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馬蒂亞森:從功利主義看平等觀念

2021-01-15 文以明道

阿馬蒂亞·森(Amartya Sen),1933年出生於印度孟加拉灣,1959年在英國劍橋大學獲得博士學位,其後先後在印度、英國和美國任教。1998年離開哈佛大學到英國劍橋大學三一學院任院長。他曾為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寫過人類發展報告,當過聯合國前秘書長加利的經濟顧問。他因為在福利經濟學上的貢獻獲得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2016年,受聘為北京大學經濟學院特聘教授。

道德哲學中的討論已經對「什麼樣的平等?」這個問題為我們提供了諸多答案。在這個講演中,我將集中討論三種特定的平等,即(1)功利主義平等(utilitarian equality),(2)總效用平等(total utility equality),以及(3)羅爾斯式平等(Rawlsian equality)。

我將論證,這三種平等都有嚴重的局限性,當它們以截然不同並且形成對照的方式失效時,那麼,即使把這三種平等的依據結合在一起,也不可能構造出一個適當的理論。

最後,我將嘗試闡述另一種平等,我認為,我們對這種平等關注得不夠,應當給予更多的關注,我將不斷地為它作宣傳。

先來談一個方法論問題。當有人斷言某種道德原則有缺陷時,這種主張的基礎可能是什麼呢?即使不考慮這種批評是否直接訴諸了道德直覺,似乎至少也可以用兩種不同的方式為這一批評提供依據。

一種方式是舉出一些特殊的個案:從這些個案中可以明顯地看出運用這種原則的結果,以便對這種原則的推論進行核實,然後再對違背我們直覺的這些推論加以考察。我將把這種批評稱作個案推論批評。另一種方式不是從一般到特殊,而是從一般到更一般。人們可以用另一個被公認為是更基本的原則對上述原則的一致性加以考察。這類優先原則通常是在某個相當抽象的層次上得到闡述的,而且它們往往與某些非常普遍的程序相一致。

例如,我們要考慮,在羅爾斯的「原初狀態」這種仿佛無知的情況下,我們能夠合理地假定選擇什麼?這裡所說的「原初狀態」即一種假設的最初狀態,在這種狀態下,人們將決定採取什麼規則,但又不知道他們將會變成什麼樣,仿佛他們可能不再是這個社會中的任何人。

①或者,要考慮什麼樣的規則會滿足R.黑爾的「普適性」要求,並且與這一點相一致:「使平等等同於使所有角色扮演者的利益平等」?

②我將把基於這種方法的批評稱作優先原則批評。這兩種方法都可以用來對關於每一種平等的道德主張作出評價,在這裡也的確需要應用這兩種方法。

功利主義的平等概念,可以從應用於分配問題的功利主義的善的概念派生而來。也許,最簡單的實例就是「純分配問題」,即在一群人中分配一個同質蛋糕的問題。

③每個人分到的蛋糕越大,他獲得的功利就越多,而且,他只能從他所分到的蛋糕中獲益。隨著他所分到的份額的增大,他所獲得的功利的增加率會呈遞減趨勢。功利主義的目標是不考慮分配,而只追求在總體上獲得最大功利,亦即要求使每個人的邊際效用平等,這裡的邊際效用是每個人從多得到的蛋糕份額中所能夠獲得的漸增的功利。

④按照一種解釋,這種邊際效用平等體現著對每個人的利益的平等對待。

⑤當蛋糕的總體規模與其分配相關時,情況就稍微複雜一點。不過,即使在這種情況下,考慮到調整的結果取決於蛋糕的規模和分配,總效用的最大化也會要求,在這樣一個點上買現那些調整——在這裡,獲得者所得到的邊際效用與損失者所失去的邊際效用是相等的。

⑥正是在這種較為寬泛的範圍內,功利主義所堅持的特殊的平等變得非常引人注目。R.黑爾曾經斷言,「使平等等同於使各方的利益平等」會「導致功利主義」,從而也就能滿足普適性要求。

⑦J.哈桑伊對非功利主義者進行了類似的嚴厲譴責(我得馬上補充一句,其中也包括對這個講演的譴責),他聲稱,唯有功利主義有能力在「一個人和另一個人同樣緊迫的人類需要」之間「避免不公正的歧視」。

