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事局、市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天津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和《天津市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和相應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任務艱巨,關係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安排、紮實工作,嚴格執行政策,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精心組織實施。同時,要深入細緻地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確保這項工作平穩順利進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天津市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國發〔2006〕22號)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改革的原則
(一)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進一步理順工資關係,合理拉開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工資差距。
(二)堅持職務和級別相結合,增強級別的激勵功能,實行級別與工資待遇適當掛鈎。
(三)健全公務員工資水平正常增長機制,建立工資調查制度,定期調整工資標準,使公務員的工資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四)加強工資管理,嚴格監督檢查,有效調控地區工資差距,逐步將地區工資差距控制在合理的範圍。
二、實施範圍
本實施意見的實施範圍為:按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和經批准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
對於2006年6月30日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組織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實施範圍。
三、職級工資制的實施
列入實施範圍的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實行職級工資制。公務員基本工資由現行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調整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取消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
(一)套改工資的辦法。
職務工資。主要體現公務員的工作職責大小。一個職務對應一個工資標準,領導職務和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對應不同的工資標準。公務員按所任職務執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準。
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後,如公務員所任職務低於同等學歷新錄用公務員轉正定級工資待遇對應職務層次的,職務工資可執行同等學歷新錄用公務員轉正定級的工資標準。此辦法不作為確定職務的依據。
級別工資。主要體現公務員的工作實績和資歷。公務員的級別由現行15個調整為27個,取消現行級別。每一職務層次對應若干個級別,每一個級別設若干個工資檔次。公務員的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按現任職務、任職年限和套改年限確定。
現任職務,是指按幹部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正式任命的職務。
任職年限,是指從正式任命現任職務當年起計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與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合併計算的年限。工作年限從工作人員參加工作的當年起計算,其中須扣除1993年以來除試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計考核等次或不稱職的年限。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是指在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大專以上院校未計算為工齡的學習時間(只適用於這次工資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齡計算問題)。在校學習的時間以國家規定的學制為依據,如短於國家學制規定,按實際學習年限計算;如長於國家學制規定,按國家規定學制計算。
任職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計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務員按現任職務套改的級別,如低於或等於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的級別,可先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在此基礎上高套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高套入對應的工資標準。如高於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的級別,但級別工資額低於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的級別工資額,可先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現任職務套改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時,現任職務的任職年限與原任低一職務的任職年限合併計算為低一職務的任職年限。
公務員按現任職務套改的級別和級別工資額低於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的級別和級別工資額的,執行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的級別和級別工資額;套改的級別高於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定級的級別,但級別工資額低於定級的級別工資額的,可按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定級的級別工資額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
(二)正常晉升工資的辦法。
1.晉升職務增加工資。
公務員晉升職務後,從晉升職務的次月起執行新任職務的職務工資和相應的級別工資。原級別低於新任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晉升到新任職務的最低級別;原級別在新任職務對應級別以內的,晉升一個級別。級別工資逐級就近就高套入晉升後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
2.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增加工資。
從2006年7月1日起,公務員年度考核累計五年稱職及以上的,從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內晉升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高套入晉升後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的考核年限,從級別變動的當年起重新計算。公務員晉升職務相應晉升級別時,如晉升一個級別,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的考核年限從上一次按考核結果晉升級別的當年起計算;如晉升兩個級別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的考核年限從晉升職務變動級別的當年起重新計算。
公務員按套改辦法重新確定級別後,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稱職及以上並達到級別工資套改表規定年限的,可從達到規定年限當年的1月1日起晉升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高套入晉升後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其中,職務未發生變動的,須按現任職務達到上一級別規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職務達到套改確定級別規定年限;晉升職務只晉升一個級別的,須按原任職務達到晉升後級別的規定年限。按有關規定高定級別的人員,先按高定前的級別執行上述辦法,在此基礎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按上述辦法晉升級別後,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的考核年限從級別變動的當年起重新計算。
