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真誠地認為「不等於是」,法律也要拋棄這種花花公子式的哲學

2021-01-08 手機鳳凰網

性侵犯罪中的同意問題

2020.12.13 廣州

大家好, 我是中國政法大學的羅翔,今天我想給大家講的主題是「性侵犯罪中的同意問題」。我從2003年做博士論文的時候開始,到現在從事這方面的研究快20年了。

當時為什麼會選擇這個題目呢?因為那段時間社會上出現了一系列跟性侵有關的熱點案件,社會公眾跟法律界之間產生了巨大的割裂,於是這就讓我開始去反思。隨著研究的深入,我接觸到了女權主義法學的一些觀念,說實話這些觀念讓我感到非常非常的震撼,甚至可以用振聾發聵來形容。

1984年,女權主義法學家麥金農說過這樣一句話,她說「人類社會一切兩性之間的性行為全都是強姦」,因為在男女不平等的情況下,女性根本無法給予自主的同意,一切的同意不過是虛與委蛇。

說實話,這句話真的太刺耳了,但是刺耳讓我開始反思自己對於性侵犯罪是否存在偏見。

當然大家知道,我們每個人都生活在偏見之中,我們有出身的偏見、種族的偏見、地域的偏見、性別的偏見,而法律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在各種偏見中尋找一種平衡之道,在各種對立的利益中尋找出一種合乎中道的恰如其分。

違背意志與不同意

在我國的刑法中,性侵犯罪包括很多犯罪,主要有強姦罪、強制猥褻罪、侮辱罪、猥褻兒童罪。而大家會發現,性侵犯罪中的核心問題是什麼呢?是不同意問題

但是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我們長期以來使用的是「違背意志」這個說法。什麼叫強姦?強姦是違背婦女意志跟其發生的關係。各位會發現,違背意志它更多帶有心理學的成分,它跟法律所談的規範性是不一樣的。

在某種意義上,大家知道我們的一席本來是在成都,結果改到了廣州,這明顯違背了我的意志,我都跟成都的朋友約好了,結果來到了廣州。但是我是同意還是不同意呢?我好像是同意了。

多年以前有一個非常經典的案件。有一個農婦提著一籃子雞蛋去感謝大夫,因為大夫治好了她丈夫多年的頑疾,這個雞蛋也是很珍貴的土雞蛋。

但是大夫一看說,我還缺雞蛋嗎?你如果真的想感謝我,來點實際的好不好。女的說,那怎麼感謝你?大夫說,

農婦說,我也不是隨便的女的,但是沒辦法,畢竟你治好了我的丈夫,只此一次,下不為例。各位覺得在這個案件中,有沒有違背女方的意志呢?我想可能是違背了。但是她是同意還是不同意呢?似乎她是同意了。

這就是為什麼我認為在刑法中,我們應該使用更為規範的概念「不同意」,而不要再使用心理學上的概念「違背意志」。因為在人類的生活中,比如說在大量的這種性交易案件中,性工作者在接客的時候似乎也是違背意志的,但是在法律中它依然是同意的。各位會發現,同意不是一個單純的事實問題,它是一個價值判斷問題

在某種意義上,作為法律人,我們眼中永遠只有價值問題,我們沒有純粹的事實問題,或者說你根本找不到一個沒有價值判斷的事實問題。

在座的好像都是人對吧?你憑什麼說你是人?你符合人的哪幾項指標,你好意思說你是人?

大家覺得人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有同學說,從出生時開始。到什麼時候結束?到死亡時結束。回答得很好。那什麼叫出生呢?有很多種學說,有陣痛說,有脫離母體說,有全部露出說,有部分露出說,不同的學說得出的結論不一樣。人的結束、死亡同樣有價值判斷,有心臟停止跳動說,有腦死亡說。所以沒有一個概念是沒有價值判斷的。

馬上有同學說,老師!數字沒有價值判斷,數字不是純粹的事實問題嗎?