⑧ 按照這種解釋,需求的道德意義完全是以功利這個概念為基礎的。這種見解是令人質疑的,而且在過去已經引起了一些爭論。

⑨在這個講演中我不會避開對它的質疑。不過,我想稍後再討論這個問題。我想首先考察一下功利主義平等的本質,但暫時不對把道德意義完全建立在功利基礎之上提出疑問。即使在功利是道德意義的唯一基礎的情況下,無論人們所享受到的總效用怎樣,邊際效用的大小是否是道德意義的一個適當的指標,仍然存有疑問。

當然,可以依據功利特性這樣來界定衡量標準:就把同等的社會意義完全「等同於」同等的邊際效用而言,一個人所獲得的功利規模與其他每個人所獲得的功利規模是一樣的。如果把人與人之間的功利比較看作是不包含任何描述性內容的,那麼的確可以認為,這是一種很自然的態度。這樣,無論相關的社會意義能夠達到什麼程度,分配給每個人的邊際效用都將完全反映出這些價值。可以採取明確的方式做到這一點,即在人與人之間進行恰當的平均分配;

⑩也可以採取含糊的方式做到這一點,即按照可以把「不知道」解釋為「變成任何人具有相等的概率」這一附加假設,使利益分配反映出入們在仿佛不確定的情況下的選擇(這種不確定情況是與「原初狀態」聯繫在一起的)。(11)現在還不是討論這種做法的具體細節的時候,不過,這種做法的本質就是運用這樣一種衡量程序,它能使人們不由自主地把邊際效用的測量看作是社會意義的指標。

這種進入功利主義的方式可能幾乎遇不到什麼抵制,然而,它引不起什麼爭議主要是因為,它所論述的東西微乎其微。一旦功利和人際比較被看作是含有某種獨立的描述性內容時,就像功利主義者在傳統上所堅持的那樣,就會出現問題。

那時,這些描述性利益與適當分配的、本質上屬於規定性的利益就會發生衝突,因為人們是「被迫」成為功利主義者的。關於通過適當的人際間分配進入功利主義,我在下面沒有更多要說的了,我將轉而考察傳統的功利主義的觀點,這種觀點認為,功利包含著可在人際間進行比較的描述性內容。這樣一來,就必須明確地處理道德意義應當怎樣與這些描述性特性相聯繫這個問題。

對這種觀點,既可以從優先原則也可以從個案推論的角度加以考察。作為提出自己不同的正義觀的一種預備性措施,J.羅爾斯的批評基本上採取的是優先原則的方式。這種批評主要是依據「原初狀態」下的合意性來論證,處在仿佛無知的情況下時,人們不會選擇使功利總和最大化。

不過,羅爾斯也討論了功利主義對我們的自由和平等概念的歪曲。對羅爾斯論點的一些答覆再次斷言,有必要通過前面討論過的「分配」的方式而成為功利主義者,我認為,這樣應付羅爾斯的批評是不恰當的。但是我必須承認,我發現「原初狀態」的誘惑顯然是可以抵制的,因為在這樣一種情況下人們究竟會選擇什麼似乎很不明確。而且,在仿佛不確定的情況下,謹慎的選擇是否能為原初的亦即現實生活的狀態提供適當的道德判斷基礎,這一點也遠非是清楚的。

不過我相信,有關自由與平等的更多的批評,仍然是很有威力的。 談到對利益分配的關心,馬上就可以得出結論說,功利主義一般來說會使人感到有點不舒服。即使在功利總和中獲得最微小的一點利益,也會被看作是最顯眼的過多分配的不平等。這個問題在某些情況下也許是可以避免的,顯然,當每個人的效用函數相同時,就可以避免這一問題。在純分配問題中,功利主義者會藉助這一假設,但他們最多也只會要求每個人的總效用的絕對平等。

這是因為,當邊際效用平等時,如果每個人的效用函數相同,那麼總效用也將是平等的。不過,這是一種偶然的平均主義:即邊際效用與總效用顛倒的偶然結果。更重要的是,實際情況往往與這個假設不符,因為在人與人之間存在著顯而易見的並且人們已經談論得很多的變化因素。也許甲很容易滿足,而乙卻不然。總效用的平等分配具有某種價值這一看法,如果被認為是一項可接受的優先原則,那麼,功利主義的平等觀,亦即邊際效用的平等觀,肯定會遭到譴責。

