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斯曼帝國的被統治階級稱之為雷亞(Reaya,原意為牧人看守的畜群),包括商人、手工業者和農民等經濟活動的從業人員,他們承擔納稅義務,構成帝國的依附階級。被統治階級按照生活方式劃分為定居者與遊牧者;按照職業劃分為農民、工匠、商人和牧人;按照民族則分為突厥人、柏柏爾人、阿拉伯人、庫德人、塞加西亞人、亞美尼亞人、斯拉夫人、希臘人、猶太人等;按照宗教劃分為穆斯林、基督徒和猶太教徒。
非穆斯林不得擔任政府官職,不承擔兵役,不得分享國家權力,還得繳納人頭稅。奧斯曼帝國規定,不同的社會階級身著不同的服飾,以便相互區分,其中穆斯林與非穆斯林不得身著相同的服飾,不同的宗教群體居住在城市的不同區域,農民和工匠不得身著華麗的服飾。
奧斯曼帝國社會結構的特點是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二元性。土耳其著名的社會學家謝裡夫·馬爾丁認為,「奧斯曼帝國的社會結構很好地反映了中心與邊緣之間的分裂。」在這裡,馬丁將「中心」與「國家」等同,他認為,「中心」指的是「奧斯曼帝國的統治者」,「邊緣」指的是被排除在國家之外的人。奧斯曼帝國社會形成二元結構的原因在於素丹的中央集權。
軍事採邑制有助於維護素丹的集權,使素丹免受世襲貴族的威脅。帝國土地所有制稱為蒂瑪制,這是素丹向軍事貴族賜封土地的制度,但前提條件是軍事貴族要為素丹提供兵役。西帕希是封邑的持有人,是國家必不可少的僕人,而不是各省份具有獨立權力的世襲貴族。由於封地是非世襲的,西帕希只有土地收益權,而沒有土地所有權。西帕希的生計來源於向農民徵收的什一稅。作為接受土地的回報,西帕希會在當地戰時徵兵以滿足帝國軍隊的需要。西帕希對農民的管轄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卡迪的制約,因為卡迪負責鄉村的司法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