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銘:「歐系」印度數據保護立法?——《印度數據保護框架白皮書...

2020-12-08 騰訊網

  「歐系」印度數據保護立法?

  ——《印度數據保護框架白皮書》介評

  京東法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 魏銘

  2017年11月底,印度電子信息技術部(MeitY)發布了《印度數據保護框架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8年1月31日。[1]《白皮書》為數據保護提供固定法律框架,也為後續起草數據保護法做準備,旨在確保數字經濟增長,保護公民個人數據安全。

  《白皮書》提出數據保護框架的七大原則:技術不可知原則(Technologyagnosticism)、整體應用原則(Holistic application)、知情同意原則(Informed consent)、數據最小化原則(Data minimization)、控制者責任原則(Controller accountability)、結構化執行原則(Structuredenforcement)和威懾性懲罰原則(Deterrent penalties)。

  目前,印度尚無專門的數據保護法案,數據保護相關條款散見於金融、醫藥健康等法規文件。《白皮書》結合當前印度現有法律法規中相關數據保護條款,並參考歐盟、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南非等國家的立法實踐,在數據保護範圍和豁免、數據處理、機構義務和個人權利、監管和執行等方面進行深入探索和論證。

  一、範圍和豁免(Scope And Exemptions)

  數據保護地域範圍(Territorial Scope)。對於數據保護地域範圍,應適用於印度領域內,還是可適用於領域之外,應當如何規制在印度沒有常駐地的外國機構處理印度居民數據,《白皮書》列舉了幾種備選方案,例如:保護在印度全部或部分處理的數據,無論該機構是否在印度國內;或類似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EU GDPR)規定,規制在印度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機構,儘管該機構在印度沒有常駐地;或類似澳大利亞規定,規制在印度開展經營的機構。對於上述方案,《白皮書》指出,個人信息由在印度有常駐地的機構處理、且數據處理發生在印度領域內的情形應適用數據保護法。對於數據處理沒有發生在印度領域內的,或由在印度沒有常駐地的機構實施的針對印度公民的個人信息處理行為,是否類似EU GDPR規定,適用印度數據保護法,考慮司法管轄和法律適用層面,《白皮書》尚未做明確表示。

  數據保護主體範圍(Personal Scope)。對於數據保護主體範圍應適用於自然人還是法人,對於公共機構和私人機構應該一般法律規制還是分別立法規制,數據保護法是否應該溯及既往,是否應該給予一定的寬限期,《白皮書》廣泛徵詢意見。《白皮書》傾向認為,數據保護法僅針對自然人的數據保護,包括公共機構和私人機構的數據處理,可能會給予短暫的寬限期。

  個人數據(PersonalData)。對於個人數據的界定,是採用個人數據還是個人信息的說法,《白皮書》列舉印度SPDI規章採用「個人敏感信息」或「數據」,EU GDPR採用「個人數據」,澳大利亞、加拿大和南非採取「個人信息」的說法。對於個人數據的保護範圍,《白皮書》提出個人數據是指可以識別或定位到具體個人的數據,包括直接和間接的可識別化數據。對於匿名化或假名化數據是否屬於被保護的範圍,《白皮書》指出,根據國際通行的做法,匿名化數據不屬於個人數據的範圍,假名化數據屬於個人數據,EU GDPR推薦將數據假名化處理以降低風險。

  個人敏感數據(Sensitive Personal Data)。對於個人敏感數據,《白皮書》認為這一類數據更容易被理解為涉及個人隱私,需要重點保護。《白皮書》指出個人敏感數據應該被特殊定義,並列舉其範圍,比如包括金融信息、健康信息、基因信息、姓氏、種族、民族、政治哲學宗教信仰、性取向等。

