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傷口癒合良好後找醫院賠償是什麼道理?
來源:醫脈通
作者:奔走的急診老劉
本文為作者授權醫脈通發布,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糟心的2020終於過去,嶄新的2021如約而至。新年伊始,老劉分享一個看起來特像一出鬧劇的案件。不過,雖看起來好笑,但深究之後儘是心酸……
案件回顧
2017年夏,老年男性患者因意外摔傷頭部至北京某三級綜合醫院急診科就診,後經醫方診治10天後出院。
入院當日,患者左手食指皮膚裂傷,值班醫生對皮膚裂傷縫合了3針。首次病程記錄記載:向家屬交代病情:「患者全身兩處裂傷已給予清創縫合,加用抗感染藥物。目前患者發病時間較短,出血量有進一步增加的可能,一旦出血量增加達到手術標準,可能需要手術治療,做好可能手術的準備。腦出血病情兇險,特別是急性大出血,病情變化快,可迅速出現高顱壓、腦疝,甚至來不及手術,死亡率極高。家屬表示知情,並同意目前治療方案,積極配合治療。」出院記錄記載的診療經過:「入院後給予左手食指清創縫合,止血、改善腦循環、保護腦細胞、抗感染補液對症治療」。
患者家屬指出,當天患者急診就診,不知何種原因,患者在急診室等候37分鐘,無人接診。住院後在處理患者右手食指傷口時,醫方在沒有與患者家屬、患者有任何交流溝通的情況下,且在沒有進行局部麻醉的情況下,強制給患者縫合傷口。在縫合傷口整個過程中,患者不停的慘叫,給患者造成巨大心理陰影,同時也給患者家屬造成巨大的精神傷害。
於是,患者家屬向醫院提出賠償要求,但醫方未予處理。患者家屬於2017年11月、2018年1月等多次到區衛計委投訴,向區衛計委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要求醫方就醫療行為賠償30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醫方指出,患者在入院時頭部摔傷,有腦挫傷、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顱骨骨折、頭皮挫傷,是閉合性顱腦損傷重型,還有恥骨骨折、冠心病、腦梗死,患者嗜睡,意識不清,查體時發現左手指有3釐米皮膚裂傷,其中左手指的皮膚裂傷需要清創縫合。
當時對患者左手指皮膚裂傷傷口進行了清創縫合,口頭向患方交待患者病情,因患者意識不清,對疼痛不敏感,如果進行局部麻醉,可能會對傷口造成腫脹,延長癒合時間,所有沒有進行局部麻醉,患方當時對縫合前不麻醉沒有提出異議。患者沒有大喊大叫,清創縫合很順利。患者家屬在給患者縫合前和縫合時,對縫合前不麻醉沒有提出質疑。後患者左手食指傷口如期拆線,癒合良好。
2018年3月,區衛計委作出答覆意見書,告知患方的請求並非衛計委的法定職責,如發生醫療事故,可以和醫院協商解決或者委託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
患方不服,認為區衛計委沒有履行監管職責,督促解決該糾紛,反而告知原告通過別的途徑解決,屬於行政不作為。因此,患者家屬向市衛計委提起行政複議,市衛計委維持了區衛計委的答覆。
因對市衛計委的決定書不服,患方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區衛計委作出的《醫療糾紛事項答覆意見書》和市衛計委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判令區衛計委履行要求醫方賠償的責任。2018年12月3日區人民法院下達行政裁定書,指出患方提出的行政訴訟沒有事實依據且被訴行政行為並未對患方的合法權益產生影響,裁定駁回患方的行政起訴。
於是,患方將醫方訴至法院,要求:
1.醫方向患方賠禮道歉,致歉內容須經過患方審核。如不履行,根據患方申請,選擇一家全國範圍內公開發行報紙與網絡平臺刊登內容,刊登費用由醫方承擔;
2.賠償患方交通費220元、複印列印費185元;
3.賠償患者及家屬精神損害賠償金1元。
醫方辯稱,對患方的主體有異議,賠禮道歉應是對患者,但是患方不是患者,患者的情況並不清楚。患方的案件是損害責任糾紛,沒有事實和證據證明醫院給患者造成損害,醫方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患方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但患者應就其存在損害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患者病歷記載內容,現無證據證明患者的皮膚裂傷屬於必須進行麻藥治療的情形,且在縫合後痊癒。患方未能舉證證明醫方診療過程存在過錯以及造成損害後果。
患方請求醫方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登報導歉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患方因本案訴訟支出的交通費、複印費應自行負擔,請求醫方負擔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患方的訴訟請求。
2020年,患方上訴至中級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後患方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市高院裁定駁回了再審申請。
學習訴訟法,不如學學侵權責任法
本案除了針對此三級醫院的行政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一審、民事訴訟一審、民事訴訟二審以及申請再審以外,還有針對患者之後就診的另一家醫院的行政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一審、行政訴訟二審。最終的結果都是駁回訴訟請求,患方支付訴訟費結案。