你又錯了,其實數字也是有價值判斷的。大家都知道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一般是14周歲,14周歲以上要對犯罪負刑事責任。什麼叫14歲?14歲不是指生日當天,它指的是生日次日。但是什麼叫生日次日?比如張三,2000年2月29日出生,結果2014年3月1日他殺了10個人。大家覺得3月1日他到底多大?是14歲生日當天,還是14歲生日的次日呢?不好說。

我想表達的是,所有的法律概念都是存在價值判斷的,同意也是一樣。它不是一個單純的事實問題,它是一個價值判斷問題,它要承載體現我們法律要倡導的公平和正義。

有一個思想家叫以賽亞·伯林,他把人類的思想家分為兩種,一種是狐狸,一種是刺蝟。

▲ 思想家以賽亞·伯 林(Isaiah Berlin,1909年6月6日-1997年11月5日)

所謂刺蝟就是一元主義,以一事關天下,立場鮮明,非黑即白,但是狐狸它是多元主義,顯得比較圓滑,他雖然有自己的立場,但是也接受對立立場,具有相對的合理性。

各位同學覺得一元主義和多元主義,哪個更能夠俘獲你的心呢?大家覺得呢?看一看網上的槓精你就應該知道,肯定是一元主義。

一元主義能夠深刻的滿足我們的理智和情感的需要,因為它鮮明,它非黑即白,但是在人類歷史上給人類帶來無窮浩劫的,往往都是一元主義的思想家。

相比一元主義的立場鮮明,多元論顯得比較圓滑,但是它可能更具包容性。那麼各位覺得,在同意問題上,我們應該採取一元論的觀點,還是多元論的立場呢?

「不同意」的標準

在世界範圍內,關於不同意的標準大致有四種立場。第一種立場是人類最古老的一種立場,叫「最大限度反抗標準」。

我記得2016年新澤西州最高法院有一個法官因為言語不當,最後被撤職。當時他對當事人是這麼說的,

各位會發現,其實這樣一種偏見存在於很多人的內心深處,有很多人都覺得如果你極力地反抗,怎麼可能被強姦呢?所以無論中外,最大限度的反抗標準在很長一段時間都是一種主流立場。

在很長一段時間,女性並沒有獨立的人格地位,她只是丈夫或者父親的一種財產,貞操被認為是高於生命權的。在這樣一種背景下,女性為了表明她的不同意,必須進行最大限度的反抗。這種最大限度的反抗可能是身體上的極力阻擋,或者是衣服上的撕裂。如果沒有進行這種最大限度的反抗,在法律中就要被認為是同意。

當然,各位還要注意一個背景,在很長一段時間法律中是存在通姦罪的,而通姦罪的最高刑也是死刑。通姦是男女同罪的,而強姦只有男性構成犯罪,所以在當時那個背景下,司法人員非常害怕本來是通姦的女性,為了讓自己不承擔責任,而把罪責往男性身上推。

所以在普通法系有著黑爾爵士的著名警告,他說「強姦是一種很容易被指控,但很難被證明,被告也很難抗辯的案件」。這句話的中國表述是什麼呢?就是大家非常熟悉的「自古奸出婦人口」。

1906年美國威斯康星州有一個著名的案件叫布朗案。一個16歲的小姑娘,在去祖母家的路上,被20歲的鄰居布朗絆倒在地,布朗強壓在她身上,用手捂住她,她拼命的大叫,拼命的想爬起來,最後被性侵。

這個案件,大家知道法官怎麼判嗎?法官認為這個小姑娘根本沒有表達出自己的不同意,因為她沒有進行最大限度的身體反抗,因此認為被告是無罪的。

但是隨著女性地位的提高,也隨著通姦罪的廢除,強姦罪不再被認為是一種侵犯風俗的犯罪,而被認為是一種侵犯女性性自治權的犯罪,於是最大限度的反抗標準開始變成了「合理反抗標準」。

合理反抗標準不再要求女性要進行最大限度的身體反抗,她只要進行合理的反抗就可以了。

非常經典的一個案件是1979年美國紐約州的電梯強姦案,被害人41歲,身高1米52,下午6點下班的時候回到自己所住的公寓,在電梯間碰到了被告。被告叫做道舍,15歲,身高1米72,重90公斤,大家體會一下兩人的力量對比。