  數據處理(DataProcessing)。對於數據處理行為,《白皮書》指出,不同國家對於「處理」的定義不盡相同。對於「處理」是指狹義上的還是廣義上的(狹義處理指主要的處理過程,比如收集、使用、披露,廣義處理則包括所有可能的處理方式),「處理」是否包括人工和自動處理產生的數據,還是僅指自動化處理產生的數據,《白皮書》指出,「處理」的定義無法完全列舉所有的數據處理方式,法律中的定義會為新的數據處理方式留有空間,並認為「處理」應包括人工和自動處理產生的數據。

  數據控制者和數據處理者(Data Controller and Processor)。對於在數據生態系統中,數據控制者和數據處理者是否應該被單獨定義,或不做定義,或以目的為導向僅定義數據控制者,《白皮書》認為,從數據責任角度,僅界定數據控制者,並明確誰是數據控制者;是否界定數據處理者,其必要性在於評估是否需要責任分擔。在數據權屬和責任方面,《白皮書》列舉了幾種備選方案:數據控制者成為數據的擁有者,並對數據負責;分別定義數據初始所有者和第二所有者;以及通過合同約定方式確認權屬和責任。

  數據保護豁免 (Exemptions)。《白皮書》中列舉了幾種個人數據保護的豁免情形,例如以家庭、新聞、藝術或文學、學術研究、歷史學、統計、刑事調查保護或國家安全為目的進行的數據處理。對於上述豁免情形,該類數據應合法獲取,且法律已給予該類個人數據足夠程度的保護。

  跨境數據流動(Cross-Border Flow of Data)。對於是否應該在數據保護法中設置專門的跨境數據流動促進條款,如何設置標準、門檻或測試予以保護,對於一些特殊類型的數據如個人敏感信息是否應該禁止跨境流動,《白皮書》廣泛徵詢意見。

  數據本地化(Data Localization)。《白皮書》指出,目前一些國家有數據本地化存儲和處理要求,從保護數據權屬、防止國外監控、保障國家安全角度是有益的,但從行業角度,難以區分本地化數據帶來監管難度,將影響跨境貿易發展,引發外資縮減等問題。《白皮書》列舉了俄羅斯、中國、加拿大等國的立法實踐,指出少數國家提出數據本地化要求,但大多數國家沒有數據本地化要求,印度政府將權衡利弊,根據不同的數據類型區分對待,在一些敏感領域不允許數據跨境存儲和處理。

  二、數據處理、機構義務和個人權利(Grounds of Processing, Obligation on Entities and Individual Rights)

  同意(Consent)。《白皮書》指出,大多數國家把「同意」作為數據處理的前提必要條件,但有時「同意」並非有效,比如在某些情形下,默認為用戶自動勾選「同意」並非有效「同意」,「一攬子勾選」的方式不能足以保證「同意」的有效性,建議從風險高低角度加以區分,低風險可採用用戶默示勾選方式,對於可能對用戶造成損害的情形,應由用戶明示勾選「同意」。《白皮書》指出,在大多數情況下,用戶不得以需要提供數據且缺少可以商討的機會,確保「同意」的有效性非常重要。「同意」應該是無償的、充分告知的、明確數據使用目的和範圍的。對於「同意」的標準,應區分不同類型和風險的信息,可採用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方式,並確保在默示「同意」的情形下用戶也能被充分提示或告知。

  兒童同意(Child’sConsent)。對於十八歲以下的少年兒童,如何對他們的利益給予足夠的保護,《白皮書》認為,對於兒童的數據保護應設置更高的保護標準,並提出幾種方案:設置年齡標準,在該年齡以上的兒童有權自行同意;在該年齡以下的強制由兒童父母或監護人授權同意;對於兒童個人數據的用途進行限定,明確兒童個人數據不得被用於測試分析、廣告市場和跟蹤等商業用途。

