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6日電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發布了《關於辦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按照這一《解釋》,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的,如情節嚴重,最高可處死刑。
這一《解釋》將從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檢察日報》公布了《解釋》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87次會議、2003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19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的犯罪活動,維護公共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製劑50克以上,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的。
第二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製劑500克以上,或者餌料20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過程中致3人以上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20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製劑50克以上不滿500克,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並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三條單位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的,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第四條對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行為負有查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本解釋施行以前,確因生產、生活需要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餌料自用,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作為犯罪處理。
本解釋施行以後,確因生產、生活需要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餌料自用,構成犯罪,但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條本解釋所稱「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是指國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強、氟乙醯胺、氟乙酸鈉、毒鼠矽、甘氟(見附表)。
序號 | 通用名稱 | 化學名 | 別名 |
1 | 毒鼠強 | 26-二硫-1357-四氮三環331137癸烷-2266-四氧化物 | 四亞甲基二碸四胺 |
2 | 氟乙酸胺 | 氟乙醯胺 | 敵蚜胺 |
3 | 氟乙酸鈉 | 氟乙酸鈉 | 一氟乙酸鈉 |
4 | 毒鼠矽 | 1-對氯苯基-289-三氧-5氮-1-矽雙環333十二烷 | 氯矽寧、矽滅鼠 |
5 | 甘氟 | 13-二氟內醇-2和1-氯-3氟丙醇-2混合物 | 伏鼠酸、鼠甘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