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臨桂新區、灕江風景名勝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鐵(桂林)廣西園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中央、自治區駐桂林各單位,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桂林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1日
桂林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桂林市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方案的批覆》(桂政函〔2019〕124號)精神,結合桂林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自治區黨委十一屆六次全會精神,按照中央、自治區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以清理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優化審批流程、公開審批標準、規範審批行為和加強監督管理為重點,探索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工作,創新行政審批方式、實行「一枚印章管審批」,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便利企業和群眾辦事、著力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激發市場和社會活力。
二、工作內容
(一)明確劃轉事項,做好穩妥有序移交
1.劃轉事項範圍
將市發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宗委、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文化廣電和旅遊局、衛生健康委、應急局、市場監管局、體育局、人防辦、醫保局、城管委、金融辦、林業和園林局等25個市級單位以及檔案、新聞出版、僑務領域實施的226項行政許可事項劃轉到市行政審批局(劃轉許可事項詳見附件1),市行政審批局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集中行使上述劃轉事項的行政許可權。市行政審批局對承擔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變化,結合桂林市實際及時調整,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後向社會公布。
2.工作責任劃分
(1)行政許可事項劃轉後,市行政審批局負責職責範圍內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法受理、審查、審批及決定送達,並對行政審批行為及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行政許可事項劃轉後,原審批單位不再行使已經劃轉到市行政審批局行使的行政許可權,但要繼續負責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落實監管責任,支持和配合市行政審批局依法履行職責。涉及行政許可事項受理前的報名、培訓、考試、技術審查等相關工作,仍由原審批單位承擔,以確保行政審批工作的專業性和連續性。國務院、自治區明確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其後續監管工作由原審批單位或承擔事中事後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
3.穩妥移交行政許可事項
(1)2020年4月30日前,市行政審批局與原審批單位籤訂《行政許可事項劃轉移交備忘錄》,逐項進行劃轉移交。原審批單位向市行政審批局移交行政許可事項並同時提供事項審批操作規範(包括涉及特殊環節勘驗的內容及標準細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制式證照、申請表格等資料,可網上自行下載的,應提供下載渠道。空白證照應於2020年4月30日前全部移交,其中上級部門統一印製發放的,應註明獲取渠道(包含聯繫人、聯繫方式、單位地址);上級部門統一格式、市級自行印製的,應移交電子版許可文書模板及證照印製標準;對自行設置或與上級憑證不一致的,在提供制式憑證的同時,應提供設置依據、意見及建議等。
(2)在行政許可事項劃轉過程中,原審批單位要積極與市行政審批局做好各項業務銜接工作,確保行政許可事項劃轉無縫銜接、順利進行。市行政審批局正式集中行使行政許可權前,已受理的申請由原審批單位負責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辦結,仍以原審批單位為主體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許可審批檔案資料按照「誰受理誰辦結,誰審批誰保管」的原則進行管理。行政許可事項劃轉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原審批單位作出的行政許可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由市行政審批局作為被告進行答辯和應訴,原審批單位負責在接到法院或市行政審批局通知3個工作日內向市行政審批局提供案件完整的書面情況說明、調查結論、處理意見和全部證明材料等,並對所提供的全部書面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負責,積極配合市行政審批局組織舉證與出庭應訴。
(3)行政許可事項劃轉前由上級部門委託或授權我市審批單位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原審批單位應積極配合市行政審批局與上級部門對接,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調整和變更委託、授權手續,自上級部門重新委託或授權市行政審批局行使後,再進行移交。
(4)市行政審批局在審批過程中需要現場勘驗、論證聽證的,原審批單位應為市行政審批局提供必要的技術和資源支持;需依法出具相關文件、資料的,原審批單位應及時出具相關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市行政審批局核發的各類證照(書)涉及在市外、區外使用的,原審批單位應配合市行政審批局採取適當方式協調解決。
(5)自市行政審批局正式集中行使相關劃轉事項的行政許可權之日起,在行政許可事項受理後,涉及專業性較強的事項或環節,原審批單位應提供技術保障,對關鍵技術要件及時提出專業技術審查和確認意見;涉及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提供技術支持的事項或環節,原審批單位應移交市行政審批局,在審批過程中產生的技術費用,由市財政部門列入市行政審批局年度部門預算;涉及有一定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原審批單位及所屬機構相關專業技術性人員承擔的事項或環節,市行政審批局可採取委託的方式,委託相關單位組織實施。原審批單位負責的要件審查和特殊環節組織實施結束後,須在規定時限內出具加蓋公章的有效書面意見反饋至市行政審批局。
(6)原審批單位應積極配合市行政審批局做好與業務專用網絡和信息化系統的對接工作。建有業務系統、專網的單位,應對市行政審批局進行應用授權,及時核發用戶名及密碼,並實現與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臺對接和數據交換;需由國家部委或自治區廳局授權的,原審批單位及市相關部門應協助並積極配合市行政審批局協調解決;劃轉審批事項涉及專家庫的需移交專家名單及相關信息,涉及專家庫系統的應配合市行政審批局開通專家庫系統帳號及權限。系統或專網應用權限不能一次授權到位的,應安排專人跟蹤銜接,確保審批工作不斷檔。
(7)自2020年5月1日起,市行政審批局正式啟用桂林市行政審批局行政審批專用章,原審批單位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所有審批專用章一律交市人民政府封存,具體由市行政審批局負責組織實施。個別未劃轉的行政許可事項,由審批單位使用單位公章或專項業務審批章(例:XX局XX事項行政審批專用章),具體採取何種方式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市行政審批局。
