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A321飛機在昆明8天內連續發生兩起超輪速事件。
西北局發明電〔2018〕836號通告2018年6月-7月蘭州機場連續發生4起超輪速事件。
二、監控標準《飛行品質監控(FOQA)實施與管理》AC-121/135-FS-2012-45R1中規定輪胎限制速度的監控參數為飛機的地速。航空公司以此諮詢通告為標準,QAR設置的超輪速監控參數均為地速。
A320系列飛機AMM手冊規定輪速(WHEELSPEED)超過195節為超輪速,當WHEELSPEED不可獲取可使用地速作為參考。如果發生超輪速事件,在可以獲取每個輪胎的速度信息時,只需要更換超速的輪胎;不可獲取每個輪胎的速度信息時,更換所有輪胎。
三、數據分析對某公司四架飛機各10個航班的FOQA數據統計分析如下:
注釋:地速輪速差=離地地速-起飛過程中出現的最大輪速;
輪速增加=最大輪速-操作駕駛杆抬輪時刻輪速;
地速增加=離地地速-操作駕駛杆抬輪時刻地速;
最大輪速時間差:最大輪速出現時刻-操作駕駛杆時刻;
離地用時:開始操作駕駛杆至主輪離地用時;
輪速:指的是起飛過程中同一時刻四個主輪中的最大值。
QAR地速和輪速每秒記錄一次,操作駕駛杆和主輪空地狀態0.25秒記錄一次,即最大輪速時間差可以精確到1秒,離地用時可以精確到0.25秒。
FOQA數據表明:
1、離地地速大於最大輪速大約3節;
2、320系列飛機操作駕駛杆抬輪後平均1.8秒輪速達到最大,操作駕駛杆抬輪到飛機離地用時平均需要3.7秒,比最大輪速出現晚1.9秒;
3、操作駕駛杆抬輪後,輪速增加緩慢,並且在1-2秒後達到最大值,隨後轉為減小,操作駕駛杆抬輪後地速穩定增加直至離地。
4、離地用時越長,地速輪速差值越大;
5、A320飛機比A321離地用時平均長2秒。
研究FOQA數據還顯示
1、地面滑跑階段A320系列飛機四個主輪輪速並不相同,一般差1-3節。
2、操作抬輪前主輪輪速基本都比地速大1-3節。
某公司兩起超輪速事件分析:
數據表明:
1、平均離地地速大於最大輪速5節。
2、兩次事件地速大於195節,但實際的輪速都小於195節。
四、事件處理QAR監控數據顯示地速超過195節,觸發超論述告警,但輪速並沒有超過195節輪胎限制速度的事件,實際出現以下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1、航空公司不了解實際的輪速(WHEEL SPEED)沒有超限制速度,航空公司認為超地速既是超輪速,從而更換輪胎,導致航班長時間延誤或者取消後續航班,給旅客帶來極大不便以及顯著增加公司運營成本。如某公司第一次超輪速事件,公司更換了所有輪胎,花費大約20多萬,航班延誤至第二日執行,加上第二天延誤的航班總共延誤6個航班,處理旅客食宿和賠償大約25萬,事件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總共大約50萬。
2、航空公司了解實際輪速(WHEEL SPEED)沒有超,事件僅滿足AC規定的超地速限制,依據AMM手冊不需要採取進一步的工作,經與空客確認後,未做任何工作正常執行後續航班。
五、案例探討以西北局發明電〔2018〕836號文件《關於印發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航空安全通告》2018年第4期(總第17號)的通知》中通報事件為例:
2018年7月30日某公司在蘭州發生超輪速事件為例,本次航班查閱起飛性能表VR159節,當時溫度為30°,根據附表一換算真空速為183.9節,假設跑道為靜風,即計劃抬輪時地速183.9節。調查認為FCOM規定PM監控速度達到VR報出「抬輪」,PF聽到報告後操作抬輪,從飛機到達VR至PM操作抬輪反應時間大約為1秒,當日機組在在163.5節(TA秒189.1節)開始操作抬輪,反應時間1多秒,在正常範圍之內。那麼操作抬輪後正常3秒左右離地時,根據表一數據,輪速平均增加4節,地速平均增加10節,最終Vlof(離地速度)會達到189+10=199節,輪速達到189+2+4=195節(抬輪時輪速比地速大2節左右)。這意味著在蘭州機場VR159,飛行員正常操作,即時靜風條件下Vlof肯定會超過195節,輪速大約是195節,也處於邊緣狀態,實際當時候還出現順風,超地速是必然的。
目前航空公司起飛性能表中的輪胎速度限制值是限制離地地速為195節,由Vlof根據標準抬輪程序計算出VR,VR一般比Vlof小5-6節,也即起飛性能表中的VR對應的地速最大為195-6=189節左右,此數值沒有考慮機組反應時間,對操作抬輪時間考慮也不足。
解決辦法:如果以地速作為監控參數,考慮機組正常反應時間1秒增加3節速度和隨後機組操作抬輪3秒(使用A321飛機平均數據,A320離地用時明顯較長,可能與公司A320機型發生起飛抬頭速率大FOQA事件較多,飛行員有意抬頭較慢導致離地用時較長),每秒增加地速大約3節,兩項共4秒增加大約12節,即如果控制地速不超195節,起飛性能表中的VR對應的地速不應超過183節。如果以輪速為監控參數,一秒反應3節,加上操作抬輪後輪速平均增加4節和輪速比地速大2節,三個因素總共3+4+2=9節,即如果控制輪速不超195節,起飛性能表中的VR對應的真空速在靜風條件下不超過186節。
六、相關建議1.《飛行品質監控(FOQA)實施與管理》AC-121/135-FS-2012-45R1中空客機型超過輪胎限制速度的監控參數由地速修改為輪速(WHEELSPEED),輪速不可用時,再使用地速。
2.控制起飛性能表中的VR對應的真空速在靜風條件下不超過186節。
附件一:320系列飛機AMM手冊有關超輪速內容
附件二:錶速和真空速轉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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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長安航空運行控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