公務員的級別達到所任職務最高級別後,年度考核累計五年稱職及以上,不再晉升級別,在所任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3.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工資檔次。
從2006年7月1日起,公務員年度考核累計兩年稱職及以上的,從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工資檔次晉升的當年起重新計算。
工資制度改革後,公務員考核為基本稱職的年度,不能計算為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4.其他。
公務員晉升級別相應增加級別工資時,如增資額超過下一級別一個工資檔差,晉升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級別晉升的當年起重新計算;如增資額不超過下一級別一個工資檔差,晉升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上一次晉升級別工資檔次的當年起計算。晉升兩個以上級別,逐級計算增資額是否超過下一級別一個工資檔差。
公務員晉升級別和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工資檔次在同一時間的,先晉升級別,再晉升級別工資檔次。
(三)新錄用公務員的工資待遇。
新錄用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執行試用期工資,試用期滿合格後及時確定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
1.試用期工資。
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工資分別為:初中畢業生570元,高中、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590元,大學專科畢業生655元,大學本科畢業生685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710元,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77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工資,按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參考錄用前本人工作經歷和錄用後擬任職務、級別,按照比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低一個級別工資檔次的數額確定。
2.試用期滿後工資。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合格後,按所任職務和級別執行相應的工資標準。
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公務員,職務工資分別執行下列職務對應的標準:初中、高中和中專畢業生按辦事員;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按科員;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員;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員。級別和級別工資分別定為:初中畢業生二十七級1檔;高中、中專畢業生二十七級2檔;大學專科畢業生二十六級2檔;大學本科畢業生二十五級2檔;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級3檔;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級3檔;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級1檔。
其他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合格後,按所任職務比照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執行相應的工資標準。
四、機關工人工資制度的實施
(一)機關工人工資制度的實施。
技術工人實行崗位技術等級工資制,基本工資構成由現行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獎金三項調整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兩項。崗位工資根據工作難易程度和工作質量確定,按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三個技術等級和技師、高級技師二個技術職務設置,分別設若干工資檔次。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根據技術水平高低確定,一個技術等級(職務)對應一個工資標準。
普通工人實行崗位工資制,基本工資構成由現行崗位工資和獎金兩項調整為崗位工資一項。
1.技術工人工資套改辦法。
技術等級工資。技術工人按考評(聘任)的技術等級(職務)執行相應的技術等級工資標準。
崗位工資。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檔次按現任技術等級(職務)、任技術等級(職務)年限和套改年限確定。
現任技術等級(職務),是指技術工人按機關事業單位技術等級(職務)考評規定考評(聘任)的技術等級(職務);任技術等級(職務)年限,是指技術工人從考評(聘任)技術等級(職務)當年起計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與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合併計算的年限,其中須扣除1993年以來除學徒期、熟練期外年度考核不計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術等級(職務)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計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術工人按現任技術等級(職務)套改的崗位工資額,如低於或等於按原任低一技術等級(職務)套改的崗位工資額,可先按原任低一技術等級(職務)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現任技術等級(職務)對應的工資標準。按原任低一技術等級(職務)套改時,現任技術等級(職務)的年限與原任低一技術等級(職務)的年限合併計算為低一技術等級(職務)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資套改辦法。
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檔次,按套改年限確定。
套改年限的計算方法與技術工人相同。
(二)正常晉升工資辦法。
1.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機關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兩年可在對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從2006年7月1日起,機關工人年度考核累計兩年為合格及以上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一檔崗位工資。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崗位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工資檔次晉升的當年起重新計算。
技術工人晉升技術等級(職務)後,崗位工資逐級就近就高套入晉升後的技術等級(職務)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如增資額超過原技術等級(職務)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增加工資的數額,晉升崗位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晉升技術等級(職務)的當年起重新計算;如增資額不超過按原技術等級(職務)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增加工資的數額,晉升崗位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上一次晉升崗位工資檔次的當年起計算。普通工人經考核轉為技術工人增加工資的,考核年限也按上述規定辦理。
2.晉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
技術工人晉升技術等級(職務)後,執行新任技術等級(職務)對應的技術等級工資標準。
(三)其他。
普通工人經考核轉為技術工人後,根據同等條件技術工人的工資水平重新確定工資。
(四)新參加工作工人的工資待遇。
新參加工作的工人,仍實行學徒期和熟練期制度。
1.技術工人學徒期工資標準為:學徒期為三年的,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第三年610元;學徒期為二年的,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學徒期滿後直接定級,執行初級工崗位工資1檔500元,技術等級工資125元。