這個小夥子控制電梯停在了樓層的夾層,然後讓這位女性把衣服脫了,女的當時呆了一下,然後男的說,脫衣服,女的就把衣服脫了,全程沒有反抗,男的也沒有使用身體上的暴力威脅。唯一的威脅是事成之後,男方對女方說「你別報警,如果報警,小心我的兄弟來修理你。」

法官在這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就覺得,雙方體型相差過於懸殊,而且在電梯這樣一個密閉的空間,女方是孤立無援的,所以女方沒有反抗是合理的,這就是所謂的合理反抗規則。

但是各位覺得什麼是合理呢?合理反抗是用男性的標準來要求女性,還是用女性的標準來要求女性呢?哭泣和拒絕是不是一種合理反抗呢?

大家知道男女是平等的,但是男女可能又不同。比如說在座有個同學玩手機,一個男同學我衝過去一個耳光給你拍了過去,

你哭不哭?你哭不哭??

但是一個女同學玩手機,我到你旁邊冷峻地看著你,

我都不需要打你,我罵你幾句,你哭不哭?所以男女是有差別的。

但是隨著女權主義法學的突飛猛進,在很多女權主義者看來,強姦罪這個罪名本身就是對男尊女卑文化的一種認可,它認可了男性在性行為中的積極主動和女性的消極被動,覺得這是一種偏見。

他們說你看這個罪,無論是中文「強姦罪」還是英文「Rape」,它都預設了女性是被害人。所以女權主義者們主張一種性別中立主義的立法,把「強姦罪」修改為沒有性別特點的「性侵犯罪」、「性攻擊罪」,以及「犯罪性性行為罪」。

表面上大家會發現,這確實是為了尊重女性的權益,但是如果完全採取性別中立主義立法的話,那我們也就可以對男性和女性採取同樣的標準,它導致的後果可能不一定是對女性有利的。

我國也採取了性別中立主義立法的某些成果,一個突出的體現就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把「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修改成「強制猥褻、侮辱罪」,也就是男性也可以是侮辱的對象。

但是如果你仔細去讀法條,會發現有一個不一樣的地方,因為法條文的表達是強制猥褻他人,「他」既包括男的又包括女的,但是侮辱的背後依然是婦女,也就是說猥褻的對象可以是男的也可以是女的,但是侮辱的對象依然是女性,而不能是男性。

比如我跟一個女生吵架,我把她上衣給扯了下來,大家覺得構不構成犯罪?構成,強制侮辱。但是我和一個男生吵架,我把他上衣扯下來了,這就——

我想說的是,性別中立主義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它只具有一種符號作用,因為即便採取性別中立主義立法的美國,統計數據顯示,性侵犯罪的被害人九成以上,甚至99%都是女性。所以性侵犯罪是一個非常獨特的犯罪,它是人類中的一性對另一性的一種欺凌。

因此我們在理解不同意問題的時候,一定要開啟女性視野,法律不能用男性的標準來要求女性。雖然男女有別,但是合理的區別對待,也是法律正義的一種表達。

這就是為什麼不同意的標準又開始進化為第三種類型,叫「不等於不標準」。

所謂「不等於不」,就是「No Means No」,說「不」就意味著不同意。

1992年美國有一個非常令人震驚的案件叫威爾森案,威爾森是一位25歲的女藝術家,有一天晚上被告瓦爾德破門而入,欲行不軌,這個女孩子就逃到了浴室,瓦爾德把浴室的門給砸了,對威爾森實施了性侵。在性侵之前威爾森對瓦爾德說,你能不能夠戴上安全套?男的說可以。這個案件最後送到了陪審團,大家覺得結果是什麼?

結果是法官認為,因為你讓男生戴上安全套,這就表明你對性行為是同意的,所以最終認為男方無罪。

這個案件震驚了世界,大家知道很多男性可能內心深處都認為女方說「不」,不就是一種象徵性反抗嗎?女方說「不」,不就是半推半就嗎?

