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報全媒體訊 市民老吳夫婦因病相繼去世後,留下了一套房子和若干存款,同時也留下了六份不同內容的遺囑。六個子女因遺產繼承起了紛爭。在這六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代書遺囑、自書遺囑,到底哪份具有法律效力?近日,鐘樓區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
老吳夫婦自2005年起共訂立了六份遺囑。2005年,兩人訂立了第一份遺囑,表明遺產中的存款由老大、老二、老四、老五繼承,房子由老三繼承,撫恤金由老六繼承。該遺囑上加蓋了兩人的私章,所有文字均為列印,無手寫內容。
第二份和第三份遺囑的時間是2007年,兩人分別訂立了一份公證遺囑,約定在百年之後,其在房屋中的份額遺留給老三繼承,他人不得幹涉。不過,老吳在2015年又通過公證聲明的方式撤銷了他的這份遺囑。
庭審中,原告老二提供了第四份遺囑,是老吳夫婦於2008年訂立的一份自書遺囑。這份遺囑上有明顯的撕裂痕跡,是撕裂後拼湊而成。同年沒過多久,老吳親筆書寫了第五份遺囑,遺產分配和第一份遺囑的內容一致。他和妻子均在遺囑上簽了姓名,並加蓋了私章。
到了2016年,老吳在兩位律師的幫助下訂立了最後一份遺囑,稱其死後遺產只能用於妻子的生活和護理需要,其房屋產權不得以任何名義轉讓給老三。該遺囑為列印件,上面只有老吳的籤名,沒有註明日期,也沒有見證人籤名。
法院審理後認為,第一份和最後一份遺囑屬於代書遺囑的性質,前者沒有兩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後者沒有載明遺囑訂立時間,也沒有兩位以上見證人在遺囑上簽名。因此,這兩份遺囑均缺乏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對其效力不予認定。
至於兩人2007年訂立的兩份公證遺囑,雖然老吳後來通過辦理公證的方式撤銷了自己的公證遺囑,但吳妻的這份公證遺囑仍然有效。因此,訴爭房屋中屬於老吳妻子的50%份額應歸老三繼承。
第四份遺囑是撕裂後拼湊而成,法院不予認定。兩人於2008年訂立的第五份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特徵及形式要件,法院對該遺囑的效力予以認定。
綜上,在老吳夫婦生前訂立的這六份遺囑中,法院最終認定了吳妻2007年訂立的公證遺囑和兩人2008年訂立的自書遺囑的效力,對其餘4份遺囑的效力不予認定。
雖然老吳在2008年的自書遺囑中約定房產由老三繼承,但他後來以撤銷公證的行為否定了這一處理方案,因此,他在房屋中50%的份額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老吳去世後,他的房產份額由妻子和六個子女共同繼承,老二可繼承十四分之一。
庭審中,其餘兄弟姐妹均表示老三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自願將其份額無償贈與老三。法院將房屋判歸老三所有,由她向原告老二支付相應房屋折價款。老吳夫婦的存款,則按照兩人2008年訂立的自書遺囑進行分配。
至於撫恤金,系國家對於死者近親屬的物質或者精神方面的安慰補償,不是老吳夫婦的遺產,他們無權將其處分給一人所有,由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平均分配為宜。
(吳同品 陳德嚴 周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