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配套實施細則的...

2021-01-19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國科發資〔2017〕2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保障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組織實施,規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的預算編制和評估,根據《財政部 科技部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6〕113號),以及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我們制定了《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項目預算編報指南》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項目預算評估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科 技 部
        2017年8月29日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項目預算編報指南

第一節 項目(課題)預算的概述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由若干目標明確、邊界清晰的重點專項組成,重點專項下設項目,項目可根據自身特點和需要下設課題。
   重點專項項目實行預算管理。經過批覆的項目預算,將作為任務書籤訂、資金撥付、預算執行、財務驗收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重點專項項目預算由課題預算匯總形成。負責項目預算申報工作的項目牽頭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和課題參與單位(以下統稱「承擔單位」)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項目牽頭單位負責協調各課題承擔單位編報課題預算,課題承擔單位負責組織課題參與單位以課題為單元編報課題預算,在此基礎上,由項目牽頭單位審核、匯總提交項目預算。
   重點專項項目預算由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構成。收入預算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包括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和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對於其他來源資金,應充分考慮各渠道的情況,不得使用貨幣資金之外的資產或其他中央財政資金作為資金來源。支出預算應當按照《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來源分別編列,並與項目研究開發任務密切相關。本指南主要規範中央財政安排的重點研發計劃資金,其他來源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會計制度和相關資金提供方的具體要求編列。

第二節 項目(課題)預算的政策依據和編報原則、總體要求。

   一、政策依據和編報原則
   1.項目(課題)預算的政策依據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6〕113號)、《關於落實<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財科教〔2017〕6號)等相關制度。
   2.項目(課題)預算的編報原則
   (1)項目(課題)收入預算由中央財政資金預算和其他來源資金預算構成,其他來源資金預算包括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和其他資金。因資金來源各有不同,在編報預算時要結合項目(課題)任務實際需要以及資金來源方的要求編制預算,做到全面、完整、真實、準確填報,不得虛假承諾配套。
   (2)項目(課題)支出預算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應符合《資金管理辦法》及國家財經法規的規定。
   政策相符性:項目(課題)預算科目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應符合國家財經法規和《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目標相關性:項目(課題)預算應以其任務目標為依據,預算支出應與項目(課題)研究開發任務密切相關,預算的總量、結構等應與設定的項目(課題)任務目標、工作內容、工作量及技術路線相符。
   經濟合理性:項目(課題)預算應綜合考慮國內外同類研究開發活動的狀況以及我國相關產業行業特點等,與同類科研活動支出水平相匹配,並結合項目(課題)研究開發的現有基礎、前期投入和支撐條件,在考慮技術創新風險和不影響項目(課題)任務的前提下進行安排,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編報總體要求
   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預算,在明確項目(課題)研究目標、任務、實施周期和資金安排(包括間接費用分配)等內容的基礎上,對儀器設備購置、承擔單位資質及擬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說明,並申明現有的實施條件和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
   承擔單位對直接費用各項支出不得簡單按比例編列。承擔單位已形成的工作基礎及科研條件等前期投入不得列入項目(課題)資金預算。在同一支出科目中需要同時編列中央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的,應在預算說明中分別就中央財政資金、其他來源資金在本科目中的具體用途予以說明。
   承擔單位對項目(課題)資金管理使用負有法人責任,按照「誰申報項目(課題)、誰承擔研究任務、誰管理使用資金」的要求,如法人單位實際承擔研究任務且管理使用資金,不應以上級單位的名義申報;如以法人單位名義申報的,應由本單位組織任務實施並管理使用資金,不得將資金轉撥給其下級法人單位,如大學的附屬醫院、集團公司或母公司的全資或控制子公司、科研院及下屬的研究所等。
   若項目牽頭單位、課題承擔單位、課題參與單位之間存在關聯關係,或項目負責人、課題負責人與課題參與單位之間存在關聯關係的,應予以披露。項目牽頭單位在預算編報、資金過程管理以及財務驗收等工作中應重點予以審核、把關。
   承擔單位應採用支出預算和收入預算同時編制的方法編制項目(課題)預算,平衡公式為:資金支出預算合計=資金收入預算合計。項目(課題)預算期間應與項目(課題)實施周期一致。
   課題預算應以課題為單元編報,無需再將課題預算拆分成參與單位或子任務進行編報。

