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湊夠幾個人一起走,也不管紅燈綠燈;駕車時佔用生命通道、隨意拋灑雜物、隨意毀壞公共設施——這些現象大家已經司空見慣,鮮有人知道這些帶有「習慣性」的行為已經觸犯了相關法律法規,給公共安全埋下了隱患。
尋根溯源,發生在身邊的違法違規行為之所以漸成頑症,主要原因就是循規守法「吃虧論」盛行、「違法行為所付出的代價小到可以忽略,法律也就失去了應有的作用」。
習慣並非一成不變之物。壞的習慣可以改變,好的習慣也可以靠時間養成。《法制日報》視點版以直擊觀察的形式,記錄下發生在每個人周圍的「習慣性違法行為」,就是期待每個公民都能從自身做起,從日常的點滴做起,養成守法習慣,摒棄「習慣性違法行為」。
觀察一 亂扔廢紙遮擋車輛視野險釀大禍
本報記者趙麗
本報實習生邱超奕
從一輛公交車的車窗裡「飛出」幾張廣告紙,落在了十字路口的中央地帶。大風中,這些廢紙不停地上下飛舞,其中一張剛好貼在一輛駛過汽車的前擋風玻璃上,駕駛員由於視野受限,只得緊急減速,等廢紙滑落後才繼續行駛……
這是記者在北京市朝陽區京密路與將臺路相交的十字路口看到的驚險一幕。
亂丟雜物,往往被認為是素質低、不文明的表現。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六條明文規定,乘車人「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亂丟雜物實際上屬於違法行為,只是人們司空見慣,再加上對此並無懲罰性措施,很多人就經常有意無意為之。
市民:
應像管闖紅燈一樣管亂扔雜物
5月25日下午,朝陽區京密路與將臺路相交的十字路口。
此地交通繁忙,車流量大。據統計,每分鐘通過車輛近百臺。在記者蹲點觀察的一個小時裡,記者見到一輛黑色轎車司機在等候紅燈時往外丟棄菸頭,還有一輛灰色越野車乘客在副駕駛座上邊吃水果邊向窗外扔果核兒。
結束實地觀察後,記者走訪了部分北京市民。
王先生是位「北漂族」,每天上班出行基本靠坐公交車。王先生告訴記者:「有一次坐公交車,我身邊一乘客用完餐巾紙後沒地兒扔,看見面前車窗正好開著,就隨手把紙團丟了出去。」
談到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禁止乘車人隨意向車外拋灑雜物的條款,在北京望京從事教師行業的馬先生表示自己並不知情,但他認為,「這條法律的執行力明顯欠缺,如果能像抓『闖紅燈過馬路』一樣管一管,或許能引起大家重視」。
汽車司機:
「見過不少,我自己也沒少扔」
趁著劉師傅停車午休的當兒,記者得以和這位北京老計程車司機聊上兩句。劉師傅是北京順義人,在京開計程車已有十餘載,談到機動車隨意拋灑雜物的現象,他表示:「見過不少,我自己也沒少扔。」
「在這樣的大城市,人多車多,那亂扔東西的肯定少不了。」劉師傅說,「我見過的有扔果皮紙屑的、扔菸頭的、扔玩具的、扔塑膠袋兒的。」他認為,像果皮紙屑這樣的垃圾從車裡扔出來還好說,但是扔菸頭這種行為就頗具危險性了。
劉師傅本人雖沒有親歷過扔菸頭導致的險情,但他深知其危害:「老早前就聽說有司機扔菸頭兒點燃別人車上貨物的。」他指著路邊綠化帶說,「你要扔那草堆兒裡也不得了,遇上颳風,一會兒就著了。」
環衛工人:
「罰錢不作數,誰扔就得下車撿」
5月25日上午11時,烈日當空。
環衛工人老王蹲在馬路邊簡單吃過午飯,起身往負責清掃的地段走:「我掃阜通東大街,早上六點開工,一天工作八小時。」
老王把記者領到街口,在樹陰下聊起來。
老王每天至少要到道路中央來回掃兩趟,「有的司機會把垃圾攢好了扔進我的垃圾鬥裡,有的開窗就扔,人不一樣,後者居多」。
