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佘宗明
3·15臨近,今年315主題就是「網絡誠信消費無憂」。在全國「兩會」進行時的背景下,假貨問題,也必然成為「兩會」上備受關注的議題。
3月10日,在就「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相關問題答記者問時,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張茅稱,「假冒偽劣問題是社會主義階段長期困擾我們的問題」。針對馬雲呼籲的「像治理酒駕那樣打假」,他表示「贊成」:一個是需要嚴格監管,再一個是需要依法進行。他還稱,「天下無假」是願望,「天下少假」是目標。
假貨是顆社會「毒瘤」,毒害的是社會肌體:假貨的負外部性會以殃及各方為典型表徵,末端消費者自然是其危害的直接承擔者,但對社會信用體系和公眾消費信心的戕害,非但會令它因破壞了商業的「誠信」根基,而成為中國電子商務的「生死劫」,更會損害到「中國製造」在供給側的整體信譽。
今年李克強總理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就提到,「廣泛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加強全面質量管理」「推動中國經濟發展進入質量時代」,而假貨跟「質量提升」是天然牴牾的存在。在此情勢下,對假貨當然不可養癰成患,由著它從「疾在腠理」向「病入骨髓」蔓延。
而對假貨「剔疽消癰」,前提就是正視問題,切忌諱疾忌醫。就在這次「兩會」期間,馬雲還致信兩會代表及委員,建議改變製售假行為入刑標準,這不僅得到聯想、小米、茅臺等一眾品牌的呼應,還引發數十位代表委員和企業界學界的討論。像趙梅委員就建議,將治理假貨上升到國家形象層面,建立政府、企業、媒體、消費者共同參與社會共治的機制;小米CEO雷軍代表也表示,假貨嚴重損害了國貨形象;張近東委員建議,電商打假應「從根源上入手」,「根源」包括制度、法律、法規和企業自律等多方面;朱徵夫委員則批評,「以罰款代替刑罰」的做法威懾力不足。
張茅局長在「兩會」場合坦言假貨是長期困擾的問題,還明確要對其加大懲戒力度,箇中傳達的,也是對問題的正視態度:這裡的「問題」不只是假貨,更是監管和處罰環節患上的「軟骨症」。
打假需要責任合理分擔基礎上的「各盡其責」,線上平臺作為商品的分銷渠道,對假貨進入有把控責任。但平臺對假貨的識別、報警、攔截,只能完成打假的「上半場」;「下半場」還得靠線索移交後的監管方的溯源嚴查和依法打擊。這裡面,像張茅局長所說的,落實好現有的法律法規——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在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即將出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及商標法、廣告法,確實很重要。刑法140條其實也規定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可如今,無論是查處的造假案件獲刑比例畸低,還是獲刑也只是緩刑,都昭示出司法懲治層面的太過「溫柔」。
還得看到,行政執法實踐中,不同商品或同個商品在流通、生產領域的監管主體有別,很多假貨治理未必會到公安層面,而是先由其他執法機關查處。公安系統查處的涉假案件,目前大多數來自行政執法部門的移送。這也會帶來問題:工商等行政執法機關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會否受到檢查執法信息外漏、以罰代刑的影響?更何況,現在很多知假售假都呈現了鏈條化、隱蔽化的特徵,取證不易,對其量刑依據的「違法情節」也很難摸清,比如其銷售額和違法收益等。
這些執法司法環節的缺漏,不可不補。這也需要將「重典治假」跟「違法必究」銜接,讓知假售假的違法成本被抬高,而非在「網漏吞舟」中被拉得太低。張茅局長提到,要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把造假的企業公示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使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這的確是治假尤為重要的一環:信用懲戒作為震懾製售假貨的配套機制,不可或缺,在國外,因「假貨」而失信者,面臨的是貸不了款、出不了遠門,還有「永久退出市場」的風險等,這也是實現對假貨零容忍的環境營造。
在此之外,他提到的「加大懲戒力度」,顯然應從法律著手。誠如有學者說的,要想遏制假貨的存在的蔓延,最重要的就是把制假者和銷售者這兩個關鍵環節遏制住。這就得從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個層面,全面提高製售假違法成本:民事層面,加大對個人損失的賠償,別止於填補原則,必要時可實行懲罰性賠償,罰到破產;行政和刑事層面,降低打假的門檻,該入罪的別只是罰款了事,該用實刑的別用緩刑,不要吝惜法律的「治亂原力」。
打假也是「除惡」,指望其沈痾頓愈不現實,但它越是猖獗,刮骨療毒越沒有迴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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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凡、趙國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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