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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治理語境下的「第三方」,是一個需要釐清辨析的概念;處理好加強政府對市場監管與減少政府過度幹預之間的關係,是推進我國經濟治理現代化中的重大問題。本文以博弈制度論的基本方法為研究線路,溯源並定義出關於「規制第三方實施」的基本概念。規制第三方實施是政府以制度設計的方式將市場重複博弈的第三方執行機制納入到規制領域,它作為規制體制的一種進化,與正式規制形成制度互補性。規制第三方實施概念的提出,既可澄清對治理或規制「第三方」的一些模糊認識,也以其可工具化、可面向化的分析屬性,為推進經濟治理現代化的研究與實踐呈現一個新的認識視角。
本文作者系盤古智庫學術委員夏蜀,文章來源於《中國行政管理》2019 年第 6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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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制(Regulation)既與市場交易相生相伴,又和與之詞義相近的治理(Governance)如影相隨。一方面,新制度經濟學在與規制密切相關的企業產權制度 領域,形成了系統的治理機制與治理結構理論;另一方面,隨著法經濟學、新政治經濟學、新公共治理理論等學科或理論的興起與發展,規制又不再隅於經濟學領域,而是橫跨政治學、法學以及公共管理等多領域,成為「政府管理公共事務、提升治理能力和實現現代國家建構的治理工具」;同時 20 世紀 80 年代末以來政府公共治理改革浪潮席捲全球,政府規制更是時常被「經濟治理」一詞所替代。
經濟治理現代化作為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問題是用現代理念和方法來處理好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係。在吸收借鑑、比較升華的基礎上運用國外理論先進成果,研究完善對微觀經濟主體活動依法幹預以彌補市場失靈的中國規制方式,用中國理論解決中國問題,對於推進經濟治理現代化,意義十分重大。有鑑於此,本文運用博弈制度觀的分析方法,通過理論溯源與分析,定義並辨析 關於「規制第三方實施」的基本概念,以此為中國話語 體系下更好地發揮規制在經濟治理現代化推進中的作 用,試圖探索出一個新的理論思路。
一、博弈制度觀下的規制第三方實施
(一)政府規制與市場交易的實施機制
制度分析摒棄傳統規制理論把政府—市場對立開來的二分法,將政府規制與市場機制統一起來去考察規制制度與市場機制、各種非正式規則之間的相互作用。在博弈論工具成為經濟學研究制度的主流方法背景下,制度分析方法與機制設計理論不僅變革著制度的研究範式,也極大地拓展了規制理論的邏輯基礎,傳統規制理論發展成為新規制經濟學。
制度作為博弈均衡的概念已廣為接受。博弈制度分析的重複博弈論和進化博弈論兩種理論建構方法,因基於不同的博弈均衡觀而各側重於不同的制度變遷分析。進化博弈論可作為習慣、規則或制度的有效分析工具,它假定博弈參與人是有限理性,其行動受制於他人的行動;重複博弈論假定博弈參與人是完全理性的,分析的是某些固定參與者所進行的特定博弈,更適用於非正式規則的制度分析,如在交易合同等方面。博弈規則必須是可執行,只有對參與人行動進行一組 人為的與可實施的限定,才構成一項制度。具有不同實施機制的進化博弈論和重複博弈論,分別適用於對政府規制和市場交易機制的分析。
規製作為一種制度,就傳統規制理論角度看,按制度規則的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之分,規制屬於正式規則,它是政府通常以規章或法律對各經濟主體進行幹預和限制的行為。按制度的制度環境和治理制度之分,規制屬於治理制度範疇,它是在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制度環境下,政府為矯正和改善市場機制內部不完 善問題而對私人及經濟主體的活動進行約束的一系列規則。按制度的制度規則和制度實體之分,政府機構(規制主體)、企業(規制客體)、規制的依據與手段構成了規制的三個基本要素,故規制集制度的規則和實體於一身。