第三節 課題預算說明的主要內容。

   一、對承擔單位前期已形成的工作基礎及科研條件,以及相關部門承諾為本課題研發提供的支撐條件等情況進行詳細說明。
   重點按以下內容進行說明:一是說明項目牽頭單位、課題承擔單位、課題參與單位以及相關部門,在課題研發方面的前期投入情況和已經形成的相關科研條件,如為課題研究開發提供的場地(實驗示範基地、實驗室等),提供的儀器設備、裝置、軟體、資料庫,具備的測試化驗加工條件,以及研究團隊等情況;二是上述相關科研條件對課題研發活動起到的支撐保障作用。
   二、對本課題各科目支出主要用途、與課題研發的相關性、必要性及測算方法、測算依據進行詳細說明。
   本部分是預算說明的重點,若在同一科目既有中央財政資金預算又有其他來源資金預算,應對中央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分別說明。課題資金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各科目具體如下:
   (一)設備費
   設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編制設備費預算應注意:
   1.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製、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複購置。
   2.應對購置儀器設備重點予以說明,包括設備的主要性能指標、主要技術參數和用途,對項目(課題)研究的作用,購置單臺套50萬元(含)以上的儀器設備,還需重點說明購買的必要性和數量的合理性等。購置儀器設備的選型應在能夠完成項目(課題)任務的前提下,選擇性價比好的儀器設備。
   購置單臺套10萬元(含)以上的設備,需提供3家以上報價單。如果是獨家代理或生產,可提供1家報價單,但應予以說明。
   3.試製設備費是現有儀器設備無法滿足項目(課題)檢測、實驗、驗證或示範等研究任務需要而試製專用儀器設備發生的費用,一般由零部件、材料等成本,以及零部件加工、設備安裝調試、燃料動力等費用構成。
   當試製設備為過程產品時(即為完成項目(課題)任務而研製的零部件或工具性產品),試製設備發生的相關成本(含直接相關的小型儀器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加工費、燃料動力費等)應列入試製設備費科目,試製10萬元(含)以上儀器設備需提供相應成本清單;當試製設備為目標產品(即項目(課題)主要任務就是研製該設備)時,應當分別在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勞務費等科目編列測算。
   4.應區分設備購置費和設備試製費,不得為提高間接費用水平將設備購置費列入試製設備費。
   5.設備改造費是指因項目(課題)任務目標需要,對現有設備進行局部改造以改善提升性能而發生的費用,及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相關設備發生損壞需維修而發生的費用,一般由零部件、材料等成本和安裝調試等費用構成。
   因安裝使用新增設備而對實驗室進行小規模維修改造的費用,可在設備改造費中編列,應提供測算依據和說明。
   6.設備租賃費是指項目(課題)研究過程中需要租用承擔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設備而發生的費用。租賃費主要包括設備的租金、安裝調試費、維修保養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
   與項目(課題)研究任務相關的科學考察、野外實驗勘探等車、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租賃費可在設備租賃費中編列,並提供測算依據和說明。
   不得編列承擔單位自有儀器設備的租賃費用。
   7.原則上,中央財政資金中不應編列生產性設備的購置費、基建設施的建造費、實驗室的常規維修改造費以及屬於承擔單位支撐條件的專用儀器設備購置費,並嚴格控制常規或通用儀器設備的購置。
   (二)材料費
   材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編制材料費預算應注意:
   1.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消耗的主要材料,如某一品種材料預算合計達到10萬元(含)以上的大宗原輔材料、貴重材料等,應詳細說明其與項目(課題)任務的相關性、購買的必要性、數量的合理性等。其餘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可按類別簡要說明。
   2.材料的運輸、裝卸、整理費用主要是指採購材料時必須發生的物流運輸、材料裝卸、整理等費用。編報材料費預算應將材料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與材料出廠(供應)價格統一合併測算,無需單獨編列測算。
   3.應避免與試製設備費中的材料重複編列。
   4.中央財政資金中不應編列用於生產經營和基本建設的材料。
   5.與專用設備同時購置的備品、備件等可納入設備費預算,單獨購置備品、備件等可納入材料費預算。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
   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編制測試化驗加工費預算應注意:
   1.單次或累計費用在10萬元(含)以上的測試化驗加工項目,應詳細說明其與項目(課題)研究任務的相關性、必要性,以及次數、價格等測算依據,並詳細說明承接測試化驗加工業務的外單位(包括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所具備的資質或相應能力。
   如承接方與承擔單位存在利益關聯關係,應披露雙方利益關聯情況。
   2.單次或累計費用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化驗加工項目,可結合項目(課題)研究任務分類說明。
   3.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是指在單位統一會計制度控制下,單位內部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機構或部門,其承擔的測試化驗加工任務應按照測試、化驗、加工內容發生的實際成本或內部結算價格進行測算。
   4.與項目(課題)研究任務相關的軟體測試、數據加工整理、大型計算機機時等費用可在本科目編列。
   5.按照研究任務分工,需由承擔單位獨立完成的測試化驗加工任務,相關費用不在本科目中核算,應在材料費、燃料動力費和勞務費等預算科目編列。
   6.應由承擔單位完成的研究任務,不得以測試化驗加工費的名義分包。
   (四)燃料動力費
   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直接使用的相關儀器設備、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編制燃料動力費預算應注意:
