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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國農業科學院謝傳曉研究員、李新海研究員和張世煌研究員於2015年聯合發表於「作物雜誌」的論文。刊發此文的背景是中美第一階段協議涉及到了「低水平混雜(low level presence, LLP)」的條款,LLP是重要談判博弈點。本文中簡述了農產品未準入轉基因成分LLP的定義、內涵、類型及其產生的背景與原因,分析了美國積極推動LLP安全性的原因及其目標,針對我國糧食、種子和農產品貿易與研發,提出了LLP的貿易政策與相關技術建議。本文對中美達成第一階段協議背景下的農產品貿易、農產品質量安全、種業發展、轉基因生物安全檢測或監測等相關工作具有一定參考價值,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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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未準入轉基因成分「低水平混雜」的概念、成因及對策
摘要
本文簡述了農產品未準入轉基因成分「低水平混雜(low level presence, LLP)」定義、內涵、類型及其產生的背景與原因,分析了美國積極推動LLP安全性的原因及其目標,針對我國糧食、種子和農產品貿易與研發,提出了LLP的貿易政策與相關技術建議。本文對農產品貿易、農產品質量安全、種業發展、轉基因生物安全檢測或監測等相關工作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關鍵詞
農產品質量安全;低水平混雜;種子貿易;轉基因成分檢測
雖然全球轉基因農作物種植面積越來越大,獲準種植的農作物轉化體種類愈來愈多,但不同國家對轉基因產品批准的範圍與進度不一,這給轉基因作物生產國的農產品貿易帶來潛在影響。糧食與種子等農產品中未準入轉基因成分混雜問題日益突出,給美國等大宗農產品貿易出口帶來巨大風險,也不利於其生物技術產品與種業領先技術產品的市場推廣。未準入轉基因成分農產品貿易管理主要涉及大宗未準入轉基因成分進口管理與未準入轉基因成分低水平混雜。針對前者具有明確違反貿易政策法規的屬性,可依據完整清晰的法規進行操作。例如,2014年中國多批次退運當時未準入的來自美國的MIR162轉基因玉米。但後者,未準入轉基因成分低水平混雜是近年來出現的新問題,由於各國對此的政策與法規並不明確,更談不上一致,國際上出現大量由此引發的農產品貿易糾紛。因此,自2009年以來,美國全球糧食貿易寡頭與國際生物技術大公司積極推動政府、科研機構與智庫,通過雙邊談判、交流訪問、學術會議等各種渠道,從兩個層面分別推動解決該問題。一是大力促使主要進口國擴大許可轉基因農產品的範圍,二是同時推廣「低水平混雜」概念及其安全性,試圖促使我國以及其他國家接受此概念,改變我國當前對農產品轉基因成分LLP零容忍政策,以降低其農產品貿易風險。本文主要介紹未準入轉基因成分「低水平混雜(low level presence, LLP)」定義、內涵、類型及其產生的背景與原因,並針對我國糧食、種子和農產品提出了LLP的貿易政策與相關技術建議。這些建議對農產品貿易、農產品質量安全、種業發展、轉基因生物安全檢測或監測等相關工作具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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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水平混雜的定義與內涵
LLP 即Low level presence,可譯為「低水平混雜」或「轉基因農產品低水平混雜」。由於LLP是轉基因生物技術誕生後出現的新問題,各個國家、組織或主體根據其面臨LLP問題或相應的發展目標不同,定義也不盡相同。2014年3月,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提出一個工作定義(working definition):認為LLP「是指農產品中檢測出低水平的轉基因成分,該轉基因成分至少在一個國家曾基於相應食品安全法典及其操作指南進行過食品安全評價」。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則於2013年9月將其定義為「種子或生物學上具有種子功能的農產品中存在重組DNA植物材料,該材料在一個或多個國家曾進行過環境與生物安全審查,但進口該種子或農產品的國家並沒有審查該重組DNA植物材料的環境與生物安全與風險」。歐盟(EU)則將LLP定義為從第三方進口飼料中含有痕量的未經歐盟批准的轉基因生物體。2007年,美國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局(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Service,APHIS)則定義為「植物源產品中無意低水平混入的基因或基因產物。該混入可能產生在傳統育種或生物技術育種中,如種子或花粉的自然轉移過程,或人為介入的田間測試、育種與種子生產」。綜合各個國家或國際組織關於LLP的定義,我們認為LLP可以定義為「生產、貿易及加工的農產品中,因各種原因,導致含有較低或極低水平未經批准的轉基因成分。」