(8)自2020年5月1日起,行政許可事項按程序劃轉後,一般設置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間,原審批單位應指派專人到市政務服務大廳工作,對市行政審批局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指導辦理相關業務,協調解決運行初期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對審批程序複雜、專業要求較高,特別是帶有制約性和限制性、涉及公共利益平衡和重大公共安全的事項,設置6個月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後,行政許可事項辦理中需要原審批單位協助的,應及時提供支持。
(二)建立審管聯動機制,做好審管無縫銜接
1.建立審管信息雙向反饋機制
市行政審批局應在行政許可事項辦結後3個工作日內向各監管部門轉送行政審批決定,便於監管部門進行後續監管。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問題,經調查取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認為需要變更、撤回、撤銷、註銷行政審批決定的,應自處理意見形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OA系統、郵件或數據交換平臺等方式函告市行政審批局,並提供書面調查結論、處理意見等證明材料。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還應提供相應生效行政處罰文書,便於市行政審批局及時作出相應處理。市行政審批局接到虛假申報、重大變更、違法違規和安全隱患等舉報的,移送監管部門進行調查。監管部門應將涉及本部門劃轉事項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及時更新並告知市行政審批局。監管部門在收到上級部門下發的涉及劃轉事項的文件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轉送市行政審批局;在收到上級部門組織開展的相關行政審批業務培訓通知後,要及時告知市行政審批局安排人員參加。
2.做好審管聯動工作
各監管部門和執法機構要確定相關人員擔任審管聯動聯絡員,負責審批與監管過程中的銜接、溝通、協調等工作,為審管聯動工作提供保障。建立行政審批重大事項會商制度,對涉及國家安全、生態安全、公共安全、重大生產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項目,組織相關部門會商,充分聽取監管部門意見,共同研究確定審批事項。建立專家評審員制度,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對一些專業技術性強或需要監管部門參與的事項,組織專家評審員參與現場勘驗或評審。建立專家評審員庫,專家評審員由具有相關資質或有相關工作經驗的人員及有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建立觀察員制度,市行政審批局在行政審批過程中,按照工作需要商請有關監管部門派出觀察員參與實地審查業務工作,加強審批與監管的有機銜接,使審批與監管形成工作合力。
(三)創新利企便民舉措,優化政務服務行為
1.優化規範審批行為
市行政審批局應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的要求,對審批事項逐項編制標準化工作規程和辦事指南,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請、限時辦結」。制定審查工作細則,對承擔的行政許可事項逐項細化,明確審查環節、審查內容、審查標準、審查要點、注意事項及不當行為需要承擔的後果等,嚴格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建立容缺受理機制,提高審批效率。審查人員要遵守行政審批規定,不得擅自增設或減少審批條件、隨意抬高或降低審批門檻。對簡單事項實行立等審批,對聯辦事項實行一窗辦理,對關聯審批實行一章多效,對網上審批實行一次領證,對勘驗驗收實行統一勘驗,做到依法審批、高效審批、廉潔審批。
2.全面開展集中審批「只進一扇門」服務
按照「應進必進」原則,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等未集中行政許可權的市直部門以及市稅務局、氣象局、菸草局等實行垂直管理的單位實行集中進駐辦公模式,在市政務服務大廳單獨設置審批窗口,辦理審批服務事項。2020年5月1日前,涉及行政許可事項劃轉的單位,按照「應進必進」原則進駐市政務服務大廳辦理的6類依申請行政權力(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其他行政權力)和公共服務事項,由市行政審批局分步驟、分批次地承擔統一收件和統一出件工作,業務辦理加蓋各單位公章或專項業務章(例:XX局XX備案專用章、XX局服務事項專用章);對於業務量較大、專業性較強、與監管密切相關的依申請行政權力和公共服務事項,各相關單位應派駐人員進駐市政務服務大廳提供服務,確保完成全流程審批服務,實現群眾辦事「只進一扇門、最多跑一次」。
3.構建審批服務便民體系
以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為導向,推進「一事通辦」改革,讓辦事企業和群眾「進一扇門」「跑一次腿」就能辦成「一件事情」。全面推行審批服務「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開展政務服務「簡易辦」創新突破行動,最大限度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
(四)加強審批服務信息化建設
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不斷提升網上政務服務能力。全市各單位自建業務辦理系統應當按統一標準規範接入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臺,確保互聯互通,逐步解決「二次錄入」問題。
三、工作保障
(一)高度重視,抓好落實。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做好行政許可事項劃轉移交工作,是深化全市「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提升行政效能、打造一流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各單位要從改革發展大局的高度出發,統一思想認識,將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改革工作負總責,狠抓改革措施的落實。
(二)壓實責任,協調推進。各相關單位要按照市政府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工作總體部署,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原審批單位要明確本單位負責事項劃轉移交、審管銜接工作的分管領導及具體工作人員,主動配合市行政審批局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工作的推進,保證審批服務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防止審批服務工作出現斷檔,審管銜接工作出現空白。
(三)強化監督,嚴肅問責。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重大事項進行協調。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對改革推進情況進行全程跟蹤督查,對不履職、不作為、阻礙改革的要嚴肅問責,確保各項改革任務落實到位、取得成效。
附件:1.劃轉到市行政審批局承擔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2.桂林市行政審批與監管聯席會議制度
3.桂林市行政審批與監管信息互通制度
4.桂林市行政審批重大事項會商制度
5.桂林市行政審批專家評審員制度
6.桂林市行政審批觀察員制度
7.桂林市行政審批實地核查工作規則
附件1
劃轉到市行政審批局承擔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序號 | 事項類型 | 項目名稱 | 事中事後監管部門 | 備註 |
1 | 行政許可 | 延期向社會開放檔案審批 | 市檔案局 | |
2 | 行政許可 | 出版物零售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設立、變更審批 | 市新聞出版局 | |
3 | 行政許可 | 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企業的設立、變更審批 | 市新聞出版局 | |
4 | 行政許可 |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審批 | 市新聞出版局 | |
