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2 08:56:38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王濤
「法院文化」一詞肇始於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在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背景下,一些地方法院受蓬勃興起的組織文化(organizational culture)概念之影響,開始了法院文化建設的相關探索。
對於法院文化的定義,沒有較為統一的闡述,存在各種不同的解讀:
有觀點認為,法院文化是法院群體在長期的審判實踐和管理活動中形成的一種共有的精神,是其特有的、共同遵行的一種價值觀念、思維模式、行為準則以及與之相關聯的物質表現的總和。
有觀點認為,法院文化是以法官為主體的法院以及法院中審判輔助人員圍繞著法律而產生的對法院各項活動的看法、態度、評價、信仰、價值、思維習慣等等的觀念形態所構成的心態結構,同時還包括法院的整體氛圍和一定的司法行為模式所呈現出來的象徵性樣態。
有觀點認為,法院文化是指融注在法官群體心底的法治意識、法治原則、法治精神及其價值追求,是法院機關的組織、制度、設施所具有的文化內涵,是法官群體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行為方式,是有關法官群體的法律語言、法治文學藝術作品和法律文書中所反映和體現的法治內涵及其精神。
還有觀點認為,法院文化是「關於法院」的文化形式,是包括法院群體在內的全社會在參與法院實踐活動中淬鍊而來的價值觀念、思維模式、行為準則以及與之相關聯的一套包括法院建築、法庭設施等作為表意符號的物質載體的總和。
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文化建設的意見》,以官方名義明確了「法院文化」這一概念,將 「法院文化」一詞定義為:人民法院在長期審判實踐和管理活動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價值觀念、行為方式、制度規範以及相關物質表現的總稱。
經過梳理,不難發現,至今為止關於法院文化的各式定義,都是以法院組織、法官群體為本體,結合其內在或內生的精神、物質和制度因素抽象而成。此類定義重視對法院文化內部各要素的描述,但對作為社會意識形態有機整體一部分的法院文化與法院情境之外其他社會因素之間關係的關注不足,未從整體機制上對法院文化進行系統解讀。
筆者認為,當代中國法院文化是與當前中國社會體系、人民的司法需求相耦合的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與社會管理活動中所體現出的意識形態觀念。這一觀念與其他社會事實和社會理論之間存在著內部觀察視角和外部觀察視角的差異。內部視角是法院人看待法院文化和進行司法實踐的心態和自我價值定位,但是法院文化的社會承認與司法價值的穩定必須置於社會之中,通過外部視角來觀察,也正是在外部視角下,法院文化對於社會以及司法自洽的意義才能夠展現出來。
一、法院文化的系統分析
義大利思想家歐文·拉茲洛說:「對於那些深入思索和有條理的心靈來說當今可用的最首尾一致因而也就最具普遍性的範式就是系統範式。」
一般而言,社會學家把意識形態定義為某種觀念體系,它可以成為現實政治權力合法性基礎,並提供政治運作的方案、策略。而觀念形態與文化之概念在內涵上相近、甚至相同。
毛澤東同志說:「一定的文化(當作觀念形態的文化)是一定社會的政治和經濟的反映,又給予偉大影響和作用於一定社會的政治和經濟;而經濟是基礎,政治則是經濟的集中表現。這是我們對於文化和政治、經濟的關係及政治和經濟的關係的基本觀點。」
西方學者也認為文化是一個具體系統,具有有機的發展與衰退周期。文化作為一種意識形態,必然是一個整體性思想系統,包含著價值觀念的各個方面。
費孝通先生指出:「文化只指一個團體中在時間和空間上有相當一致性的個人行為。這是成『套』的。成套的原因是在:團體中個人行為的一致性是出於他們接受相同的價值觀念……大體上說,人類行為是被團體文化所決定的。」
從系統理論來看,法院文化的形成和演化,是司法價值從個體性、個別事件走向整體性的首要條件,並使得法院文化的闡釋走向互相勾連,進而使得系統性的司法價值和規範成為可能。
此外,時間維度是法院文化引導社會正義實現的關鍵。法院文化在時間維度上與社會政治經濟結構具有共面性,法院文化如果不能順隨時代發展而實現與社會政治經濟結構的同向耦合,任何曾經有效的價值觀念都將成為「古老的傳說」。
從系統角度來看,當法院文化對外界的溝通失去時間維度,法院文化乃至司法價值就會失去創造、引導法律規範期望的能力,當法院文化從法律適用的理由中產生出的溝通對法律文本今後將如何適用失去指引時,司法的引導規範功能也就喪失了。
法院文化事實上具有封閉性和開放性的雙重屬性。但封閉性並不意味著價值的一元化,更不意味著法院文化的開放性和封閉性是矛盾的。法院文化的構建須與社會事實和社會意義緊密相連,對於法院文化的系統理解需要解決的正是這一問題。系統的開放性建立在認知的基礎上,認知意味著系統而非個體對系統外部的材料、信息的獲取與解讀,其他社會子系統和公民個體意識是法院文化的環境。社會子系統之間不僅在溝通上互相分離,社會與個體也在系統觀察的視角下產生分離,這就為法院文化的開放屬性提供了正當性。任何具有經濟、道德或政治意義的社會問題,若要納入法院文化就必須通過法律語言來表達,使用熟悉的法律概念和術語,並以司法裁判、司法解釋的方式予以實現。這種開放性印證了系統理論對系統間關係的經典論述——結構耦合現象(structural coupling)。法院文化的開放性是法院文化與其他社會系統、心理系統進行結構耦合的產物,被理解為不同系統間溝通的必然結果。
法院文化作為文化在司法領域的一支,被視為一個有機而具體的觀念系統,其必然在整體上擁有「成套」的意識形態功能。作為人民法院的意識形態觀念,法院文化反映著當前政治結構和經濟結構;同時,其作為法院人的文化創造和投射於社會的自我意識,又對政治結構和經濟結構產生反作用,並力圖與政治、經濟等外部結構相適應,這亦是促使法院文化不斷衍變的外部動力。法院文化內部存在著三個子系統:法院文化的社會觀、價值觀和哲學觀。此三者相互協調,從而使法院文化整體自洽而穩定。
當代法院文化的社會觀,以中國共產黨當前的執政理念為主體。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走中國道路、弘揚中國精神、凝聚中國力量,實現國家富強、民族復興、人民幸福和社會和諧,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主張,並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進一步豐富了法院文化的社會觀。事實上,作為意識形態結構,自人民法院建立之初,法院文化便一直於司法層面反映著中國政治、經濟結構的發展態勢,同時,人民法院的功能屬性亦提供了相應的制度保障,因而當下的法院文化亦能將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內化為當今法院文化的社會觀。
當代法院文化的哲學觀,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等指導人民法院組織行為和法院人個體行為的自然觀、方法論和認識論。辯證唯物主義、唯物史觀、科學的實踐觀、「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被融合貫穿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之中。作為新時期對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豐富和發展,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理念成為影響人民法院工作的發展哲學。