  通知(Notice)。「通知」是「同意」的先決條件。法律應確保「通知」的有效性,以保證同意的有效性。對於「通知」,《白皮書》指出了當前的幾點現狀:「通知」在理解和接受方面可能給用戶造成難度;「通知」缺乏足夠的選擇,即除了接受別無選擇;重複「通知」、「通知」設計不當等。如何使「通知」更容易被用戶理解,「通知」的樣式以及應該包含什麼樣的信息,如何確保「通知」的有效性,如何促使數據控制者發布有效「通知」,《白皮書》認為,法律可能會對「通知」的內容和形式做出規定,數據保護局將發布指引或準則來引導機構設計「通知」以確保「通知」的有效性。《白皮書》還提出,採用「數據信任分數」等激勵措施,提高機構數據保護積極性,並建議通過建立「同意儀錶盤」使個人了解哪些機構被同意處理個人數據以及數據如何使用。

  目的說明和限制使用(Purpose Specification and Use Limitation)。目的說明和限制使用原則是OECD框架的重要內容。目的說明和限制使用原則為了保證數據在收集、使用和披露時,與一開始用戶被告知的目的相一致,且不超出其範圍。但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數據呈現出多功能性特點,數據限制使用原則可能會隨著科技的發展而發生變化,《白皮書》指出,應當採用合理的標準來規制,將由具體部門來制定和規範。

  個人敏感數據處理(Processing of Sensitive Personal Data)。個人敏感數據的處理可能給用戶帶來更大損害,關於個人敏感數據的範圍,《白皮書》指出,印度通信和信息技術部發布的SPDI規章中列舉的個人敏感信息或數據,需要重新被審視是否需要補充或修改。在個人敏感數據處理方面,《白皮書》提出幾種方案:界定一個範圍,禁止處理該範圍內的個人敏感數據;或可以處理個人敏感數據,但處理的方式範圍窄於普通個人數據;或沒有特殊限制,根據實際情況個案處理;或沒有特殊限制,但處罰力度高於普通個人數據。《白皮書》指出,法律條文中應針對個人敏感數據制定特殊保護條款,比如針對健康醫療信息、金融信息等方面數據。

  存儲限制和數據質量(Storage Limitation and Data Quality)。《白皮書》指出,存儲限制和數據質量方面,應採取「合理必要原則」,數據收集完成後,應刪除或匿名化存儲,保證數據的準確、完整和更新。在數據準確性責任方面,對於個人或者收集機構,哪方應該對數據準確性負責;數據存儲期限到期後,數據應該被刪除還是匿名處理等問題,《白皮書》廣泛徵詢意見。

  個人參與權(Individual Participation Rights)。對於個人參與權,《白皮書》指出,個人參與原則保證個人數據處理的公開透明性,具體包括修改權、拒絕權、可攜帶權、被遺忘權等。修改權是一項重要權利,數據處理機構對於個人行使數據修改權收取合理的費用是可行的。《白皮書》進一步提出,對於個人行使數據修改權是否應該設置一個必要的期限,以及哪些例外情況下,修改權是可以被拒絕行使的。拒絕權也是個人參與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比如以直接市場為目的的處理、被自動化決策等情形下,個人有權行使拒絕權;同樣,個人有限制數據處理的權利。可攜帶權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個人有權以通常使用的格式從機構接收個人已提供的數據;二是個人可攜帶或轉移其已提供給機構的個人數據。被遺忘權也是個人參與權的重要組成之一。對於被遺忘權(刪除權),《白皮書》沒有列舉具體適用情形,比如用戶撤回「同意」、機構非法「處理」等。

  三、監管和執行(Regulation And Enforcement)

  執行方式(EnforcementModels)。在執行方式上,《白皮書》提出規範性命令控制、機構自治及兩者相結合的協同治理三種執行方式,進而指出,因協同治理方式兼顧政府監管和行業自治層面,成為大多數現代數據保護立法所選擇的方式。

  職責承擔(Accountability)。在責任承擔方面,《白皮書》指出,數據控制者不僅應對違反數據保護義務承擔責任,還應對給用戶造成損害承擔責任。

  執行工具(EnforcementTools)。在執行工具方面,《白皮書》提出了業務操作手冊、個人數據洩露通知、數據控制者分類登記、數據保護影響評估、數據保護審計、數據保護官(DPO)、第三方數據保護機構等。

