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福建省投資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發行城市停車場建設專項債券核准的批覆
發改財金[2015]2523號
福建省發展改革委:
你委《關於福建省投資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發行停車場專項債券的請示》(閩發改網股證〔2015〕175號)等有關申報材料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福建省投資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城市停車場建設專項債券不超過8億元,所籌資金以直投或轉貸合作單位使用等形式,全部用於福建省內城市停車場項目建設。發行人應及時將擬使用債券資金的停車場項目相關合規性文件送至你委,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公開。
二、本期債券期限不超過10年,採用固定利率形式,單利按年計息。本期債券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簿記建檔發行系統,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發行票面年利率。簿記建檔區間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市場情況充分協商後確定。
三、本期債券由主承銷商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銷商華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組成的承銷團,以餘額包銷的方式進行承銷。
四、本期債券為實名制記帳式,採用簿記建檔、集中配售的方式,通過承銷團成員設置的發行網點向境內機構投資者公開發行和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向機構投資者公開發行,並分別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託管。
五、本期債券發行期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應在本批覆文件下達後12個月內開始發行。期間,如按照有關規定需更新財務審計報告(3年連審)的,發行人應繼續符合本期債券的發行條件,在發行首日前10個工作日報我委備案。
六、在本期債券發行前,請你委督促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發行人債券募集說明書等法律文件應置備於必要地點並登載於相關媒體上,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應刊登於《中國經濟導報》或其他媒體上。
本期債券發行後,應儘快申請在合法交易場所流通或上市,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應按照交易場所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七、主承銷商和發行人應在本期債券發行期滿後20個工作日內向我委報送承銷工作報告。
八、本期債券發行人應按照核准的募集資金投向使用發債資金,並做好債券資金管理,認真落實償債保障措施,確保債券本息按期兌付。發行人在債券存續期內發生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應按照有關規定或約定履行程序,並及時公告,以保障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11月2日
(原標題:關於福建省投資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城市停車場建設專項債券核准的批覆(發改財金[2015]25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