但是女權主義者認為,這樣一種偏見是否合理呢?如果一個人已經明確的說了「不」,你為什麼不能尊重她語言的表達呢?

所以法律慢慢地開始革新,人們開始認為,即便一個男性真誠的認為,「不等於是」,法律也要拋棄這種花花公子式的哲學。你必須要為你的偏見付出代價,說「不」就意味著不,「No Means No」。

一個非常經典的案件是1991年的泰森強姦華盛頓案,大家知道泰森,世界著名的拳王。有一次泰森是選美比賽的評委,最後評出的選美小姐是德斯雷·華盛頓,18歲。

選美比賽結束之後,泰森就邀請華盛頓共進晚餐,雙方吃了一頓豪華大餐,然後在泰森的豪車上兜風,在車裡泰森跟華盛頓有過親吻行為。

凌晨,到了泰森所下榻的酒店,泰森對華盛頓說,要不上來坐一會?華盛頓說好,於是雙方坐一起看了很久的電視。這個時候華盛頓去洗手間,出來的時候發現泰森沒有穿衣服。華盛頓說,你想幹嗎?泰森說,這還用說嗎?於是就強行和華盛頓發生了關係。

自始至終泰森並沒有強烈的身體暴力,女方也沒有明顯的身體反抗。但是證詞顯示女方有語言上的拒絕,泰森無視華盛頓的哀求,和華盛頓發生了性行為。事發之後女方立即到醫院去做檢查,並在三天之內向警察報案,控訴泰森性侵。

在這個案件中,你想一想,如果你是泰森你怎麼來答辯?

泰森說你看她都這樣了,和我吃飯,坐上了我的車,還和我親吻,都凌晨了我讓她去我的房間,她居然還去了,還看了電視,這不就是同意嗎?這居然是不同意!

但最後法官認為,女方已經明顯在語言上說了「不」,根據不等於不標準,女性的語言應該受到尊重,因為她是一個理性的人,當她說了「不」,你的行為就過界了,你就應該停止。

即便你真誠的認為說「不」意味著「是」,這也只是一種偏見,你必須要為你的偏見付出代價。語言或哭泣這些消極反抗,應該被視為是一種合理的反抗,這是不等於不規則。

現在又出現了一種更為新穎的標準,叫肯定性同意規則。如果說不等於不規則是「No means No」,那肯定性同意規則就是「Yes means Yes」,只有表達肯定性的同意才能在法律上被視為同意,而沉默則要被視為是一種拒絕的意思表示。

各位覺得不等於不規則和肯定性同意規則,哪個規則更好?哪個規則打擊面更寬?哪個規則對女性保護更有利?好像是肯定性同意規則。

我曾經碰到過一個案件,有一個培訓學校學習壓力很大,所以一男一女就談戀愛了,用戀愛來對抗這麼枯燥的學習。

談了一個月之後,女方發現不能再談下去了,再談下去肯定考不過,所以決定分手。雙方吃了一頓分手飯,看了一場分手電影,然後女的對男的說,我們分手吧,我們好好學習,等以後考過了,有緣再談。

男生一下都懵了,一宿沒睡,第二天天還沒有亮,就開著車去女生宿舍,把女生叫了下來,一把拽到車裡,然後開到了一個偏僻的地方。那個時候是夏天,男的就穿了一條短褲,所以他就把褲頭一扯,然後把女生的裙子也扯下來了。

女的一個耳光就給他打了過去,說你這個流氓。男的就給女的跪下了,說對不起,我衝動了。

大家覺得男生構成犯罪嗎?你看有同學說了,未遂。這怎麼能是未遂呢?未遂是被迫放棄,而這個男的他是自願放棄的。在這個案件中的關鍵,就是在區分「犯罪中止」和「求歡未成「兩組概念。

如果我們採取肯定性同意規則,只有女方說「是」才表達同意,而沉默要被視為一種拒絕的意思。那麼在這個案件裡,男方的性質就是在強姦的過程中、在犯罪的過程中自願放棄,屬於犯罪中止。

