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9月28日,銀保監會正式下發《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理財新規」)。此一新規出臺,將使存量高達22萬億元的銀行理財資金有了更多的投資選擇。針對新規會給廣大投資者帶來什麼影響,好買基金研究中心將持續進行深入解讀,本篇重點關注理財新規對於非標資產的影響。
理財新規作為《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配套監管細則,進一步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進行了規範和細化。
理財新規在資產管理機構盡責、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打破剛兌、產品估值、信息披露等多個方面均延續了《指導意見》的總體思想和主要內容。整體拉平了不同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差異,進一步消除了監管套利。
理財新規對非標資產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的監管規定將適時發布,存在進一步寬鬆的可能。
商業銀行設立理財子公司的監管規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理財子公司可能在臨櫃風險測評、代銷合作渠道、股票投資、外部合作機構準入標準等多個方面進一步寬鬆。
2. 公募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有所放鬆。
2018年7月,人民銀行在《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公募資產管理產品除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的股票,還可以適當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但應當符合《指導意見》關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
理財新規未對公募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做出特別限制,只需要滿足流動性管理要求及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比例即可,利好企業通過非標準化債權融資。
3. 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比例限制變化不大,基本延續了以前規定。
《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8號)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合理控制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總額,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餘額在任何時點均以理財產品餘額的35%與商業銀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之間孰低者為上限。
理財新規基本延續了該規定,只是將「理財產品餘額」改為「理財產品淨資產」,變化不大。
在集中度限制方面,理財新規規定:投資單一債務人及其關聯企業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餘額,不得超過本行資本淨額的10%。
4. 公募理財產品降低認購起點金額,私募理財產品引入冷靜期。
將單只公募理財產品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1萬元,可以進一步拓寬公募理財產品的投資者範圍。
在私募理財產品銷售方面,借鑑國內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要求,有利於投資者權益保護。
5. 對投資非持牌金融機構發行的產品、不良資產類債權進行了較為嚴格的限制。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設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發行的產品或管理的資產。
商業銀行面向非機構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良資產、不良資產支持證券、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良資產受(收)益權。
6. 禁止商業銀行發行分級理財產品。
嚴格區別理財產品和結構性存款,有利於打破剛兌。同時,禁止發行結構化理財產品,也符合「去槓桿」的總體監管思想。
7.商業銀行不得用自有資金購買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用本行信貸資金為本行理財產品提供融資和擔保。
該規定進一步區別信貸業務和理財業務的本質,有利於打破剛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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