老王說,機動車拋擲最多的是菸頭、煙盒、紙巾、果皮等垃圾。談話間,他的同事老高也來到現場。老高工作兩年多,和老王同屬一個清掃組,他提起一個書包大小的垃圾鬥向記者展示:「這是我早上那趟掃出來的,花了兩個多鐘頭吧,一路得掃這樣兩三鬥。」
聽說機動車隨意拋灑雜物是違法行為,老王表示此前從未聽聞:得知多地通過罰款等手段整治機動車亂扔垃圾,老王說,「關鍵要看對人的素質教育」。
老高則強調說:「罰錢可不作數,按我說,你亂扔就給我下車撿幾塊垃圾走,自己體會辛不辛苦。」
觀察二 破壞公共設施行為被「習以為常」
本報記者範傳貴
在景點牆上刻上「到此一遊」,砸公用電話、採公園花朵、踐踏草坪、破壞小區護欄、破壞公共健身器材等一系列破壞公共設施行為,已經成為人們公共生活中習以為常的現象。
很多時候,這些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法規,並有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由於被追責者尚屬少數,公眾對這些行為的容忍度一再放大,以致成為許多人順手為之的「習慣性違法行為」。
5月28日,《法制日報》記者在山東省青島市採訪,打車經過該市人民路與瑞昌路交叉口附近時,因為車行緩慢,幾名行人在記者乘坐的計程車前方不遠處橫穿馬路而過。而那裡並沒有斑馬線,且道路中間有隔離護欄。記者原以為他們要翻過護欄,車子往前推移一些後才發現,該處護欄早已被眾多橫穿馬路者掰出一個大大的豁口。
開車的李師傅看記者驚訝,笑了笑說:「原來是拆掉幾條,只有一個小洞,後來慢慢越拆越多,橫穿的人還嫌不方便,就把底下的橫條踩彎下去,上面那根橫條再頂彎起來,變成現在這樣一個大洞。」
類似的破壞公共設施的行為,記者在江蘇省南京市採訪時也遇見過。在南京市五臺山體育館門前,兩側的景觀水池中都立著一個蓮花石臺,各託著一個大理石球。左邊一個大理石球上,有人用藍色的顏料噴上了一個大大的「死」字;右邊應該也遭遇了相同的情況,管理人員用白色的顏料將「死」字塗掉,整個大理石球像貼了一個大大的膏藥一樣,變得十分難看。
而在北京市花家地南裡小區,因為小區外有一家網吧,一道鐵柵欄三番五次被破壞。為了抄近道,有人先是將其中三根鐵欄杆掰斷,後被物業補上;抄近道者於是在另一處又破開一個更大的豁口,無奈之下,物業只能從別處搬來兩扇大大的鐵門,焊接在破損的柵欄處。
《法制日報》記者在四川省成都市採訪時,一名小區物業管理人員告訴記者,此類破壞公共設施行為,常常會形成一種「破窗效應」。
他介紹說,一間房子的玻璃如果破了,沒有人修補,不久以後,其他窗戶也會莫名其妙地被人打破;一面牆上如果出現一些塗鴉沒有清洗掉,很快牆上就布滿了更多五花八門的塗鴉。而在一個很乾淨的地方,人們會不好意思扔垃圾,但是一旦地上有垃圾出現,人們就會毫不猶豫地隨地亂扔垃圾而不覺羞愧。
而由最初一個小舉措引發的一連串「破窗」反應,最終可能會產生十分嚴重的後果。有的是影響了城市形象,有的則會造成人們財產和人身的損害。上述物業管理人員告訴記者,他們小區的健身器材常常被人故意弄斷,有人就曾因此受傷。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共設施屬於為國民經濟運行、產業發展、居民生活提供交通、通訊、能源等公共性服務的設施。盜竊、破壞公共設施的行為,如果嚴重影響公共設施的正常運轉和公共安全的,應當給予刑事處罰。根據刑法規定,如果毀損財物價值達到3000元,就會構成故意損毀財物罪,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如果毀損財物價值達20000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此之外,破壞公共設施者還可能面臨經濟賠償。
