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於增值稅體系來說,相當於一座大樓的地基,基礎不牢,地動山搖。
不過它也是一個很繁瑣,讓人很容易感到混亂的一個問題。學習兩三次都不應該能搞定,應該經常學,反覆學,才能豁然開朗。
今天我們從增值稅的應稅範圍著手,分類整理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相關規定的。
第一部分 貨物
【一般規定】
一、銷售貨物
總原則: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自2011年8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並暫估銷售收入入帳,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
(晶晶亮學習心得: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我們在此簡化統稱為「收款日」。
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是在開票日、收款日、發貨日三者選其一,三者的優先級別是不一樣的。
第一優先級是開發票日,只要先開發票,開發票日就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沒有先開發票的,「收款日」和「發貨日」需要分情況確定。
1、直接收款、有合同約定的賒銷和分期付款、生產超過12個月的貨物,委託代銷方式,是以收款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預收貨款方式,無合同約定的賒銷和分期付款,是以發貨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3、代銷貨物未收到清單貨款,以發出貨物滿180天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個特例,不容易混淆。
分析上述情形可以看出,收款日是優先於發貨日的,發生應稅行為,一般是先考慮收款日,沒有收款日,或收款不足以認定發生應稅行為,才用發貨日。
二、視同銷售貨物
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二)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三)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四)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晶晶亮學習心得:視同銷售不需要考慮開票日和收款日,只有一個貨物移送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很好確定)
三、進口貨物
納稅人進口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晶晶亮學習心得: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也很簡單)
【特別規定】
一、電力產品
發電、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發電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銷售電力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電力上網並開具確認單據的當天。
(二)供電企業採取直接收取電費結算方式的,銷售對象屬於企事業單位,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屬於居民個人,為開具電費繳納憑證的當天。
(三)供電企業採取預收電費結算方式的,為發行電量的當天。
(四)發、供電企業將電力產品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為發出電量的當天。
(五)發、供電企業之間互供電力,為雙方核對計數量,開具抄表確認單據的當天。
(六)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以外其他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電力產品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發布)
(晶晶亮學習心得:規定得很具體,有很強的指導性。發電供電企業的財務人員仔細對照學習一下,其他行業人員忽略)
第二部分:勞務
一、銷售應稅勞務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部分: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
【一般規定】
一、銷售應稅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籤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晶晶亮學習心得:我們在此把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簡稱為「交付日」。
這裡也是涉及三個時間點,開票日、收款日、交付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依次確定,先到達哪個日期就以哪個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日。
需要注意的是收款日必須是在應稅行為開始之後的收款,如果還沒有發生應稅行為的收款,是預收款,目前除了租賃服務,其他預收款都不構成納稅義務發生日)
二、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行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特別規定】
一、租賃服務
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二、建築服務
(一)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自2017年7月1日起廢止)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58號)
(晶晶亮學習心得:雖然此條目前已經作廢了,但若處理之前的涉稅業務時還是適用的,不可不知。)
(二)建築服務扣押的質保金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晶晶亮學習心得:注意前提是未開具發票的,另外注意是以實際收款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日,而不是合同約定收款日)
三、金融服務
(一)金融商品轉讓
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二)貸款服務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上述所稱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
納稅人提供貸款服務,一般按月或按季結息。銀行提供貸款服務按期計收利息的,結息日當日計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應計入結息日所屬期的銷售額,按照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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