5 | 行政許可 |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核發 | 市新聞出版局 | |
6 | 行政許可 |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 | 市僑辦 | |
7 | 行政許可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 市發展改革委 | |
8 | 行政許可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 | 市發展改革委 | |
9 | 行政許可 | 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 市發展改革委 | |
10 | 行政許可 | 教師資格認定 | 市教育局 | |
11 | 行政許可 | 實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學校設立、變更和終止審批 | 市教育局 | |
12 | 行政許可 | 校車使用許可 | 市教育局 | |
13 | 行政許可 |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 市科技局 | |
14 | 行政許可 | 技術改造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
15 | 行政許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
16 | 行政許可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技術改造類)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
17 | 行政許可 | 在電力設施周圍或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作業的審批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
18 | 行政許可 |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審批 | 市民宗委 | |
19 | 行政許可 | 地方性宗教團體成立、變更、註銷前審批 | 市民宗委 | |
20 | 行政許可 | 舉辦大型宗教活動審批 | 市民宗委 | |
21 | 行政許可 | 開展宗教教育培訓審批 | 市民宗委 | |
22 | 行政許可 |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審批 | 市民宗委 | |
23 | 行政許可 |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捐贈審批 | 市民宗委 | |
24 | 行政許可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 | 市民政局 | |
25 | 行政許可 | 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核准 | 市民政局 | |
26 | 行政許可 | 社會團體成立、變更、註銷登記 | 市民政局 | |
27 | 行政許可 |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核准 | 市民政局 | |
28 | 行政許可 |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經營性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審批 | 市民政局 | |
29 | 行政許可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變更、註銷許可 | 市司法局 | |
30 | 行政許可 | 對司法部關於法律職業資格審核認定初審、覆審 | 市司法局 | |
31 | 行政許可 | 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變更、註銷許可 | 市司法局 | |
32 | 行政許可 | 律師執業、變更、註銷許可 | 市司法局 | |
33 | 行政許可 | 臺灣居民申請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許可 | 市司法局 | |
34 | 行政許可 |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申請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核准 | 市司法局 | |
35 | 行政許可 | 公證員執業、變更許可 | 市司法局 | |
36 | 行政許可 | 司法鑑定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 市司法局 | |
37 | 行政許可 | 司法鑑定人執業、變更、註銷登記 | 市司法局 | |
38 | 行政許可 | 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帳業務審批 | 市財政局 | |
39 | 行政許可 | 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
40 | 行政許可 |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
41 | 行政許可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分立、合併、變更及終止審批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
42 | 行政許可 |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
43 | 行政許可 | 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審批 | 市生態環境局 | 承接市生態環境局局機關本級許可事項。自治區生態環境廳2019年印製的《生態環境保護系統通用目錄》中的縣(市、區)級許可事項保留在市生態環境局。 |
44 | 行政許可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批 | 市生態環境局 | |
45 | 行政許可 | 輻射安全許可 | 市生態環境局 | |
46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 市生態環境局 | |
47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 市生態環境局 | |
48 | 行政許可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 市生態環境局 | 承接市生態環境局局機關本級許可事項。自治區生態環境廳2019年印製的《生態環境保護系統通用目錄》中的縣(市、區)級許可事項保留在市生態環境局。 |
49 | 行政許可 | 貯存危險廢物超過一年的批准 | 市生態環境局 | |
50 | 行政許可 | 排汙許可 | 市生態環境局 | |
51 | 行政許可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汙口審核 | 市生態環境局 | |
52 | 行政許可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定(二級及以下)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
53 | 行政許可 |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
54 | 行政許可 | 建築業企業資質認定(總承包特級、一級及部分專業一級除外)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
55 | 行政許可 |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
56 | 行政許可 |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
57 | 行政許可 | 道路貨運經營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
58 | 行政許可 |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
59 | 行政許可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
60 | 行政許可 |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