2.普通工人熟練期工資標準為590元。熟練期滿後直接定級,執行普通工人崗位工資標準1檔610元。
3.大學本科、大學專科及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畢業生,做工人工作的,均實行一年試用期,按其工作崗位分別執行熟練期或學徒期最後一年的工資待遇。試用期滿後,大學本科畢業生在技術工人崗位的,執行初級工崗位工資3檔552元,技術等級工資125元;在普通工人崗位的,執行普通工崗位工資3檔658元。大學專科畢業生在技術工人崗位的,執行初級工崗位工資2檔526元,技術等級工資125元;在普通工人崗位的,執行普通工崗位工資2檔634元。
五、實行年終一次性獎金
對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員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在考核結果確定後兌現,獎金標準為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不稱職(不合格)的人員,不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
六、完善津貼補貼制度
在清理規範津貼補貼的基礎上,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完善崗位津貼制度。
(一)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
地區附加津貼主要反映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消費水平等方面的差異。在清理規範津貼補貼的基礎上,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適時出臺。
(二)完善崗位津貼制度。
國家規定在特殊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崗位津貼制度。國家對崗位津貼實行統一管理。在清理現有各項崗位津貼的基礎上,對崗位津貼進行規範,具體方案由國家另行制定。根據國家統一部署,我市具體組織實施。在此之前,經國家批准建立的機關工作人員崗位津貼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不得自行建立崗位津貼項目或調整崗位津貼實施範圍和標準,現自行建立的崗位津貼以及在國家規定之外自行擴大範圍和提高標準的一律取消。
七、相關政策
(一)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類別的公務員,在國家出臺其工資辦法前,暫按本實施意見執行。
(二)軍隊轉業幹部按本人現任職務套改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如現任職務低於轉業時部隊原職務的,根據其現執行工資待遇對應的職務套改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執行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工資標準。
(三)市政府直屬的副局級機構和市局管理的二級局,其局長、副局長在分別按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套改級別的基礎上高定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高套入相應的工資標準。工作部門內設的副局級機構不得比照執行。
(四)被授予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且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按國家規定高定了工資檔次的人員,仍保持榮譽的,級別工資檔次可在套改的基礎上適當高定。具體辦法是:在套改後級別工資檔次的基礎上,原高定過一個職務工資檔次的,高定一個級別工資檔次;高定過兩檔及以上的,高定兩個級別工資檔次。
(五)公務員在職取得國家承認的較高學歷後,如其基本工資低於相同學歷新錄用公務員轉正定級工資待遇的,執行相同學歷新錄用公務員轉正定級的工資待遇。
(六)工資關係未轉入現所在工作單位的人員,須將工資關係轉入後,再參加工資改革。
(七)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受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公務員,在套改確定的級別基礎上低定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低套入相應的級別工資標準,如套改級別為本職務最低級別,在套改確定的級別工資基礎上低定一個級別工資檔次;受過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機關工人,在套改的崗位工資基礎上降低三個工資檔次,崗位工資在第4檔以下的,執行最低工資檔次;受行政、刑事處罰的人員,處罰期滿後由單位接收並分配了正式工作的,分別低定兩個或三個級別(崗位工資檔次),級別工資逐級就近就低套入相應的級別工資標準,低定後的級別如低於本職務最低級別的,執行本職務最低級別工資標準,在此基礎上由各單位根據行政、刑事處罰的輕重,再分別低定2或3個級別工資檔次,低定後的級別工資檔次不足本級別最低檔的,執行最低工資檔次。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職審查的人員,暫緩套改工資,待審查結束作出結論後,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八、改革實施時間
改革公務員職級工資制、完善機關工人崗位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制,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
九、審批程序
參加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的單位,需填寫《列入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範圍申請表》,由各區縣、各部委辦局審核匯總,報市人事局審批後方可實施。
列入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範圍的單位,需填寫《天津市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套改審批(匯總)表》。單位匯總表按工資管理隸屬關係,由主管區縣、部委辦局人事部門審批;各區縣、各部委辦局及中央駐津單位匯總表報市人事局審批,經審批後方可兌現工資。
參加此次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的工作人員,需填寫《天津市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套改審批表》,按管理權限審批並存入本人檔案。
十、組織實施
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直接關係廣大機關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各級人事、財政(務)部門要高度重視,統一組織,切實負起責任。市人事局、市財政局負責全市工資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協調,各單位按照本實施意見負責具體實施。同時,注意做好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改革工作平穩實施。
本實施意見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財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天津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
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6號)和《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9號)精神,結合我市事業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改革的原則
(一)貫徹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原則,建立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繫和鼓勵創新創造的分配激勵機制。
(二)適應事業單位聘用制改革和崗位管理的要求,以崗定薪,崗變薪變,加大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的傾斜力度。
(三)建立體現事業單位特點的工資正常調整機制,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四)堅持搞活事業單位內部分配,進一步增強事業單位活力。
(五)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加強宏觀調控,規範分配秩序,理順分配關係。
二、實施範圍
(一)這次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實施範圍,限於下列單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
教育、衛生、科學研究事業單位;
文化、藝術、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事業單位;
農業、林業、水利、水產、畜牧、獸醫事業單位;
交通、海洋、地質勘察、測繪、氣象、地震事業單位;