  審判程序(AdjudicationProcess)。在審判方面,對於數據保護權力機構是否有權審判用戶投訴,以及上訴等審判程序、管轄等方面,《白皮書》廣泛徵求意見,並提出,數據保護監管機構對於補償金額是否需要設置上限。

  救濟手段(Remedies)。在救濟手段方面,《白皮書》提出民事救濟和刑事救濟方式。在民事救濟方面,分為罰金和補償金。對於罰金的計算方式,《白皮書》指出按天計算、按比例計算、固定金額、設置上限等計算方式,並就該等計算方式應由法律規定還是由審判機構裁決徵詢意見;在補償金方面,《白皮書》提出應考慮哪些因素來計算補償金,是否應按照影響的嚴重程度區分。在刑事責任方面,《白皮書》指出除考慮非法獲取、出售、披露個人信息外,還需同時考慮是否存在其他構成刑事責任的行為。

  結語

  通過對重點國家和地區數據保護立法進行對比分析,並結合印度本國數據保護立法實際,《白皮書》在範圍和豁免、數據處理、機構義務和個人權利、監管和執行等層面展開了有益探索,並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白皮書》中闡述的一些數據保護立法原則或觀點,借鑑了國際通行的立法實踐,特別是即將於2018年5月25日生效的EU GDPR規定,同時結合印度本國數據保護立法實際,構建起數據保護法律框架體系,值得其他國家特別是尚未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或數據保護法的國家借鑑。

  (言論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任何機構立場)

  京東法律研究院簡介:

  京東法律研究院是京東集團設立的法律及其公共政策研究機構,依託京東在零售、物流、金融和網際網路等方面積累的豐富創新業務場景和案例,圍繞產業發展的法律需求,結合產業經濟政策,通過法律政策研究平臺,為產業生態的健康、正向發展輸出前瞻性法律政策研究成果。

  京東法律研究院下設電商法律研究中心、競爭法律研究中心、網絡安全法律研究中心、大數據法律研究中心、人工智慧法律研究中心和產業政策研究中心,致力於成為企業發展的助推器和產業共贏的先驅力量。

