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金融機構:
為做好上海市政府債券發行工作,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3號)、《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20〕36號)等有關規定,現將組建2021-2023年上海市政府債券承銷團(以下簡稱「承銷團」)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次組建的承銷團負責承銷2021-2023年上海市政府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目標數量不超過45家,其中主承銷商目標數量不超過8家。
二、申請成為2021-2023年上海市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且具有債券承銷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
2.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債券承銷和交易業務等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
3.財務穩健,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或者淨資本狀況等指標達到監管標準,具有較強的風險防控能力。
4.能夠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總部授權委託其設在上海市的分支機構代理籤署並履行債券承銷協議。
5.近3年內未被上海市財政局取消承銷團成員資格,或主動退出上海市政府債券承銷團。
三、承銷團的組建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上海市財政局根據各機構申請,按照機構實力、承銷能力等指標綜合評價後,按照評分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承銷團成員。其中,主承銷商從有擔任意願的機構中按評分順序確定。
四、申請機構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提交虛假材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承銷團成員資格的,一經發現,將被取消承銷團成員資格。
五、請符合條件且有意向成為2021-2023年上海市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的機構,將申請材料加蓋機構總部或被授權分支機構公章後,於2021年1月18日前遞交或郵寄至上海市財政局。申請材料包括:
1.《2021-2023年上海市政府債券承銷團申請表》;
2.營業執照、金融許可證或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複印件;
3.機構總部授權委託書(在滬分支機構代機構總部申請的需提供)。
六、承銷團組建完成後,上海市財政局在承銷團的3年有效期內可以進行增補和開展承銷團考評。
聯繫人:何欣宗;
聯繫電話:021-54679568-20106,021-54906025(傳真);
聯繫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郵編:200030。
附件:
1.2021-2023年上海市政府債券承銷團申請表
2.2021-2023年上海市政府債券承銷協議(範本)
上海市財政局
2021年1月7日