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軌道上化解利益衝突

2020-12-06 網易新聞
   丁國強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強調,全面深化改革必須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習近平總書記在《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中指出,「思想不解放,我們就很難看清各種利益固化的癥結所在,很難找準突破的方向和著力點,很難拿出創造性的改革舉措。因此,一定要有自我革新的勇氣和胸懷,跳出條條框框限制,克服部門利益掣肘,以積極主動精神研究和提出改革舉措。」他在《切實把思想統一到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上來》一文中指出:「如果不能給老百姓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如果不能創造更加公平的社會環境,甚至導致更多不公平,改革就失去意義,也不可能持續。」他在廣東考察時指出,要敢於啃硬骨頭,敢於涉險灘,既勇於衝破思想觀念的障礙,有勇於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習近平總書記的系列論述切中改革的實質,體現了馬克思主義利益觀。

  改革由問題倒逼而來,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城鄉和區域發展不平衡、環境汙染嚴重、腐敗多發、社會保障脆弱、民生問題突出、國家和社會安全充滿挑戰等等,這些矛盾和問題都涉及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依法調整各種利益關係,在法治軌道上

化解利益衝突

,關係到社會公平正義,關係到增強社會活力,也關係到改革成敗。

全面深化改革必須在利益多元格局中尋求最大公約數

  首先,利益是人的需要和願望的滿足。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都離不開利益。馬克思說:「人們所奮鬥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利益既是人的本性需要,也是社會發展的需要,是實現人類幸福的需要。改革開放初期的政策就是從承認個人利益、允許和鼓勵人民群眾勞動致富入手的。對個人利益的承認和對合法追求私利的保護,調動了個人創造財富的積極性,也大大拓展了公民的自由和權利。「每一既定社會的經濟關係首先表現為利益。」正確認識和面對人們的利益追求,是思想解放的標誌和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

  其次,法律是通過利益協調實現社會控制的手段。普列漢諾夫說,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法律並不創造發明利益,而只是對利益主體和利益內容進行選擇,作出正面或負面評價。法律對人的行為和社會關係的調整,說到底就是對利益關係的調整。權利是通過法律的肯定而獲得實現利益訴求、形成利益關係的資格、能力和自由。構建以法律權利為內容、以法律強制力作保證、與社會條件相適應的法律利益體系,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內容。

  第三,改革的最大公約數說到底就是各方面利益平衡。利益多元是轉型社會的基本特徵。在市場經濟社會中,每個市場主體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協調利益關係,解決利益衝突是秩序和文明的需要。利益排他性行為和惡性競爭如果得不到及時制止和規範,任其發展下去,就會陷入利益遞減、利益流失的怪圈。「利益攸關的個人分別獨立判斷和採取利益最大化的合理行為,並不能導致對各方或者整體利益都是利益最大化的選擇。」只有各社會主體之間加強協商、溝通、談判甚至妥協,才能在互利共贏中實現利益最大化。法律為市場主體平等交易創造了條件,也為市場主體解決利益衝突提供了解決途徑。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務就是要把頂層設計與法律治理有機結合,在制度安排上,發揮法律在清晰利益邊界、遏制利益膨脹、協調利益關係、平衡利益訴求、維護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職能作用。

全面深化改革必須以法治方式處理各種利益衝突

  利益結構的變化容易引發社會衝突。洛克說:「在我看來,國家是由人們組成的一個社會,人們組成這個社會僅僅是為了謀求、維護和增進公民們自己的利益。」社會主體的利益期待與社會現實條件的不對稱是相對存在的,從某種意義上說利益衝突是一種社會常態。一個沒有利益衝突的社會註定是一個停滯的社會。利益衝突並不完全是破壞性的,在某種意義上,它也具有建設性的社會功能。