從定義的表述具體分析,FAO的定義主要側重於食品安全性,而OECD由於其目標是關注可持續再發展,側重了LLP可能對環境與生物安全性的影響。顯然,歐盟只對其進口飼料中的LLP感興趣,目標較為單一。而相比較而言,美國農業部版本的定義最為寬泛,且為其大宗糧食農產品出口與種業產品出口與發展埋下伏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低水平混入的基因或基因產物。此處相對而言,寬泛得多,主要為其新的生物技術及其產品而非僅限於轉基因生物技術產品做鋪墊;2)混入的途徑除了生產過程中的機械原因導致的混雜,傳統育種或生物技術育種過程也被納入其中,這又為生物技術育種,如新近發展的「基因刪除」技術,特別是利用生物技術作為中間過程的技術而生產的常規非生物技術農產品的應用埋下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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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LLP產生的原因
LLP可產生於產品流程管理和操作及作物生產技術環節。
2.1 農產品收穫、貯藏與運輸
農作物成熟後,在收穫、貯藏與運輸過程中,由於操作機械、場地、倉庫與運輸載具等未能完全清理,導致不同產品混雜,使其包含了非目標轉基因成分的LLP。例如,美國組織一批MON810轉基因玉米出口中國,該轉基因產品獲得了中國進口許可,在組織該出口產品時,混入了少量抗蟲玉米MIR162。雖然該轉化體在美國獲準生產應用,但中國未批准該產品進口。
2.2 花粉混雜
玉米等風媒異花授粉作物,可育花粉的傳播距離可達到300m(採用公制單位,下同)左右,將使轉基因作物的花粉向其他相鄰田塊傳播,導致轉基因成分擴散,並與其他轉基因或非轉基因作物混雜。油菜等蟲媒異花授粉物種,由於花粉經蜜蜂等昆蟲傳播,距離可能遠達數公裡。以MON810和MIR162為例,美國組織MON810出口產品生產的田塊與MIR162生產田相鄰或由於昆蟲傳份原因,導致出口玉米中有MIR162混雜。
2.3 轉基因生物技術產品的非轉基因化應用
成分一是同源轉基因(Cisgenesis或Intragenesis)技術的應用。為規避有關轉基因嚴苛的安全監管及公眾對轉基因安全性的擔憂,國際生物技術公司正在開發利用內源基因 (作物本身的基因) 、近緣物種基因或外源基因的內 (近) 源化修飾,以及採用內(近) 源物種的遺傳調控元件,再輔之以轉基因篩選標記的刪除技術等方法,以使轉基因技術產品無外源轉基因元件,達到了隱形轉基因(stealth transformation)的實用化目的。
二是採用「種子生產技術」(SPT, seed production technology)。新一代不育系及其配套的種子生產技術將在種子生產上具備重大優勢。例如,採用轉基因技術,實現水稻、玉米核不育系與保持系一系兩用。通過種子顯色分選不育系與保持系。該技術可用於常規非轉基因作物雜交種的生產。但由於技術原因,轉基因技術的非轉基因化應用也可能會導致其糧食或種子產品中有極低水平的LLP。以玉米種子為例,若美國申報向中國出口的非轉基因玉米雜交種子,以SPT技術組織生產,其種子產品的主體是非轉基因的,但可能含有極低的未被批准的SPT轉基因成分。因此,種子貿易中利用此類技術生產的種子產品也存在一定LLP的可能與風險。從美國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局定義的LLP來看,在定義上就明顯為該類產品的將來的全球推廣埋下了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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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積極推動解決LLP安全性問題的原因分析
3.1 出口大宗轉基因農產品的需要
據統計,2013年全球共有27個國家種植了轉基因玉米、大豆等9種農作物,累計26.3億畝(ISAAA2014年數據)。其中,美國是第一轉基因農作物產品生產與出口大國。根據世界糧農組織(FAO)數據,2011年,美國大豆與玉米播種面積分別為4.5億畝和5.1億畝,出口量分別為8763萬噸與7379萬噸(FAOSTAT)。美國農業生產上的玉米與大豆90%以上用轉基因品種,2013年轉基因大豆與玉米比例均超過了93% (ISAAA數據)。數據表明,轉基因玉米和大豆是美國主要大宗農產品,在其農產品貿易體系中佔據重要地位。
3.2 各國批准轉基因農產品進度不一
由於各個國家批准種植與作為加工原料進口的轉基因農作物條目與進度不一,導致美國出口的大宗農產品在生產、收貯與運輸過程中遇到諸多麻煩,需要精細的產品生產與出口組織管理。美國批准可以種植的同一作物的轉基因轉化體或品種較多。以玉米為例,已批准用於種植的玉米轉化體有MON810等數十種。如果其它國家的相關法規與美國保持一致,將大大大大方便其農產品出口,並降低貿易風險。
3.3 作物生產技術原因導致的農產品LLP難以避免
雖然轉基因作物種植較多,但主要類型比較有限,這使得其他獲準用於生產的轉基因品種在生產過程中對主要產品引起LLP。因此,即便生產與出口產品組織管理很好,作物生產過程中的花粉傳播、轉基因技術的非轉基因作物生產應用等也可能導致農產品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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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LLP的態度與發展目標