觀察三 「隨興」編造網絡言論可致違法
本報記者範傳貴
在某門戶網站的新聞頻道首頁,隨便點開一條熱點新聞,再點開「有××人參與討論」的連結,由網友評論蓋起的「樓」一座座排列著。然而只要稍微看幾眼就會發現,評論中充斥著大量汙言穢語。
這種情況的存在似乎與新聞內容已不太相關。以6月2日的新聞為例,無論是容易刺激人情緒的《福建泉州5歲女童工地玩耍遭強姦被檢出淋病》、《湖南全面調查「30歲女縣委副書記」》,還是普通一則人物新聞《周正龍進大巴山繼續尋虎 夜宿山林以樹為床》,甚至一則公布籃球比賽比分的體育新聞,後面的評論都一樣充斥著各種謾罵、人身攻擊和其他不堪入目的詞彙。
記者仔細觀察發現,這些言論有的是針對文章內容,有的則針對評論了該事件的其他網友,有的甚至沒有任何來由地丟下幾句粗話,仿佛一種條件反射一般。
網絡語言的不文明,最多讓人在視覺上感到不適,但網絡言論的內容不文明,則往往會給個人名譽甚至社會公共安全帶來危害。一部分網絡謠言就是例子。
兩年前那場著名的「謠鹽」事件,就是發端於一個普通網友的不文明網絡行為。2011年3月15日上午10時左右,浙江省杭州市某數碼市場的普通員工「漁翁」,在自家電腦上敲下一段不到50個字的消息,發在了幾個QQ群上,以引起一些網友的關注。
超乎他想像的是,在此後的短短幾個小時之內,這條消息不脛而走,直至演化為兩天後全國範圍內的輻射恐慌和搶鹽風波。2011年3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發布消息稱,已查到「謠鹽」信息源頭,並對始作俑者「漁翁」作出行政拘留10天,罰款500元的處罰。
事後《法制日報》記者曾通過民警聯繫上「漁翁」,他表示自己當時只是一時興起,如今後果嚴重,自己的正常生活已被打亂,不願多談。
《法制日報》記者長期對網絡謠言事件保持關注,發現像「漁翁」一樣,因「一時興起、隨手發布」而製造或傳播未經核實信息,是網絡謠言最主要的產生源。
今年4月10日,貴州省貴陽市公安局發布消息稱,在此前兩日,警方將散布「貴陽發現H7N9病毒」虛假信息的3人抓獲,對龔某處10日行政拘留,對李某、蔡某處5日行政拘留。幾乎同一時間段,陝西省西安市、浙江省慈谿市、安徽省歙縣、江蘇省崑山市、福建省寧德市等地共有10餘人因為同樣的理由被警方拘留。
通過梳理各地公安發布的信息可以發現,其中西安市的謠言編造者南某、歙縣的帥某、寧德市的方某以及貴陽市的3名謠言編造者,編造、傳播謠言均是為了增加網絡空間的人氣而隨手發布。
之所以會在未經核實情況下就「隨手發布」,主要是因為網絡空間的「匿名性」與「易傳播性」。這種特徵讓隨意謾罵、隨意發布虛假信息成為網友們一種習慣性的行為,而不會太多去關注後果。湖北、江蘇等地多名曾經辦理過類似案件的公安人員向《法制日報》記者證實,許多不實言論的發布者只是覺得好玩,並未考慮可能造成的影響和需要承擔的責任。
但不關注並不意味著不存在。事實上,網絡上的不文明言論,早已有相關法律對其作出約束。不文明發言者可能面臨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如果所發布言論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如果所發布言論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而如果所發布言論構成犯罪的,則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觀察四 侵佔消防通道應急車道現象普遍