  [1]https://innovate.mygov.in/data-protection-in-india/,2018年2月14日最後訪問。

相關焦點

  • 《如何保護電競賽事的價值—Bayes2020電競數據白皮書》獨家首發
    近日,知名體育數據公司Sportradar旗下的Bayes電競發布了《如何保護電競賽事的價值——Bayes2020電競數據白皮書》,作為世界上最優秀的電競數據公司,Bayes是Riot拳頭遊戲和ESL等多個賽事主辦方的官方數據合作夥伴,在歐美市場有很高的知名度。
  • 評估表明「歐美隱私盾框架」有效保護了個人數據
    「歐盟隱私盾框架」第三次年度評估9月12-13日在華盛頓舉行。歐盟司法委員薇拉和美國商務部長羅斯在一份聯合聲明中指出,該框架2016年8月1日實施以來,已有5000多家公司作出了公開的法律承諾,充分表明隱私盾在保護個人數據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並且促成了歐美雙方7.1萬億美元的經濟聯繫。參與評估的美國政府、歐委會和歐盟數據保護機構的高官們重點關注隱私盾的實際應用和有效性,以及監管合規情況。
  • 直播 | 本周來到印度,聚焦在物種保護、種群遺傳
    生物科學中心(NCBS),NCBS 副教授 Uma Ramakrishnan、野生生物保護項目主任 Jayashree Ratnam 分別從野生虎的種群遺傳,動物保護分別進行演講。Ramakrishnan 實驗室將分子方法與DNA計算分析技術相結合,重點揭示驅動哺乳動物遺傳變異模式的過程,目標是研究南亞人口的編年史,以及保護印度大陸生存受威脅的哺乳動物。在人類研究中,她們旨在詳細描述南亞人群之間的遺傳變異,並確定何時以及為什麼會導致這種變異。除了對當前人口進行研究外,她們還通過基因分析確定受威脅的動物種群是否具有足夠的異質性實現無助的生存,以及是否應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
  • 新冠數據造假?印度最大貧民窟出現零新增?
    印度因為自身是超過13億人口的超級人口大國,再加上醫療條件落後,導致其淪為了新冠病毒的重災區,並且新冠日增確診人數大幅度上升,但是自從十月份開始,根據印度政府所提供的數據顯示印度的新增確診人數呈直線下降,該情況令人感到困惑,令人懷疑其存在造假。
  • 全面認識個人信息保護 科學立法確保良法善治
    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具有諸多固有特性,關乎個人尊嚴自由、關乎經濟社會發展、關乎國家主權安全。為此,我們應當全面深入地認識個人信息,統籌考慮個人信息保護與個人信息利用,科學立法,確保良法善治,推動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要認識到個人信息的多樣性。國際上有關個人信息的法律概念主要有「個人數據」「個人信息」「隱私」等三種表述。
  • 保護野生動物亞洲國家如何立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也已經部署啟動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工作,擬將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增加列入常委會今年的立法工作計劃。  在此背景下,亞洲其他國家在保護野生動物方面有哪些成功經驗值得我們借鑑呢?韓國:嚴打非法捕獲食用野生生物  2005年2月10日,韓國《野生動植物保護法》正式施行,此後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保護野生動植物的需要,該法多次補充、修正,並於2011年7月28日更名為《野生生物保護及管理法》。
  • 印度獨角犀牛數量激增 動物保護初見成效
    印度獨角犀牛數量激增動物保護初見成效 (1/5) "← →"翻頁
  • 【法治熱評】全面認識個人信息保護 科學立法確保良法善治
    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具有諸多固有特性,關乎個人尊嚴自由、關乎經濟社會發展、關乎國家主權安全。為此,我們應當全面深入地認識個人信息,統籌考慮個人信息保護與個人信息利用,科學立法,確保良法善治,推動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要認識到個人信息的多樣性。國際上有關個人信息的法律概念主要有「個人數據」「個人信息」「隱私」等三種表述。
  • 印度ISRO將建立新系統,保護太空資產免受太空碎片威脅
    新德裡:印度空間研究組織(Isro)正在建立一個由望遠鏡和雷達組成的網絡,監測太空碎片,以保護其太空資產。目前,Isro在太空中擁有50顆在運作的衛星,包括通信、導航和監視衛星。Isro主席K Sivan在接受《印度時報》採訪時表示:「到目前為止,Isro一直依賴北美防空司令部(Norad)的數據來跟蹤太空碎片,並監控印度的主動和被動(廢棄)衛星。然而,這些全球公開的數據並不準確。北美防空司令部也掌握準確數據,這些數據只對其網絡成員開放,Isro無法獲取。」
  • 實時數據如何幫助印度解決水危機