61 | 行政許可 |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核發 | 市交通運輸局 | |
62 | 行政許可 | 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
63 | 行政許可 |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
64 | 行政許可 | 出租汽車經營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
65 | 行政許可 | 車輛運營證核發 | 市交通運輸局 | |
66 | 行政許可 | 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 | 市交通運輸局 | |
67 | 行政許可 | 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
68 | 行政許可 | 佔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
69 | 行政許可 | 在公路增設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
70 | 行政許可 | 設置非公路標誌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
71 | 行政許可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或者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
72 | 行政許可 | 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
73 | 行政許可 | 更新採伐護路林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
74 | 行政許可 |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
75 | 行政許可 | 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市交通運輸局 | |
76 | 行政許可 |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承接除灕江風景名勝區外的市交通運輸局本級水路運輸、港口和航道管理行政許可事項。 |
77 | 行政許可 | 國家重點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市交通運輸局 | |
78 | 行政許可 |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
79 | 行政許可 | 經營國內船舶管理業務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
80 | 行政許可 | 港口經營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
81 | 行政許可 | 港口採掘、爆破施工作業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
82 | 行政許可 | 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
83 | 行政許可 | 新建、改建、擴建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市交通運輸局 | |
84 | 行政許可 | 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市交通運輸局 | |
85 | 行政許可 | 新增客船、危險品船投入運營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
86 | 行政許可 | 通航建築物運行方案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
87 | 行政許可 | 專用航標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
88 | 行政許可 | 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和有關貫徹國防要求的建設項目設計審批及鑑(審)定、竣工驗收 | 市交通運輸局 | |
89 | 行政許可 | 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及相關設備驗收登記 | 市交通運輸局 | |
90 | 行政許可 | 改變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用途或者將其報廢處理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
91 | 行政許可 | 漁業船舶檢驗 | 市交通運輸局 | |
92 | 行政許可 | 壩頂兼做公路審批 | 市水利局 | |
93 | 行政許可 | 不同行政區域邊界水工程批准 | 市水利局 | |
94 | 行政許可 | 城市建設填堵水域、廢除圍堤審核 | 市水利局 | |
95 | 行政許可 | 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 | 市水利局 | |
96 | 行政許可 | 河道採砂許可 | 市水利局 | |
97 | 行政許可 | 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 市水利局 | |
98 | 行政許可 | 河道管理範圍內有關活動(不含河道採砂)審批 | 市水利局 | |
99 | 行政許可 | 利用堤頂、戧臺兼做公路審批 | 市水利局 | |
100 | 行政許可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審批 | 市水利局 | |
101 | 行政許可 | 取水許可 | 市水利局 | |
102 | 行政許可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市水利局 | |
103 | 行政許可 | 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工程建設和生產作業的許可 | 市水利局 | |
104 | 行政許可 |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 | 市水利局 | |
105 | 行政許可 |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市水利局 | |
106 | 行政許可 | 蓄滯洪區避洪設施建設審批 | 市水利局 | |
107 | 行政許可 | 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修建碼頭、漁塘許可 | 市水利局 | |
108 | 行政許可 | 佔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市水利局 | |
109 | 行政許可 | 蜂、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市農業農村局 | |
110 | 行政許可 | 使用低於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的農作物種子審批 | 市農業農村局 | |
111 | 行政許可 | 因科學實驗需要在禁漁區(期)內試捕或因漁船檢驗需要在禁漁區(期)內試拖試捕的批准 | 市農業農村局 | |
112 | 行政許可 | 漁港內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裝卸審批 | 市農業農村局 | |
113 | 行政許可 | 漁業船舶船員證書核發 | 市農業農村局 | |
114 | 行政許可 | 在特定水域使用魚鷹、燈光誘捕方式捕魚審批 | 市農業農村局 | |
115 | 行政許可 | 在漁港內新建、改建、擴建各種設施,或者進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審批 | 市農業農村局 | |
116 | 行政許可 | 農藥經營許可 | 市農業農村局 | |
117 | 行政許可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市農業農村局 | |
118 | 行政許可 | 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母種、原種) | 市農業農村局 | |
119 | 行政許可 |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 | 市農業農村局 | |