以上分類界定可知:(1)政府規制是一種國家「強制權力」的運用,其博弈規則因而成為各被規制參與人的共有信念;(2)規制依據和手段以法律法規、 公共政策等形式所包含和表達的信息,能夠為眾多被規制企業所共同理解。基於「共同理解」的「共有信 念」,集體穩定策略和進化穩定策略的過程會自動生成,規製作為制度本身,具有誘導博弈參與人之間策略內生互動以適應彌補市場失靈目標要求的機制。政府規制體現的進化博弈均衡特徵是可自我實施的(Selfenforcing)。
在市場交易層面,威廉姆森對治理的定義具有經典性,他認為治理是以交易為基本分析單位的一種工具,利用這種工具能夠建立起一種秩序,使得交易各方有著消解潛在的衝突、實現共同利益的機會。這與「全球治理委員會」(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對公共事務治理的定義有工具性上相通的一面。威廉姆森同時還指出,「治理結構可以被有益地視為制度框架,一次或一組相關交易的完整性就是被這個框架決定的」。由此,在市場交易域的治理制度換言之就是市場交易機制。
市場交易機制寓於市場主體進行多次重複博弈的過程中,是一種參與人的預期和共同理念在博弈中共同起作用的子博弈精煉均衡。其均衡策略中有一部分規定了在非實際路徑上應採取的策略在實際中不能被觀察到,而只能停留在博弈者的主觀預期當中,存在為了達到合作行動而設計出的機制卻有可能無法自我實施的情形,需要額外添加第三方實施者作為策略性 參與人,以具備特定行動集合介入博弈均衡的過程,成為市場交易的第三方執行機制。
(二)規制第三方實施
新制度經濟學家從市場交易的治理機制角度,對第三方執行問題作了富有價值研究。如威廉姆森曾在三個維度描述交易成本的基礎上提出了三邊治理機制:對於一些偶爾發生和重複發生的交易,以完全合同方式維持這類交易的作用有限,但為這類交易建立一 個交易專用性治理結構的成本又往往無法回收,因而需要一種介於這兩者之間的中間制度形式。青木昌彥概括分析了包括第三方實施在內的交易治理機制多樣性,指出非人格化的第三方機制(物理私人的還是公共的)在由不同種族背景的公民組成的經濟中經常出現,成為實施合同和解決糾紛的核心市場治理機制;他進而提出由初始博弈之外的第三方作為中介進入的 「中介性捆綁」(Intermediated Bonding)概念,「捆綁」 所帶來的租金為第三方聯結不同的博弈提供了激勵,租金的來源可以是新的信息,也可來自於初始參與人 激勵結構的改變。Akerlof在其檸檬市場理論分析中, 提出通過在消費中提供擔保、形成品牌產品(包括設立連鎖店建立信譽)以及實行執業許可等制度性安排, 可以緩解不對稱信息的逆向效應引起的市場失靈。這些制度安排發揮著第三方信息中介(Information Intermediary)的功能,向市場提供產品質量的信號,通過聲譽機制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
儘管學界並未明確而系統地提出過「規制的第三 方實施」這一概念,但 Dixit 對經濟治理的定義以及治理機構與經濟活動關係的分析,隱含地勾勒出規制第三方實施的輪廓。他認為經濟治理是法律和社會制度安排的結構與功能,通過提供物質性和組織性的基礎設施,使得能通過保護產權、執行合同和採取集體行動來支持各種經濟行為和經濟交易。Dixit並不把經濟治理完全等同於政府的事情,而是強調「可替代機構」 (Alternative Institutions)等非正式治理的重要性,把經濟治理的私立秩序(Private Order)劃分為第一、二、三 方體系。第一方治理主要集中在個人自律和企業自我規制兩種情形;第二方治理是在交易參與人之間反覆 互動形成的治理方式,既包括交易雙方的重複博弈, 也包括商人社團或商業協會的多邊治理,它實質和第 一方治理都是交易參與者的內部人治理。第三方治理體系則是一種外部人的治理,外部人不是交易的直 接參與者,它起著以下作用:(1)正式法律庇護下的私 人仲裁和執行;(2)提供信息而實質成為第二方的執行,(3)第三方為了贏利而強制執行。Dixit 三方 分類體系的私立秩序經濟治理方式,涵蓋了市場交易的治理機制範疇,在博弈制度觀下,其第二方治理體系代表了市場交易重複博弈過程中的合作行動,而第三方治理體系實際上就是市場交易治理中的第三方執行機制。
