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都按啥標準收費?
本報訊 (記者 周天宇)「俺門市前確實存在有垃圾,而且還不少,但我們可以自行清運,一些人員卻要求我們交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不知道該按什麼標準交納?有哪些處罰措施?」3月10日上午,菏澤市區黃河路上某商家姬先生向本報諮詢說。對此,記者專門採訪了市物價局和城管局有關負責人。
據市物價局經營服務與房地產價格管理科負責人鞠豔靜介紹,根據菏價費發[1998]26號、菏價費發[1998]46號、菏政辦發[2003]186號、菏政辦發[2005]3號規定,我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採取分類管理收取的方式進行,具體標準按以下類別收取。城市居民按每人每月1元收取(含常駐人口、外來暫住人口)。機關、團體、部門、企事業單位(含外地駐菏單位、三資企業),按照實際在崗職工人數(含正式工、合同工、臨時工、季節工)每人每月2元收取,所交費用由單位負擔。凡具備自運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經市政(環衛)部門認可,並籤定合同,允許自行清運。賓館、旅店業按實際床位、用餐座位及年收入總額收費,實際床位按每床每月1元 (以實際床位的80%收取),用餐座位按每座每月1元 (以實際用餐座位的80%收取),年收入總額按上年收入總額的萬分之一收取。以上三種收費合併計收。
商業網點、服務業按營業面積(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月0.50元計收。市場攤點按實際經營天數以每日每攤點計收。其中經營蔬菜、瓜果的攤點每日每攤點1.50元,經營副食攤點每日每攤點1.00元,其他攤點每日每攤點0.50元,經營服裝、小商品的臨時夜市攤點暫不徵收。餐飲業按用餐座位每座每月1元(以用餐座位的80%收取)。自行清運垃圾到處理場的單位按每噸10元收取,不能自行清運,需委託代運的單位按每噸20元收取。凡自行清運或委託代運垃圾的單位,按垃圾量收取垃圾處理費的,不再按單位職工人數收費。對中小學校(含職業中專、職業高中,不含校辦工廠)、幼兒園、託兒所、敬老院、社會福利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群和社會優撫對象、城市結合部農民和所有住校學生等免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該人士介紹說,除賓館、旅店業按床位、座位、年收入合併計收外,其他一律只適用一種收費標準,不得重複收費。屠宰經營戶每日每攤點按2.00元徵收。菏澤建成區以外的農民免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對實行物業管理收費的單位和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市政(環衛)部門按產生的垃圾量自運或委託代運徵收標準向物業管理部門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用,不得直接向單位和居民徵收。非義務教育的學校,教學區域內產生的垃圾,由學校按在校人數減半交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不得向學生徵收。而具備自運垃圾條件的單位,必須經市政(環衛)部門批准,籤定合同後方可自運。
市城管局有關負責人則表示,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規定,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否則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則可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