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中的高級官員是治黨治國的中堅力量,其中絕大多數人紮實貫徹執政為民宗旨,積極落實科學發展觀,勤政廉政恪守職業道德,以身作則起到了榜樣作用,得到公眾真心擁護。但是,高官中也存在各種錯誤思想行為,特別是腐敗分子的出現不是偶然現象。這種狀況既說明對高官的監督十分必要,也說明監督制度和機制還需完善。上個世紀90年代,犯受賄罪的山東省泰安市委原書記胡建學曾說:「官做到我們這一級,也就沒人能管了。」一個廳級貪官如此,級別更高的貪官就更不用說了。如今,如何有效監督高官仍是難題。而如果高官還是一把手,則監督的難度就更大。這個問題不解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制度就不完整,而且會嚴重影響黨與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歷史和現實都說明高官腐敗的可能性也很高
解決對高官有效監督的問題必須糾正一個認識誤區,即迷信高官的思想覺悟和道德修養高於常人,人品一定優秀,自律一定嚴格,決策一定正確。這種認識的存在,固然有黨與政府公信力及絕大部分高官素質都較高的因素,也不排除有長期公民意識缺乏和高官普遍與公眾距離較遠,同時對高官的正面宣傳多,直接批評少,左右了公眾認知的因素。但是,根據官員級別高低判斷其出現錯誤或腐敗可能性的思維,本質上是變相的官本位意識,不具備理論上的合理性、事實上的真實性和實踐上的正當性。應當明確,對高官自律的能力不能迷信,對高官濫用權力的可能性不能低估,必須清醒、理性、實事求是地認識這個問題。
在我們黨的革命鬥爭史中,黨的高級領導人經受不住考驗而叛變,從早期的主要領導者向忠發開始,時有發生。解放戰爭時期,當時的重慶市委書記劉國定、副書記冉益智,被敵人抓捕後馬上成為叛徒,出賣了組織和大量同志。有鑑於此,被敵人關押在重慶「白公館」的革命先烈,對黨組織提出了「獄中八條意見」,其中就有「注意防止高級領導成員的腐化」、「對上級領導也不要迷信」、「注意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經濟、戀愛、生活作風問題」等內容。在新中國建立後,「意見」的現實意義絲毫不減,因為黨內依然還存在高官腐化變質的問題,「三反」就處理過一些人。至於在十年動亂中,一些高官胡作非為,犯下禍國殃民嚴重罪行的事實,更是生動的證明。
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以權錢交易為特徵的高官腐敗讓人觸目驚心。據歷年全國人代會上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等資料粗略統計,進入新世紀以來,涉及職務犯罪的省部級幹部達70餘人,涉案數額最高達上億元。同時,由於制約和監督權力的體制、機制不完善,許多貪官長期潛伏。《法制晚報》曾分析,1991年至2004年審判後經媒體公開的200個典型腐敗案例中,60%的貪官潛伏期都在5年以上。如黑龍江省政協原主席韓桂芝,自任省委組織部副部長開始賣官,潛伏10餘年。腐敗分子在被查處前,都給人以正面的形象,所以邊腐邊升的現象較為普遍。此外,在一些高官中,不同程度存在官僚主義、迷戀特權、作風霸道、工作漂浮、慣於折騰等不良傾向。因此,現實說明迷信高官,既不利於公務人員隊伍建設,糾正不良傾向,也容易對處於潛伏期、邊腐邊升的腐敗分子失去警惕性。
迷信高官,制度設置就會產生缺陷
少數腐敗的高官當然代表不了隊伍的主流,但是卻可以印證「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即沒有受到制約和監督的權力,勢必會被濫用的客觀規律。金無足赤人無完人,高官也不是完人,對錯誤和腐敗沒有天生的免疫力,他們同樣有怕艱苦愛享受的人性弱點,在面臨利益誘惑時,心靈同樣會沾染汙穢,心裡同樣會希圖僥倖,行為同樣會濫用權力。很多黨員幹部之所以能夠堅持清正廉潔,是堅持道德修養的結果。而道德修養水平與工作年限、經驗、能力乃至級別無關。年輕的雷鋒雖然在後者與高官無法相比,但道德修養水平卻與腐敗高官有天壤之別,是所有高官學習的榜樣。可見,就道德修養而言,高官並不必然具有優勢。迷信高官,客觀上會強化高官虛幻的道德優越感,淡化加強道德修養的壓力感,不利於高官認識和克服自己的人性缺陷。