請各位注意,犯罪中止,雖然法律規定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但是在檔案上他依然要被記載是犯罪分子,是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有很多職業是不可能再從事了。

這個男的最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也就沒有必要再考試了。其實女的後來也沒參加考試了,因為女的說我當時只是想嚇嚇他,我也不想讓他坐牢的。

但是如果我們採取不等於不規則,只有女方說了「不」才表達她的不同意,在沒有說「不」之前,只是一種人類的交往活動。那麼這個案件就是求歡未成,屬於交往的過程,可能是一種交往不當,但是沒有上升到犯罪領域。

各位覺得哪個標準更合適呢?採取肯定性同意規則,是不是又有一點打擊過度呢?張三和李四談戀愛,然後張三趁女的不注意「啪」親了一口,按照肯定性同意標準這就是——

「女方都沒有表達肯定性的同意,你居然親她!」

大家就會發現,這個肯定性同意規則當然有合理的成分,但它更多的是一種道德上的自律。從道德的角度來說,你想要親吻對方還是要徵求對方的同意的,甚至你牽手都要問問她,我可不可以牽你的手,再去牽。

但是刑法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在認定性侵犯罪的時候,主要採取的是不等於不規則,而肯定性同意規則它其實主要是道德生活中作為一種自律的依據。

當然這並不是說肯定性同意規則毫無意義,它也是有很大作用的,主要是為了解決迷奸案件。當女方喝多了,人事不醒,她根本不可能說「不」了,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採取肯定性同意規則的。所以司法實踐中有大量的撿屍案件,按照肯定性同意規則那肯定是構成強姦罪。

因此大家就會發現,人類事務真的是太複雜了,我們很難用一個標準通天下,很多時候是多個標準糾纏在一起。這就有一點像我國的海岸線,它不是筆直的,而是犬牙交錯。

這就是為什麼我認為,我們可以把不等於不標準和肯定性同意標準合二為一,我把它稱之為新的合理反抗規則。

我國刑法怎麼規定呢?我國的司法解釋,在判斷女方不同意的時候,其實主要看的也是反抗,它看男方是否採取了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使得女方不能反抗、不知反抗和不敢反抗。而這裡的不能、不知和不敢,其實我覺得就完全可以用我們剛才的新的合理反抗規則來予以置換。

總之,在理解不同意問題的時候,我們一定不要開啟男性視野。因為強姦罪絕大多數的被害人都是女性,所以一定要從女性的角度去思考什麼叫做不同意。

性同意年齡

當然還有一個相關的問題就是同意年齡,因為一個人的「同意」跟他的理性能力是有關的,如果你根本沒有理性的能力,你也談不上同意。這就是為什麼和小朋友與精神病人發生性行為肯定是構成強姦的,因為他沒有這個同意的能力。

在關於同意年齡的問題上,存在兩種針鋒相對的哲學立場,一種是自由主義,一種是家長主義。自由主義就認為應該降低同意年齡,甚至沒有必要設同意年齡,因為如果你設了同意年齡,你其實是限制了幼女的性自由,就沒有人敢和她發生關係了。

但是與此針鋒相對的立場是家長主義,家長主義認為很多時候法律要像家長一樣,對你的自由進行必要的約束,這種約束是為了你好,因為如果自由不受限制,一定會導致強者對弱者的剝削。

各位會發現,人的生理跟心理有可能是不同步的,有可能一個人在性方面身體發育成熟,但是在心理上完全還是懵懂無知,尤其是當下,我們的身體發育比以前都要快很多,而心理上往往是沒有成熟的,這部分人、這部分少女最容易成為年長男性剝削的對象。這就是為什麼世界各國的一個普遍的做法是提高性的同意年齡,避免幼女、少女成為男性剝削的對象。