自2000年以來,美國一直試圖在全球建立LLP管理規則。2012年,鑑於貿易中發展可操作的LLP管理策略的重要性,美國倡導建立「基於科學的、可預測的、透明的、國際化的LLP技術指南」,推動參考《美國食品法典--附件3:重組DNA植物材料在食品中低水平混雜食品安全評估》」。以美國為主導的生物技術產業組織(Biotechnology Industry Organization, BIO)支持全球採用科學合理的方法來決策,並提供安全保證和接納植物生物技術材料LLP,以促進貿易。2013年,美國科學和技術政策辦公室(OSTP)起草生物技術產品協調管理框架(The Coordinated Framework for Regulation of Biotechnology VII),概述了植物生物技術產品在美國的監管模式。該框架是基於美國農業部(USDA)、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和環境保護局(EPA)的現有法規內核,核心結論是植物生物技術產品的監管應以科學性和風險性為基礎,並應規範與關注產品本身的安全性,而不應限制該產品的生產來源。
當前,美國農業部(USDA)、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和環境保護局(EPA)積極協調形成一個系統的LLP評估和管理操作規程,以減少LLP案件發生及其對貿易的影響,全面協調新的生物技術產品進入市場投放的監管,以儘量減少貿易中LLP問題的發生。
與此同時,美國積極領導和倡導全球LLP議題,加強雙邊與多邊貿易磋商,在全球範圍內大力推動生物技術產品準入的同步性,減小LLP貿易風險。推動美國監管和貿易機構以及行業合作者本身在全球內認可美國風險評估與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技術指南,使其成為普遍接受的標準與政策。積極參與全球農業生物技術貿易聯盟事務( Global Alliance for Agricultural Biotechnology Trade,GAABT),推動轉基因生物技術產品準入同步審批,支持種業國際同步的LLP種子領域國際通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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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國際農產品LLP處理原則與方法
美國政府、全球糧食貿易寡頭與國際性生物技術大公司積極推動LLP研究,並力圖形成國際上通行的政策與技術標準。但是,鑑於當前國際上並沒有可一致接受的統一政策與標準,各國根據農產品的用途與涉及LLP貿易事件中的特定轉基因產品類型,採用個案原則評估LLP對食品、環境與生物安全的影響,並做出涉及LLP產品的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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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國LLP政策與有關產業技術發展的建議
6.1
在農產品貿易上,建議繼續堅持農產品未準入轉基因成分LLP零容忍的基本原則,並作為相應的法規基礎維持對此問題的處理。根據國際貿易規則,配合我國政策及其動態需要,適時加大或放寬檢測類型、範圍與強度,維護國家貿易與產業發展利益。
6.2
在種業發展上,建議推動SPT等技術產品的研發進展,在國內玉米與水稻等轉基因生物技術產品的非轉基因化種業應用上縮小與美國的差距。協調國內種業SPT等相關技術產品研發的進度,研究制定SPT技術相適應的LLP檢測與檢驗技術標準,為未來我國類似技術產品的釋放奠定基礎。
6.3
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與檢驗方面,組織國內技術力量,制定轉基因成分的定量化檢測與檢驗標準,為增強未來我國在農產品貿易中的話語權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FAO ,2014,Low levels of GM crops in food and feed: Regulatory issues(www.fao.org/fileadmin/user_upload/agns/topics/LLP/AGD803_2_Final_En.pdf)
2.OECD,2013,Environment directorate joint meeting of the chemicals committee and the working party on chemicals, pesticides and biotechnology.
(www.oecd.org/officialdocuments/publicdisplaydocumentpdf/?cote=env/jm/mono(2013)1)
3.EU, 2011, Questions and answers on the low level presence (LLP) of GMOs in feed importsEuropean Commission - MEMO/11/451 24/06/2011.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sAction.do?reference=MEMO/11/451)
4.USDA-APHIS,2007, Low-Level Presence.
(http://www.aphis.usda.gov/publications/biotechnology/content/printable_version/fs_llppolicy3-2007.pdf)
來源:謝傳曉,李新海,張世煌 (2015)農產品未準入轉基因成分「低水平混雜」的概念、成因及對策. 作物雜誌. 2015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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