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訊 2月4日,中科院武漢病毒所(以下簡稱「武漢所」)官網發布了一項研究進展:發現瑞得西韋和磷酸氯喹能在體外有效抑制新型冠狀病毒。該所與合作科研單位已經於1月21日申報了美國吉德利公司在研藥品瑞得西韋用於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的發明專利申請,並將通過PCT(專利合作協定)途徑進入全球主要國家。申報專利之舉引發輿論風波。
此時申報專利是否侵犯藥品研發公司權利?能否獲得授權?光明網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了德恆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上海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名譽院長陶鑫良教授。
光明網: 您如何評價武漢所這一專利申請行為?
陶鑫良:我也注意到了這一新聞事件並一直在持續追蹤。瑞得西韋迄今還是美國吉德利公司的在研藥品,日前剛與我國相關單位達成共同進行2019新型冠狀病毒臨床研究的合作。綜合相關信息,我對武漢所這一行為的總體感受是:專利申請無可厚非,如此宣傳不合時宜。
具體展開一些講:
用途專利申請依法提起,
能否授予專利前景低迷。
聲稱放棄權利為時過早,
大言國家利益文不對題。
疫情防控遠水難解近渴,
不如強制許可現成好棋。
此舉尋常本應悄悄進行,
何必涉嫌炒作不合時宜。
我覺得,武漢所申請瑞得西韋用途發明專利本是合法合規的智慧財產權日常經營動作,應當「靜悄悄的進行,打槍的不要不要」;完全沒有必要上綱上線,自吹自擂,過度渲染。
其一,目前連瑞得西韋還處於在研階段,尚未臨床實證,更無上市成藥。卻已高調「為疫情防控盡綿薄之力」。
其二,其用途專利剛提出申請,遠非已經是授權專利,卻已在高談闊論「暫不要求實施專利所主張的權利」。
其三,如武漢所「將瑞得西韋用於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已有成效的話,最要緊的首先應是及早公布(已申請專利從而已經確保了「專利申請在先」的)專利申請文本即相關技術方案,推廣應用,藉以供諸同難,共克時艱。可惜猶今「未見廬山真面目」。
光明網:武漢病毒所申請的瑞德西韋專利具體是哪種專利?與吉利德公司已擁有的專利有何不同?
陶鑫良:發明專利一般分為產品發明專利、方法發明專利與用途發明專利。
武漢所這次申請的只是「將現成的瑞得西韋藥品轉用於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這一用途」的一個用途發明專利。此前,吉利德公司已經在中國申請了一系列相關瑞得西韋的產品發明專利(化合物結構、晶型)、方法發明專利及用途發明專利。
其中,如涉及冠狀病毒的《治療沙粒病毒科和冠狀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中國專利申請號:CN108348526A號)發明專利申請早於2016年9月16日提出,並於2018年8月24日進入實質審查階段,但至今尚未授權。該發明專利申請已公開了瑞德西韋抗冠狀病毒科病毒感染的用途,並公開了冠狀病毒科病毒是MERS病毒或SARS病毒以及冠狀病毒科聚合酶被抑制等。
用途發明專利一般總是依附於對應的產品發明專利或者方法發明專利,使用該用途發明專利的時候一般總是同時要使用對應的產品發明專利或者方法發明專利。所以又稱對應的產品發明專利或者方法發明專利為「基礎專利」,而用途發明專利則是其「從屬專利」。因為「從屬專利」使用時必須同時使用「基礎專利」,而「基礎專利」的使用也往往希望同時使用「從屬專利」,所以,兩者之間常常會形成彼此交互授權的「交叉專利許可」。
光明網:科研機構對藥物的用途進行專利申請常見嗎?是否符合中國專利法?