就規制活動而言,規制機構與規制企業之間存在著「合約不完備」的關係,無論對規制的政策與機制進行如何地再調整、再設計,規制者能否以較低成本獲得、甚至能否獲得分散於整體經濟體系中無數紛繁複雜經濟個體的信息,決定著規制方案與政策的有效性(成為佔優均衡策略)。為此,可以進行這樣一種稱之為「規制第三方實施」的機制設計:在法律法規等制度環境的支持授權下,利用市場交易中的第三方執行機制在信息搜尋、溝通乃至計算具有的成本比較優勢,將其以中立的角色納入到政府—企業規制場域,激勵相容地對政府規制起著增進和補充功能(如圖 1 所示)。進一步討論,規制第三方實施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的制度特徵。
1. 體現規制的體制進化。進化博弈論模型下,試錯法實驗(Trial and Errors or Experiments)和政府的介 入可能使經濟體制向更優進化。從方法上講,規制第三方實施是不拘泥於現存規制的戰略分布因子,用試錯法實驗去嘗試規制活動的新戰略,政府則作為制度的最大供給者,可以對現有的規制體制進行修改,將規制第三方實施作為博弈規則向規制的各參與人提供,進而可以改變博弈主體的支付函數。規制第三方實施的引入有可能最終形成進化穩定策略,使得規制體制有可能從一種均衡向另一種更為穩定的均衡過渡。
2. 屬於得以支持的社會組織。研究文獻表明,包括商人聯盟、信用機構、仲裁等私立程序,較正式制度有更多的信息和專業優勢。但如果因信息的可觀察、可證實性較高而導致了交易的「可締約性」 (Contractibility)較低,則需要對自發的私立秩序交易進行組織化的制度設計,使之成為得到政府規範和法 律支持的社會組織。從這個意義上講,企業等微觀經濟主體出於社會責任感、建立聲譽等動機而對自身行 為進行約束和規範的「自我規制」,不屬於規制第三方 實施範疇。各種交易需要組織聯繫起來才能形成「可 能的行為性信念集」,規制第三方實施更多體現在社會性的集體組織(Collective Group)接受政府權威機構(或機制)的可置信懲罰承諾,對其組織內成員交易進行約束和規範,是一種有組織的集體規制過程。
3. 作為一種制度互補性。即便在最發達的經濟中, 正式規則也只是決定選擇的總約束中的一小部分。對信息具有可證實性且制度執行成本較低的第三方實施屬於非正式規則,它既幫助規制的博弈初始參與者節約決策所需的信息加工成本,同時也對參與者的行動施加約束,形成誘發性制度化。制度分析方法的引進,規制從以往傳統理論中的正式規則延伸拓展到了非正式規則範疇,規制第三方實施以機制設計介入的方式,成為規制的一種制度互補性。「互補性的存在意味著整體性制度安排的結構可以是內在一致和剛性的」,規制的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在機制元素間相互支持、協同配合。
「新制度經濟學對『制度』的描述不一定十分嚴密, 往往隨著學者不同而風格迥異。給出一個對所有領域都有效的嚴格定義並不那麼重要,關鍵在於,我們必須 了解它在我們所分析的特定情景中的含義」。對於規制的制度分析,並不需涉及其制度變遷的初始條件和漫長進化過程,以博弈制度論為分析框架,在討論政府 - 市場關係的場景下,溯源並梳理出規制第三方實施的概念,能更加直觀地透視兩者關係的內在機理。
二、規制第三方實施與第三方治理之辨
國內有學者以第三方治理(規制)為題,進行了有益的理論探索,如陳潭提出在建立多中心公共服務供給體系和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方面,探索實踐第三方治理模式;劉亞平和遊海疆在對有關食品安全、產品質量等方面第三方監督、第三方審核的文獻進行梳理的基礎上,引入私人治理概念,提出相對於自由市場中買方(第二方)與賣方(第一方)之外的「第三方規制」 理論;李瓊和晏陣方發現具有「官民二重性」和「草根本性」等多種角色的「第三方」治理主體,有其獨特的形成機制並構成多元參與的治理格局。這些公 共治理視閾下的研究,與市場交易域的規制第三方實施並非在同一討論範式,但兩者往往語義上會有混淆之虞、實踐中涉及不同的場域。在此,有必要將「規制 第三方實施」和「第三方治理」作一簡要辨析。