120 | 行政許可 | 動物診療許可證核發 | 市農業農村局 | |
121 | 行政許可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 | 市農業農村局 | |
122 | 行政許可 | 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 | 市農業農村局 | |
123 | 行政許可 | 水產苗種生產審批 | 市農業農村局 | |
124 | 行政許可 | 水域灘涂養殖證的審核 | 市農業農村局 | |
125 | 行政許可 | 漁業捕撈許可審批 | 市農業農村局 | |
126 | 行政許可 | 漁業船舶登記 | 市農業農村局 | |
127 | 行政許可 | 漁業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審批、審核上報 | 市農業農村局 | |
128 | 行政許可 |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 | 市農業農村局 | |
129 | 行政許可 |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准 | 市商務局 | |
130 | 行政許可 |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 | 市商務局 | |
131 | 行政許可 | 導遊證核發 |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
132 | 行政許可 | 旅行社設立許可 |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
133 | 行政許可 | 博物館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審批 |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
134 | 行政許可 | 對文物保護單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許可 |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
135 | 行政許可 | 對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負責的廣播電臺、電視臺設立、終止審批的初審 |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
136 | 行政許可 |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借用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審批 |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
137 | 行政許可 |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乙種)審批 |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
138 | 行政許可 |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於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築物或者古建築改變用途審批 |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
139 | 行政許可 |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
140 | 行政許可 | 設置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審批 |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
141 | 行政許可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 |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
142 | 行政許可 | 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 |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
143 | 行政許可 | 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
144 | 行政許可 | 鄉鎮設立廣播電視站和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審批 |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
145 | 行政許可 |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工程建設及驗收審核 |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
146 | 行政許可 |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審批 |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
147 | 行政許可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
148 | 行政許可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
149 | 行政許可 | 護士執業註冊 | 市衛生健康委 | |
150 | 行政許可 |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
151 | 行政許可 | 母嬰保健服務人員資格認定 | 市衛生健康委 | |
152 | 行政許可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
153 | 行政許可 | 生產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單位審批 | 市衛生健康委 | |
154 | 行政許可 | 外籍醫師來華短期執業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
155 | 行政許可 | 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市衛生健康委 | |
156 | 行政許可 | 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預評價報告審核 | 市衛生健康委 | |
157 | 行政許可 |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含港澳臺,外商獨資除外) | 市衛生健康委 | |
158 | 行政許可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人體器官移植除外) | 市衛生健康委 | |
159 | 行政許可 | 醫師執業註冊 | 市衛生健康委 | |
160 | 行政許可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
161 | 行政許可 |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市應急局 | |
162 | 行政許可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 | 市應急局 | |
163 | 行政許可 |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市應急局 | |
164 | 行政許可 | 生產、儲存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市應急局 | |
165 | 行政許可 | 省級範圍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非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總部〉) | 市應急局 | |
166 | 行政許可 |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核發 | 市應急局 | |
167 | 行政許可 | 危險化學品(含倉儲經營)經營許可 | 市應急局 | |
168 | 行政許可 |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核發 | 市應急局 | |