當代法院文化內的價值觀,以倫理觀念、行為準則為主體,是源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司法核心價值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基本內容包括四個方面:一是馬克思主義指導思想;二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三是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四是以「八榮八恥」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榮辱觀。而司法核心價值觀,鮮明地回答了什麼是司法核心價值,以及如何堅持司法幹警的政治本色、宗旨理念、價值追求、基本操守問題,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在司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是對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繼承和發展。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進一步提升了法院文化的價值追求。
當代法院文化內的社會觀、哲學觀和價值觀相互協調,形成了一個穩定自洽的意識形態體系,這一體系在整體上又能與社會外部結構對法院實踐的需要相耦合,從而成為一類穩定的價值觀念。
二、外部環境與法院文化
1.人民法院所處的政治生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在中國,法院由立法機構產生,並受其監督。
1949年以來,除了第一任院長沈鈞儒,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長都是中國共產黨黨員,並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黨的政策方針通過立法,經由司法得到貫徹和體現,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人民法院不可動搖的立身之基。「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要求始終與「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的原則並行不悖。
2.法院面臨的經濟社會環境
近十年以來,中國同其他從低收入水平進入中等收入水平的轉型國家一樣,法律體制機制的建立和強化的速度開始趨緩。法院系統漸漸難以在廣泛的經濟、社會爭端之中滿足民眾的司法需求。一些由經濟因素導致的群體性事件因此被催生,社會穩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影響。我們法院系統必須妥善處理好一些具有巨大爭議涉及重要社會、經濟權利的案件。
3.外部環境與法院文化間的相互作用
黨的法治觀是社會主義法制思想的核心,直接影響著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和建設。作為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運用司法手段維護黨的基本路線和權威、鞏固國家政權,一直都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並內化為法院文化的基石,引導著法院人的一言一行。當然這種影響並不等同於包辦和獨攬司法過程的簡單幹涉,而是方針、政策的領導,是從指導法院分析形勢,確定工作重點,檢查法院正確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認真挑選、配備法院幹警,加強對法院幹警的管理教育等方面來進行的。
改革開放以來,推動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秩序和正義作為中國共產黨的價值取向,對法院文化施加著巨大的牽引力。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通過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妥善處理各類案件,維護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因而審判工作為推動經濟發展服務也是黨在新時期交給人民法院的一項緊迫而重大的政治任務。同時,法院作為行使司法權的重要國家機構也需要參與對社會活動的調控,調整各種利益關係,減少社會組織活動的任意性和無序性,從而促進整個社會的安定和有序。中國共產黨的法治思想與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需求,引導了法院工作的發展歷程,進而決定了法院文化的基本質素。
隨著上述意識形態觀念在法院系統不斷地強化和發展,法院文化也對政治、經濟等外部結構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就政治而言,國家通過法院進行社會管理、維護社會穩定的力度和規模愈來愈大。就經濟而言,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配置需要通過在法律規範下的市場來實現。司法成為解決各種紛爭,維護經濟秩序的主要手段。法院通過審判文化的漸進積累,對社會昭示了市場主體享有的各種財產權利和投資自由,通過公正、公開的司法,增強了市場參與者對經濟發展的信心,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繁榮與發展。法院文化的對外輸送,孕育了一種市場主體按照法律規定公平從事經濟活動的規則意識和氛圍,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得到有效的法治保障。
三、結語
馬克思說過:「理論在一個國家的實現程度,決定於理論滿足這個國家的需要的程度。」
法院文化是順應著政治、經濟發展的軌道完善起來的,它一方面是政治、經濟結構的在司法領域的反映;另一方面又是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基石,對穩固當前的社會結構、安定當前的社會經濟秩序發揮著重要作用。
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發揮司法功能、維護社會正義的重要載體,它不僅是法院人的文化,更是全社會的文化。
多年來,我國司法改革的成果同樣包含了許多法院文化對於社會層面的反省和投射,如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覆核權、強化證據規則、維護司法權威等。
我們的法院文化有過不同程度的變遷,但這種文化內部的衍變恰恰是由當時的政治、經濟等外部環境所決定的,並對不斷變化著的外部存在產生影響。法院文化可被視為中國整體社會系統穩定和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價值,其核心即是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裁判和社會管理引導、規範社會價值,吸收社會發展和人民司法需求的反饋,與之保持同向耦合這一持續不斷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