社會保障、社會福利、檢驗檢疫、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房地產管理、物資儲備事業單位;
機關、團體附屬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
列入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監管機構;
其他事業單位。
對於2006年6月30日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組織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實施範圍。
(二)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不列入這次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範圍。
三、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實施
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崗位績效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組成,其中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為基本工資。
(一)崗位工資的實施。
崗位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所聘崗位的職責和要求。事業單位崗位分為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事業單位各類人員,按本人2006年6月30日所聘崗位分別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
1.專業技術人員。
專業技術崗位設置13個等級。專業技術人員按本人現聘用的專業技術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見附表一)。具體辦法是:聘用在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一至四級崗位工資標準,其中執行一級崗位工資標準的人員,需經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五至七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中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八至十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助理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十一至十二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員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十三級崗位工資標準。
在事業單位按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設置專業技術崗位並完成崗位聘用前,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工資暫按以下辦法執行:聘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四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七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十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助理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十二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員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十三級崗位工資標準。待按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完成規範的崗位設置並按規定核准後,專業技術人員再按明確的崗位等級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
2.管理人員。
管理崗位設置10個等級。管理人員按本人現聘用的崗位(任命的職務)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見附表二)。具體辦法是:聘用在局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三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局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四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處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五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處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六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科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七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科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八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科員崗位的人員,執行九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辦事員崗位的人員,執行十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
3.工人。
工勤技能崗位分為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技術工崗位設置5個等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工人按本人現聘用的崗位(技術等級或職務)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見附表三)。由於我市事業單位尚未開展技師考評工作,此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按以下辦法執行:1993年以前經市人事局、勞動局批准取得技師資格,2006年6月30日聘用在技師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二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高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三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中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四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初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五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普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普通工崗位工資標準。
國家制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規定,對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崗位等級設置進行管理。我市事業單位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崗位等級設置的實施意見另行制定,報人事部備案後實施。
(二)薪級工資的實施。
薪級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和資歷。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設置65個薪級,對工人設置40個薪級,每個薪級對應一個工資標準(見附表四至六)。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職年限和所聘崗位,結合本人工作表現,套改相應的薪級工資。