但是同意年齡應該如何設置呢?世界範圍內關於同意年齡有兩種立場,一種是單一年齡制度,只設一個年齡,還有一種是複合年齡制度,設置多個年齡。

我國過去在立法上採取的是單一年齡制度——14歲,跟不滿14歲的小孩發生關係,如果小孩是女的,構成強姦罪,如果是男的,構成猥褻兒童罪。

但是現在很多國家開始採取複合年齡制度。普通法系一般都是複合年齡制度,它通常分為兩個年齡,年幼的未成年人和相對年長的未成年人。

比如說美國的《模範刑法典》就規定了兩個年齡,一個是10歲,一個是16歲。跟不滿10歲的小孩發生關係是二級重罪,而跟10到16歲的孩子發生關係是三級重罪,二級重罪的刑罰要遠遠重於三級重罪。

當然還有另外一個重要的區別,就是跟不滿10歲的孩子發生性關係,是沒有年齡認識錯誤這個辯護理由的,你別說我不知道他是個小孩,不可能,10歲的孩子一看就看得出來,但是10到16歲這個區間卻允許年齡上的辯護理由,「我確實不知道她是個少女」,這種辯護理由是可以提的。

當然還有第二種分類,區分為普通的年齡和具有信任關係的年齡。還是以美國《模範刑法典》為例,除了10歲和16歲,居然還規定了一個很高的年齡是21歲。

《模範刑法典》中認為16歲至21歲這個區間的女性,如果她和具有信任地位的男性發生關係,比如說老師和學生,監護人和被監護人,對不起,這時的同意是無效的。因為男方濫用了他的影響力,濫用了他的信任地位,因此同意無效。相信大家看過《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對於這種濫用信任地位的強姦應該非常的熟悉。

為什麼在美國沒有師生戀,大家知道嗎?是因為在美國師生戀是構成強姦罪的。

我國雖然之前採取的是單一年齡,但是有許許多多的個案對法律都起到了潛移默化的調整作用。在姦淫幼女型強姦案中,最常見的一種辯護理由,就是「我不知道對方不滿14歲」。你看她長得那麼高,跟羅老師一樣高,才13歲,這誰信。

2002年遼寧有一個經典案件叫瘋女人案,有一個小姑娘13歲,網名叫做「瘋女人」,除夕之夜在網吧上網,跟一個叫「昊天」的男子聊上了。大年初一兩人見面了,見面就發生了關係。

在此後的15天,這個小姑娘還先後和8個男的發生過關係,每次都是她主動,從她的體態、外貌根本看不出來她是個小孩。最後當然這8個男的都被抓了,唯一一個沒有被抓的關鍵是網名取的好,叫做「百密一疏」。(註:事實上「百密一疏」當時沒有被抓是因為他沒有留下真名,沒法抓。)

這個案件當時到了法院,法院覺得很糾結,不知道該怎麼判,所以層層上報,最後報到了最高法院。於是最高法院下發了一紙司法解釋,在2003年1月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幼女,一般不宜以強姦論處。

但是這個司法解釋一經作出,卻引起了民眾強烈的不滿。有很多人說這不是在為強姦犯開罪嗎?因為所有的人都可以說不知道。所以後來這個司法解釋被暫停執行,之後被廢止了。

2013年,我們又通過了另外一個司法意見,大家可以看一看,這個司法意見明顯是對剛才我們所說的複合年齡制度的一種借鑑。司法意見是這麼說的,雖然我們的同意年齡還是14歲,但是現在多了一個年齡叫12歲。

它認為和不滿12歲的幼女發生關係一律構成強姦,沒有辯護理由。因為12歲,大家想想處於什麼階段?還是小學生。你別說你不知道她是個小孩,不可能。

但是12歲到14歲之間,是有可能出現年齡上的認識錯誤的,需要根據一般人的生活經驗來進行推定。

上海就發生過一個案件,張三跟一個女的發生關係,然後這個女的長得人高馬大。張三說小妹妹多大了?她說叔叔,我18了。張三放心的發生了關係,結果後來人們發現這個女子當時戴著一條紅領巾。

