設計周密,且彼此協同配合默契。如果採用慣常的國際司法協助途徑來追索,無疑又是一場「馬拉松」。
事實上,曾伯克父青銅組器外流到日本,只是中國文物走私外流的冰山一角。據中國文物學會統計,從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超過1000萬件中國文物流失到歐美、日本和東南亞等國家及地區,其中國家一、二級文物達100餘萬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另一則統計數字顯示,在47個國家的200多家博物館中有中國文物164萬件,而民間藏中國文物是館藏數量的10倍之多。
而當下的非法走私還在讓更多文物流向海外。在亞洲,中國香港和日本是中國文物外流的重要中轉站和目的地。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院長霍政欣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中國是1970年UNESCO公約和1995年UNIDROIT公約締約國,但這兩個公約並未延展到香港。香港方面對加入這兩個公約都沒有積極的反饋,原因是因為香港作為國際自由港,文物貿易管理寬鬆,「文物貿易對香港經濟有好處,嚴格管理對經濟沒好處,反而會增加執法成本,影響稅收,所以一直不是很積極」。霍政欣說。多位受訪警方人士指出,近年來日本是中國文物外流值得關注的方向。
有別於傳統的歷史文物大省,上海文化市場繁榮,上海警方將打擊文物犯罪的重點放在文物非法流通和走私領域。前述上海市公安局相關人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文物走私通常通過夾帶的方式偷運出境,一旦碰到海關檢查就稱是藝術品、工藝品。另一個途徑則是南下廣東,藉助粵港兩地都可通行的車輛從口岸偷運出境,有些文物還會被以貨櫃貨運的方式走私出境。上海公關機關下一步將重點與海關緝私局展開合作,重點打擊文物涉關走私,並希望建立一個文物快速檢查鑑別團隊。
近年來,中國逐漸加大了針對海外流失文物的追索力度,有學者就曾建議組建一個專門的文物流失情報部門,重點關注國外的拍賣公司、博物館、私人大賣家等。目前,流失海外的中國文物一般有四種追索途徑,一是在追訴時效內,藉助國際公約,通過司法途徑追索;二是外交途徑;三是海外華人捐贈;四是購買。
文物返還是一個國際性的複雜問題,海外文物追索也並非一帆風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文化遺產法研究所所長王雲霞認為,雖然中國已經加入了1970年UNESCO公約和1995年UNIDROIT公約,但公約規制的對象和效力範圍是有限的,尤其是因為缺乏溯及力,不能解決歷史上流失文物的返還問題;即便是加入公約之後發生的被盜和非法出口問題,也可能由於對方並非締約國而無法適用。如果在非締約國之間提出返還訴求,則通常需要依據所在地國法律進行,情況更加複雜。
霍政欣告訴《中國新聞周刊》,1995年的UNIDROIT公約,只有40個締約國,且大部分都是文物流出國,國際公約只有雙方都加入才有約束力。1970年的UNESCO公約,雖然有140多個國家加入,但公約本身缺陷太多,是一個妥協的產物,比如它只適用於館藏文物的流失追索,但中國流失文物不少都是盜墓而來的。
此外,在文物追索過程中,還常常面對各國國內法障礙,主要障礙點在於善意取得與文物交易。有一種說法認為,根據公約或所在地法,提出返還方需要對善意持有人進行補償,這對於原所有人是個比較沉重的負擔。王雲霞認為,被盜文物必須返還這個規則的確立,對許多西方國家既有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個巨大的挑戰,不能不考慮到原所有人和善意佔有人利益的平衡。如果現佔有人確實是善意佔有人,在購買時已經盡到調查義務,就應該獲得合理補償。原所有人在補償了善意佔有人之後,仍可以向前手繼續追償。
責任編輯:郭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