對不同崗位規定不同的起點薪級。各專業技術崗位的起點薪級分別為:一級崗位39級,二至四級崗位25級,五至七級崗位16級,八至十級崗位9級,十一至十二級崗位5級,十三級崗位1級。各管理崗位的起點薪級分別為:一級崗位46級,二級崗位39級,三級崗位31級,四級崗位26級,五級崗位21級,六級崗位17級,七級崗位12級,八級崗位8級,九級崗位4級,十級崗位1級。各技術工崗位的起點薪級分別為:一級崗位26級,二級崗位20級,三級崗位14級,四級崗位8級,五級崗位2級。普通工崗位的起點薪級為1級。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與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合併計算的年限。工作年限是指從工作人員參加工作當年起計算的年限,其中須扣除1993年以來除見習期外年度考核不計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是指在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大專以上院校未計算為工齡的學習時間(只適用於這次分配製度改革,不涉及工齡計算問題)。在校學習的時間以國家規定的學制為依據,如短於國家學制規定,按實際學習年限計算;如長於國家學制規定,按國家規定學制計算。
任職年限,是指從聘用到現崗位當年起計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職年限的計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員按現聘崗位套改的薪級工資,如低於按本人低一級崗位套改的薪級工資,可按低一級崗位進行套改,並將現聘崗位的任職年限與低一級崗位的任職年限合併計算。
工作人員由較高等級的崗位聘用到較低等級的崗位,這次套改可將原聘崗位與現聘崗位的任職年限合併計算。
工作人員按套改辦法確定的薪級工資,低於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薪級工資的,執行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薪級工資標準。
(三)績效工資的實施。
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實績和貢獻。國家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實行總量調控和政策指導。我市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績效工資分配的實施意見。事業單位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範的分配程序和要求,採取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和辦法,自主決定本單位績效工資的分配。績效工資分配應以工作人員的實績和貢獻為依據,合理拉開差距。
事業單位實行績效工資後,取消現行年終一次性獎金。將一個月基本工資的額度納入績效工資。
(四)津貼補貼的實施。
規範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管理。對在事業單位苦、髒、累、險及其他特殊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國家統一制定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政策和規範管理辦法,規定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的項目、標準和實施範圍,明確調整和新建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的條件,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崗位津貼補貼項目、擴大實施範圍和提高標準。
四、工資分類管理的實施
對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所確定的不同類型,實行不同的績效工資管理辦法。具體辦法由人事部、財政部另行制定。
在事業單位新的分類辦法和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出臺前,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暫按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和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核定;經費來源部分由財政支持和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可分別高出一定幅度。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應結合單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績效考核結果核定。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好、考核優秀的事業單位,適當增加績效工資總量;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不好、考核較差的事業單位,相應核減績效工資總量。
對知識技術密集、高層次人才集中的事業單位,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可給予適當傾斜。
五、正常調整工資辦法
(一)正常增加薪級工資。
從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員,每年增加一級薪級工資,並從第二年的1月起執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為基本合格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級工資。
(二)崗位變動人員工資調整辦法。
工作人員崗位變動後,按新聘崗位執行相應的工資標準。
1.崗位工資調整辦法。工作人員崗位變動後,從變動的下月起執行新聘崗位的工資標準,崗位工資按新聘崗位確定。
2.薪級工資調整辦法。由較低等級的崗位聘到較高等級的崗位,原薪級工資低於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執行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級工資;原薪級工資達到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薪級工資不變。由較高等級的崗位調整到較低等級的崗位,薪級工資不變。在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之間變動的,薪級工資按新聘崗位比照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三)調整基本工資標準。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標準。根據國家統一部署,我市具體組織實施。
(四)調整津貼補貼標準。
國家根據財政狀況和對特殊崗位的傾斜政策,適時調整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標準。根據國家統一部署,我市具體組織實施。
六、高層次人才和單位主要領導分配激勵約束機制
(一)高層次人才分配激勵措施。
1.在我市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及為國家做出重大貢獻的一流人才,由各區縣、各部委辦局人事部門提出意見,經市人事局審核,報人事部批准後,執行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工資標準。
2.對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和技術人員,繼續實行政府特殊津貼。
3.對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等為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優秀人才,給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4.對基礎研究、戰略高新技術研究和重要公益領域的事業單位高層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貼制度。對重要人才建立國家投保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5.對部分緊缺或急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經批准可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方法。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
國家對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製定指導意見,選擇有條件的事業單位進行試點,探索建立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人事、財政等部門制定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分配辦法,結合考核合理確定其收入水平,使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與單位的社會經濟效益及長遠發展相聯繫,規範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分配,並加強監督管理。在試點的基礎上,不斷完善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
七、新聘用人員工資待遇