事實上,對人類的根本差異的承認的確會帶來一些有深刻影響的後果,它們不僅會影響社會善的觀念,而且還會影響其他觀念,甚至包括(我即將論證的)羅爾斯的平等觀。如果人與人是等同的,那麼,可以普遍化為「使平等等同於使各方的利益平等」這種優先原則的應用,就可以大大簡化。

各方的邊際效用平等,帶來了一種對需求的平等對待的解釋,而總效用的平等,則帶來了一種對他們的總體利益同等對待的解釋,這兩種平等是一致的。鑑於存在著差異,人們有可能會把這兩者拖向對立的方向,而「使平等等同於使各方的利益平等」是否要求我們把注意力只放在這兩個參數中的一個上,而對另一個不予考慮?這一點遠非是清楚的。

也可以從個案推論的角度闡述一種相關的批評,我已經在其他論述中嘗試過作出這種批評。」例如,如果A是一個跛腳的人,B是一個快樂的天才,A所獲得的功利是B從任何給定的收入水平中獲得的功利的一半,那麼在處理A和B的純分配問題時,功利主義者就會設法不再讓快樂天才B比跛腳人A的收入多。這樣一來,跛腳人的處境會比原來糟一倍,因為他不僅從同樣的收入水平中獲得的功利減少了,而且他所得到的收入也會減少。功利主義必然會導致這種情況,因為它一門心思只關心功利總和的最大化。快樂天才在功利生產過程中具有超凡能力,因而可能會從能力較弱的跛腳人那裡分流部分收入。

關於這個例子已經有了相當多的討論,我也許應該解釋一下;人們對什麼作出了斷言,對什麼沒有作出斷言。首先,人們並未斷言,任何一個人如果在任何給定的收入水平上獲得的總效用比較低(例如跛腳的人),他所獲得的邊際效用也必然比較低。對於某些收入水平而言,確實有總效用較低則邊際效用也較低的情況,但這並不一定對任何收入水平都是如此。的確,當收入平等分配時可能會出現相反的情況。真若如此,那麼當然,功利主義分配給跛腳人的收入甚至也會比不跛腳的人要多,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跛腳人就成了更有效率的功利創造者。

我的觀點是,並不能保證會出現這種情況,尤其是,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即跛腳人不僅在總效用方面減少了,而且他可能無論在什麼情況(甚至在乎等分配收入的情況)下都無法十分有效地將收入轉變為功利,那麼,功利主義可能會這樣來調和他的損失,即一方面支付他較少的收入,另一方面完全解決不能十分有效地從收入中獲得功利的問題。當然,這種觀點既不是針對一般的跛腳人,也不是針對所有總效用受損的人,而是關於在相關的情況下總效用和邊際效用均受損的人的——其中也包括跛腳人。

其次,在這個語境中,利益的描述性內容是相當重要的。顯然,如果利益的分配反映出道德意義,那麼,希望優先考慮跛腳人的收入,可能也只能算作是賦予跛腳人的收入較高的「邊際效用」;但正如我們討論過的那樣,這是一種非常特殊意義上的功利,幾乎沒有什麼描述性內容。從描述性特點來看,我們的例子中所假設的是,可以通過給他收入來幫助他,但是,按照公認的描述標準,當最初跛腳人和娛樂天才的收入相同時,作為收入的邊際增加的一個結果,跛腳人功利的增加要低於娛樂天才收入的增加。

最後,這種個案推理論證中的功利主義問題,並非是由這一假設決定的:因受損而提出的增加收入的要求必然會壓倒因高邊際效用而提出的要求。

一種體系如果對這兩種要求都給予一定的重視,那麼仍無法滿足功利主義的社會善的準則,因為這種準則要求只關心後一種要求。正是由於這種偏狹使得功利主義的千等觀有這樣的局限性。即使當功利被公認為是道德意義的唯一基礎時,功利主義也無法在平等要求方面獲得總體優勢。功利主義除了在邊際層次以外對分配問題毫不關心,而優先原則可以利用這一點,通過個案推論批評得到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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