陶鑫良:醫學領域的科研機構與企業對藥物的用途進行專利申請既合法合規,也合情合理,這在國內外都很常見。在醫藥和化學領域,就一種已授予專利的已知化合物結構,他人無法就相同的結構獲得新專利,但如果發現該化合物可用於未知的其他用途或可針對不同的適應病症,則往往可以申請並獲得新用途的用途發明專利。
如輝瑞(Pfizer)製藥公司研發生產的一種原來治療心絞痛的偉哥(Viagra)藥物,臨床試驗時進而發現該藥在治療男性勃起功能障礙的新用途。又如將解熱鎮痛藥阿司匹林用於預防心腦血管疾病,等等。在製藥領域發現了藥品原來不知道的較大跨度的新用途,則往往被稱為「第二製藥用途」。
世界各主要國家與地區的專利法律制度都對符合專利性的「第二製藥用途」授予發明專利權,中國專利法也不例外。
所以,武漢所在1月21日可以從「第二製藥用途」角度就瑞德西韋『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新用途』申請中國發明專利,進而通過PCT程序國際申請專利。當然,專利申請不等於專利授權,是否授予專利權則需要進一步審查專利申請是否符合本國專利法相關專利性的具體規定。
光明網:武漢所稱其申請中國發明專利後,將通過PCT途徑進入全球主要國家,這意味著什麼?
陶鑫良:因為專利權具有強烈的地域性,在一個國家獲得專利權一般只能在該國獲得專利權保護。也就是說,武漢所即使申請並獲得了中國的發明專利權,也只能在中國境內獲得專利保護。而PCT途徑是最優化的國際性專利申請路徑,可以通過其進一步申請其他國家的發明專利權。
武漢所聲稱其申請中國發明專利後,將通過PCT途徑進入全球主要國家。這意味著武漢所聲稱其不但要申請取得「將瑞德西韋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新用途」的中國發明專利權,還聲稱其要進一步申請取得其他全球主要國家的相應發明專利權。
光明網:根據您的判斷,武漢所這一用途發明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的可能性有多大?進入全球主要國家的可能性多大?
陶鑫良:因為沒有看到武漢所得發明專利申請文本,不知道武漢所具體的專利申請技術方案,故無法也不敢妄言。
而發明專利申請要被授予發明專利權,首當其衝是一定要符合專利性,專利性主要分為新穎性、創造性與實用性。對於「第二製藥用途」的用途發明專利申請,除了其他充分條件外,往往其轉用途的創造性考量更是關鍵。
如前所述,吉利德公司在前申請與公開的的《治療沙粒病毒科和冠狀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中國發明專利申請已公開了瑞德西韋對抗MERS病毒、SARS病毒及冠狀病毒科聚合酶的「抗冠狀病毒科病毒感染」的用途,武漢所提出的「將瑞得西韋用於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的發明專利申請」之技術方案,究竟是否真正屬於異峰崛起、名符其實的「第二製藥用途」,還只是上位概念之下的相近狀況。因為沒有看到武漢所具體專利申請文本,無法也不敢具體評價該用途發明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的可能性,但仍然感覺「能否授予專利前景低迷」。
同理,因為當代各國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標準日益趨同,所以,認為武漢所這一「將瑞得西韋用於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的發明專利申請循PCT路徑進入全球主要國家進行專利申請很容易,但要獲得全球主要國家的發明專利權同樣路艱道遠。
光明網:如果專利申請獲得授權,對於武漢所來說,有哪些權益?對吉利德公司有什麼影響?又有哪些應用意義?
陶鑫良:假若武漢所這一「將瑞得西韋用於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的發明專利申請」獲得了中國發明專利權,武漢所與其共同申請人將依法擁有該用途發明專利權之全部專利權益。因此,對吉利德公司將瑞得西韋之中國直接用於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豎起「專利壁壘」。似乎由此產生相應談判籌碼,一旦瑞得西韋正式投入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臨床應用時,武漢所可以籍此迫使吉利德公司降低瑞得西韋的價格。
但仔細想來,恐怕實際應用意義不大。對於當前「2019新型冠狀病毒「肆虐的嚴峻形勢,相對於這一用途發明專利的談判籌碼,我國專利法律制度中的強制許可制度更適用和更有效。
我國現行《專利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這時實施強制許可應當更加理直氣壯與綱舉目張;強制許可實施用瑞得西韋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狀態下的專利許可費用及成本,完全應當和可以控制在通過「用途發明專利談判籌碼」所能達到價格水準之下。
陽光總在風雨後,希望這次疫情平息,我們再也沒有「用瑞得西韋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機會了。(光明網記者 宋雅娟 戰 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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