(一)新參加工作的大學本科(含獲得雙學士學位的本科生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及以下畢業生,實行一年見習期,並執行見習期工資;長學制專業大學本科畢業生,見習期工資待遇可適當提高。見習期工資執行期滿後,崗位工資按所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轉正定級的標準執行。
新參加工作的各類學校畢業生見習期工資標準分別為:初中畢業生570元,高中、中專畢業生590元,大學專科畢業生655元,大學本科畢業生685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710元。
見習期工資執行期滿後,上述人員按所聘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薪級工資按以下辦法確定:初中畢業生執行1級薪級工資標準,高中、中專畢業生執行2級薪級工資標準,大學專科畢業生執行5級薪級工資標準,大學本科畢業生執行7級薪級工資標準,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執行9級薪級工資標準。
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資標準為77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資標準為845元。明確崗位後,按所聘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薪級工資分別執行11級和14級薪級工資標準。
(二)新參加工作的工人,實行學徒期和熟練期制度。學徒期工資待遇為:學徒期為三年的,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第三年610元;學徒期為二年的,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學徒期滿後直接定級,崗位工資執行技術工五級545元,薪級工資執行2級80元。普通工人熟練期工資標準590元。熟練期滿後直接定級,崗位工資執行普通工540元,薪級工資執行1級70元。
大學本科、大學專科及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畢業生,在工勤崗位工作的,均實行一年見習期,按所聘崗位分別執行熟練期和學徒期最後一年的工資待遇。見習期滿後,按所聘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薪級工資分別按以下辦法確定:大學本科畢業生聘在技術工崗位的,薪級工資執行5級112元;聘在普通工崗位的,薪級工資執行4級101元。大學專科畢業生聘在技術工崗位的,薪級工資執行4級101元;聘在普通工崗位的,薪級工資執行3級90元。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畢業生見習期滿後,分別執行技術工人或普通工人的定級工資標準。
(三)其他新聘用人員,已明確崗位的,崗位工資按所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比照同等條件人員確定;未明確崗位的,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工資待遇。
八、相關政策
(一)中小學教師、護士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標準提高10%。
(二)對在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的農林科技人員,繼續按《國務院批轉勞動人事部、農牧漁業部、林業部、財政部關於加強農林第一線科技隊伍的報告的通知》(國發〔1983〕74號)的規定執行。上述人員可適當高定薪級工資,最多不超過2個薪級。具體辦法是:在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職年限和所聘崗位套改薪級工資的基礎上,原享受固定一個工資檔次的,薪級工資高定1級;固定兩個工資檔次的,薪級工資高定2級。高定薪級工資後,再向上浮動1個薪級,工作滿八年後予以固定。在農林一線工作的時間,工資套改前後合併計算。
(三)軍隊轉業幹部按本人現聘崗位(職務)套改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如現聘崗位低於轉業時部隊原職務的,根據其現執行工資待遇對應的崗位套改工資。
(四)到事業單位工作的退役運動員按本人現聘崗位(職務)套改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所聘崗位並參考本人原體育津貼水平和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水平確定。
(五)這次套改增資,事業單位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統一按30%計算。經費來源部分由財政支持和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後納入績效工資總量;民政、環衛等系統的特殊崗位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按照本人應享受的標準在工資外暫時予以保留,今後逐步納入特殊崗位津貼。
(六)事業單位未聘及緩籤聘用合同人員可按原崗位參加工資套改,實際工資發放按現行規定執行。
(七)被授予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且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按國家規定高定了工資檔次的人員,仍保持榮譽的,薪級工資可適當高定。具體辦法是:在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職年限和所聘崗位套改薪級工資的基礎上,原高定過一個工資檔次的,薪級工資高定1級;高定過兩個及以上工資檔次的,薪級工資高定2級。因同一事跡同時獲得多個榮譽稱號的,不得重複高定薪級。
(八)由人事部選拔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這次工資套改時,原高定一個職務工資檔次的,薪級工資高定1級;原高定兩個職務工資檔次的,薪級工資高定2級。
(九)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受行政降級或撤職處分的,原則上按新聘崗位套改工資,薪級工資適當低定,由各單位根據其實際情況,低定1-2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按現聘崗位套改工資,薪級工資低定3級。受行政、刑事處罰的人員,處罰期滿被事業單位聘用後,崗位工資按現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適當低定。其中,受行政處罰的,薪級工資低定2級;受刑事處罰的,薪級工資低定3級。上述人員如降低後的薪級工資低於所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執行所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職審查的人員,暫緩套改工資,待審查結束作出結論後,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十)地質、測繪、交通、海洋、水產、民航等行業事業單位中野外、水上作業工作人員以及飛行人員的工資標準另行制定。
體育運動員仍實行體育津貼獎金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十一)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有條件的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九、加強收入分配宏觀調控
實行工資分級管理,明確中央、地方和部門的管理權限,完善收入分配調控政策,規範工資收入支付方式,加強工資收入支付管理,建立統分結合、權責清晰、運轉協調、監督有力的宏觀調控機制,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納入調控範圍。加強監督檢查,健全紀律懲戒措施,維護國家收入分配政策的嚴肅性。
(一)建立工資分級管理體制。
國家主要負責制定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政策和工資標準,對各類事業單位的收入分配進行政策指導和宏觀管理,合理調控地區間、部門間事業單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區、各部門主要負責貫徹落實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調控本地區、本部門事業單位收入水平,加強對事業單位收入分配的監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調控政策。
國家制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的指導意見和工作人員兼職兼薪管理辦法,完善事業單位收入中可用於工作人員收入分配的資金管理政策,將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納入國家調控範圍,規範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強工資收入支付管理。
事業單位要按照市財政局津財庫〔2006〕39號通知要求,嚴格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規定,設立專門帳簿進行核算管理。事業單位發給工作人員的收入一律納入專門帳簿核算,不得帳外列支。事業單位要建立工作人員個人工資銀行帳戶,工資支付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
(四)嚴肅收入分配紀律。