169 | 行政許可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市應急局 | |
170 | 行政許可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 | 市應急局 | |
171 | 行政許可 |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 | 市應急局 | |
172 | 行政許可 | 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 市市場監管局 | 不含外商投資企業 |
173 | 行政許可 | 廣告發布登記 | 市市場監管局 | |
174 | 行政許可 | 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業務審批 | 市市場監管局 | |
175 | 行政許可 | 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
176 | 行政許可 | 科研和教學用毒性藥品購買審批 | 市市場監管局 | |
177 | 行政許可 |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 | 市市場監管局 | |
178 | 行政許可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 | 市市場監管局 | |
179 | 行政許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產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
180 | 行政許可 |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
181 | 行政許可 | 藥品零售企業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
182 | 行政許可 |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 市市場監管局 | |
183 | 行政許可 |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認定 | 市市場監管局 | |
184 | 行政許可 |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機動車檢驗機構資質認定) | 市市場監管局 | |
185 | 行政許可 |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 | 市市場監管局 | |
186 | 行政許可 | 計量標準器具核准 | 市市場監管局 | |
187 | 行政許可 | 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 市市場監管局 | |
188 | 行政許可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 市體育局 | |
189 | 行政許可 |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 市體育局 | |
190 | 行政許可 | 臨時佔用公共體育場(館)設施審批 | 市體育局 | |
191 | 行政許可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審批 | 市人防辦 | |
192 | 行政許可 |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築項目審核批准 | 市人防辦 | |
193 | 行政許可 |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供水、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審核 | 市城管委 | |
194 | 行政許可 | 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 | 市城管委 | 其中「城市建築垃圾消納場核准」子項為縣級權限,不承接 |
195 | 行政許可 | 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 | 市城管委 | |
196 | 行政許可 | 城鎮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 | 市城管委 | |
197 | 行政許可 | 從事生活垃圾(含糞便)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 市城管委 | |
198 | 行政許可 | 關閉、閒置、拆除城市環衛設施許可 | 市城管委 | |
199 | 行政許可 | 臨時性建築物搭建、堆放物料、佔道施工審批 | 市城管委 | |
200 | 行政許可 | 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 | 市城管委 | |
201 | 行政許可 |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 | 市城管委 | |
202 | 行政許可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 市城管委 | |
203 | 行政許可 |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包括經過城市橋梁)審批 | 市城管委 | |
204 | 行政許可 | 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杆線等設施審批 | 市城管委 | |
205 | 行政許可 | 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審批 | 市城管委 | |
206 | 行政許可 | 佔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 | 市城管委 | |
207 | 行政許可 |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建設、設置廣告、舉辦大型遊樂活動以及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活動許可 | 市林業和園林局 | |
208 | 行政許可 | 草原防火期內在草原上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審批 | 市林業和園林局 | |
209 | 行政許可 | 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車輛的草原防火通行證審批 | 市林業和園林局 | |
210 | 行政許可 | 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許可 | 市林業和園林局 | |
211 | 行政許可 | 非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核發 | 市林業和園林局 | |
212 | 行政許可 |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狩獵證核發 | 市林業和園林局 | |
213 | 行政許可 | 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 | 市林業和園林局 | |
214 | 行政許可 |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市林業和園林局 | |
215 | 行政許可 | 木材運輸證核發 | 市林業和園林局 | |
216 | 行政許可 | 森林高火險期內,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活動審批 | 市林業和園林局 | |
217 | 行政許可 | 漁業自然保護區緩衝區非破壞性科研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審批 | 市林業和園林局 | |
218 | 行政許可 | 林業部門主管的古樹名木移植審查 | 市林業和園林局 | |
219 | 行政許可 | 臨時佔用林地審批 | 市林業和園林局 | |
220 | 行政許可 | 森林經營單位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佔用林地審批 | 市林業和園林局 | |
221 | 行政許可 | 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 | 市林業和園林局 | |
