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案增多,不再談「囑」色變
市民法律意識提高,提早訂立遺囑或可避免糾紛
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中,習慣把攢下的財富蔭及子孫,讓日子過得更好些。在改革開放前,房屋是以公有制為主導,那時的遺產繼承糾紛很少。但隨著私有房產的合法化,人們變得富足起來,同時因為法律意識的提高,這類官司近幾年正逐年遞增。■記者 楊昱 實習生 關茗予
現狀
因繼承問題到法院打官司不再「丟臉」
湖南融邦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團隊負責人鄒露璐認為,以前,人們受傳統社會「重男輕女」等觀念的影響,家產「傳男不傳女」,出嫁女多自願放棄父母遺產的繼承;過去人們認為「家醜不外揚」,即使因繼承問題產生糾紛, 也不願意訴至法院。「不過,隨著群眾法律意識的增強,男女平等觀念的普及,到法院打官司也不再是『丟臉』的事。」
鄒露璐說,在具體案件中,很多被繼承人由於生前未訂立遺囑,為繼承糾紛埋下了隱患。「很多老人忌諱談論生死,也對如何訂立有效的遺囑不了解,更擔心子女曉得遺囑內容後被誤解或被遺棄,他們很少會在生前訂立遺囑。即使他們生前立下了遺囑,也會有一些訂立得不規範導致繼承人糾紛或遺囑被判定為無效:比如有的在緊急情況下立了口頭遺囑,但緊急情況消失後沒有再次進行安排,口頭遺囑失效;代書遺囑的見證人都是繼承人;立遺囑人本身患了老年痴呆,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當然更多問題的就是自書遺囑,關鍵的財產分配部分出現歧義或漏洞。」
特徵
遺囑的內容與形式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
「繼承案件多涉及不動產繼承,特別是夫妻共有或家庭成員共有的,在權屬認定上比較困難,當事人出於各自利益難以協商一致,讓案件更為棘手。」鄒露璐說,繼承糾紛涉及複雜的家庭關係,特別是涉及被繼承人再婚的家庭,因親情基礎較為薄弱,在遺產問題上互不讓步。在涉及房產等價值較大的財產繼承問題上,雙方當事人矛盾易激化,很難從中調解。
「遺囑的訂立不規範,很難讓其他人信服。多數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均需進行筆跡鑑定 ,而因為被繼承人已死亡,繼承人難以提交被繼承人生前作出的符合鑑定條件的比對樣本,導致鑑定難以進行。」鄒露璐說,遺囑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由於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這四類遺囑在製作上不規範形式上不完整,極易讓相關當事人對遺囑提出異議。
「 比如說我碰見過好幾起這樣的案件,其中一起案件是這樣的。立遺囑人坐在病床上,插著呼吸機。旁邊坐著1個繼承人,然後另外1個繼承人拿個攝像機拍。坐著的繼承人拿出一張紙事先列印好遺囑內容的紙,把這份遺囑內容念給老人家聽。念完問了幾個問題,最後老人家在紙上面籤字按手印。繼承人認為這個遺囑的效力完美無缺,但是這份遺囑最後被法院認定為不成立,不符合任何一種遺囑的形式要求。遺囑的內容與形式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
提醒
提早做好遺囑,未雨綢繆
「出於對家人的關愛,同時也為了減少繼承上的成本,提早安排訂立遺囑,是非常有必要的。」鄒露璐認為,尤其是現在大家的財富積累越來越多,一旦遭遇意外或風險,對家人和財產的影響特別重大,不但損失慘重,而且很難從頭再來。
「遺囑有很多功能,但是其中最主要的功能就是定向傳承和定紛止爭。」鄒露璐說,遺囑的定向傳承功能可以防止財產旁落,讓你把你的財產給到你想給的人。定紛止爭功能則可以防止家人內鬥,讓繼承人理性選擇、停止爭奪,有利於維護家庭和諧。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只有專業規範的遺囑,才有可能實現這些功能,還能一定程度簡化未來辦理繼承的繁瑣手續。而如果不是專業的規範的權威的部門辦理的遺囑,則起不到這樣的效果。
數據
遺產糾紛案逐年遞增
8月16日,記者從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自2016年以來,遺產繼承糾紛全市兩級法院一審案件(含法定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被繼承人清償糾紛、遺贈糾紛、遺贈撫養協議糾紛)共930件,其中 2016年為212件,月均17.7件;2017年為234件,月均19.5件;2018年為273件,月均22.8件;2019年1月至8月中旬為211件,月均30.1件(按7個月計算)。
街採
40後:沒必要立遺囑
今年75歲的代奶奶認為,如果家裡有紛爭,而繼承人又多,提前訂立很有必要,能確保一些後事儘快處理好。
「有財產才該立遺囑,自己也沒什麼財產沒必要立啊,要是兒女不孝順的話,就跟兒女說明白,把財產給誰不給誰,這個口頭說明白就行了,也沒必要寫出來,而且這都是自己家裡的事兒,沒必要跟外人說,就親人在場就行了。」71歲的張娭毑說,自己並不忌諱談論生死,但還是覺得「家醜不可外揚」。
50後:會把房產提前過戶
「現在人身體還行,趁還有民事行為能力時,會提前把房產過戶,分配好存款。」64歲的楊先生表示,很多後事應該在自己還沒有老糊塗前就辦好。
63歲的曾女士則認為,老人還是得給自己留一套房產養老,不應該把所有的財產都提前分配了,一旦兒女因投資失敗、不孝順等原因,到時就悔之晚矣,「要是兒女不孝順,至少有個房子能安身。」
60後:可考慮立遺囑分配財產
「如果膝下無子,可以考慮立遺囑來分配自己的財產,給願意扶養自己的人。」51歲的白女士認為,立遺囑這件事很正常,自己的話就得看情況,一般是不會去考慮,但如果子女間有矛盾,有可能因為分配遺產時發生糾紛,她會選擇立遺囑。
70後:可以接受
「可以接受立遺囑,這能省去沒必要的麻煩。」41歲的肖女士說,曾聽在街道辦事處工作的朋友講過,在辦理公證時,核實需要多方證據來佐證,以發生意外為例,保險上的受益人都得到場,未到場的還要去公證,上門籤協議,流程很繁瑣。「目前我個人還沒有立遺囑的想法,身體上、經濟上都沒達到必須要去立的程度,而且自己的長輩和家裡人也沒聽說誰立了遺囑。」
80後、90後:暫不考慮
「遺囑肯定是要立,但是現在考慮這個還太早。」32歲的嚴女士表示,自己還很年輕,而且小孩剛2歲,立遺囑並不是頭等大事。她說,等自己到了退休年齡了,孩子也長大了,就會去考慮這方面的事。對於這一說法,22歲的黃同學也表示認同,「我現在還只是學生,又沒有自己的財產,立遺囑確實有點早。」
■三湘都市報·華聲在線記者 楊昱 實習生 關茗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