新的收入分配製度入軌後,各地區、各部門和各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政策規定,一律不得在國家和本市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資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變相發放津貼、補貼和獎金。各有關部門要按各自的管理權限和職能,加強對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對違反政策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杜絕政出多門、資金渠道混亂的現象,維護收入分配政策的嚴肅性。
十、經費來源
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列支。
十一、改革實施時間
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
十二、審批程序
參加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單位,需填寫《列入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範圍申請表》,由各區縣、各部委辦局匯總,報市人事局審批後方可實施。
列入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範圍的單位,需填寫《天津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審批(匯總)表》。單位匯總表按工資管理隸屬關係,由主管區縣、部委辦局人事部門審批;各區縣、各部委辦局及中央駐津單位匯總表報市人事局審批,經審批後方可兌現工資。
參加此次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工作人員,需填寫《天津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套改審批表》,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後存入本人檔案。
十三、組織實施
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直接關係廣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各級人事、財政(務)部門要高度重視,統一組織,切實負起責任。市人事局、市財政局負責全市工資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協調,各單位按照本實施意見負責具體實施。同時,注意做好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改革工作平穩實施。
本實施意見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財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天津市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國發〔2006〕22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6號)和《關於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離退休費計發辦法及相關政策
(一)離退休費計發辦法。
2006年7月1日後離退休、退職的人員,在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暫按下列辦法計發離退休費、退職生活費:
1.離休人員。
離休費按本人離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或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全額計發。
2.退休人員。
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
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
3.退職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後,其退職生活費按本人退職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6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
(二)相關政策。
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應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對有特殊貢獻人員提高退休費比例,繼續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增加離退休費的辦法及相關政策
(一)增加離退休費的辦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組織批准留任的除外),以及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了退職手續的人員,從2006年7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退職生活費。具體辦法是:
1.離休人員按下列標準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縣處級正職670元,縣處級副職490元,科級及以下職務350元;專業技術人員,正高級職務990元,副高級職務540元,中級及以下職務350元。
2.退休人員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廳局級750元,縣處級450元,鄉科級275元,科員及辦事員18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0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275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18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275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180元。
3.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的退休老工人,增加退休費340元。
4.退職人員按下列標準增加退職生活費:行政管理人員,縣處級315元,鄉科級195元,科員及辦事員130元;專業技術人員,副教授及相當職務28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195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130元;工人,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130元。
5.這次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對於1993年9月30日以前離退休的幹部,按職務、工資額或工作年限對應標準增加離退休費的,仍以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時增加離退休費的辦法所確定的對應關係為準。機關事業單位中,離退休時未確定職務的行政管理人員,按工資額對應標準增加離退休費(見附表一);事業單位中,離退休時未確定專業技術職稱或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工資額對應標準增加離退休費(見附表二);在機關中退休的幹部,按工作年限增加退休費的,標準為:工作年限31年及以上的275元,30年及以下的180元。
按工資額和工作年限對應標準增加離退休費的,不涉及職務和其他待遇問題。
6.按國務院國發〔1986〕26號文件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退休老專家和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廳字〔1985〕340號文件規定,按其原基本工資額100%發給退休費的「兩航」起義人員,按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平均增資額增加退休費。
(二)相關政策。
1.確定離退休人員的原任職務,均按幹部管理權限批准的職務為準。高職低任或免職時,經批准保留原職務待遇的,可按批准享受的待遇增加離退休費。離休時或離休後經批准享受局、處級待遇的,可按享受的職級增加離休費(享受待遇的批件中,凡未加「正」字的,均為「副」職)。
2.離退休後所在單位規格發生變化的,仍按其離退休時的職務級別增加離退休費。
3.這次增加的離休費,計入離休幹部每年加發的1至2個月生活補貼的基數,自2006年起執行並全額發放。
4.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需填寫《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退職人員增加離退休費、退職生活費審批表》,並按管理權限審批。增加離退休費的情況,由各區縣、各部委辦局匯總後報市人事局。
本實施意見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財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