222 | 行政許可 | 砍伐城市樹木審批 | 市林業和園林局 | |
223 | 行政許可 | 臨時佔用城市綠化用地審批 | 市林業和園林局 | |
224 | 行政許可 | 遷移古樹名木審批 | 市林業和園林局 | |
225 | 行政許可 | 臨時佔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審批 | 市林業和園林局 | |
226 | 行政許可 | 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遊活動審批 | 市林業和園林局 |
附件2
桂林市行政審批與監管聯席會議制度
為加快推進簡政放權、審管結合、優化服務,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結合我市行政審批改革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聯席會議主要職能
(一)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重大政策。
(二)協調解決行政審批與監管聯動的重大問題,建立完善行政審批與監管協調聯動工作機制和組織體系,形成科學有效的長效機制,實現良好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管效果。
(三)推動全市行政審批工作信息化、標準化建設和數據共享,加快推進全市政務服務一體化信息平臺建設。
(四)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聯席會議成員
聯席會議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
聯席會議成員:市行政審批局、市委編辦、市檔案局、市新聞出版局、市僑務辦、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體育局、市人防辦、市醫保局、市城管委、市金融辦、市林業和園林局。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行政審批局,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其職責為:
(一)負責聯席會議組織、聯絡和協調等工作;
(二)協調、督促各成員單位落實聯席會議決定,匯總並通報各成員單位有關工作情況;
(三)完成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聯席會議工作規則
(一)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聯席會議由召集人主持,聯席會議辦公室匯總需研究解決的問題和事項,報召集人確定議題、召開時間及形式。
(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確定一名聯絡員,聯絡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確定後,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四)各成員單位針對議題,充分討論並提交書面意見。
(五)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印發各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要認真落實聯席會議的工作部署及決定事項,並按要求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工作情況。
各成員單位之間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作用。
附件3
桂林市行政審批與監管信息互通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行政審批與監管信息的交流互通,結合我市行政審批改革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行政審批與監管信息交換機制,在市行政審批局和監管部門分別安排專人負責信息交換事宜,確保各監管部門及時掌握審批辦理情況,實現行政審批與監管信息的互通共享。
二、市行政審批局在審批業務辦結後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決定信息通過OA系統、郵件或數據交換平臺等方式轉送監管部門;審批決定信息轉送後,監管部門根據審批決定依法履行監管責任。如有其他特殊規定和要求的,按規定的期限轉送及反饋。
三、審批決定需報送上級部門或錄入專業性系統的,由對應監管部門負責報送或錄入,或由監管部門商市行政審批局採取合理方式直接進行報送或錄入。
四、監管部門基於監管要求認為需要提供其他審批信息的,可另行向市行政審批局申請提供。
五、行政審批的政策依據有調整的,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政策依據變動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但不得遲於政策生效前一個工作日),將政策依據通過OA系統、郵件或數據交換平臺等方式函告市行政審批局。
六、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問題,經調查取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認為需要變更、撤回、撤銷、註銷行政審批決定的,應自處理意見形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OA系統、郵件或數據交換平臺等方式函告市行政審批局,並提供書面調查結論、處理意見和全部證明材料,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還應提供相應生效行政處罰文書。市行政審批局依法處理完畢後,於3個工作日內告知監管部門處理結果。
七、錄入審批信用管理系統。原申請人存在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而被撤銷、註銷行政審批決定等情形的,由市行政審批局將有關信息錄入審批信用管理系統;監管部門給予原申請人的行政處罰影響到原審批決定實施的,由監管部門及時將處罰信息反饋給市行政審批局,由市行政審批局根據實際情況將審批決定錄入審批信用管理系統。
附件4
桂林市行政審批重大事項會商制度
為進一步規範重大事項的行政審批行為,保證行政審批合法合規,結合我市行政審批改革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會商範圍
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重大生產力布局、生態環境保護、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審批事項及其他需要會商的重大審批事項。
二、會商形式
會商採取專題會議形式。由市行政審批局組織召開,確定會商議題、會商單位,主持會商會議,總結會商意見。會商可根據需要邀請相關法律、技術專業人員參加。凡涉及特別重大、複雜的事項,由市行政審批局專題報請市政府研究。
三、會商內容
對重大事項進行會商和評價;分析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出實施審批的意見和建議;協調解決重大項目審批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四、會商程序
會商會議根據項目審批需要召開。會商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會商動議。市行政審批局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會商會議,並提前將會議材料發送各參會單位。
(二)會商議程。各參會單位針對項目審批情況充分協商溝通,形成一致意見;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會議形成意見建議後,報市政府決定。
(三)會商結果。會商會議決定的事項以會議紀要(可根據實際情況附審查結論)形式印發給各相關單位,作為審批與監管的重要依據。
五、工作要求
各單位派出的參會人員應全權代表本部門提出意見或表態,對無故缺席或出席會議未發表不同意見的,均視為所在單位同意會議決定。會議決定形成會議紀要並下發各有關單位。各相關單位依據會議紀要及市政府相關決定、批示,認真落實相關工作,及時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並做好監管工作。
附件5
桂林市行政審批專家評審員制度
為進一步完善審批管理機制,確保依法依規辦理行政審批,加強專家評審員管理,結合我市行政審批改革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行政審批工作中涉及專業性技術較強的審批項目,需專家評審員參與的,適用本制度。
