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法律小主,今天我們一起來了解債的法定分類,債的法定分類在法律中是如何規定。
一,自然之債
自然之債的含義,是指缺乏法定的原因,不產生法定義務,因此不能通過訴訟程序滿足,但是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不當得利返還的債。即如果當事人自願履行的則不能主張返還。自然之債的概念中我們可以看出,它有以下特徵,債權本身存在,不能請求法院強制性執行,債務人給付後不能主張返還。
自然之債具體情形:
㈠,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㈡,賭債或毒資等違法之債。
㈢,年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四到百分之三十六。超過的部分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經超過部分請求,人民法院應該支持。
㈣,彩禮也是屬於自然之債,根據婚姻法解釋中的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如果存在下面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該支持。1,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但是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以上所列二三種情況,如果離婚時候給付人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該支持。
㈤,限定繼承。
根據繼承法律規定,繼承遺產應該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該償還的債務以及所稅款,所欠款與稅務以實際遺產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利的,則不承擔責任。
二,單方允諾之債
單方允諾之債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得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
單方允諾之債成立有其特殊性,他是表意人的單方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對人作出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即相對人知道與否不影響其效力,最典型就是懸賞廣告。內容上的特特殊性,他的內容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相對人獲得某種權利,即相對人享受權利,而表意人履行義務。對象的特殊性,它向社會不特定的人發出的,凡是符合條件的相對人就可以享有權利。
三 ,無因管理之債
無因管理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而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利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根據含義我們可以得出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如下:
㈠,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而進行的管理。
㈡,主觀上具有管理他人事物的意思表示。因此排除誤信而管理他人事物則不構成無因管理。eg,為了管理自己的事物而適當的管理他人的事物則當然的構成無因管理。
㈢,客觀上實施了管理他人事物的行為。即必須客觀存在管理的效果。無因管理屬於事實行為,不需要以行為人的行為能力為前提。
無因管理事實後的法律效果
㈠,根據民法相關規定,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費用。這種費用包括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在活動中直接支付直接費用,也包括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因此可以歸納有三大權利:必要費用請求權,所負債務請求權,所受損害請求權。
㈡,管理人義務
基於善良人的注意義務,管理人負有妥善管理的義務,如管理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則構成不當的無因管理,管理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㈢,無因管理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的規定,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而產生的必要管理的給付費用,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並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之日起算。本人應無因管理而遭受損失的請求權,從損害事實發生之日起算。
四 ,不當得利之債
不當得利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正當理由而得到的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之人返還其利益。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㈠,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根據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自願履行的,視為放棄訴訟時效利益,不能主張返還,債權人不構成不當得利。
㈡,履行道德義務而所作的給付。
根據繼承法意見,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據繼承法規定繼承養父母遺產外,還可以依據繼承法繼承生父母適當的財產。
㈢,一方獲益,一方面獲益的內容必須是財產利益而不能是身份利益,另外一方面反射利益也不能構成不當得利,所謂的反射利益是指有人獲益但是沒有人受到損失,比如說房屋旁邊修建了一個地鐵而導致房價升值。
㈣,一方受損。但是如果行為人主動放棄利益的則受領人不構成不當得利。如債務人提前清償為到期的債務,沒有約定利息而主動給付利息,但是必須是法定範圍內。行為人放棄利益的情形,行為人主動放棄利益的,即強迫得利,不構成不當得利。強迫得利即指行為讓主動使自己受損,受領人不需要返還。
不當得利的法律效果
根據民事法律相關規定,構成不當得利益,應該包括原物和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獲取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應該予以收繳。
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根據法律規定,返還不當得利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不當得利事實以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