本報記者趙麗
本報實習生邱超奕
應急車道、社會車輛正常行駛道路、應急車道……
通過一次又一次的併線,駕駛著愛車,穿梭在早高峰中的劉凱顯得氣定神閒。
「時不時走一下應急車道,能把我上班的時間壓縮半個小時。」北京市民劉凱一邊開車,一邊胸有成竹地告訴記者,「你放心,我已經把上班路上所有攝像頭的位置都記熟了,肯定不會被抓到。」
說著,劉凱又回到了應急車道。
面對記者「佔用應急車道是違法」的說法,劉凱笑了笑說:「早高峰沒辦法,大家都會想方設法地走一些應急車道,應急應急,能夠保證我們上班不遲到,也是『應急』嘛。」
長期以來,高速公路應急通道、小區消防通道被侵佔的現象一直存在,這種行為在平時可能沒什麼大礙,但當出現交通事故或發生火災時,應急通道、消防通道被佔用,將直接影響救助。尤為重要的是,相關法律已明確規定,應急車道、消防通道不得被佔用。
在關注應急車道同時,記者還深入北京市的居民小區,了解「生命通道」被侵佔的情況。
5月28日,記者首先來到了位於北京市朝陽區花家地南街的方舟苑小區。該小區於2001年竣工,屬於比較新的高層住戶區。「對不起,剛才正好忙著做小區消防隱患排查去了。」等待半小時後,記者終於見到了該小區城市月光物業管理處的一位負責人。這位自稱劉經理的負責人介紹,他所屬的公司只負責該小區一部分樓房的物管工作:「地盤雖小,但我們每個月做一次消防檢查。」
車輛侵佔消防通道,這是很多小區的「通病」。而很多受訪民眾向記者表示原因之一就是,許多小區根本沒有告知車主這是消防通道,禁止停車。對此,劉經理表示,自己管轄區域內每條消防通道都有貼牌提示,並且對業主設有地下車位,對外來車輛開闢了8個臨時停車位。
在該小區路邊,記者確實看到有「非停車區域,禁止停車」、「道路兩側禁止停車」等提示標語,但都未標明這是「消防通道」。
為了了解停車尖峰時段該小區內的實際狀況,記者於當晚8點再次走進了方舟苑。在二號樓大門口的通道上,記者看到,兩輛轎車並排停放,幾乎把消防路口整個堵死。但總體來說,除了二號樓以外,方舟苑車輛侵佔消防通道的現象比較少見。
5月31日,記者又來到花家地南裡小區。該小區在上世紀90年代即已投入使用,屬於老居民區。「小區樓道缺乏完備的消防設施,那些都是高層樓房才有的。這是我們這種老小區普遍存在的問題。」花家地南裡小區居委會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我們現在只是個自治組織,只能在消防宣傳、提醒上做工作,聯繫物業去協調。」社區負責人指著門口的路邊車輛說,「你看這些車就停在路上,也沒有什麼管理。」
記者隨後找到小區的兩位物業管理人員,一位負責登記車牌的物管人員稱,本小區車輛都有登記車主手機號,遇到亂停放的可以叫車主挪開,外來車輛是按時計費,遇到亂停的就不好管了。「其實司機都懂這個,一般不會亂停,而且現在小區車位尚有空缺,沒必要停在消防通道上。」另一位物管人員補充說。
真實情況是否像物管人員說的那麼樂觀呢?當天晚上9點,記者依然採用實地觀察的方式走進小區了解佔道停車的情況。
在花家地南裡小區靠北邊的一個出口處,鐵門上貼著「消防通道,禁止停車」的標語,結果在標語前面就停放了兩輛轎車。在該小區十六號、十七號樓四周的消防通道兩邊,停滿了各式車輛,中間留出的道路寬度只有兩米左右。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消防通道寬度不應小於4米,然而車輛佔道停放後,根本達不到消防通道的行車寬度,若是發生火災,消防車輛很難開得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