通過這個案子,大家基本上能夠學習到了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一些基本知識。
當自然人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申請,如果對行政機關的回覆不服,一般可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本案患方對於區衛計委的回覆不服,可以選擇市衛計委或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最終選擇了市衛計委。患方對於複議決定也不服,可以向區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也就是俗稱的民告官。因為複議決定維持了原決定,因此區衛計委和市衛計委都成了行政訴訟的被告。行政訴訟也是兩審終審,一審不服可以上訴。
民事訴訟是解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糾紛的途徑,醫患雙方是醫療損害糾紛案件的主體,患方損害賠償可以選擇民事訴訟的救濟途徑。患方是原告,醫方是被告。民事訴訟依舊是兩審制,基層法院(區法院)一審判決,患方不服可上訴至中級法院(二審),二審判決即為終審判決。
再審程序是針對不當或錯誤生效裁判的再救濟制度,在我國民訴法中被稱為「審判監督程序」。患方可向高級人民法院遞交再審申請書,啟動再審程序。其實,再審審查不是一審程序,詢問也不是開庭,大多數申請再審案件都是書面審查的,除了新證據的再審事由外,多數情況下,接受的主張往往不會超出原審的主張。
醫患糾紛訴訟時多數案由是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適用侵權責任法。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在舉證時,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患者一方應當提供患者與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關係、發生醫療損害結果以及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有過錯的證據。醫療機構主張其診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存在法定免責事由的,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患方舉證主要需要證明一下幾點:
1.舉證證明「到該醫療機構就診」:掛號單、繳費收據、病歷資料等,都可以證明患者就診事實;
2.舉證證明「就醫後人身受到損害」:病歷資料中的查體內容、輔助檢查結果、司法鑑定認定的傷殘等級等,證明患者有損害後果的客觀存在;
3. 提供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有過錯的初步證據:如接診醫生不具有資質、患者出現意外醫生不予理會、護理用藥錯誤、操作失誤等,患方只要證明這些簡單的事實;
4. 證明其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有關:也就是證明醫療行為的過錯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這一部分是最難證明的。司法鑑定結論是證明因果關係最有利的證據,當然也有極少數案件,事實簡單、過錯明顯、因果關係顯而易見也可以不通過鑑定,而由法官直接認定。
而對於醫方來說,「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老劉覺得,可能對於一個無業的人,時間也許是最廉價的,可以奔走各個部門,投訴、申訴、複議,再花上50元去提起各種訴訟。對醫療過程不滿意當時不提,過後玩命投訴,沒有事實、沒有證據,沒有損害後果……想想,感覺還是很心酸。
最後:
不知不覺,《醫眼看法》欄目已經陪脈友走過了四年多。老劉依舊奮戰在首都急診急救一線上,一直以來,樂此不疲,把自己的感悟分享給大家。2020年,老劉經歷了很多,過得很是不易,相信很多醫生同樣如此,但也在默默堅守。
希望2021年,是個嶄新的開始,一切世間美好也能如期而至!
本期案例來自於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
行政一審裁定:2018-12-3
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846190946&n=4
一審:2019-12-6
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904839820&n=4(備案,網址不發表)
二審:2020-6-24
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941235138&n=3
再審:2020-11-30
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943050780&n=1
顧問律師
向海曼,北京權知律師事務所(原北京仁創律師事務所)律師,長期從事醫事法學研究及實務,有豐富的醫療法律從業經驗。
責編 亦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