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財產糾紛長子阻止已逝父母合葬 法院要求遵守傳統習俗及時安葬

2020-12-06 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4月6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生同裘,死同穴」,很多恩愛的夫妻都希望死後合葬在一起。北京的王老先生去世將近兩年,卻依然不能與2004年去世的老伴葬在一起。究竟是怎樣的原因導致老人沒能入土為安?「安葬權」又是一種什麼樣的權利?央廣記者就此案的判決依據採訪了此案主審法官、北京朝陽法院酒仙橋法庭法官羅曼。

王家共有兄弟姐妹四人。2004年,母親去世後,大兒子王哥(化名)在北京市朝陽陵園租下了一個雙穴墓地,籤訂《北京市骨灰安放設施租賃合同》後,將母親安葬。2016年5月,父親王老先生去世,小兒子王弟(化名)要安葬父親時遭到陵園拒絕,理由是租賃合同是王哥籤署的,必須由王哥籤字,骨灰才能下葬,但王哥拒絕籤字。

主審法官羅曼介紹,兄弟姐妹之間因為遺產繼承問題產生爭議。在父親去世之後,關於骨灰安葬的問題,長子跟次子產生矛盾,小兒子到法院提出起訴,要求將父親的骨灰安葬進之前母親下葬的雙穴墓地內。但長子拒絕配合,因為之前安葬骨灰的協議是長子,也就是本案的被告與朝陽區陵園籤訂的合同。

陵園方作為第三人出庭,強調王哥是作為承租方籤訂的《骨灰安放設施租賃合同》,若要安放合同約定外的亡者骨灰,必須經過承租方同意,需要打開之前已經安葬人的墓穴進行安葬,這期間產生的費用應由承租方來承擔。

羅曼表示,可能從陵園的角度而言,合同在安葬問題上具有法律拘束力,也應該按《合同法》的規定去處理這類糾紛。但法院最終的認定是,中國有傳統習俗,不管是入土為安還是及時安葬,有其公益性和倫理性,不宜單純按照《合同法》處理安葬這樣的社會和倫理問題。

此案審理過程中,四個子女都表達了自己的訴求,王哥強調,當初因為老房拆遷,曾與父親對簿公堂,法院判決他和孩子有居住安置權,但是王弟挑唆父親把房子賣了……他提出,如果王弟從父母老房售房款中拿出16萬給自己,就同意父母合葬,否則「父親不讓他住『陽間』的房屋,他也不讓父親住『陰間』的房子」;王老先生的長女王姐也認為王弟霸佔父親的人和財產,遺產也有自己的一份;王弟和妻子強調,老人生前一直由他們贍養、照顧,王哥、王姐未盡贍養義務;王老先生的小女兒王妹認為父母恩愛一生,辛苦養育四個子女,希望將其儘早合葬。而大哥提到的財產糾紛可以另行起訴解決。法院審理認為,安葬問題應依據法律和風俗習慣。

羅曼指出,在涉及安葬問題上,我國通常的習慣是,如果死者生前對自己的安葬有意願表示,那麼尊重死者的意願;如果沒有意願表示,由近親屬來共同決定死者的安葬事宜。該事宜包括墳址的選擇、安葬的儀式,還包括骨灰下葬的整個流程。他強調,安葬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是所有近親屬平等享有的權利、義務,不能因為各方的意願怠於行使或者阻止近親屬履行義務。

判決認為,本案中,子女為父母購置了雙穴墓地,現無證據表明死者生前對此安排有異議,因此應依此安排及時為死者進行安葬。羅曼說:「目前所在地區的風俗就是及時入土為安。本案中,這個父親已經去世兩年時間,沒有安葬肯定不符合現有的善良風俗和公共秩序。」

法院判決被告王哥和第三人朝陽陵園協助原告王弟將死者的骨灰安放於朝陽陵園墓穴,入葬費用因王弟自願承擔,法院判決支持。判決後王哥表示回去考慮是否上訴,拒絕籤字,揚長而去……

「安葬權」到底是什麼樣的權利,法官分析指出,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中,對於「安葬權」屬於人格權、物權,還是一種新類型的複雜多層的權利,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本案其實涉及的是中國的傳統文化和社會習俗,中國人講究入土為安。

家庭生活中瑣事繁多,十指尚有長短,磕碰中亦難免計較你多我少。但事有緩急之分,理有輕重之別。父母儘早入土為安是人倫大事,家庭利益糾葛與此相比,孰輕孰重不言自明。希望此類糾紛的各方當事人,應多念及父母養育之恩,多一些孝道,少一些計較,讓逝去的家人儘早入土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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