第三方治理源自於西方話語體系,主要是由美國霍普金斯大學公民社會研究中心主任薩拉蒙,在考察美國聯邦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夥伴關係基礎上提出的, 它對當代西方政治學、公共管理學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薩拉蒙關於第三方治理論著的原文表述是「第 三方政府」(Third-party Government),該理論非常強調「第三方」的主體性,要其作為代表公民社會的一 方約束政府公權力,介入到公共管理的決策當中,與政府一起「共享領導」(Shared Leadership),享有公共權威和財政資金支出等權力。西方第三方治理理論的制度環境是社會中心主義,在制度安排方面,除政府規制的科層治理和經濟交往的市場治理,特別強調把公民社會作為一方主體引入國家治理中,其治理制度範疇不是僅在市場交易域,而覆蓋了整個公共治理領域,此論的第三方治理與規制第三方實施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如表 1 所示)。
幾乎所有的現代國家都是將政府規制與宏觀經濟政策(在我國稱之為「宏觀調控」)一道作為政府對經濟進行公共幹預的主要方式,規制第三方實施研究範疇和實踐價值也正是在經濟治理領域。作為規制理論的中國化研究,「規制第三方實施」概念雖可從西方新制度經濟學等理論中溯源,但其研究的指向與目的,是著眼於我國特定的制度環境下「著力解決市場 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問題」,增強經濟治理體系的彈性與效力,其「第三方」並非是一 個具有人格化、主體性的執行者,而是在一系列法律法規安排下的緊密聯繫、相互協調的制度系統形態,也正基於此,「規制第三方實施」較「第三方規制(治理)」 表述更為確切。英文「治理」(Governance)與「統治」 (Government)的共同詞根「Govern」,源於古希臘文和拉丁文,其意象都是指對國家進行控制、管理、支配與影響,從詞源上講,治理較規制而言蘊含著更強的政治制度環境意味,西方「第三方治理」更多的是一種政治 與社會結構變化再平衡的新公共治理運動。
我國在建立吸引社會資本進入公共產品領域的方面,開展了 PPP 模式、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等實踐。這是在「一核(黨和政府)多元(社會各方)」的中國社會治理體制下,向社會提供更好公共服務和公共價值的市場化運作模式。為解決公共服務的高成本和碎片化問題,政府將自身公共服務的「掌舵」決策角色與具體提供生產的「划槳」角色分開,通過「委託 - 代理」而 非「命令 - 控制」的機制,根據社會組織的能力和資質來甄別選擇公共服務提供商,以合作信任為基礎,以理性計算為特徵,雙方形成公共服務生產供給的契約關係。這個主體上的「第三方」,是公共服務的政府供給 與社會需求雙方之外另一方提供者,本質上是政府運 用市場機制的一種政策工具,典型的如 PPP 模式。
環境治理第三方則是另外的三方含義:(1)按「誰汙染、誰治理」原則,汙染者本身就是環境治理的一方;(2)政府規制機構除作為環境治理決策的主體外,也會直接提供部分公共服務生產,扮演治理汙染一方角色, 但更多環境治理生產事務的空間則是在法律授權與 契約關係下,讓渡給環境服務公司;(3)環境服務公司作為第三方對汙染治理,是受政府委託或者因按「汙 染者付費原則」受汙染者委託而具體實施的,其行為的法律關係有國家《行政強制法》關於行政代履行制度做支撐。
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 黨是領導一切的」,推進我國國家治理現代化更加注重 黨和政府的核心主導功能與主體作用,是國家中心主義的國家治理,這在根本上有別於西方社會中心主義的公共治理觀。習近平總書記在把握改革開放前進方向的問題上指出「:改什麼、怎麼改必須以是否符合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目標為根本尺度」;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如果不加辨別地將西方「第三方治理」 概念和理論簡單套用於我國國家治理體系當中,缺乏以中國國情視角去對規制與治理的主體、行為和機理進行比較制度分析,就難以有效解釋我國經濟治理現代化的內在邏輯,而這也是本文提出「規制第三方實 施」概念的政治意義之所在。
三、經濟治理現代化中的規制第三方實施
(一)規制第三方實施對推進經濟治理現代化的理論意義