   1.詳細說明直接使用的相關儀器設備、科學裝置等在項目(課題)研究任務中的作用。
   2.應按照相關儀器、科學裝置等預計運行時間和所消耗的水、電、氣、燃料等即期(預算編報時)價格測算,在測算過程中還應提供各參數來源或分攤依據、測算方法等。
   3.承擔單位的日常水、電、氣、暖消耗等費用不應在此科目編列,應在間接費用中解決。
   4.與項目(課題)研究任務相關的科學考察、野外實驗勘探等發生的車、船、航空器的燃油費用可在燃料動力費中編列。
   (五)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
   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查新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編制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預算應注意:
   1.出版費:主要包括項目(課題)研究任務產生的論文、專著、標準、圖集等出版費用。
   2.資料費:主要包括項目(課題)研究任務必需的圖書、學術資料、數據資源等購買費用,以及與項目(課題)任務相關的資料翻譯、列印、複印、裝訂等費用。對於單價10萬元(含)以上的資料購買費用,應說明其購買的必要性和數量的合理性等。
   3.購買單價在10萬元(含)以上的專用軟體,應說明專用軟體的主要技術指標和用途,購買的必要性和數量的合理性等,並需提供3家以上報價單。如果專用軟體為獨家代理或生產,可提供1家報價單,但應予以說明。
   中央財政資金中不應編列通用性作業系統、辦公軟體等非專用軟體的購置費。
   4.委託外單位開發的單價在10萬元(含)以上的定製軟體,應說明定製軟體的用途,定製的必要性、數量的合理性等。
   如項目(課題)主要任務目標為軟體開發,不應將課題研究的主要任務通過定製軟體的方式外包,其研發軟體發生的費用應計入相應科目中,不計入本科目。
   5.中央財政資金中不應編列日常手機和辦公固定電話的通訊費、日常辦公網絡費和電話充值卡費用等。
   6.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費用:為完成本項目(課題)研究目標而申請專利的費用,以及該專利在項目(課題)實施周期內發生的維護費用,和辦理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發生的費用,如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臨床批件、新藥證書等。
   (六)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
   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會議費和國際合作交流費。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應當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編制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預算應注意:
   1.本科目預算不超過直接費用預算10%的,不需要對預算內容和資金安排進行說明,更不需要提供測算依據。
   2.本科目預算超過直接費用10%的,應對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交流費分類分別進行測算。
   (1)會議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承擔單位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以及協調項目(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會議費可按照會議類別(如學術交流研討、諮詢座談、驗收等)對會議次數、規模、開支標準等進行說明,無需對每次會議做單獨的測算和說明。
   會議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等,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應按照其內部制定的管理辦法測算,並提供管理辦法作為附件。除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外,其他單位應參照國家關於會議費的相關開支標準進行測算。
   (2)差旅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
   差旅費可按照差旅類別(如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對出差次數、人數、人均出差費用等進行分類說明,無需對每一次出差事項做單獨的測算和說明。
   預算中若涉及到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準等,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應按照其內部制定的管理辦法測算,並提供管理辦法作為附件。除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外,其他單位應參照國家關於差旅費的相關開支標準進行測算。
   (3)國際合作交流費:是指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境)及外國專家來華的費用。
   國際合作交流費應根據國際合作交流的類型,如項目(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境)進行的學術交流、考察調研等,海外專家來華進行的技術培訓、業務指導等,分別說明相關活動與項目(課題)研究任務的相關性、必要性。
   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境)和外國專家來華應與項目(課題)研究任務相關,在編報預算時應合理考慮出國(境)目的地、外國專家主要工作內容、出國(境)或來華的天數、出國(境)批次數和出國(境)團組人數等。
   出國(境)費用應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測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發生的住宿費、差旅費,應參考國內同行專家的標準編報。
   3.參加與項目(課題)研究任務相關的國內和國際學術交流會議的註冊費,以及因項目(課題)研究任務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籤證費等可列入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科目編列。
   (七)勞務費
   勞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課題)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課題)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編制勞務費預算應注意:
   1.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應根據科研人員以及相關人員參與項目(課題)的全時工作時間、承擔的任務等因素據實編制並進行說明。
   2.承擔單位應有健全的勞務費管理辦法,對訪問學者、項目(課題)聘用研究人員應有細化的管理要求。在單位的相關管理規定中應明確訪問學者的資格認定、審批或備案程序、歸口管理部門及公開公示等內容,並制定崗位設立、工作協議、日常管理、發放標準等方面的具體規定。
   3.編列研究生、博士後等人員的勞務費,應綜合考慮參與項目(課題)研究的人月數、本單位研究生、博士後的科研勞務費發放管理制度規定,並結合本地區和本領域科研單位的研究生、博士後平均發放水平據實測算。
   4.編列訪問學者勞務費用時,應對其承擔研究任務的必要性、投入工作時間的合理性以及費用標準予以重點說明。訪問學者的資格應符合承擔單位制訂的相關管理規定,並經承擔單位審批或備案程序確認。
   課題組成員不得以訪問學者名義在項目下各課題中編列勞務費。
   5.編列項目(課題)聘用研究人員勞務費時,應對其承擔研究任務的必要性、投入工作時間的合理性等予以重點說明。項目(課題)聘用研究人員應當為承擔單位通過勞務派遣方式或者籤訂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等方式為項目(課題)聘用的研究人員。
   6.編列項目(課題)聘用的科研輔助人員勞務費時,應對參與相關工作的必要性、投入的工作時間、工作量等進行測算說明。項目(課題)聘用的科研輔助人員包括:與項目(課題)科研工作相關的操作員、實驗員等輔助工作人員;項目(課題)組因研究任務需要臨時聘用人員,如科學考察、野外實驗勘探等臨時用工、農業季節性用工等;以及為項目(課題)組提供服務的科研助理、科研財務助理等。
   7.承擔單位為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不得編列勞務費;承擔單位為企業的,除為項目(課題)實施專門聘用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編列勞務費。上述人員可在項目(課題)間接費用的績效支出中列支。
   8.項目(課題)聘用的研究人員及科研輔助人員勞務費開支標準,可結合其在項目(課題)研究中的工作情況,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當地相應的社會保險補助編列,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具體可參考國家統計局上一年度發布的《中國統計年鑑》中關於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相關地區城鎮單位人員平均工資統計數據,社會保險補助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9.勞務費的發放應符合本單位統一的薪酬體系規定,不得重複發放。
   (八)專家諮詢費
   專家諮詢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
   1.諮詢專家是指承擔單位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臨時聘請為項目(課題)研發活動提供諮詢意見的專業人員。包括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和其他專業人員。
   2.專家諮詢費應按照財政部關於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諮詢費管理的有關規定編列。
   3.專家諮詢費的發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編列專家諮詢費預算時,可將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編列在內。
   4.訪問學者和項目(課題)聘用的研究人員應在勞務費中編列,不應在本科目中編列。
   5.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課題)研究及其管理的相關人員。
   (九)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範圍之外的其他相關支出。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詳細說明並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編制其他支出預算時應該注意:
   對項目(課題)研究過程中必須發生但不包含在上述科目中的支出,如財務驗收審計費用、在農業、林業等領域發生的土地租賃費及青苗補償費、在人口與健康領域發生的臨床試驗費等,可在其他支出中編列,應詳細說明該支出與項目(課題)研究任務的相關性和必要性,並詳細列示測算依據。
   對於列支的財務驗收審計費用,應本著經濟合理的原則進行編制,不得列支財務諮詢業務發生的費用。
   (十)間接費用
   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課題)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佔用,日常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單位在申報間接費用預算時,應統籌安排,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鈎,績效支出在間接費用中無比例限制。
   1.課題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一般按照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
   5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20%;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15%;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13%。
   2.課題間接費用無需編制預算說明。
   3.項目間接費用由課題間接費用匯總形成。
   三、相關利益關聯關係情況,需對項目牽頭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和課題參與單位之間,以及項目負責人或課題負責人與課題參與單位是否存在利益關聯關係進行說明。
   相關利益關聯關係是指導致單位利益轉移的各種關係。如不存在,填寫無。如存在,需對利益關聯關係情況進行披露。如:承擔單位之間為母公司與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兩個子公司關係的;兩家承擔單位受同一自然人控制的,或項目(課題)負責人或其直系親屬直接或間接持有承擔單位股權等。