二、人員組成
專家評審組由組長和專家評審員組成。專家評審員由具有相關資質或有相關工作經驗的人員及有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從專家評審員庫中抽取,組長由專家評審組成員推選產生。每個審批事項需至少兩人以上的單數專家評審員,專家評審組全體成員對評審(含現場勘驗,下同)結果負責。
三、專家評審組工作職責
在市行政審批局的統一安排下,對評審的事項提出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範的評審意見,填寫評審記錄。
(一)專家評審組組長職責
1.對專家評審組各成員進行分工,合理制定評審方案,嚴格按程序組織評審活動;
2.組織專家評審組成員開展質詢、討論、審核,形成評審意見;
3.對專家評審員的工作進行評價。
(二)專家評審員職責
1.按組長的分工完成具體評審工作;
2.對評審過程中所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提交個人評審意見;
3.參與評審意見的討論和確定;
4.協助組長完成其他有關工作。
四、專家評審員工作程序
(一)專家評審組組長告知申請人審查的內容和程序;
(二)聽取申請人和相關單位對申報事項的情況介紹;
(三)專家評審組成員按照組長分工,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實施評審,記錄存在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四)評審結束後,專家評審組組長對專家評審組成員意見進行匯總,專家評審組做出評審結論,並經專家評審組全體成員籤字確認。
五、專家評審員管理
(一)組織管理
1.市行政審批局對我市行政審批專家評審員庫和專家評審員整體實行動態管理。
2.市行政審批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組建專家評審員庫,對庫內專家評審員進行管理,包括資格管理、調配使用、考核評價等。
3.相關職能部門原則上每兩年向市行政審批局報備本行業專家評審員庫信息。如專家評審員發生重大變故而無法履行評審職責,相關職能部門應自知曉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市行政審批局。
(二)費用支付
市行政審批局按照相關規定統一向專家評審員支付專家勞務費。專家評審員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派遣程序
1.市行政審批局根據審批項目需要,從專家評審員庫中隨機抽取確定專家評審員。確定專家評審員後,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向專家評審員發出通知。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指定專家評審員或幹預專家評審員的抽取確定工作。
2.專家評審員收到通知後,應在一個小時內反饋市行政審批局,確實無法按時參加的,由市行政審批局從專家評審員庫重新抽取專家評審員。
3.專家評審員應根據市行政審批局的派遣參加項目評審工作。參加抽取專家評審員的有關人員應對被抽取專家評審員的信息保密。
六、專家評審員工作紀律
(一)專家評審員必須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忠於職守、秉公辦事,不得受外界的幹擾。如有與申請人存在影響公正性判斷的情況,必須事前予以聲明,進行迴避。
(二)專家評審員在評審過程中不得受任何幹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並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三)專家評審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工作程序,依照規定進行評審,保證工作質量。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標準,任意減少或增加程序,出具虛假或不真實評審結論。
(四)專家評審員不準利用工作之便,向申請人索取或接受申請人的產品、證券、現金或購買樣品、要求企業進行有償諮詢或其它經營性活動。
違反以上工作紀律者,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涉及違法問題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附件6
桂林市行政審批觀察員制度
為做好行政審批實地核查工作,加強行政審批與監管的有機銜接,使審批與監管形成工作合力,結合我市行政審批改革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行政審批工作中涉及實地審查業務的審批事項,適用本制度。
二、觀察員組成
觀察員由相關職能部門中承擔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擔任。各部門負責確認本部門觀察員。各部門觀察員原則上每年向市行政審批局報備1次。
三、觀察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相關職能部門在職在編工作人員。
(二)熟悉行業監管工作要求,在本行業工作2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三)與行政相對人沒有法定須迴避的利害關係。
四、觀察員選派程序
市行政審批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是否商請觀察員。一般情況下提前一天向相關職能部門發函或電話商請派出觀察員,相關職能部門應及時派出觀察員,並告知市行政審批局。如遇到特殊情況,需要立即組織觀察員到場的,市行政審批局應向監管部門說明情況,有關監管部門應予以積極配合。
五、觀察員工作職責
(一)參加實地核查,根據行業監管規範要求,代表本單位提出觀察意見,填寫觀察記錄。
(二)對實地核查工作進行監督。
(三)根據觀察記錄,加強審批後續監管。
六、觀察員工作程序
(一)任務接受。觀察員應當按要求參加審查工作。
(二)開展實地觀察,工作主要包括:
1.事前了解實地審查目的、依據、範圍和主要內容;
2.對實地核查行為進行觀察;
3.對實地核查工作提出相關意見。
(三)反饋觀察信息。觀察員應當在實地核查活動結束後,將收集的信息及時報本部門。
七、觀察員工作紀律
(一)依法行政,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恪盡職守,不推諉扯皮、拖沓應付,按時完成工作任務,實事求是反映實地核查情況,保守秘密。
(三)廉潔自律,不以權謀私,不刁難被核查單位,不藉機「吃、拿、卡、要、報」,不索取、收受行政相對人的紅包、禮金、禮品和有價證券等。
(四)謙虛謹慎、禮貌待人,自覺維護本部門良好形象。
附件7
桂林市行政審批實地核查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審批實地核查工作,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效率與質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行政審批過程中涉及實地核查工作的,均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實地核查工作,是指市行政審批局派出的實地核查人員,根據相應規範對申請事項涉及的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確認的行為。
第四條 市行政審批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實施實地核查工作,確定實地核查人員,核查人員應為兩名以上(含兩名)在編人員。
第五條 核查人員進行實地核查工作,應當出示執法證、工作證,按照實地核查標準和操作流程,逐一核實現場情況,並如實記錄。
第六條 核查人員應如實填寫實地核查意見,並於實地核查工作結束的下一個工作日內將核查意見交市行政審批局。
第七條 實地核查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實地核查標準操作流程,保證工作質量。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申請人索取或接受申請人給付產品、證券、現金或其它有償性活動。嚴禁將申請人的信息資料提供給第三方以獲取不當利益。
第八條 實地核查工作需要專家評審員參與的,由市行政審批局從專家評審員庫中隨機抽取;需要監管部門參與的,由市行政審批局商請相關職能部門派出觀察員,如相關部門不派出觀察員或派出的觀察員不履行職責,均視為相關部門認同實地核查過程及同意核查結論。
【政策解讀】《桂林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市政〔2020〕7號)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