當代社會的複雜程度和演進速度已遠超農業時代和工業時代,國家治理方式面臨著從單向控制、代議互動到數字協商的轉變。這種治理方式的轉變,極大地增加了規制的複雜性與技術性,政府規制以往命令—控制式的主導模式已不再適應,過程參與性強的 誘因式規製成為發展方向。基於市場機制發揮並依託政府強制力的規制第三方實施,是一種強調誘因性、互動性和契約性的規制模式,它在適應國家經濟治理方式轉變中,有著不可忽視和替代的重要作用。經濟治理現代化通常概括為政府和市場對經濟主體調節的制度體系與能力的現代化,「規制第三方實施」概念的提出,可以對政府和市場兩種調節的制度與功能進行工具化、面向化的分析,從而豐富經濟治理現代化的理論內涵(如圖 2 所示)。
1. 工具化:耦合政府調節與市場調節
薩拉蒙在經過20多年公共部門改革之後重新審視第三方政府(間接政府)問題時,認為「強調對第三方的依賴,卻似乎輕視了間接政府的嚴峻挑戰。因此,為了應對新的現實,新的範式是需要的,」為此,他強調了「工具途徑」(The Tools Approach),提出要把第三方的焦點從科層機構管理轉移到追求公共目標的工具上。如果第三方治理被看作是解決公共問題的政府工具,以此邏輯,同樣可把規制第三方實施作為政府調節經濟工具來進行「新的範式」研究。
政府工具是個抽象概念,學界對此下過諸多定義, 但萬變不離其宗的共識是:政府工具是把公共管理目標轉為具體行動途徑的機制、方法或手段。學者們對政府工具的分類也流派紛呈,豪利特和拉米什提出的志願性工具、混合型工具、強制性工具的三分法,因其涵蓋了絕大多數對政府工具劃分的類型而被認為更具包容性,在學術研究和治理實踐中廣泛運用。在這個以「自願—強制」關係為軸線的分類法中,政府規制屬於強制性工具;志願工具則主要是由民間主體或市場力量運作的工具,其核心特徵是它很少或幾乎沒有政府干預,按機制或方法可分為家庭與社區、志願者組織和市場。陳振明等將政府改革和治理常用工具分為市場化工具、工商管理技術和社會化手段三類。儘管學者們以其研究目的而設立的分類標準,並不完全符合互斥的分類原則,但在標準設立時卻都有著共同的規律,那就是把依靠市場機制力量發揮的手段和方法,囊括進政府工具箱中。
無論是基於經濟誘因管理的志願工具,還是由特許經營、憑單制、內部市場等多種形式組成的市場化工具,抑或包括公私夥伴關係中非營利組織在內的社會化手段,實質上可看成是規制第三方實施以政府工具範式表現出的形態。「每一種工具都是一個制度、程序、 政治和經濟關係方面平衡的複合體」,規制第三方實施可具象為政府工具的屬性,既揭示了市場交易域中的第三方實施機制被引入到政府治理之中的實質,更耦合了政府與市場對經濟主體調節的兩種體系。
2. 面向化:跳出「兩隻手」孰大孰小爭論
理論界在如何發揮好政府調節與市場調節作用的長久研究路線中,無外乎是在所謂的「大政府—小市場」、「小政府—大市場」、「適度政府—適度市場」以及 「政府與市場雙強」模式之間尋求最優組合,但往往理論觀點與研究結論分歧巨大,或應用性不強。產生這 一現象的根源,要麼深受以制度是既定而外在的新古典主義分析方法影響,站在了政府—市場對立的二分法研究邏輯起點;要麼即便運用制度分析方法,不再把規制與競爭看成是二元對立,但研究重心卻又僅在制度自我實施方面,對第三方實施及其在政府規制中運用幾乎沒有專門關注。
規制第三方實施概念的提出,使得政府調節與市場調節有了一個共同的面向對象,規制第三方實施與政府規制所形成制度互補性的面向過程,與第三方實施相關的非實際博弈路徑的非納什均衡策略,構成了市場機制面向過程的函數。規制第三方實施的這種面向化屬性,釐清了政府調節與市場調節的邊界,跳出政府規制「有形之手」和市場機制「無形之手」孰大 孰小、「此消彼長」的思維模式,給出了一個從在「兩隻手」之間尋求最優組合,轉變為向如何發揮好「兩隻手」之間的第三方實施機制,去尋求答案的路逕啟示。
(二)推動規制第三方實施在經濟治理現代化中的制度演進
以經濟治理邏輯為底版,折射出經濟、政治、文化、 社會、生態文明治理共同的邏輯影像,元治理是「協調不同形式的治理,以確保它們彼此間具有最小的一 致性」,調和各種不同治理模式可能產生的對立衝突,統籌不同治理模式可能產生的互補性,需要政府經耦合與開合的方式進行元治理,即「治理的治理」(The Governance of Governance)。經濟治理現代化首先要創新政府治理模式,而成為「元治理者」又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背景下政府最為適宜的角色。