    今年,印度大部分地區被洪水淹沒。 乾旱和洪水在印度並不新鮮。幾個世紀以來,它們一直在迅速地接連席捲印度廣大的陸地。 印度三分之二的地區容易發生乾旱,約有1.5億人受其影響。洪水又使3200萬人受災,平均每年使經濟損失高達600億盧比(合100億美元)。 但是,今天的挑戰完全不同。
  • 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應體現利益平衡原則
    除此之外,專門性立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和《數據安全法》都已被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這些都充分表明了國家對於個人信息保護的高度重視。但與此同時,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在實務界和理論界仍然存在較大的爭議,尚未形成較具共識的具體方案。在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過程中,充分吸收和借鑑國外在該領域的有益經驗是非常重要的一條途徑。
  • 劉新海談本人數據管理:個人數據管理和處理的新模式
    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2018年5月25日生效,作為史上最嚴的數據保護法規拉開了全球個人信息保護趨嚴的序幕。新興國家對個人數據保護立法極大熱情,發達國家補充和完善既有法律。全球範圍內對網際網路和大數據公司由於合規問題導致的天價罰單此起彼伏。
  • 肺炎疫情:解讀印度的死亡數據與「群體免疫」
    超過230名印度專業人士,包括醫生、研究人員和學生,已經發出正式的申請,請求印度當局公布至少過去3年的死亡信息,以統計這次新冠的「超額死亡」數據。 他們希望將每年在印度發生的交通事故中死亡15萬多人分別統計進行識別,以便發現新冠疾病造成的死亡更可靠的數據。 統計遺漏問題並非印度一國所特有。
  • 擔心中國破壞登月遺蹟,美國計劃立法保護,卻因遏華法案無法追責
    據相關媒體1月8日的報導,美國參議院於此前不久通過了一份名為《在太空中保護人類遺產的一小步法》的法案,法案要求美國實施的任何航天活動,不能破壞上世紀美國登月在月面留下的遺蹟。這本身也無可厚非,畢竟這是美國的國內法,但關鍵點在於美國還打算讓其他國家與美國航空航天局(NASA)有航天合作的國家也也必須遵守這項法律,不得不說此舉十分霸道了。
  • Bayes「2020電競數據白皮書」:優秀賽事是如何煉成的?| 收藏
    近日,知名體育數據公司Sportradar旗下的Bayes電競發布了《如何保護電競賽事的價值——Bayes2020電競數據白皮書》,作為世界上最優秀的電競數據公司,Bayes是Riot拳頭遊戲和ESL等多個賽事主辦方的官方數據合作夥伴
  • 班加羅爾颳起「貴州大數據旋風」,貴州大數據市場紅利攪動印度企業神經
    班加羅爾是德幹高原上一座美麗的「花園城市」,也是印度科技研究樞紐和信息科技中心,素有「亞洲的矽谷」之稱。作為印度最有活力的城市之一,班加羅爾軟體業企業眾多、人才集聚。數據顯示,截至目前,在班加羅爾創立的高科技企業達到4500多家,其中1000多家有外資參與,有131家國際大型IT公司在此落戶。
  • 《雲南的生物多樣性》白皮書發布:90%典型生態系統獲保護
    中新社昆明5月22日電 (記者 胡遠航)22日,正值國際生物多樣性日,由雲南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的生物多樣性方面白皮書——《雲南的生物多樣性》(下稱「白皮書」)在昆明正式發布。白皮書指出,經過多年努力,雲南生物多樣性保護成效顯著,全省90%的典型生態系統和85%的重要物種得到有效保護。地處中國西南的雲南,是中國乃至世界的天然基因庫,及中國西南乃至東南亞的生態安全屏障。雲南省國土面積僅佔中國的4.1%,卻囊括了地球上除海洋和沙漠外的所有生態系統類型,高等植物及脊椎動物種數均超過全國的一半。
  • 印度為何領先於中國
    世界經濟論壇是根據各國和地區以及國際組織公布的硬數據和對企業高級主管進行的意見調查結果來對全球經濟體競爭力進行排名的。由於硬數據在競爭力評估中所佔的比重不到三分之一,所以近年來也有不少人士懷疑其評估結果的客觀性和準確性。   硬數據的確能夠說明硬道理,但軟數據同樣具有指標意義。
  • 數據保護越發受重視,你的企業如何走出數據保護的認知誤區
    數據保護是數據安全的最後一道屏障,這道安全屏障通常還造價不菲,數據保護上的投入超過在數據存儲上的投入也很常見,而且,因為數據保護不像存儲那樣有顯而易見的業務價值,一直以來,很多人在這方面投入動力不足,一個常見的認知誤區是:既然存儲本身有可靠性的設計,還要數據保護方案幹什麼?
  • 諾基亞 DWDM設備支持印度孟買數據中心互聯
    1月13日, 第三方獨立數據中心運營商GPX印度公司日前宣布在孟買的兩處數據中心之間採用諾基亞設備實現互聯,傳輸速率高到10Tbps。 孟買市景GPX致力於在非洲和南亞的數據中心業務,在印度孟買的第一處數據中心建於2012年,提供Tier 4的共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