第四節 項目預算申報材料上報要求。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預算申報書》須經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填報,紙件申報書須通過信息系統列印,各方籤章齊全後才行上報。上報的紙件應與系統最終提交版本一致。

   附件:

  1.項目預算申報書
  (1)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預算申報書封面
  (2)項目牽頭單位基本情況表A1
  (3)項目預算表A2
  (4)課題承擔單位委託函
  (5)-1課題(課題序號)承擔單位基本情況表B1
  (5)-2課題成員基本情況表B2
  (5)-3課題預算表B3
  (5)-4設備費-購置/試製設備預算明細表B4
  (5)-5測試化驗加工費預算明細表B5
  (5)-6承擔單位研究資金支出預算明細表B6
  (5)-7預算說明
  2.《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預算申報書》填表說明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項目預算評估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指導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以下簡稱重點專項)項目預算評估工作,充分發揮評估活動對預算決策的參考和諮詢作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6〕113號)(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委託相關評估機構開展項目預算評估,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規範的程序和要求,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對項目申報預算進行評估。評估機構應當具有豐富的國家科技計劃預算評估工作經驗、熟悉國家科技計劃和資金管理政策、建立了相關領域的科技專家隊伍支撐、擁有專業的預算評估人才隊伍等。
  第三條  重點專項項目預算由課題預算匯總形成。評估機構以課題為單元進行預算評估,並匯總形成項目預算評估結果。
  第四條  預算評估主要任務是評價項目申報預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為項目預算的決策提供參考。
  (一)政策相符性。預算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應符合國家財經法規和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二)目標相關性。預算應與項目研究開發任務密切相關,預算的總量、結構等應與設定的項目任務目標、工作內容與工作量及技術路線相符。
  (三)經濟合理性。預算應綜合考慮國內外同類研究開發活動的狀況以及我國國情,與同類科研活動的支出水平相匹配,並結合項目研究開發的現有基礎、前期投入和支撐條件,在考慮技術創新風險和不影響項目任務的前提下進行安排,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條  評估機構應遵循科研活動規律,根據研發任務目標要求和不同單位實際情況,科學評價項目預算,不得簡單按比例核減預算。預算評估應當健全溝通反饋機制,實現信息公開,接受各方監督。評估機構協助解答項目承擔單位在預算編制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第二章 評估委託

