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對華大基因控股公司華大科技等公司開出的六張罰單,再度引起了公眾對中國人類遺傳資源流失的擔憂。
「世界上沒有哪個國家對自己種族的遺傳資源放任自流。」中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辦公室主任田保國曾公開表示。
前北京師範大學生命科學學院教授何大澄對第一財經表示,現在人類遺傳信息比較容易採集,人類遺傳信息外流對國內用戶生命安全影響有限。但至少用戶在乎隱私洩露問題。
六張罰單劍指公司超審批範圍開展工作
科技部的六張罰單涉及6個主體,A股兩家上市公司華大基因、藥明康德所涉事項為人類遺傳資源信息違規出境。
科技部稱,華大科技、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與英國牛津大學三方合作,開展「中國女性單相抑鬱症的大樣本病例對照研究」,華大科技、華山醫院未經許可與英國牛津大學開展中國人類遺傳資源國際合作研究、未經許可將部分人類遺傳資源信息從網上傳遞出境,違反了《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規定。
藥明康德則是未經許可將5165份人類遺傳資源(人血清)作為犬血漿違規出境,違反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十六條規定。
《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和第十六條,明確了我國重要遺傳資源保存、人類遺傳資源國際合作項目、人類遺傳資源出境的事前審批原則。
第四條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採集、收集、買賣、出口、出境或以其他形式對外提供。」
第十一條規定,「凡涉及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國際合作項目,須由中方合作單位辦理報批手續……審查同意後,向中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方可正式籤約。」
第十六條規定, 「攜帶、郵寄、運輸人類遺傳資源出口、出境時,應如實向海關申報,海關憑中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辦公室核發的出口、出境證明予以放行。」
《暫行辦法》發布於1998年,更多是在加強國內人類遺傳資源出境的監管。2015年3月,《暫行辦法》設定的原「涉及人類遺傳資源的國際合作項目審批」行政許可名稱和審批任務變更為「人類遺傳資源採集、收集、買賣、出口、出境審批」,科技部同時編制了《人類遺傳資源採集、收集、買賣、出口、出境審批行政許可服務指南》。
對於人類遺傳資源國際合作來說,審批範圍、條件與更名前一致,沒有任何變化。更名後的行政許可工作,對國內機構開展人類遺傳資源採集、收集工作進行了細化管理,這也會堵住外資機構利用國內公司收集遺傳資源的漏洞。
科技部近日公布的罰單中,三張開給了開展超出審批範圍科研活動的公司。
科技部官網顯示,阿斯利康投資(中國)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將已獲批項目的剩餘樣本轉運至廈門艾德生物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皓睿誠醫藥研發(北京)有限公司,開展超出審批範圍的科研活動,三家公司違反了《暫行辦法》第四條和第十一條規定。
用戶信息如何保護?
國務院出臺《暫行辦法》、並不斷完善監管細則的背景是,20世紀末期,國內人類遺傳資源流失現象發生。
科技部官網2013年一條通知稱,《暫行辦法》實施以來,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人類遺傳資源流失現象仍時有發生。
科技部明確人類遺傳資源信息出境前必須事前審批,同時明確「重要人類遺傳資源嚴格控制出口、出境和對外提供」。
今時今日,外資機構隨意採取國內人口血清導致國內人類遺傳資源流失的現象有所緩解。而另一個事實是基因檢測已經飛入尋常百姓家,從無創產前檢測到單價幾百元的消費級基因檢測,基因檢測受眾越來越多,加上網際網路、大數據的發展,用戶面臨著隱私洩露的風險。
華大基因受罰引起軒然大波的重要原因是,就在10月10日,華大研究院公布了「14萬中國人基因大數據」研究成果,該項研究取樣自參加華大基因無創基因檢測的孕婦。科技部公布行政處罰時,有自媒體將這張落款為2015年9月的罰單張冠李戴成14萬孕婦基因數據外流。
華大基因對此澄清表示,「14萬中國人基因大數據」項目無外方合作機構,項目原始數據均存放於深圳國家基因庫,項目分析工作均在境內由中國科研團隊完成。
華大研究院研究員金鑫對第一財經表示,本次研究披露的是群體分析結果,不包含個體身份信息,受檢者在進行無創產前基因檢測前會籤署知情同意書,醫生會知會受檢者,在不洩露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受檢者可以自願授權研究者對檢測數據進行與可識別個人身份信息無關的、以醫學和科學為目的的研究。
另外一家基因檢測機構水母基因對第一財經表示,水母基因沒有在人類遺傳資源領域開展任何涉外合作項目。水母基因的所有樣本及原始數據均存放於我國境內,全部分析均在境內由中國科研團隊完成。在用戶數據安全上,一方面水母基因在線上存儲用戶的個人信息,比如名字、聯繫方式等;另一方面,所有的基因數據都是離線存儲,一旦涉及到數據洩露,不會涉及到原始基因數據洩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