元治理視閾下,科層治理的規制與市場治理的交 易機制之間存在著兩種模式矛盾,規制第三方實施恰好為政府平衡兩難選擇提供了政策工具,促進政府職能與行為方式的轉變。政府作為這兩種治理機制的「開 合者」,運用規制第三方實施可以根據經濟治理中的具體情況,開啟、調節、閉合其中的一個治理機制,維護好兩種治理機制之間的交互與協同。另一方面,「元治理者」的政府在國家治理體系中起著主導作用,為規制第三方實施提供了基礎原則,保障了它與不同治理機制的兼容性,當它與其他治理機制之間發生衝突時充當「上訴法庭」,發揮「最後一著」的作用。制度變遷是一個融合了自發演化與主動設計元素的疊加過程,制度演化有其客觀存在性,但有效的制度設計有利於加速其合理化變遷。要使規制第三方實施在經濟治理現代化推進中成為富有效率且激勵相容的治理機制,必須進行以下幾方面的制度設計與行政體制改革深化。
1. 健全財產權保護制度。屬於制度分析中的「自發秩序」(Spontaneous Order), 規制第三方實施是隨著 產權和交易規範的同步演化,進而成為一種治理機制的。財產權的清晰界定與切實保護,是市場交易的治理機製得以發揮的基本條件。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充分估計產權保護的複雜性和艱巨性,貫徹落實好這一重要 方針,進一步健全我國財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構建起產權保護的長效機制,是規制第三方實施機制功能發揮的基礎。
2. 完善社會信用體系。規制第三方實施依靠聲譽機制,促使雙邊關係型契約和多邊關係型契約的參與人採取合作或誠實的行動,而聲譽機制的發揮必須建立在一個信息可觀察和可證實的體制上,這個體制的總中樞就是社會信用體系。社會信用評價中的指標能對買家和賣家的交易歷史進行概括,衡量交易者的聲譽並建立聲譽資本。聲譽資本一旦形成,規制第三方實施作為規製成本更低的機制,可以達到同樣的市場治理效果。國務院 2014 年頒布《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基本完成了社會信用體系頂層設計,但社會信用缺失問題尚未根本扭轉,社會誠信缺失和信用交易風險問題仍較突出,公共信用機制與市場信用機制發展很不平衡。社會信用體系不僅是形成規制第三方實施機制的內在要求,更是經濟治理體系與能力現代化在制度層面上的基礎設施,須加快推進國家層面信用立法,形成支撐信用建設和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規和標準體系。
3. 壯大社會中介組織。包括行業自律性組織(如商會、協會),開展交易者資格和資信審查業務的律師、 會計師和審計師事務所,從事交易糾紛仲裁的仲裁機構,代表國家辦理公證事務、進行公證證明活動的公證處,開展產品品質與品質管理體系認證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以及對市場欺騙進行曝光監督的媒體等在內的中介組織,都屬規制第三方實施範疇。這些中介機構實質上起著「有效的信息交互中心」的作用,在市場監管中,相較於以權威、財政、科層等資源為基礎的政府強制性規制工具,中介組織以其在談判、協調、 激勵方面的低成本優勢,在一定範圍內,可以抵制交易者採取為獲得個人利益而犧牲總體利益的機會主義行為和欺騙行為的動機。政府與社會中介組織分開,是 以轉換政府職能為核心的行政體制改革重要內容,只有當社會中介組織健康發展,能夠承接起政府原本不該管理的事務時,規制第三方實施機制才具備提供部分公共產品的功能。
4. 建設專業化公務員隊伍。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強調民主的參與式、互動式管理,以什麼樣的人、用什麼樣的工具去行使公共權力,決定著治理現代化的能力。「在新政府治理中,我們需要的是掌握促進不同組織互動工具的專家,而不是目前培養的僅僅了解政府官僚機構的專家。」將規制第三方實施視為 「整套」政策工具(Entire「 Suites」 of Tools),可以在經濟治理中為政府官員更好地激發多元參與主體、指揮協 調合作關係、落實目標責任、提供行動抓手,更重要的是增強了政府官員注重與社會互動、相信市場自我調節功能的意識,提升其掌握志願工具、市場化工具以及社會化手段的技巧與能力。高素質、專業化的公務員隊伍是規制第三方實施體制設計的充要條件,政府元治理的類型分為內外部兩類,如果把這一點看做是重視內部元治理,則前面三點在培育市場與社會力量方面的制度設計,可以歸為加強外部元治理的範疇。(注釋略)■
文章來源於《中國行政管理》2019年第6期
圖文編輯:車起詠
責任編輯:劉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