  第六條  專業機構根據資金管理辦法要求委託評估機構開展預算評估。專業機構與評估機構協商籤訂工作約定書,對委託事項、時間要求、雙方權利與義務以及保密要求等進行約定。專業機構應為評估機構開展預算評估提供充分的保障支撐。
  第七條  評估機構根據工作約定書設計評估方案,評估方案需提交專業機構備案。評估方案應明確具體的評估內容、評估原則和依據、評估工作安排、重要的時間節點等事項。
  第八條  專業機構對項目預算申報書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紙質申報材料是否籤字蓋章以及與電子材料是否一致等,確保相關材料的規範性和完備性。
  第九條  專業機構將每個項目的擬立項項目清單、項目申報書及項目預算申報書等紙質材料移交評估機構,評估機構按照工作約定書和評估方案的進度要求,開展對擬立項項目的預算評估工作。評估機構應在接受委託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工作。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十條  項目預算評估包括專家遴選、初評、初評意見反饋、綜合評估、報告形成與提交等環節。
  第十一條  專家遴選。評估機構按照被評項目任務情況進行分組,並從國家科技專家庫中根據項目任務特點選擇諮詢專家。各組諮詢專家由5-9人組成,包含1-3名財務或管理方面的專家,其餘為技術專家,可特邀不超過3名專家。評估機構應對聘請的諮詢專家進行培訓。
  第十二條  初評。評估機構組織對擬立項項目預算開展初評工作,重點對直接費用(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和其他支出)預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進行評價與分析,提出需要申報單位進一步說明的問題。
  第十三條  初評意見反饋。評估機構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反饋初評發現的問題和需要補充說明的內容。項目申報單位應將反饋的問題及時通知各課題單位,匯總各課題單位的補充材料,形成說明材料並在規定時間內提交。
  第十四條  綜合評估。評估機構結合項目申報單位提交的說明材料、初評結論和溝通反饋的情況,組織召開諮詢專家會議,形成諮詢專家意見。評估機構對預算申報材料、項目申報單位提交的說明材料、諮詢專家意見等多方面信息進行分析與綜合,形成項目綜合評估結論。
  第十五條  報告的形成與提交。
  (一)評估機構根據綜合評估結論,撰寫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預算評估總體結論、預算存在的問題及調整原因、預算調整建議等。評估結論應明確、嚴謹;評估數據應滿足平衡關係,數據調整意見應與文字意見相符;對於預算調整額度較大或預算編制可信度太差等重大問題必須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
  (二)評估機構按工作約定書的要求,將預算評估報告、預算調整建議及有關說明加蓋評估機構公章後提交專業機構。
  第十六條  在預算評估工作結束後,評估機構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分別歸檔,包括紙介質和電子版材料,供有關方面查詢使用。檔案保存應按檔案管理和相關專項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評估方法

  第十七條  預算評估方法主要包括政策對比法、目標任務對比法、調查法、專家經驗法、案例參照法和成果反推法等。在評估過程中,應在考慮不同領域、不同規模、不同研究階段、不同類型項目特點的基礎上,選擇或組合運用合適的方法, 不得簡單按比例核減。
  (一)政策對比法,指通過對比重點專項資金管理的政策規定、國家相關財務政策等,審核預算是否與政策相符的方法。
  (二)目標任務對比法,指根據項目的研究開發任務,審核預算是否與項目任務目標相關的方法。
  (三)調查法,即通過調查項目某項與特定科研活動相關的支出預算在領域內的常規支出標準,判斷預算合理性的方法。
  (四)專家經驗法,即根據同行專家對科研支出規律和特點的經驗,判斷項目預算合理性的方法。
  (五)案例參照法,即通過對照以往領域內同類項目的典型案例,判斷項目預算支出合理性的方法。
  (六)成果反推法,即根據項目申報書承諾的產出成果反推項目預算資金規模合理性的方法。

 

