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家寶總理在談到溫甬動車事故的深刻教訓時曾說:「產品如人品,什麼樣的人品就有什麼樣的產品」。同樣也可以這麼認為,法官人品的好壞決定著司法產品質量的高低。
裁判是司法提供給社會的最終產品,公正、廉潔、效率是這項產品的重要特徵。人們常把包括司法機關在內的國家公權機關稱為「國之公器」,公器產出的產品其實就可以視為一種公共服務產品。既然是產品,那麼這種「公共產品」同樣存在質量問題,而且質量要求比一般消費產品更高。司法公共產品一旦「變異」,就可能淪為少數人或者個別利益集團的「特殊商品」,就可能成為個別枉法裁判者恣意把玩的「私人物件」,進而導致產品質量信任危機,最終會引發整個社會對司法職業和司法制度的不信任。
司法產品是技術的產品,但更是良心的產品。法官職業如同醫生,沒有熟練的司法技能,空有一片好心也不一定能辦好事。同時也要看到,任何法律都不是完美的,是在「不完美」之中鑽空子、謀私利,或是在「不完美」之中秉公心、持正義,努力追求司法結果的完美,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官的良心。從這個角度而言,法官良知就是最好的法律。古語說,「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有了讓人信賴的人品,裁判結果自然容易得到認可,即便不被認可也可能因為法官人品無懈可擊而誠服;如果法官品行不高,其身不正,即便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裁決,也難以取信於民。
法官人品包括公正、獨立、節制、誠信、謹慎等,其中廉潔是底線。廉潔是公正的基礎,只有秉持公正之心才能有廉潔的境界,也只有廉潔境界的法官才會公正司法。司法廉潔莫過於「不貪贓不枉法」六個字。再精密的邏輯、再嚴謹的推理,再高深的知識,離開了廉潔的品質保障,也可能成為徇私枉法的幌子。一些枉法裁判者為自己辯解是「貪贓不枉法」,這種割裂無異於自欺欺人。只要貪了贓就是種下了「毒樹」,必然滋生枉法的「惡果」。
利益衝突考驗法官的人品。從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到中紀委十七屆六中全會反覆強調,防止利益衝突已成為反腐倡廉的重點,也指向下輪反腐敗體系建設的方向。在司法領域,同樣存在司法權謀求的公共利益與司法者個體的私人利益的衝突。法官手中法槌可定利益得失,手下硃筆可分利益多寡,無時無刻不面臨利益衝突考驗。沒有好的人品掌舵,就可能在周而往復的利益衝突中喪失自我、迷失方向,甚至被利益暗礁撞得「頭破血流」。
防止利益衝突需要約束限制與激勵引領並重。在保障司法廉潔的路徑選擇上,一直有制度機制與品格道德孰輕孰重的爭論。制度反腐一度被認為最管用,但亦有「反腐制度越來越多、不廉行為一點不少」的困境;人品作為良知與道德的結合,是廉潔的本源,但歷史及實踐證明片面強調道德教化不能解決人性的不確定性問題。無論是對制度或人品的路徑依賴,都有先天不足和後天失調。制度引人向善的激勵引領功能,恰是兩種路徑的交點。這種約束中的激勵,限制中的引領,啟發我們對制度反腐與人品御腐做更深刻的理解。只有以引人向善視角為司法廉潔制度注入更多的人文情懷,進而增強感情認同,才能引導法官人品向好的方向發展,才能從根本上防止利益衝突。
防止利益衝突的治本之策是增加不廉成本。經濟分析法觀點認為法官是「經濟人」,在廉潔上會權衡利弊、趨利避害。「經濟人」假設忽略了法官「道德人」的角色,便掩飾了法官作為國家審判權行使者,不可能也不應是自私自利的「經濟人」。但經濟分析法的成本理念卻對防止利益衝突有所啟示。重慶法院近年司法廉政建設的思路很大程度就體現了「增加不廉成本,促進司法廉潔」。「零容忍」既體現嚴懲司法不廉的力度,又表達任何司法不廉都具有高發現的概率。「四個一律」以「禁止性規定+後果性規定」劃定「高壓線」,違法成本一目了然。「終身禁業」類似於剝奪「士兵拿槍的權利」,其高昂成本意含「司法廉潔沒有回頭浪子」。
防止利益衝突的直接手段是物理隔離。司法的自清自潔自淨,最好也是最笨的辦法莫過於利益衝突的「物理隔離」。司法拍賣改革,就是以第三方介入制衡將私利與公益斷然分開;司法評估改革引入各行業協會專家委員會解決當事人異議問題,就是以超脫的第三方評價機構來化解利益爭議;在全國法院較早實行單方退出,率先探索解決隱形代理,就是讓法官與代理人保持應有距離,消除合理懷疑。總的思路是在司法主體和利害關係人間設立利益隔離的物理屏障。這個物理屏障,既可是第三方平臺,也可是一方的退出,或者是利益關係的公開。今後防止利益衝突的重點是隱性代理的常態治理和司法拍賣網際網路結算系統的建設。要加快建立隱性代理信息庫,通過一定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關於隱性代理的投訴舉報,接受社會的監督,查辦隱性代理典型案件,增強制度威懾力。司法拍賣改革方面,繼續指導「重交所」做好「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的深度研發,力爭早日建成「網上結算」系統,形成完整的網際網路拍賣交易系統,使之在規範產權交易體系、防治不廉方面發揮標杆示範作用。(作者系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錢 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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