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文昌市場監管局獲悉,文昌文城許環豐魚攤銷售的魚,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被處人民幣5000元的罰款。
據了解,2020年7月3日,文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壽光市檢驗檢測中心對文昌文城許環豐魚攤當天購進銷售的魚進行監督抽樣,經壽光市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0年8月4日,文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將收到的上述不合格檢驗報告送達給文昌文城許環豐魚攤,同時對該魚攤進行檢查,現場未發現上述不合格批次魚。當事人主動召回,但由於魚已全部售出,且銷售的時間已長達一個多月,未能召回。當事人收到不合格報告後逾期未申請復檢及提出異議,視為認可檢驗結論。
2020年8月13日,文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魚攤進行立案調查,並於2020年8月24日將此案移交文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予以辦理。
已查明,該不合格批次魚共5kg,銷售單價為人民幣56元/kg,貨值金額為人民幣280元。
2020年8月4日,文昌文城許環豐魚攤在接到《檢驗報告》後,立即採取召回措施,於當天在攤位上張貼召回公告,但因售出的時間已長達一個多月,未能召回。
經調查核實,文昌文城許環豐魚攤銷售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魚以及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鑑於該魚攤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採取召回措施對上述不合格批次產品進行召回,並且涉案貨值金額較少,其行為符合《海南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中減輕處罰的情形,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與第四款的規定,文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給予當事人警告及處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海南食品安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