所以這肯定構成強姦,你肯定知道她不滿14周歲。

我們剛剛通過了刑法第十一修正案(註:演講時還沒通過,於2020年12月26日剛剛通過)。

過去,和不滿14歲的幼女發生關係基本刑是3到10年有期徒刑,只不過是在這個區間內從重處罰。

而修正案(十一)又增加了兩個年齡,一個年齡是10歲,跟不滿10歲的幼女發生關係,我們認為是屬於強姦罪的加重情節,要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同時我們還借鑑了濫用信任地位強姦罪的立法,增加了一個年齡叫16歲。如果你對14歲至16歲這個區間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只要你和她發生關係,你說我們兩人相愛,我們在談戀愛,對不起,這都不能夠作為辯護理由,因為你明顯在濫用你的影響力,你在剝削對方,你把對方給物化了。

這個修正案通過後,大家會發現我們就有四個年齡了,10歲、12歲、14歲、16歲。

所以各位就會發現,人類事務真的是太複雜了,法律制度很難做一個完全的形上學的邏輯推演,我們必須要考慮社會生活豐富的經驗。

這就是為什麼美國大法官霍姆斯說,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如果司法實踐中大量出現了一些案件,各國的立法經驗也有對這種案件的應對之道,我想這種成熟的經驗就有必要予以借鑑。

當然了,法律其實解決不了所有的社會問題,因為法律只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更為重要的是人內心的道德準則。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依然需要聆聽康德的偉大教導,我們依然要去思考什麼是我們所敬畏的,我們是不是依然能夠像康德那樣,始終對兩件事情保持敬畏,一是頭頂璀璨的星空,二是心中神聖的道德法則。