第五章 質量控制

  第十八條  評估機構應建立評估活動的內部質量控制體系,明確相關各方應遵守的行為準則,制定評估管理制度,規範地開展評估活動,以保證預算評估質量。
  第十九條  評估機構制定工作方案和評估手冊,採取包括評估培訓、進度控制、行為控制、痕跡化管理、評估管理審查等措施,對評估活動進行質量控制。
  第二十條  評估培訓。評估機構應組織諮詢專家進行集中培訓,使諮詢專家了解評估活動的要求、評估原則,掌握評估的方法,統一認識、統一要求、統一標準。
  第二十一條  進度控制。評估機構應按照評估方案的時間要求,對評估啟動、項目分組與專家遴選、初評、初評結果反饋、綜合評估、評估報告撰寫等關鍵環節開展進度控制,並對關鍵環節相關人員的階段性工作結果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糾正偏差,以保證關鍵環節工作內容順利完成。
  第二十二條  行為控制。
  (一)評估機構的行為控制。在評估活動中評估機構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堅持第三方立場,保證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
  (1)當參與評估活動的相關人員與被評對象有直接利害關係時,評估機構應向委託方事先申明並採取相應的迴避措施。
  (2)維護被評對象的智慧財產權,不得向與預算評估活動無關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擴散項目申報材料。
  (3)應為諮詢專家創造有利於獨立、客觀、公正、充分發表意見的氛圍,不得向被評單位及與預算評估活動無關的任何單位或個人透露專家諮詢意見。
  (4)不得以評估事項為由採取任何方式收取被評對象的報酬、費用和禮品等。
  (5)不得篡改項目預算申報材料、專家諮詢意見。
  (6)評估機構是評估結果的責任者,應加強對項目預算申報材料的理解,提高對諮詢專家意見的分析和判斷能力。
  (7)評估機構應當與委託方進行必要的溝通,提示其合理理解並恰當使用評估報告。
  (8)未經委託方同意,評估機構不得對外發布評估結果,不得向被評對象及與預算評估無關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項目評估報告和有關項目評估結果。
  (二)諮詢專家的行為控制。評估機構應與諮詢專家籤訂工作協議,約束和規範諮詢專家的行為。
  (1)維護被評對象的智慧財產權,專家不得向與預算評估活動無關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擴散項目申報材料。專家有對評估所涉及課題的研究內容、技術路線、預算方案等進行保密的義務。
  (2)專家不得向單位或個人洩露項目諮詢結果。
  (3)專家有義務接受評估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
  (4)專家應獨立、客觀、實事求是地提供諮詢意見。
  (5)專家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被評對象的報酬、費用和禮品等。
  (6)評估機構應建立評估諮詢專家的信用管理制度,對專家的行為表現、工作質量等進行信用記錄。
  第二十三條  痕跡化管理。預算評估組織過程中,建立對各個環節和每項工作內容的過程檔案管理,對專家在調研諮詢、問題分析等評估中的關鍵信息進行記錄。
  第二十四條  評估機構應建立評估工作審查機制。審查內容包括組織程序的規範性、專家遴選與工作的合規性、過程檔案管理的規範性、評估報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結論是否明確和嚴謹、分析推理是否合乎邏輯、依據是否充分、文字表述是否清晰等。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科技部應建立專業機構、評估機構、專家、項目負責人和申報單位在預算評估活動中的信用記錄和動態調整機制,實現對預算評估工作的有效監督。
  專業機構、評估機構均有義務接受科技部、財政部等部門對項目預算評估工作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專業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擬立項項目清單、項目申報材料、組織協調等資源和條件,保障評估活動規範開展。專業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幹預評估機構獨立開展預算評估工作。
  第二十七條  預算評估流程結束後,若出現針對項目預算評估結果的申訴情況,專業機構可根據申訴要求調取評估文檔,評估機構有義務配合專業機構了解相關評估文檔。
  第二十八條  評估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評估行業規範,加強能力和條件建設,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範評估業務流程,加強高素質人才隊伍建設。評估機構存在違反評估行業規範行為的,科技部可視情節輕重,採取記錄機構不良信用、批評、通報、相關項目預算評估結果無效,或取消該單位的重點專項項目預算評估資格等處理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專家應當具備評估所需的專業能力,恪守職業道德,獨立、客觀、公正開展評估工作,遵守保密、迴避等工作規定,不得利用評估謀取不當利益。專家存在向評估機構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擴散評估結果、利用評估謀取不當利益等違規行為的,評估機構可視情節輕重,採取記錄專家不良信用、專家意見無效、取消專家評估資格等處理措施,相關情況及信息應及時書面報告科技部,科技部視情節輕重,將專家不良信用信息計入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涉嫌存在違紀行為的,移送其所在單位或主管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調查核實處理。
  第三十條  項目負責人或申報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開展評估工作,及時提供真實、完整和有效的評估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幹預評估機構獨立開展評估工作。項目負責人或申報單位存在幹擾評估機構獨立開展評估工作的違規行為的,科技部可視情節輕重,採取記錄該項目負責人或申報單位不良信用、通報、暫緩甚至撤消項目及其預算、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請中央財政資助項目或參與項目管理的資格等處理措施。涉嫌存在違紀行為的相關人員,移送其所在單位或主管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調查核實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範由科技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XXXX年度國家重點研發計劃XXXX重點專項項目預算評估工作約定書
  2.XXXX年度國家重點研發計劃XXXX重點專項項目預算評估信息保密協議
  3.XXXX年度國家重點研發計劃XXXX重點專項項目預算評估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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