用制度約束監督權力,才能實現「把權力關在籠子裡」的目標,使權為民所用。列寧曾經說:「把希望寄託於人的優秀品質上,這在政治上是不嚴肅的。」如果存有迷信高官的心理,制度設置就會產生缺陷,制度執行就會出現缺口,民主監督就會形成對下不對上,而使監督制度的完整性、全面性、普適性和嚴肅性受到破壞。
必須樹立監督高官的正確觀念
觀念是行為的先導,為實現對權力的有效監督,提高黨風廉政建設水平,應該樹立正確的監督觀念。
監督高官是公民的憲法權利。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官員是人民公僕,公民對官員實施嚴格的監督,是不可剝奪的憲法權利。因為高官手中的權力是由人民賦予,能否正確行使權力,直接影響公眾福祉,公眾當然不能不管,官高權重影響大,那麼公眾就越應關心。推進政治文明建設,必須解放思想,擺脫迷信高官的思維,樹立和強化官民人格平等觀念。在監督制度面前任何官員都沒有例外,不允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享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約束監督公共權力,既是維護公民利益的需要,也是公民行使憲法權利的體現。
加強監督有利於維護權威。維護國家機關的公信力和權威,對保持社會穩定實現好人民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如果沒有公眾對國家機關的監督,促使國家機關改進工作,防止失誤、錯誤,就無法保證工作質量高、效果好。而迷信高官,會使公眾沒有動力行使民主監督權利,難以產生積極的監督行為,於是就給隨意行使權力提供了方便,必然有損國家機關工作質量,造成權威削弱的後果。事實上,加強對高官行使權力的約束和監督,防止出現濫用權力損害人民利益的錯誤或腐敗犯罪行為,可以保障國家機關為民、清廉和公正的執政活動,只會加強而不會削弱國家機關的權威。所以,破除迷信高官意識與維護國家機關權威,二者目標一致,沒有矛盾之處。
對高官的迷信不等於尊重。我們要建設的是人們互相尊重、穩定有序的和諧社會,在這個意義上,基於人格平等和支持為民執政的認識,尊重高官不但正當而且必要。正確看待權力,平等對待高官,認真履行憲法法律和道德義務,支持、服從國家機關正當的公務活動,充分行使合法權利,包括監督官員的權利,幫助他們正確行使職權,避免犯錯甚至犯罪,才真正體現出尊重。相反,以為高官高人一等,陷入迷信放棄監督,任由高官自行其是,則既損害了公民的尊嚴和正當權利,也扭曲了高官應有的形象,並不是真正的尊重,而是對人對己都不負責任的表現。如果高官對公眾迷信自己的現象沾沾自喜,而不習慣不甘心公眾以公僕的標準嚴格要求和監督自己,那麼,就說明其認識水平確實需要提高,更證明監督確實必要。
自律需要他律的支持。自律和監督制度的他律是相輔相成的關係,自律可以完善和落實他律,但也需要他律的支持和保障,二者不可偏廢。強調自律不等於可以輕視他律,強化他律並不否定自律的意義。所以,不能因高官嚴格自律就放鬆制度監督,否則,會使高官長期置身制度之外不受約束和監督,造成自律防線的失守。實現制度他律的效果,必須增加信息透明度去除神秘化,縮小高官與公眾的距離。高官用權行為對社會和公眾具有重大的直接影響,應屬公眾人物,因此隱私權應當受到限制,例如家庭財產、人員狀況等理應公開。
樹立正確觀念,破除迷信高官的思想束縛,有利於民主法治建設,建立、完善和落實管用的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不斷取得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