  首先,要將利益與權利的一致性貫穿於改革之中。利益存在各種社會關係中,法律是對利益衝突的協調與平衡。利益平衡是法律控制社會的手段,也是法律治理的重要路徑。德國法學家耶林在其《為權利而鬥爭》一書中指出,法律的目的在於實現社會利益,其手段是通過報償實現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社會的利益平衡。以赫克為代表的利益法學派認為,利益是法律的原因,法律規範中包含著立法者為解決種種利益衝突而遵循的各種原理。龐德說:「我們主要是通過把我們所稱的法律權利賦予主張各種利益的人來保障這些利益的。」並非所有的利益都是權利,只有那些在法律上受保護的利益才成為權利。保障權利就是保障法律主體的正當的利益關係。

  其次,能否讓大多數人受益決定著改革成敗。波斯納強調,經濟學後面還有正義。改革是正義與效率的價值整合。改革的過程不僅是促進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過程,而是也是利益調整、界定權利、限制權力的過程,最根本的就是充分發揮法律在調節錯綜複雜的利益衝突中的作用。改革如果不能使大多數人受益,發展就會失去包容性,也會損害人民群眾對改革的認同度。聽憑少數人獲利,並且任其將利益機制常態化、長期化,就會導致弱勢群體對改革的質疑和對生活前景的失望。如果不建立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法律機制,就難以承受住利益的衝擊。

  第三,利益平衡是司法解決糾紛的基本方法。司法是解決利益衝突的最終渠道,是社會利益和公民利益避免遭受侵犯的「最後一道安全閥」。美國法學家霍姆斯認為,社會利益的責任是法官不可迴避的責任。利益平衡則是司法機關解決糾紛的基本方法。法官在個案裁判中要按照獨立、中立的原則,考量訴訟主體的利益訴求,正確認定利益衝突事實,分析利益衝突原因,確定利益主體和利益保護的優先位序,從而在司法個案中實現利益平衡,這是通往公平正義的重要一環。利益衡量並不單純是對法律之外的社會因素的考量,而是法官在自由裁量範圍內,反覆權衡案件所涉及的利益關係和所反映出的社會價值,從而使法律適用成為建構社會秩序的一種力量。有學者認為:「當多種利益出現衝突時,只能儘量去兼顧,如果不能兼顧,也只能進行利益衡量,有限度地為了更高的利益和價值適當克減和限制較低的利益和價值,而非完全犧牲較低的利益和價值。」

全面深化改革必須衝破利益固化的藩籬

  利益固化有著深刻的歷史和現實原因,是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從人治向法治發展過程中的負面積累的結果,交織著觀念性、制度性、結構性缺陷。經濟學家周其仁說:「本來我們的歷史傳統,制約權力的機制就非常薄弱,計劃經濟又建立了一個行政等級分配資源的框架,再加上一個從計劃體制向市場經濟的轉型,那些未經有效制約和監督的權力可以在市場上 變現 ,禍水就大了。」由此可見,排除特殊利益的幹擾,使改革紅利惠及全體人們是一項艱巨的歷史任務。

  一是要突破局部利益的阻礙。局部利益是對整體利益的阻斷。當下有一種說法:「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化,部門利益個人化,個人利益法定化。」只有打破行政壟斷、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才能真正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利益分割實質上是權力失範的結果。要建立公權力公開規範運行機制,加強監督制約,特別是要嚴格監管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稀缺領域的權力運行,壓縮部門利益、地方利益、行業利益生長的空間。

  二是要打破短期利益的局限。深化改革必須要在利益整合上做文章,統籌兼顧各方面利益。打造法治政府、廉潔政府,必須要消除政府的功利心態,防止政府與民爭利,防止讓大多數人在利益博弈中成為弱勢群體。

  三是要衝破既得利益的阻撓。既得利益集團是指在經濟社會發展的非常態條件下形成的權力、資本和資源的疊加而形成的利益相關群體,他們為了不斷攫取集團利益,而擴大壟斷、獨佔資源、權力尋租,損害公共利益,危及社會公平,造成社會分化加劇。不衝破既得利益集團的阻撓,堵住權力尋租的「黑洞」,就難以實現國家治理的法治化、社會治理的民主化和公共服務的均等化。

(原標題:在法治軌道上化解利益衝突)

本文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王曉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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