無論如何,在解決兩性關係的問題上,尊重,而非剝削和利用,才是處理兩性關係的破局之道,希望我們在座每一個人都能夠尊重他人,尊重自己。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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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期以來,我國司法活動一直以「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為原則,尤其在奉行訴訟職權主義的年代裡,我國受到前蘇聯的司法理念地影響較大,大部分學者以「實事求是」的哲學判斷標準作為理論依據,將這個「事實」定位為「客觀事實」,認為這個「事實」應該是客觀的、全面的、絕對的事實,追求「還事物本來的面目」。然而,這僅僅是一種理想化的狀況,「以訴訟的方法令人完全確信地重現過去是不可能的」。
  • 哲學中的20個主義,一起感悟哲學智慧,學習哲學思維
    19世紀英國哲學家由他們的功利主義的倫理理論提出了享樂主義的基本原理,享樂主義之先驅是功利主義的價值觀:所有行為皆是基於要給最多的人數獲得最大的快樂。4 犬儒主義犬儒主義主張以追求普遍的善為人生之目的,為此必須拋棄一切物質享受和感官快樂。
  • 康德哲學是二元認識的哲學
    引文&前言 本文主要提出的一個觀點是:我們人類無論他的觀念也好、知識也好,以及各種心理活動也好,實際上這些心理的、精神的現象無不有兩個來源,一是外界的現象,而是自身對外界的理解和認識。 通過以下篇幅希望使得大家能夠明白知識的真正的內涵。 歡迎大家在文末留言互動、轉發、收藏。
  • 「書摘」哈特|《法律的概念》-自然法和法律實證主義
    約翰·斯圖亞太·米爾正是以這種方式對待孟德斯鳩的。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的第一章天真地探問:為什麼像星星這種無生命的物體以及動物都遵守「它們的自然法」,而人類卻不遵守,反倒做惡?米爾認為,這暴露了兩種法之間的持久的混淆,一種是表述自然過程或規則性的法,另一種是要求人們按一定方式行為的法。
  • 對哲學的三大批判——當今社會是否已容不下哲學或不需要哲學了?
    在西方,知識分子之間的對話已經持續了大約2500年,哲學相對來說是不受歡迎的,所以讓我們來看看我能想到的三個最受歡迎的批評來解釋這種不受歡迎,沒有特定的順序。(1)哲學太迂腐,充斥著術語,與主題無關,甚至可能不再正確職業哲學是高度防禦的,原因有很多。網際網路上大量的免費信息不僅威脅著媒體公司,也威脅著人文學科的消亡。
  • 「書摘」《自然法:法律哲學導論》|一個普遍適用的法津體系
    在一項傳誦不絕的聲明中,查士丁尼宣稱:他長久以來一直以建立一座正義之廟堂、一座法律之要塞為目標。「在一切課題當中,沒有比法律之權威更值得研究的,這權威愉悅地處置神明的與人類的事物,結束一切的罪惡。」這個觀念為《法學彙編》(Digest系《羅馬法大全》之第三部分)開頭的幾段所擷取與引申,這「文摘」引述了許多更有名的羅馬法學家有關這個題目的見解。
  • 早期的蘇格拉底式對話構成了西方哲學思想的基石
    他的思想中存在的是對他的教導和對話的二手描述 - 包括最著名的是他的朋友,學生和哲學繼承者柏拉圖組成的他的審判和執行的描述。在Euthyphro,蘇格拉底審視了虔誠的概念,並展示了他質疑雅典當局的傾向。這樣的大膽並非沒有後果,在道歉中,我們發現蘇格拉底在法庭上為自己的侮辱和青年腐敗指控辯護。克裡奧描繪蘇格拉底選擇接受由此產生的死刑而不是逃離雅典並避免被處決。
  • 高人對尼採4個哲學要點的深度提煉,超給力,做英雄不做庸眾
    1打破傳統束縛尼採從來就是反對基督教、反對理性主義的,認為理性主義支配下的人完全喪失了人的非理性的生命和本能,所以尼採要求建立起以一種能夠發現和表達人的這種深層存在的哲學,並在希臘神話人物狄奧尼索斯和阿波羅的形象中找到了這種哲學文化,所以提出了酒神與日神並賦予其精神涵義。
  • 為什麼說康德哲學是西方哲學史上一場「哥白尼式」的革命?
    康德的思想正是建立在唯理論與經驗論的這種矛盾之上的。早期的康德沉迷於唯理論中,然而,經驗論者休謨的懷疑主義,使得康德不得不重新思考理性的問題。休謨認為,除了我們感官所感知到的東西以外,其他一切都是有待確證的。康德意識到,必須找到一條調和唯理論與經驗論的道路。二、康德哲學帶來了怎樣的變革?
  • 花花公子創始人去世,號稱睡過兩千模特,最終葬在女神夢露的墓邊
    從創刊號的瑪麗蓮夢露到麥當娜超模 奈奧米·坎貝爾林賽羅韓卡戴珊這本雜誌出現在無數美劇電影裡,男孩子偷偷摸摸地從爸爸床頭偷出來,幾個人躲在一起,興奮無比地翻開,對著裡面耀眼酮體,連連驚嘆。他對自己的女人十分闊綽,甚至在當時,每個兔女郎就有每月超過1000美元的置裝費,專門用來買衣服打扮自己,他甚至還會砸重金讓女伴去整容,因為他希望每個女伴都以美麗的形象示人。Hugh身邊從來美女如雲,大部分想靠著《花花公子》上位的女人,都曾經與他幽會過。他說:「人們通常認為英國女性比較容易壓抑自我,但是我不這樣認為。
  • 哲學史:斯賓諾莎認為上帝是無限的,在上帝之外不可能有其他實體
    這個問題引得無數英雄競折腰,反正小編是沒辦法給出答案的,所以小編穿越時空,跑到了十六世紀,找到了一個哲學大咖,斯賓諾莎。不知道有沒有人聽說過他的大名,但了解哲學史的人肯定對他不陌生,所以小編就把上帝是否存在,這個問題向他提問了,看他是怎麼回答的。巴魯赫·斯賓諾莎(1632—1677),28出生在阿姆斯特丹,父母為猶太人。
  • 海德格爾論科學與哲學
    然而,在海德格爾看來,無論是把科學當作哲學基礎的態度,還是以科學的實證性、精確性為理由來否定形上學都是不可取的。哲學奠基並指引科學在海德格爾看來,不同理論科學分別研究存在者的各個領域,但這種領域的研究必須以形上學的領域與方式為前提,形上學的先驗概念是理論科學研究的指導線索,其事先已經決定了理論科學的顯現方式和表達方式,如物理學只能以數學的、精確的方式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